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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互為主體性哲學的語言轉向

至此,我們看到幾個要點:

首先,我們可以從康德那裡看到,對理性的批判自始至終都是一個不可忽 略、放棄的原則,但我們不應為其尋一先驗根基,此一根基將造成理論上的自 我矛盾,在實踐上的先驗要求,也將成為一個外加於個體之上的抑制,並排除 與其他主體相互溝通的可能。

第二,從黑格爾的批判中可以看到,理性對自身進行批判的過程,始終是 一個辯證的運動,這個循環告訴我們對理性自身所進行的批判總是依賴著先前 的東西,以之做為一個無預設的起點而在反思之中進行,但此一起點並不能抬 昇為一個絕對的、凌駕理性的起點與終點。同時,黑格爾放棄了早期精神型塑 歷程的三重辯證模式,而將精神與自然同一在絕對精神之中的結果,就是個體 差異與自然共同消失在這一整體之中,辯證運動即成為一個在不可逾越的封閉 整體之中的絕對運動,在此之中,解放旨趣所引導的理性批判最終將成為多 餘,喪失推動的能力。

最後,在馬克思那裡,他以唯物論觀點來改造黑格爾理論只存在於絕對精 神之中的辯證運動,將批判的理性能力、主體與自然從同一性哲學中解放而 出,馬克思將整個人類歷史做為辯證過程的先前成果及起始點,主體不再被設 想為抽象的絕對者,而是歷史中進行勞動生產的類主體,而勞動為此一辯證運 動的中介。不過,以勞動重新確立與聯繫起人與自然之間的統一關係,雖然不 是一種絕對的統一, 但仍是以一種主體對自然的成功佔有而達成的統一,而這 種主客統一每一階段的擴大,皆繫於人類生產力每一發展階段的更新,而主體 對自身的認識與確定,也是在整個生產歷史之中才意識到自身。

因而出現在馬克思理論中的侷限性,就在現代社會的發展與新型意識型態 的出現之下曝露了出來,一種缺少諸個主體之間交互往來網絡的考慮,使得社 會合理性的發展只沿著主客之間的支配控管的實踐軌跡而發展。因此,哈伯瑪 斯回到黑格爾早期的精神三重辯證模式,就是為了找出在生產為主的勞動辯證 運動之外,另一種對社會主體的諸種活動的詮釋。在這三個辯證模式中,我們 亦可看到關於主體與客體的辯證關係與主體與主體的辯證關係之間的差別 ,當 哈伯瑪斯批判黑格爾以精神與自然的絕對同一性的預設而且不加說明地將精神 型塑的統一歸於絕對精神之中,那麼哈伯瑪斯自身又如何處理其間不抹殺彼此 之異質性的統一?

雖然在〈勞動與互動〉一文之中,哈伯瑪斯並未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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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以為,哈伯瑪斯在此已視「符號化的語言使用結構」為一適宜的出發點則 是無疑的。 從之前對理性批判的考察所得出的原則,我們可以看出,語言使用 的特徵在哈伯瑪斯看來是滿足於上述諸條件。

首先,當哈伯瑪斯在解釋黑格爾所使用的「我」的範疇概念時,欲說明

「我」同時指的是一抽象普遍性的我與個別特殊性的我,並非從先驗或是絕對 意識的角度出發說明,而是從以語言使用的角度下加以說明的:

「我」的同一,因而根本不是單單一個抽象的自我意識的普遍性,而 是同時是特殊性。「我」是個別性,其意義不僅僅是一個內在於可予 特殊化的對列之局之中的「此」的可重覆的同一化,而是一個專有名 詞,指的是一個全然的個體。「我」作為特殊性範疇,就排斥了對於 最終元素數量,例如,對於已知的繼承實體的基本構成因素數目,的 化約。174

在此即可看出,語言的特徵就在於它每一個個別主體所使用,卻又脫出只 為特定個體的使用,它的意義形成過程裡,每一個個別主體都涉及其中,卻又 不僅僅由某一特殊個體所決定。我們從哈伯瑪斯對黑格爾選用「精神」的進一 步詮釋中即可看出,他認為表現共通精神的語言(在實踐層面上則表現為行動 的規範)結構做為辯證之媒介,是一個同時保留了普遍性及特殊性的媒介:

「精神」,這個我們在日常語言中用為民族精神、時代精神、團隊精 神的字,一直是超乎孤獨的自我意識的主體性之外的。這種作為普遍 同一性與特殊同一性的「我」,只讓它自己從精神的統一性中來理 解,而這種精神的統一性,則把「我」的同一性和一個不與我同的

「他」給一起包含了進來。精神是在一個普遍性的媒介之中的溝通特 殊性,這種普遍性媒介對於說話的個人就成為一種語言的文法,對於 行動的個人則成為一種有效的規範系統,它並不突顯出對立於特殊性 的那種普遍性環節,而是允許二者之間特別的關係。175

在此即可看出,哈伯瑪斯對於以符號表述的行動(或言說行動)之重視,

不只是它做為知識理論的研究,還在於它更涉及了在社會當中的道德、實踐行 動的表述詮釋。當然,關於這一點,我們在前頭就已提過,哈伯瑪斯認為自我

174Arbeitund Interakion.Bemerkungen zu HegelsJenenser>Philosophie des Geistes<”,inTWI, S.14.

頁三二九。

175Arbeitund Interakion.Bemerkungen zu HegelsJenenser>Philosophie des Geistes<”,inTWI, S.15.

頁三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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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型塑歷程中,以符號形式來表現的語言為第一個決定條件,不論是在單一主 體面對自然時或是在與他人相遭遇的狀況時,語言做為溝通或是命名的行動都 是需要的。

即使在進入了互動網絡之中的社會勞動與互動關係之間產生聯繫,是通過 需求的產品、等價物的交換行為模式而產生,但就哈伯瑪斯而言,兩者之間的 關係真正的落實、制度化,則是經過「契約」而確立,而契約亦是一種語言的 符號表現:

等價物之交換就是相互性行為的模型。交換之制度形式是契約,契約 因而是標準的相互性行動之形式的確立。……在交易中而實化的相互 性,它的制度化,是由於被用來說話的字取得了規範性力量所致;互 補的行動,則是透過那種把強制的行為期望給規定下來的符號,而媒 介起來的……互動所立基於茲的相互承認關係,是在把那種在勞動產 品的交換之中被置定的相互性給制度化起來這樣的方法之中,才被規 格化的。176

因此,哈伯瑪斯才會視「法律」中所承認的個人,是勞動與互動的歷程的 結果。換句話說,我們看到,契約或法律的成立,在形式上,它是以符號化的 語言概念表現出來的,但此一語言使用方式及意義內容的制度化,其實就是勞 動及互動網絡之中共同滋養出來的結果。

在黑格爾或馬克思那裡,他們都看到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首度的確立,即 是通過由自身勞動而生產出的所有物,即勞動產品的交換而確立,通過這樣的 交換活動,讓彼此的地位得到承認,至此我們可以想像,為何私有制出現是具 有指標性之意義。不過,哈伯瑪斯在法律制度的形成中,看到的不是一個抽象 的法人的承認之確立而保障了個人的財產、生命等權利,或是相反地以私有財 產的承認的確立而保障了個人生存的權利等等,他看到的是,這種同時包含兩 重意義的生產暨交換活動,在以符號語言為表現形式的白紙黑字的法律中(即 關於人們的道德實踐性領域的規範經過制度化的形式),同時被確立下來。

筆者在此欲陳述的是,一如黑格爾在精神的辯證運動中告訴我們的,辯證 的開始總是依賴著先前已有的東西,若經驗性科學的知識和行動依賴的是在主 客體之間已形成的認知、勞動結構或說類歷史,那麼關於規範性的道德知識和 行動,亦同樣依賴一個立基於互為主體、相互承認的關係網絡之上的倫理性結

176Arbeitund Interakion.Bemerkungen zu HegelsJenenser>Philosophie des Geistes<”,inTWI, S.34-35. 頁三四四-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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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我們從法律的出現,看到它做為社會發展或自我同一性的制度化結果,當 可識別出這(至少)是由勞動與互動的辯證模式所共同型塑出的結果177,而這 兩個辯證模式可以讓我們得知,個體在社會之中,共同歷經社會化歷程同時亦 是個人化的過程當中,我們除了依賴於一個與自然客觀界產生的主客體關係網 絡之外,我們同樣是依賴一個與其他社會成員相互影響、產生關係,並共同組 成此一社會的互為主體的關係網絡。

但我們同時不能忘記,即使我們,身為擁有理性批判能力的主體們,的確 一定程度上受限於實際的物質條件,因而也使理性批判有其實際界限,但我們 正應該識清此一侷限,才能在此一有限的基礎上,通過已有的理論論證與實踐 成果,對此一起點與相應結構進行更進一步的追問與提出解決方案。筆者以 為,從哈伯瑪斯對技術統治的意識型態的考察到對合理性的進一步追問,再到 勞動與互動兩大範疇的區分上,除了展示兩個不同預設的關係網絡做為解決問 題的重建方案之外,哈伯瑪斯更向我們展示了「以理性對理性自身進行不止歇 的批判」來為其重建方案的開放度來保持其可能性。

177若就哈伯瑪斯的分析來看,勞動有分單獨的勞動與一定程度的分工合作的勞動(即社會勞 動),單獨的勞動依據的是技術法則應該是確定的,而社會勞動的分工合作是否是完全依據技

177若就哈伯瑪斯的分析來看,勞動有分單獨的勞動與一定程度的分工合作的勞動(即社會勞 動),單獨的勞動依據的是技術法則應該是確定的,而社會勞動的分工合作是否是完全依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