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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體同自然的關係,總之,此二範疇所建立起的辯證關係,是不同於倫理關 係中的主體與主體之間的辯證關係的。
不過,兩者必須被區分出來,就是因為從精神型塑過程中來看,命名意識 看待精神客觀性的立場和狡詐的意識是不同的146。表述的辯證中,精神以直接 創造與通過符號化的語言表述而得到與理解自身客觀性的實存,意即做為客觀 實存的語言,它是主觀精神力量用來維繫與理解自身的客觀性的中介(當然,
若放到主體理解彼此的狀況中,就涉及了倫理關係的辯證了);而在勞動辯證 中,精神則是以通過工具將自身做成物的方式,藉由順服自然因果律的方式反 過來掌握、控制自然,在這控制的歷程當中,它將自身放在與該歷程相對立的 位置上 :「關乎客觀精神力量的自然的狡詐性,擴張了主觀的自由」147。也就 是說,在這樣的經驗中可以發現一種雙重性的結果:精神越是能夠以工具來掌 握自然的運行歷程,也就是越能順服於自然律則時,自然就越是能夠為我們所 用,如此,精神就越是在勞動過程中花費越少的精力與時間,能在勞動過程中 佔越少的位置,也就是從勞動過程中解放出來。因此,狡詐的意識在以工具為 中介的勞動過程中,即是以越順服的方式來達成自身能夠從自然、勞動過程中 解放出來。
(二) 精神型塑歷程的統一
上述精神型塑歷程的三方面分析,說明了一件事,即「自我同一性」並非 是這個歷程的預設,而是這個歷程的結果,也就是說,命名的、狡詐的與相互 承認的意識並不是這個辯證運動的預設,而是這個運動的結果,在這裡,哈伯 瑪斯在黑格爾那裡找到了一個在理論上沒有預設的開端148,因而避免了尋找一 個不變基礎的、事先預設好的形上學傳統的老路。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這個通過三個異質的型成模式而確立的精神型 塑歷程的統一性(die Einheit)又是如何149?三個辯證運動所形成的自我意識三
146此處(同上註),哈伯瑪斯也有提到,除非在某些約定俗成的極端狀況下,語言被當成工具 使用,此時語言就與勞動過程中的工具是一樣的,只是它宰制的並非自然,而是人們的意識思 維。這裡可以讓我們回想起意識型態的作用。
147同上註。
148一個沒有預設的開端,宜理解為不是在先於經驗或超出經驗領域的地方安置一恆定的基礎,
比如,黑格爾將主體的自我意識形成設定在回憶的「反省」之中,而此意識則是連結到已置於 現實之中的自然意識,而馬克思做為其出發的勞動主體,也是連結到既有的物質、社會及歷史 條件中而形成。
149“Arbeitund Interakion.Bemerkungen zu HegelsJenenser >Philosophie des Geistes<”,in TWI,S.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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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儘管為精神的三個方面,很明顯的,這三個方面彼此之間的連繫,只單 就某一側面的同一性的辯證運動之中並不能說明清楚,因而必須以更普遍的觀 點來看這三方面之間的關係。
關於此一提問,哈伯瑪斯的回答有二:第一,三個模式的統一性首先展示 在語言網絡之上,語言是精神形成的第一前提,同時亦為另兩個範疇之共同前 提;第二,關於另外兩個範疇的關係,我們可以從自我同一性、精神的制度化 展現上看到兩者間的統一 ,最明顯的可見的具體形式,就是法律的形成,哈伯 瑪斯視之為勞動與互動辯證歷程交織的結果 。我們可以從這兩點之中看出:這 樣的統一並不從另一個外加於三者之上的目的與律則來達成,而是以它們之間 所固有的內在聯繫為條件而構成了一個社會整體。
首先,為何語言會取得第一前提?哈伯瑪斯看到的是,黑格爾在說明語言 作為特定文化傳承系統,在此群體中所發揮的功能,也就是說,在一個族群、
團體的文化的承繼過程中,符號化的語言文字就成為其中的傳承形式。
在哈伯瑪斯看來,黑格爾將符號化的語言有所理據地(mit Recht)引入為 抽象精神的第一決定:
語言僅僅是一個民族的語言……。它是一個普遍的東西,在己承認的 東西,在依自身所有方式的意識中發出回聲的東西;每一個說著話的 意識,都會在這裡面直接地變成另一個意識。同樣地,它依其內容,
在一個民族之中才成為真正的語言、成為每一個人所認為的這個民族 的發音。150
我們若從語言這裡來看,當語言作為文化的傳承者,它就走出孤獨主體的 使用、命名範圍,進入了群體之中,以哈伯瑪斯的話說,就進入了溝通性的行 動網絡之中,我們若從得到承認的倫理關係這裡來看,人與人間互動的網絡也 是被符號化的語言所充滿著:
作為文化的傳承,語言進入了溝通行動;因為正是這種從傳統中生出 的、互為主體有效且持續的意含,才允許相互性的指向,也就是,互 補的行為期待。所以,互動依賴於被熟悉了的語言溝通。151
頁三四一。
150此處轉引自“Arbeitund Interakion.Bemerkungen zu HegelsJenenser>Philosophie des Geistes<”, in TWI, S.32(原文引自 Jenenser Realphilosophie I, ed. Lasson, p235)。頁三四二,譯文有部份更 動。
151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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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在勞動那裡,我們可以區分兩種類型的勞動,即單獨運作的工具使 用的勞動,以及在分工協作網絡下的社會勞動,前者同樣依賴於符號化的語言 使用,後者也同樣被引入帶有相互性之語言符號的互動網絡之中:
工具行動,它一旦是作為社會勞動在實際精神的範疇之下湧現的,那 麼它就被埋進了互動的網絡之中……那種需要工作工具的孤立的行動 的施行,也是有賴於符號的,因為動物性欲望滿足的直接性不能在沒 有命名意識的距離化的情況下而從可予鑑別的各種對象之中突然出 現。152
因此,我們可以從這一層面清楚看到,在精神當中,語言範疇與勞動、互 動這兩個範疇之間相互浸透的關係。
其次就是勞動與互動這兩個範疇之間的連結問題,若抽去語言符號的使用 所形成的總體性質,它們之間的關係其實難以辨識。
哈伯瑪斯認為,互動範疇中所制度化並成為持續的規範(die Normen),
是在文化傳承的框架之中、在互補的行動網絡中形成的,而勞動範疇中所得出 的技術性律則(technische Regeln),卻是在自然生成過程的掌握中而形成的。
即使從前面可以看到,技術性律則能夠被我們所辨識、所使用,甚至建立起一 套律則網絡,不能否認是一定程度地依賴語言的溝通做為形成的條件,但兩者 之間使用語言溝通的法則卻是完全不同,簡言之,在互動網絡中的行動規範與 在勞動網絡中的技術律則,它們所遵循的律則從內容上來看是根本不同的。也 就是從這一點上,哈伯瑪斯才堅持互動與勞動之間的不可還原的異質性。
兩者之間的連結,哈伯瑪斯是從法律規範(Rechtsnormen)之中尋得。
一方面,在法律規範之下,個人與個人之間那種社會性的有來有往的互動 形式,首次「通過相互承認的制度化」153,將每個人化為法人(Rechtsperson)
而被確立起來。但另方面,這樣的相互承認的制度化,卻不是將這種承認直接 連結到我與他這個人身上,而是以肯認與我、與他者相關聯的「物」之上,也 就是說,我與他之間是透過交換,對在交換之中所獲得的所有物(der Besitz/
das Eigentum)的承認,即透過對私有財產的承認為一個中介,間接的承認了我 與他這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不可侵犯:「互動所立基於茲的相互承認關
152“Arbeitund Interakion.Bemerkungen zu Hegels Jenenser >Philosophie des Geistes<”,in TWI,S.32.
頁三四二-三四三。
153“Arbeitund Interakion.Bemerkungen zu HegelsJenenser>Philosophie des Geistes<”,in TWI,S.33.
頁三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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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是在把那種在勞動產品的交換之中被置定的相互性給制度化起來,在這樣 的方法之中,才被規格化的」154。哈伯瑪斯更質言之:「自我同一性,那種被 法律所認可的自我意識,它的制度化是被理解成兩個歷程之結果的:勞動和以 承認為目的之鬥爭。」155
第八節 主體性與互為主體性
我們從上一節關於精神型塑歷程的說明中,看到哈伯瑪斯在區分「勞動」
與「互動」兩個範疇概念的同時,也可以看到他建立其批判性的社會理論時所 強調的幾項重點:首先是發展過程中三個範疇不可化約特性,其次即是三個範 疇之間的內在關聯(同樣,在其中我們亦可看到,哈伯瑪斯會視語言範疇本身 因其普遍與浸透性而能夠做為社會行動的研究起點的原因),第三則是明確揭 示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網絡為社會的基本規範結構,這是有別於實證性科學 領域中被確立下來的描述性、技術性甚至是支配性的結構。筆者以為,這三個 重點即成為哈伯瑪斯在重建以解放為旨趣的批判性社會理論的重要原則,亦是 在重建歷史唯物論時的重要線索。
關於不可相互化約的原則,是因為自我同一性的發展歷程的三個面向,其 經驗內容、中介範疇的不同,彼此雖然相互浸透交織,但是仍不可相互化約,
當然,當我們注意到不可相互化約的特性時,我們就應該想到,在三者之間達 到統一的過程中,如何不讓其間的差別不被消敉與壓制的問題,這是第一點提 供給我們的線索。
而關於三者之間的統一關係,我們可以從符號化語言的表現中加以觀察,
不論是做為獨立的主體在使用符號來指稱、辨識,或是置於相互關係網絡中的 主體之間,使用符號來相互溝通、理解、認識彼此,或者又是進行獨立的工具
不論是做為獨立的主體在使用符號來指稱、辨識,或是置於相互關係網絡中的 主體之間,使用符號來相互溝通、理解、認識彼此,或者又是進行獨立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