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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之具體規範

第二章 全球暖化議題與相關規範

第四節 《京都議定書》之具體規範

壹、《京都議定書》的制訂背景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各方代表認為必須要訂定出一個詳細且具有強 制力的規範,簽定一個具法律約束力的減量議定書,來規範工業國同步減量,這 樣才能有效達成降低溫室氣體的目的,因此在進行了數次協商與妥協之後,於1997 年日本京都召開第三次締約國大會時,基於公約採取「共同但具差異性的責任」,

通過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京都議定書》,至 2007 年 11 月為止,共有 174 個國家 加入簽署的行列。

貳、《京都議定書》之內容要點

《京都議定書》依照各溫室氣體的「全球變暖潛能」(G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將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轉換成「總二氧化碳相當排放量」(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emissions of the greenhouse gases) 來計算減量內容。第一階段的 減量達成期限訂為2008 至 2012 年,而 2012 年之後則列為第二階段管制期,並將 達成減量目標的期間由固定的某個年度,擴大為一個 5 年的期間,讓各國有充分 的彈性選擇在最具經濟效益的期間內執行。議定書的內容大致上可以分為下列幾 方面來介紹:

一、減量時程與目標

議定書規範 38 個國家(附件 B 國家),必須在 2008-2012 年 5 年內將該國 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1990 年的水準平均再減 5.2%。減量模式透過個別或跨國合 作方式,以差異性之原則給予不同減量目標,原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附件一國家,摩洛哥、列茲敦斯登、斯洛維尼亞與克羅埃西亞列入減量國,以 1990 年為基準年,而非附件一國家現階段並無新增減量義務42。各工業國減量目 標因各國情況不同而異,歐盟、瑞士、摩洛哥、列茲敦斯登以及經濟轉型國減量 8%;美國 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 6%;克羅埃西亞 5%;紐西蘭、俄 羅斯及烏克蘭0%;挪威則增加 1%;澳洲增加 8%;冰島增加 10%,詳細數字見 表2-4。

42 雖然美國堅持主要開發中國家(中國與印度)應自動削減排放,但此規定遭到刪除,開發中國 家因此並無新增義務。

表 2-4 《京都議定書》減量目標表

(資料來源:《京都議定書》附件B(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Annex B))

二、管制氣體

《京都議定書》中的管制氣體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 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以及六氟化硫(SF6) 等6 種溫室氣體;其中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管制基準年為 1990 年;氫氟 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及六氟化硫的基準年則為1995 年。

三、京都機制(Kyoto Mechanisms)

議定書中允許簽約國彼此間可以進行排放交易,並制定經濟性工具及將森林 吸收溫室氣體之功能納入減量計算,在《京都議定書》中第6 條、第 12 條以及 第 17 條分別訂出共同執行(JointImplementation,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與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e,ET)等三種彈性機 制,來做為跨國的減量機制,內容分述如下(楊興,2007:163-177):

(一)、共同執行(JI)

件一國家」可以藉此降低另一個工業國內經濟的任何部門所產生的排放量,以 達成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目標,目的是幫助「附件一國家」以較低的成本達成 其溫室氣體的減排承諾。「附件一國家」可以經由投資獲得所產生的減排單位 以增加其經濟成長,而被投資國可直接透過被投資的項目取得投資資金或先進 的減排技術,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可說是產生雙贏的局面。

(二)、清潔發展機制(CDM)

「清潔發展機制」是由巴西在 1997 年第三次締約國大會中所提出清潔發 展基金 (Clean Development Funds,CDF)之概念衍生而成,這是唯一跨越「附 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由工業國對開發中國家進行技術及財務協助 其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之機制。不僅可藉由已開發國家的技術與資金,幫助開發 中國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同時也可協助附件一國家達成減量目標,共同實踐 永續發展的特色。由於開發中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正逐年的增加,尤其是亞 洲國家,如中國、印度等,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合作進行同共減量活動的 必要性已日益增加。

(三)、排放交易(ET)

「排放交易」是指以確定的減排目標為前提,多出的排放限額允許進行貿 易交易。因為各個國家之間具有不同增減量的差異,因《京都議定書》第 17 條規定議定書「附件B 國家」可以依據其排放額度進行交易,可彌補其他國家 的超額排放,只是對象僅限於《京都議定書》「附件B 國家」之間才可進行。

最初的排放交易制度源自美國,根據其國內成功的二氧化硫貿易辦法因而提 出,不過開發中國家明確的反對此機制,但以美國為首的已開發國家則堅持加 入該機制,最後雙方妥協只在已開發國家之間履行。這項規定主要透過市場機 制達到改善環境之目的,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力,以最經濟的方式出售或購買二 氧化碳的排放權(圖2-12)。

圖 2-12 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市場示意圖

(資料來源:張家澤(2002),〈評析日本京都議定書執行對策〉,《國政研究報告》

http://old.npf.org.tw/library-2.htm(2008.10.5))

表 2-5 京都議定書的彈性減量機制 項目 共同執行

(JI) 清潔發展機制 (CDM) 排放交易

(ET)

規範條文 6 條 12 條 17 條 規範對象 附件一國家 附件一國家及非附件一國家 附件B 國家

目標 溫室氣體減量 溫室氣體減量與永續發展 溫室氣體減量 減量基礎 以計畫為基礎 以計畫為基礎 以配額為基礎 資金安排 雙邊 單邊 / 雙邊 / 多邊 雙邊 / 多邊 排放限制 各締約方有排放減量及交易

限制

至少一方無排放減量承諾 各締約方有排放減量及交 易限制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資 訊 網 , http://proj.moeaidb.gov.tw/tigo/page5-1.asp(2008.11.12))

四、造林等吸收二氧化碳的績效可計入減量額度

議定書中指出森林吸收溫室氣體之功能應予以考量,即 1990 年以後所進行 之植林、再植林及森林採伐所造成的溫室氣體吸收或排放淨值,可以計算於削減 量之內。

五、議定書的簽署及生效

1998 年 3 月 16 日起至 1999 年 3 月 15 日止,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氣候公 約成員簽署。京都議定書的生效條件有二,一為經各國國內正式批准議定書國家 須達55 國;二為批准京都議定書國家中,「附件一國家」成員之 1990 年二氧化 碳排放量須至少占全體「附件一國家」成員在1990 年排放總量之 55%。達成上

述二條件後,則議定書於其後第90 天開始生效。

由於美國為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美國布希政府認為若要達成議定 書規定目標,將使主要仰賴化石燃料為主的美國經濟付出過於高昂的代價,並指 控議定書內容不公,認為快速成長的開發中國家如印度與中國等,也應被要求必 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在這些考量下美國在 2001 年退出議定書,接著澳洲也 宣佈將追隨美國的腳步退出,但美澳兩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就達所有工業國家的 1/3,這一度讓《京都議定書》瀕臨破裂邊緣44。而終於在2002 年 5 月 23 日當冰 島通過後首先達到「55 個國家」的條件,「55%」的條件則在 2004 年 10 月 21 日俄羅斯簽署議定書後達成,讓懸宕多年無法生效的《京都議定書》大勢底定45。 俄羅斯的加入,終於使該約生效成為可能46,條約在 90 天後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開始強制生效,成為目前唯一具有法律強制力、抑制氣候變化的國際公約。

44 澳洲一開始拒絕了簽署京都議定書,前澳洲總理約翰·霍華德聲稱該條約會減少澳洲人的工作機 會,澳洲為減排做的已經夠多的了,但聯邦中的反對黨—澳洲工黨,卻完全支持京都議定書,這成 為澳洲政治中最嚴重爭論的議題。2005 年 7 月 28 日澳洲政府和美國在一起簽署了《亞太清潔發展 和氣候夥伴關係》。之後,澳洲為了達到參加 2005 年馬來西亞東亞峰會的要求已經補簽了京都議定 書。2007 年 12 月 3 日,新上任的總理陸克文代表澳洲正式簽署了京都議定書。

45 資 料 來 源 : 自 由 新 聞 網 , 2004 年 11 月 29 日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nov/19/today-int1.htm(2008.9.27)

46 根據規定,美國應在 2008 年至 2012 年的 5 年時間裡,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 7%,柯林頓政 府於 1998 年 11 月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沒有提交參議院批准。2001 年布希就任總統後不久,

就在當年 3 月宣佈單方面退出《京都議定書》,由於美國作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卻拒 絕批准《京都議定書》,因此,199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占世界總量 17%的俄羅斯的態度對議定書能 否生效起著關鍵作用。儘管《京都議定書》中對俄羅斯規定的義務會對俄羅斯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 嚴重後果,但考慮到該議定書對發展國際合作的重要意義及該議定書只有在俄羅斯參與的情況下才 能生效,俄羅斯才做出批准《京都議定書》的決定。俄羅斯國家杜馬和聯邦委員會上月先後以壓倒 性多數通過批准《京都議定書》,並提交總統普廷簽署。資料來源:台灣因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資 訊網 http://www.tri.org.tw/unfccc/main03.htm (2008.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