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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之版本比較

第五章 我國因應全球暖化的法制化:

第一節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之版本比較

第 6 屆第 5 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中,立法院併案審 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但是對於「行政院提案版本」作出部分修改,而且一併 參考了「王塗發委員版本」及「王榮璋委員版本」,將草案於 2007 年 5 月 7 日一 讀通過,但依據立法院屆期法案不延續原則,環保署將草案重新送立法院審議,

之後又出現「顏清標委員版本」、「黃淑芬委員版本」以及「徐少萍委員版本」,合 計至 2009 年 1 月份止,共出現 6 種版本。本節以第 6 屆及第 7 屆會期作分野,將 5 種《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的委員提案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做一比較分析。

壹、第6屆會期所提之版本

第6屆會期中一共有「行政院版本」、「王塗發委員版本」與「王榮璋委員版 本」3項版本提出,經比較之後可知彼此間存有若干規定之差異,立法院對於這些 不同見解,大多仍處於「保留」狀態,以下針對3種版本與立法院ㄧ讀通過決議的 草案之異同做一分析整理。

ㄧ、立法目的的延伸

「王塗發委員版本」及「王榮璋委員版本」中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 潔淨能源使用」放入第一條總則中,行政院版本之提案則未提到,且「王塗發委 員版本」及「王榮璋委員版本」也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修正為「降低人為 溫室氣體排放」。立法院的審查結果為:第1條條文照王塗發等委員及王榮璋等 委員之提案通過。

二、草案用詞

對於「行政院版本」第3條中所提到之溫室氣體「核配量」屬「無償」性質,

並提出就行政機關及國際社會的狀況來講,溫室氣體額度的配售一開始都是無償 的,若採用「配售」,在行政作業上和國際接軌將產生困難;而「王榮璋委員版 本」則認為為符合公平正義,溫室氣體排放量應為「有償」性質,故應修改為溫 室氣體「配售量」。「王塗發委員版本」則增加「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吸 收源(匯)」等用語,因無法達成共識,故立法院審查結果為:保留,未通過。

三、減量基準年與目標年

「行政院版本」之提案對此議題沒有相關規定,在「王塗發委員版本」第4 條以及「王榮璋委員版本」第4條當中,分別明確指出「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 應以2025年(民國114年)至2030年(民國119年)間達成2005年(民國94年)基 準年排放量為努力目標」,為回應多次會議及各界之期待,以試行盤查年(2005 年)作為基準年。立法院之審查結果為:第4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除增列第2 項文字:「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應以中華民國114年至119年間達成94年基準年 排放量為努力目標。」外,餘照案通過。

四、各部門減量方案之實施期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減量政策,訂定各部門減量方案,「行政院版本」與「王 塗發委員版本」對於減量方案之實施期程,均未規範明確時間表;「王榮璋委員 版本」所提草案第6條,則區分不同部門而有不同期程之規劃,分別為「電力與 工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民國98年前實施」、「運輸與農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 應於民國100年前實施」、「商業住宅與其他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民國102年前 實施」,原因則是認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據方案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 畫,據以落實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為落實2030年達成減量至2005年的法定基 準,應明訂各部門減量方案實施的最後期程。並以電力以及工業部門為優先,依 序則是運輸及農業部門,留待最後減量的則是住宅商業與其他部門。立法院審查 結果為:除「電力與工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2年內實施」、

「運輸與農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4年內實施」、「商業住宅 與其他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6年內實施」外,於均照王榮璋等 委員提案通過。

五、總量管制之起始年

「行政院版本」之提案對總量管制的起始年沒有相關規定;「王塗發委員版 本」則認為基於《京都議定書》於2012年後之減量模式尚不明確,而目前我國處 於溫室氣體能力建構期,參考國際間進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交易需要多年準備 期,因此於所提草案第13條規定於「西元2015年」為起始年,開始進行總量管制;

而「王榮璋委員版本」於其所提草案第14條規定,「暫以中華民國104年為第一 階段起始年,並得依國際情勢適時檢討調整。」立法院之審查結果為:保留,未 通過。

六、核配量的分配

溫室氣體排放權屬公共財,對於是否應部份或全部免費給既有的排放源有許 多爭議,根據目前「行政院版本」所提草案第14條與「王塗發委員版本」所提草 案第14條,均規定為「無償核配」之方式,也就是免費核配給現存的排放源;而

「王榮璋委員版本」所提草案第15條規定為「有償配售」,綜合國內現實與歐盟 先進做法,排放總額85%採「無償配額」,15%採「有償配售」,讓新興產業有 進場之機會,並認為「Grandfathering 核配制度」之正面價值為確保既有工廠能 夠順利繼續運作,負面價值為既有排放源無償取得大多數排放權,不符合公平原 則,故將排放量分配制度訂為「配售」,認為污染源若無償核配排放權,還可進 ㄧ步憑此排放權參與碳排放交易,變成獲利工具,將有損公平正義。立法院審查 結果為:保留,未通過。

七、排放量是否可拍賣

「行政院版本」沒有排放量拍賣的相關提案,而「王塗發委員版本」所提草 案第13條則是參考英國部分核配量進行拍賣之方式與保留部分比例,提出中央主 管機關應保留各階段預定核配量之15%額度公開拍賣釋出;「王榮璋委員版本」

所提草案第14條則是參考歐盟排放交易指令中對於核配量保留拍賣之方式,中央 主管機關應該保留一定比例分配量拍賣釋出,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保留15%分配 量拍賣釋出。立法院審查結果為:保留,未通過。

八、是否採用森林碳吸存方式

「行政院版本」提案中並無提及森林碳存計畫,「王塗發委員版本」提案第 21條條文提到參照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之推動法》的作法以及台灣本身森林資 源佔58.5%的特色,無論就生態保育、水土保持或因應氣候變化公約等,均應特 別重視加強;「王榮璋委員版本」提案第9條條文也提到「森林碳吸存」方式可 作為減量措施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訂定二氧化碳吸收量目標並制訂國家森林

碳吸存推動計畫。計畫內容中應考量聯合國糧農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報告中所提及之森林和其他林地範圍、森林和其他林地特徵、

林木蓄積量、生物量、碳貯存量、干擾對健康和生命力的影響、生長蓄積組成、

木材收穫等指標,參酌國際最新資訊,制訂國家森林保育推動計畫。立法院審查 結果為:保留,未通過。

九、生質能的能源利用

「行政院版本」與「王塗發委員版本」所提草案均無規定生物質(biomass)

的使用,「王榮璋委員版本」所提草案第22條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與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加強生物質的能源利用,逐年提高家戶廚餘、事業有機廢棄物與農 業廢棄物之蒐集率與能源再利用率,用以替代化石燃料,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立法理由為生質能是非石化類唯一含碳能源之來源,利用生物質替代化石燃料被 公認為最有效率之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亦為許多國家發展替代能源的重要技術發 展之一。立法院審查結果為:採用王榮璋委員之版本。

十、再生能源之利用

「行政院版本」與「王塗發委員版本」所提草案並無提及替代化石燃料之各 種再生能源,如:生物能、地熱、地熱、氫能、太陽能、潮汐能、風能、海潮能 等之利用,但因京都機制中清潔發展機制委員會認同再生能源可以進入市場交 易,故「王榮璋委員版本」所提草案第23條對此表示贊成意見:「中央主管機關 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京都議定書中清潔發展機制制度設計,認定替代 化石燃料之再生能源利用方案、設施或活動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貢獻額度。前項 減量貢獻額度,得直接納入第16條第1項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交易平台進行交 易、抵換,或循國際CDM機制與世界各碳排放交易市場之規定,予以售出。」

立法院審查結果為:保留,未通過。

十一、公部門綠色採購

公部門應以身作則做全民減量運動的表率,同時也須反應在購買需要物品 上,「行政院版本」所提草案中並未提及政府單位採購所需物品時,應該選擇符 合環保標章之產品;「王塗發委員版本」所提草案第19條條文,認為應該依據「政

府採購法第96條」所訂之「綠色採購條款」進行採購,該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 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 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10%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 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可見我國 政府採購法條文,亦認同節省能源對於環境的貢獻。「王榮璋委員版本」所提草 案中也表示贊成,且認為依據政府採購法對綠色採購之規定,採購及使用綠色產 品或服務,並定期檢討執行成果,因此在提案第20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 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節約能源,採購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 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立法院的審查結果為:採用王榮璋委員之提案。

十二、罰則

在「事業超額排放」部分,三種版本在處罰方面有金額上及其他措施的不同 考量,「行政院版本」提案第21條「事業實際排放量超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者,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前次超 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之排放量。」;而「王塗發委員版本」提案22條及「王榮璋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前次超 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之排放量。」;而「王塗發委員版本」提案22條及「王榮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