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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全球暖化將造成海平面的上升,淹沒沿海低窪地區,不僅會使全球 50%-70%

的人口其生存空間將受到威脅,還會增加疫病傳染的機率以及動植物種的急劇變 化。2007 年跨政府氣候變遷委員會 (IPCC)在第四次的氣候評估報告中提出:

20 世紀中期以來的全球平均氣溫上升,「極有可能」是基於人為的溫室氣體濃度增 加所導致。IPCC 認為若依現有程度繼續排放溫室氣體,很快的地球就會面臨比 20 世紀更嚴重的暖化現象,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刻不容緩一定要立即採取行動。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聯合國於 1992 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對 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做出全球性防制協議;而 1997 年通過的《京都議訂書》中則希 望藉由已開發國家的率先減量,減少全球暖化的危機,議定書已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效,當中明文規範 38 個工業國家及歐洲聯盟,應在 2008-2012 年間將溫 室氣體排放量降至 1990 年排放水準平均再減 5.2%。由於政治因素我國無法簽署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但卻可能將成為第二階段受規範 之對象。

台灣的暖化現象與全球一致,甚至暖化的速率比全球更為明顯,20世紀以來 台灣的平均溫度在百年內大約上升了1.4°C,遠大於全球平均值0.6℃,是同期全球 平均增溫速率的2倍以上,且以最近的30年的速度尤快。我國為溫室氣體排放大 國,2004年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約為256百萬公噸,全球排名第22名,人均排放量更 增加至12.2噸/人,高達全球第17位,而能源部門是造成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 最多的部門,2006年則佔 總 排 放 量 88% 。 由此可知,如何能降低「能源部門產 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以達到整體減緩溫室效應的發生,是我國的減量政策的重 點工作。

不論是基於環境保護、避免國際制裁、減少公約衝擊、符合國際上之要求還 是降低經濟衝擊的原因,我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視為刻不容緩的工作。本論文 參考了四個世界先進工業國家在因應溫室氣體減量之策略,美國以全世界4%的人 口排放將近25%的溫室氣體,為能源超巨量使用國,雖然不批准《京都議定書》,

但仍擬定一套自己的減碳策略,自行設定降低溫室氣體排放18%彈性減量目標。美 國利用的方法就是用改善科學技術來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國家策略與制定政

策持續推動防治氣候變遷的工作,而同時也要顧及經濟成長。所以即使不參加《京 都議定書》的減量機制,每年投資在研發再生能源技術、法規研究和行動計畫建 置等人力物力的成本也非常高,研究支出更是居於世界之冠。

歐盟部份在《京都議定書》生效前,即積極遊說各大溫室氣體排放國同意批 准,致使議定書終於在2005年生效。歐盟減量策略以實質減量政策為主,科技研 發為輔,對於《京都議定書》,歐盟不但是持肯定的態度,更以具體的節能措施、

實質減量政策、科學技術和行動計畫等方式來達成議定書中所規定的8%減量目 標,甚至歐盟還希望減少比8%更多的溫室氣體排放。因為歐盟認為他們要在這波 對抗全球暖化的行動中取得先機,並認為他們不但不會因從事溫室氣體減量的工 作而造成歐洲經濟衰退,相反地歐盟認為積極投入實質減量的工作並積極發展清 潔能源的技術會為歐盟的經濟帶來新的商機

亞洲經濟大國-日本,在因應減量策略上也相當積極,1997年《京都議定書》

簽署後,日本便成立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本部,在1998年更訂定防止地球溫暖化 對策推動大綱以及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規劃至2010年的各項防止全球暖化的 基本方向和規定各類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應實施的各項措施以及國內各機關 團體應採取之對策。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是世界第一個以專法對應溫室氣體減 量行動的國家立法,法案內容多為基本方向之規範,沒有具體的實施方式與內容,

具有「彈性」及「原則性」的立法模式,且日本相當注重各層級行政單位之合作 精神,減量措施則以「森林碳匯」最為特別,新的版本中更加入了「排放權交易」

之設計,與美國加州和歐盟的立法方向一致。

澳洲在議定書的談判過程中,持有的立場一直和美國相同,無意自行批准議 定書,採取的減量措施都以不傷害經濟發展及生活品質為先決條件,但澳洲政府 在 2005 年與美國協商共同簽署《亞太清潔發展和氣候夥伴關係》,在《京都議定 書》之外另行建立正式的氣候變遷合作關係。之後澳洲在 2007 年新總理上任後遞 出簽署文件,2008 年 3 月起,澳洲成為京都議定書的完全成員,而美國也成為目 前唯一尚未簽署京都議定書的先進工業國家。

鑑於現行國際間多數工業化國家均已成立溫室氣體專責機構,我國亦成立經 濟部產業溫室氣體減量推動小組,並籌組成立經濟部產業溫室氣體減量推動辦公 室,以整合經濟部各局處溫室氣體減量績效及管理運作方式,其他尚包括「提出 自願減量協議」、「編撰我國國家通訊」、「訂定《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

因應措施。

外國制度實為我國可以參考學習的對象,但如何落實並以最適合台灣的方式 來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亦是一項挑戰,行政院於2006年9月20日審查通過對將來 對執行防止全球暖化措施具有強制力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 議。第6屆第5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中,立法院併 案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對於「行政院提案版本」作出部分修改,並且一 併參考了「王塗發委員版本」及「王榮璋委員版本」。

3種版本間包括「總量管制」、「核配量的分配方式」、「排放量的交易」、

「核配量拍賣制度」、「自願減量措施」、「森林碳吸存的使用」、「替代石化 能源之再生能源利用方案」、「設施或活動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貢獻與交易」、

「事業排放量超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之處罰」及「事業違反減量措施或交易規定 之處罰」等重要減量政策內容,存有若干規定之差異,草案於2007年5月7日一讀 通過,其中有9條仍處於保留狀態,最令人重視的是草案中明訂減量時程與目標:

「2025到2030年,我國必須回到2005年的排放量」,其他保留條文有待立法院二 讀時提付討論。因此在第6屆會期結束時,本草案實際上仍處於尚未具有「實質內 容」之立法型態。

行政院根據立法院屆期法案不延續原則,且認為在未考量到產業承受力、減 量能力等情況下,在母法中納入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可能影響台灣經濟與產業發展 過大,並解釋先進國家中只有英國將溫室氣體減量標準訂在母法中,其餘國家皆 未明定於法律中,因此於 2008 年 2 月 4 日重新送審行政院版《溫室氣體減量法草 案》的版本中,將已初審通過的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條文撤除,依然只保有溫 室氣體減量的原則性規範。之後又出現「顏清標委員版本」、「黃淑芬委員版本」

以及「徐少萍委員版本」,合計至 2009 年 1 月份止,《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共 出現 6 種版本。

6 種版本在「減量目標」、「期程」、「企業應有償配售及無償核配多少排放 量之比例」各有不同主張。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 2008 年 4 月 15、16 日審查草案,

但因母法內未明定減量總目標和期程、政府部門減量政策無具體行動時程、碳排 放權的分配爭議大等諸多缺失,最後決定擇期再審,許多法條都仍處於保留狀態。

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內容可歸納出尚具有「總責單位不明」、「保 留減量目標與起始年與否之爭議不休」、「部門別減量政策無具體行動時程」、

「政策執行先後順序不明確」、「缺乏經濟誘因」、「偏重管制方式」、「配償 採取無償分配之爭議」、「缺乏調適策略與縣市合作協同」、「執行不力且民眾 參與不足」、「資訊公開不夠即時」及「授權過於籠統」等缺失需要再研商討論。

未來預期《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可能遭遇到的困境則為「沒有明確的政策 架構及配套」,容易導致企業界反彈;「缺乏精準的盤查機制與量化研究數據」,

先訂減量目標不符合實際情況;「民眾認知不足配合度低」、「政府獎勵誘因不足」,

對於減量工作的推行也將是一大難題;「綠色電力的開發不夠積極」,無法為低 碳及受碳限制的經濟做好業界準備;「節能器具之使用不夠普遍」;「我國運輸 燃油價格太低」,無法有效抑制燃料之使用;「政府在面對經濟衰退與環境保護 的兩難」,不少國家動搖了原先所承諾的減量標準與期程;「政府態度保守」、

「國際氣候大會尚未召開,無法確定法案何時能通過」為了跟隨國際潮流,因此 草案也無法確定進行的期程及何時能通過;以及「核配制度限額難以拿捏」,限 額太嚴,企業勢必反彈,太鬆則又失去減量管制意義等方面,皆可能使《溫室氣 體減量法草案》遭受反彈及阻礙,以致法案窒礙難行。

我國雖非京都議定書締約國,但因高度依賴國際貿易,且溫室氣體減量管制 和實施碳交易都是國際趨勢,因此不能不預做和國際接軌的萬全準備。而環保團 體、產業部門長久以來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爭執不休的原因在於,我國經 濟上過於著重鋼鐵、石化等高污染、高耗能產業,因此即使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

我國雖非京都議定書締約國,但因高度依賴國際貿易,且溫室氣體減量管制 和實施碳交易都是國際趨勢,因此不能不預做和國際接軌的萬全準備。而環保團 體、產業部門長久以來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爭執不休的原因在於,我國經 濟上過於著重鋼鐵、石化等高污染、高耗能產業,因此即使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