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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內涵

第二章 全球暖化議題與相關規範

第三節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內涵

壹、《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產生

氣候變遷的議題從 19 世紀就開始出現,由於科學證據的不斷增加,各國體認 到這個問題不再是傳統的科學議題,而會影響人類的生存,因此必須由全球合作 共同來解決。聯合國為喚醒人類重視環境,於1972 年 6 月 5 日至 16 日在瑞典斯 德哥爾摩召開第一屆「人類環境會議」,可謂是最早出現的全球環境治理活動,並 於6 月 5 日通過了具有歷史重大意義的《人類環境宣言》及保護地球的行動計畫。

宣言中指出,人人都有在良好的環境裡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的權利,

同時也負有為當代和後代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職責。1980 年代,科學界提出溫室氣 體可能造成全球性暖化以及氣候變化的可能性,因此「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與「世 界氣象組織」於1988 年共同成立「跨政府氣候變遷委員會」(IPCC),從事各種有 關氣候變化的研究整合。

「聯合國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為了回應 IPCC 的建議,在 1990 年決 議設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the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INC/FCCC),並授予它起草有關氣候變化公約條文及任何其認為有必要的 法律工具之權利。隨後,INC 於 1991 年 2 月 4 日至 14 日在華盛頓召開第一次會 議,正式將氣候變化的問題端上聯合國的舞台,到1992 年 5 月經過 5 次的會議,

超過150 個國家參與談判,於 1992 年 5 月 9 日在紐約的聯合國總部通過了《聯合 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公約明定其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 止氣候系統受到人為干擾,同時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 生產免受威脅30。同年6 月於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約召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U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UNCED),又稱為地球高峰會議

(Earth Summit),將永續發展的精神規劃為具體的行動方案。人類歷史上首次的 地球高峰會共有155 個國家簽署,公約至 1994 年 3 月 21 日正式生效,成為正式 的國際公法(賴麗瑩,1998:3),至今共有 189 個國家加入。

貳、《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目標

30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2 條。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終極目標是將大氣中人為溫室氣體的濃度穩 整合於國家發展計畫中,以「成本有效」(cost effectiveness)、「最低成本」(the lowest cost)來防制氣候變遷33,同時追求持續性的經濟成長與發展34。公約中並提出已

35 資料來源: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資訊網 http://sd.erl.itri.org.tw/fccc/ (2008.9.17)

36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and Development)是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附件一的 OECD 國家有 24 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西班牙美國、法國、希臘、愛爾蘭、

冰島、義大利、盧森堡、挪威、荷蘭、葡萄牙、英國、瑞典、瑞士、土耳其、日本、芬蘭、澳大利 亞及紐西蘭。OECD 之前身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 簡稱 OEEC),經擴充會員、增強宗旨與功能,OEEC 乃發展成為今天的 OECD。1950 年代末期,由於西歐經濟逐漸復甦,OEEC 之基本目標已告達成,西歐各國認為有必要另設一新機

36 國,在不具強制性與任何懲罰的情況下,附件一國家於 2000 年將二氧化碳等 溫室氣體排放量回歸至各國1990 年的排放水準,且需於 1994 年 9 月提交第一次

「國家通訊」(National Communication)詳述該國溫室氣體排放之統計、預測、

抑制措施及策略,說明達成目標所採取的行動方案和預期成果。

二、附件二成員

包括OECD 的 24 個成員及歐洲聯盟,其責任為提供及協助開發中國家新的 和額外資金與技術以俾因應氣候變遷。

三、非附件一國家成員

非附件一國家成員對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並無任何承諾。但基於「共同但 具差異」(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的原則下,承諾盡力採取抑制溫室氣體排 放,並須於1997 年 3 月提交「國家通訊」陳述本國國情以及溫室氣體統計及擬 採取的防制步驟。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僅提供初步的法律規範架構與原則性的宣示,

對於減量的承諾,並沒有強制的執行力與約束力。原則性的綱要公約經過各國多 次的協商與溝通,終於形成較具體的執行細節,通過具有法律效力與約束力的《京 都議定書》,以實際的方式來規範全球溫室氣體的排放,明確規範工業國家未來 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

伍、《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歷屆締約國大會回顧

締約國會議(Conference of Parties,COP)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高 決策單位,到2008 年 11 月為止,締約國大會總共召開了 14 次38,以下整理歷次

澳大利亞(1971)、紐西蘭(1973)、墨西哥(1994)、捷克(1995)及匈牙利(1996)等 7 國相繼 加入,會員國增為27 個,波蘭及南韓接著分別於 1996 年年底加入,斯洛伐克於 2000 年加入,會 員國共為30 個。資料來源: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網,http://www.oecd.org(2008.9.20)

37白俄羅斯、保加利亞、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

烏克蘭,共 11 國。後於 1997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當中又加入克羅埃 西亞、斯洛維尼亞、摩納哥、列支敦士登、捷克斯拉夫則分裂為捷克共和國及斯洛伐克共和國,並 將土耳其由名單中刪除。資料來源: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1992:

Annex I.

38 第十四次締約國會議預計在 2008 年 12 月在波蘭的波茲南(Poznan)舉行,本論文由於進行研 究時間關係因此並未列入。

締約國會議經過與結論:

一、《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一次締約國大會(COP1)

1994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生效之後,於 1995 年 3 月在德國柏林 舉行第一次締約國大會。會中決議在西元 2000 年以後,採取議定書或另一項法 律工具,來強化「附件一國家」的減量承諾。同時,通過「柏林授權」,並設立

「柏林授權小組」(Ad Hoc Group on the BerlinMandate,AGBM)進行規劃。在 COP1 之後,同年 8 月召開的第一次 AGBM 會議,正式展開「柏林授權程式」(Berlin Mandate Process),並定下時間表,將在 1997 年完成議定書之草案,提交第三次 締約國大會決議(賴麗瑩,1998:4)。

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二次締約國大會(COP2)

1996 年 7 月在瑞士日內瓦舉行 COP2,會中通過「日內瓦宣言」並採納了 IPCC 第二次氣候變遷評估報告作為議定書協商之科學基礎。決議 AGBM 應在第三次 締約國大會中提出了一份據法律約束力檔作為談判之用,也就是後來的《京都議 定書》。

三、《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

1997 年 12 月,第三次締約國大會於日本京都舉行,此會議又稱為京都會議。

全體委員會則進行會議中最大的任務─議定書之協商(賴麗瑩,1998:6)。 COP3 最主要的課題是決定已開發國家溫室氣體減量之具體量化目標,詳細載明具體減 量細則,如基準年、減量目標與時間表等,規定工業化國家到2008 至 2012 年之 間要使其六種溫室氣體之排放總量與1990 年水準相比平均削減 5.2%。議定書於 2005 年生效,其締約國會議也相繼舉行。

四、《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四次締約國大會(COP4)

1998 年 11 月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 COP4,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 行動計畫」(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要求各國在 COP6 前,針對《京都議 定書》各項條文訂定明確運作規則文件,以利於《京都議定書》能夠在正式生效 後順利運作。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五次締約國大會(COP5)

1999 年 10 月於德國波昂展開 COP5,持續執行「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

之工作,預作COP6 達成重大進展之準備,主要討論議題包括國家通訊之提交、

土地利用變更及森林、公約財物行政、京都機制、履行公約之機制、資金協助及 技術轉移等議題。為促使《京都議定書》早日生效,大會要求各國及附屬機構加 強準備,有效率地協商各議題,以便於COP6 時能夠達成「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 計畫」之決議,支援《京都議定書》於里約地球高峰會議十週年前生效(賴麗瑩,

2000:6)。

六、《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COP6)

2000 年 11 月在荷蘭海牙舉行了 COP6,本次會議無具體決議,敦促各國加 強政治協商,會議延至2001 年 7 月在德國波昂召開 COP6 Part II,並通過「波昂 協議」,對於《京都議定書》中爭議多時的部分,如:氣候變化綱要基金、技術 發展與轉移、公約第4 條第 8 款與第 9 款(氣候變遷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及及執行 因應氣候變遷策略所造成之衝擊)、《京都議定書》第3 條第 14 款相關事項(協 助開發中國家)、京都機制的運作、土地利用及變更、遵約制度等八部分做出明 確界定,為過去四年來最重要進展。

七、《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七次締約國大會(COP7)

2001 年 11 月 COP7 於摩洛哥瑪拉克什達成「瑪拉克什協定(Marrakesh Accords)」,為《京都議定書》最終協議,會議中通過十五項規則檔,完成布 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之工作,對於排放量交易的規定、違反《京都議定書》之 處置、 森林吸收源的認定等有詳細的規定。

八、《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八次締約國大會(COP8)

COP8 於 2002 年 10 月 23 日在印度新德里(New Delhi)召開,本次大會是 基於 2001 年的 COP6 期望以三年的時間,協商《京都議定書》及瑪拉克什協定 的運行細節,並能夠於 2003 年取得《京都議定書》的生效。歐洲各國與日本期 盼《京都議定書》能夠儘早生效,認為全球性的氣候變動問題,必須全球共同參

與防制,在達成氣候變化綱要公的最終目標後,於 2013 年要開拓出新的道路。

大會並發表「德里宣言(Delhi Declaration )」重申永續發展與防制氣候變遷之 重要,敦促各國儘速批准京都議定書,同時通過「清潔發展機制」39執行理事會 之運作議事規則。

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九次締約國大會(COP9)

COP9 於 2003 年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12 日在義大利的米蘭舉行。IPCC 在 TAR 中提出有關球暖化的確切證據以及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及氣候變動的影響,認 為世界必須盡快實施「清潔發展機制」並建立一套相關規則,也致使COP9 強力 支持《京都議定書》生效。會中主要議題也是為未來議定書生效來作準備,包括:

國家通訊、清潔發展機制、政策與措施的「良好作法」、清潔發展機制的造林與 再造林之定義與模式、公約承諾之充分性、資金機制、技術開發與移轉、研究與 系統觀測等相關議題。COP9 在森林相關議題有相當的進展與成果,因此又被稱 為「森林的締約國會議」(forest COP)。而《京都議定書》經過 9 次的締約國會 議後,終於在2004 年 10 月 21 日俄羅斯簽署議定書之後達到生效門檻,在 2005 年2 月 16 日正式生效。

十、《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次締約國大會(COP10)

俄羅斯簽署《京都議定書》,達到生效所需的55%,致使 12 月在阿根廷首

俄羅斯簽署《京都議定書》,達到生效所需的55%,致使 12 月在阿根廷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