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網路犯罪手法介紹
2.6.2 以網路為犯罪場所之犯罪手法
I 案例摘要
陳○○基於意圖銷售營利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四、六月間,在未取得科 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錄音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下,
於臺北縣板橋市八德路二段一九七巷五十九號六樓住處,以其父親名義向「中華 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購買定額撥接帳號S七三二七撥接上網後,至電腦家庭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架 設 個 人 虛 擬 空 間 網 站 〔 設 定 網 址 為 http : //home.pchome.com.tw/boy/cdplays/left.htm;轉址網站為 http://playcd.cjb.net 及 http://server11.hypermart.net/ffddf/cgi-bin/dbt/movie1/movie1.cgi〕,大量張貼擬以 每片新台幣八十元至二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販售盜版光碟片(俗稱大補帖)之訊 息,供他人上網閱覽。陳○○並利用向至易達網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之免費電子 郵件信箱 faith@ms13.url.com.tw 及 playcd@playcd.cib.net 號等作為交易聯繫之 用。陳○○接獲客戶電子郵件訂單後,即依訂購品名,連續擅自燒錄重製該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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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作之盜版光碟片,並利用郵局代收貨款郵寄交貨之方式,於客戶將款項匯入 其所申請之郵局局號0二六一0二-六、帳號0一五0四三-九號帳戶後,郵寄 前述盜版光碟片交付予買受人52。本案係屬以網路為犯罪場所之犯罪類型中網路 違反著作權類型。
II 犯罪手法
i 連結上網
本案行為人係以其父親名義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購買儲值定額之 撥接帳號S七三二七,於其住所連結上網。
ii 申請免費電子郵件信箱
行為人連結網路後,犯罪訊息必須透過電子郵件傳送,因此必須申請電子郵 件信箱做為傳送及接收站,特別是有相對人之犯罪類型,例如網路拍賣詐欺、網 路販售大補帖等,都必須透過電子郵件彼此聯絡才能完成之犯罪類型。一般而 言,向網路連線服務提供者申請月繳型撥接或固接帳號,業者即會提供一免費電 子信箱供客戶使用,惟行為人考量申請帳號必須留下個人資料方式,容易遭偵查 人員循線查獲,故多不選擇使用前述電子郵件信箱做為聯絡站,而選擇向提供免 費電子信箱的網站申請免費的電子郵件信箱,做為傳送及接收訊息之聯絡站。雖 然申請前述免費電子郵件信箱申請,業者也會要求登錄個人基本資料,惟因不用 提供個人身份證或駕照等資料,而無法對申請人鍵入之個人資料與其真實身份進 行任何查核比對,行為人只要係填具不實的身份資料充數,便可輕易申請到免費 之電子郵件信箱,進而逃避偵查人員之查緝。本案行為人便係向易達網股份有限
52參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第一六○六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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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申請之免費電子郵件信箱 faith@ms13.url.com.tw 及 playcd@playcd.cib.net 號等,以散發廣告信、提供客戶下訂單及作為交易聯繫之用。
iii 申請免費網頁空間散佈廣告訊息
行為人除了透過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傳遞廣告信外,亦可能向網站業者申請免 費的網頁空間,張貼交易目錄、商品介紹和訂購方法等網頁內容供網友瀏覽。如 同前述申請免費電子郵件信箱一樣,在申請免費網頁空間時,業者亦應要求會員 填寫個人基本資料,惟因無法查核比對真實身分,且行為人為避免遭查緝,多係 填具不實的身份資料,致偵查人員不易清查出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本案行為人便 係向電腦家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架設個人之虛擬空間網站以散佈廣告 訊息。
iv 轉址服務
行為人考量申請之網頁遭提供免費網頁空間的公司刪除,導致原有客戶無法 搜尋到其所製作之網頁,或基於網頁名稱便於記憶,多會向提供「免費轉址服 務」的公司申請轉址服務。透過轉址服務,網友或客戶只要點選該轉址之網址,
亦可連上行為人原來製作之網頁。縱使原網頁之位址更改,只要在轉址位址更改 為新的網頁網址,即可連到原網頁。由於申請免費轉址服務時,無法查核比對個 人真實身分,故也有避免遭偵查人員查緝之作用。本案行為人所設定販售大補帖 之網頁網址為 http://home.pchome.com.tw/boy/cdplays/left.htm,而轉址網站則設 為 http : //playcd.cjb.net 及 http : //server11.hypermart.net/ffddf/cgi-bin/dbt/movie1/movie1.cgi 等,提供客戶連結所架設之販售大補帖網頁。
v 等待客戶訂單
行為人完成前置作業後,開始透過電子郵件或網頁散佈訊息,客戶或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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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透過電子郵件方式進行下單,行為人則可再透過電子郵件回覆客戶,已接受下 單之訊息。本案行為人係向易達網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之免費電子郵件信箱 faith
@ms13.url.com.tw 及 playcd@playcd.cib.net 提供給客戶訂單之用,並等待客戶下 訂單。
vi 製作大補帖
本案行為人接獲客戶訂單後,依照客戶所下訂單內容,開始自行燒錄重製未 取得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錄音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下之錄音著作。
vii 以代收貨價方式取款
偵查實務中,行為人為躲避查緝,重製之大補帖多是利用郵局所提供的代收 貨價服務,由郵局人員將大補帖送至客戶手中並代為收取貨款後,轉入行為人指 定之帳戶。本案行為人即係採取利用郵局代收貨款方式,由郵局人員交付大補帖 予買受人並收受貨款後,將款項匯入其所申請之郵局局號0二六一0二-六、帳 號0一五0四三-九號帳戶,以完成販售大補帖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