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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網路犯罪之類型

2.2.1 以網路為犯罪客體之犯罪類型

以網路為犯罪客體之犯罪,係指行為人利用網路的特性,將「網路」本身或

12參閱馮震宇著,同前註9 書,第三三九至三五○頁。

13參閱陳誌銘著,網路犯罪偵查之研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第研 究報告,第三六至三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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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做為實施犯罪對象(標的)之犯罪,是網路犯罪中最 典型的一種。其犯罪行為形態主要可分為入侵型犯罪、攻擊性犯罪、攔截型犯罪 及病毒之散佈等四種類型,其特徵是「行為的目的在於破壞網路本身及電腦系 統」,而此類型犯罪之行為人通常稱之為「電腦駭客」(hacker)14以下就此四種類 型進行說明:

I 入侵型犯罪 i 定義

「入侵型犯罪」之犯罪行為模式,係行為人透過網路連結的特性,侵入他人 的電腦系統後,再從事各種不法活動,包括單純窺視他人檔案的內容、更改或刪 除電腦檔案資料等。

ii 案例說明

九十二年十一月臺北市刑大電腦犯罪專責組,於台中市偵破林○○、曾○○

等人不法案,其犯罪手法即是利用網路銀行設置「MMA金融交易網」網站,提 供存款客戶得以透過身分證字號及語音密碼進入網站,以便查詢帳戶餘額、進行 轉帳、證券或基金交易等服務之機會,利用網路「身分證產生器」或汽車公司客 戶刷卡資料等方式,取得銀行客戶的身份證、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後,入侵網路銀 行系統,將銀行客戶帳戶內之存款,以網路轉帳方式到另一家銀行人頭戶內後,

提領現金供自己花用15

14 所謂電腦駭客,係指行為人未經授權透過網路逕行進出他人之電腦系統。電腦駭客進出他人的 電腦系統,不見得是基於特定犯罪的意圖,多數係為了好奇或展現個人之能力。其種類可分為 駭客(hacker)、飛客(phreak)、鬼客(cracker)、惡客(abuse)等四種。參閱餘德正著,不法 使用網際網路之刑事責任,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一九九九年六月,第二十七頁至二 十八頁。

15參閱陳金章著,「網路銀行破功,客戶遭盜冒貸」,聯合報,社會A8 版,二○○三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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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攻擊性犯罪

i 定義

「攻擊性犯罪」之犯罪模式,係指行為人透過網路作為跳板直接攻擊網路系 統,以破壞網路系統或使之陷於癱瘓。

ii 案例說明

微 軟 公 司(Microsoft) 、 美 國 線 上 (AOL) 、 雅 虎 ( Yahoo! ) 及 地 聯 公 司 (Earthlink)在加州和喬治亞州等地,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引用美國同年一月一日實 施的「封鎖濫發郵件法」 (Can-Spam Act),共同對濫發垃圾郵件者提起六件訴 訟。濫發垃圾郵件者的犯罪手法即是以偽造回信地址或隱藏原始郵件來源方式,

大量寄發垃圾郵件給不特定的用戶,進而癱瘓網路或電腦系統,使網路用戶必須 花費大量的時間去刪除。根據反垃圾郵件軟體製造商 Brightmail 公司統計,九十 二年三月網路上約有百分之四十五之郵件是垃圾郵件,但是到九十三年二月已增 加至百分之六十二。此種犯罪形態儼然成為數量最多的犯罪類型16

III 攔截型犯罪

i 定義

「攔截型犯罪」之犯罪模式,係行為人以截取在網路線上傳輸之網路資料方 式,進而實施竊聽、阻截、偽變造或幹擾等行為。

ii 案例

我國法務部調查局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派員至我國駐韓代表處進行偵測,

16參閱廖玉玲編譯,「垃圾郵件泛濫,微軟反擊」,經濟日報,國際財經版,第十一版,二○○

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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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使用特殊電子儀器偵測館內的電腦及電話線路發現,有數條線路的波長出現異 常現象,與正常線路波長頻率有很大差距,疑遭竊聽及盜截機密資料情事。其犯 罪手法,係透過電腦傳輸線路,利用網路傳輸的特性,於電子郵件傳輸過程中攔 截資料後下載,以取得外交機密17

IV 散佈病毒型犯罪

i 定義

「散佈病毒型犯罪」之犯罪模式,係指行為人設計電腦病毒18,透過網路傳 輸至不特定人或特定人之電腦系統,藉由不斷的複製或感染,進行破壞、幹擾網 路及電腦系統之行為。

ii 案例

八十七年初就讀於大同工學院三年級之陳盈豪自行設計名為「CIH」(或稱車 諾比病毒)19的電腦病毒,並張貼於網路上供使用者下載,後經由網路的傳送散 佈至全世界,結果造成全球約有六千萬台電腦受害。其犯罪手法係以利用網路連 結的特性,將設計可能造成電腦系統受害的病毒透過網路傳遞出去,經用戶下載 至本身的電腦或只要打開電子郵件,病毒便入侵至電腦系統內,導致電腦檔案滅 失,甚至發生當機的結果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