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5.1 立法建議

5.1.1 立法方向

5.1.1.1 制定協助偵查專法取代修法

我國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偵查責任之規定,並沒有統一之法律加以規 範,而係散見於電信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反恐怖 行為法草案等相關法規,分別針對電信業者應配合提供使用者資料、通聯紀錄、

及配合實施通訊監察等內容加以規定。不過,前揭法規之規範對象均僅侷限於電 信業者。事實上,面對網路的多元化發展及網路使用者對於網路的多樣化需求,

業者所提供服務內容不再只提供使用者連線上網之服務,並且提供收發電子郵 件、電子報與網頁資訊、檢索功能、線上遊戲、即時通訊、網路電話、線上購物 等等各種不同類型的服務項目;同時,經營前述網路服務的業者,可能為非電信 業者或個人,根本無法適用電信法相關法規,更遑論依電信法相關法規擔負協助 偵查之責任,因此,縱使修改目前電信相關法規內容,仍無法適用於非電信事業

144

之網路服務提供者。

事實上,為瞭解決網路多元化所帶來各類型網路犯罪之副作用,政府相關單 位均已著手研擬相關法規嘗試解決,以目前刻在立法院審議中的法案,其中「濫 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係針對「垃圾郵件」泛濫的問題所制定,依該條例郵 件伺服器業者負有過濾及防止電子郵件泛濫之責任127;另外,「資訊休閒業管理 條例草案」則針對網路犯罪行為人利用「網路咖啡店」進行網路犯罪之問題所制 定,依該條例草案要求網路咖啡店之業者,負有建置防止賭博及色情網路內容篩 選過濾設備、現場錄影監視器及警民連線裝置、使用者登錄之歷史紀錄檔等設施

128。前揭二法案雖係針對非電信事業之業者應負協助偵查責任加以規定,惟其規 範對象僅針對「郵件伺服器業者」或「網路咖啡店業者」兩者,非屬前揭二者類 型之非電信事業則不包括在內。

綜上,有鑒於網路服務內容的多元化,非電信事業的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及提 供服務項目及內容愈來愈多,修改電信法相關條文納入業者協助偵查責任等內 容,因其規範對象侷限於電信事業,無法適用於非電信事業,因此並非可行的方 式;另外,採取「一個蘿蔔一個坑」的立法方式,雖然可以解決非屬電信事業之 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偵查之問題,但因欠缺全盤的考量,無法徹底解決業者協助 偵查網路犯罪的問題,隨著網路服務多元化發展,所需制定的法規數量恐將不斷 增加以應付新的服務類型所可能帶來的問題,如此一來,不僅耗時又無法達到立 法之功效。因此,本研究以為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偵查法制議題,採取修改 電信法相關法規及針對特定類型業者單獨訂定規範之立法方式均非可行之方案,

127 參閱交通部電信總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dgt.gov.tw/chinese/ncc/mail-requlation/ncc-mail-requlation.shtml。最後瀏覽日期: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128參 閱 經 濟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焦 點 新 聞 , 網 址 : http://w2kdmz1.moea.gov.tw/user/news/detail-1.asp?kind=1&id=8946。最後瀏覽日期: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145 守新加坡廣播局所頒發的「網路內容指導原則」(Internet Content Guidelines),而該指導原則第 四條禁止網路傳遞有害公共安全與國家安全的內容;第五條則禁止透過網路傳遞有害種族與宗

131參閱範傑臣著,各國網路內容管制政策之比較研究,網址:http://www.ccu.edu.tw/TANET2001/s cheduel/paper_abs/T103.html。最後瀏覽日期: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132參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少連易字第八號刑事判決。該案於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宣 判,承審法官認定 ISP 業者彭某明知柯某經營色情網站,竟基於幫助之故意而提供虛擬主機與 網路頻寬服務,故以幫助犯論處,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133參閱馮震宇著,同前註9 揭書,第三六六至三六七頁。

146

「網際網路管理辦法建議草案之訂定」之研究計劃,其研究成果亦建議對於網路 管理宜由電信總局輔導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成立同業公會,並制訂自律規約規 範之,以民間自律之力量來提昇網路內容與服務之品質134

然而,從本研究第二章探討網路犯罪案件數量之數據分析,網路犯罪行為隨 著網路的發達日益泛濫,雖然歐美各國主張業者自律及使用者自製及教育宣導的 方式,但是面對網路犯罪,仍是積極研擬相關防治的措施及法規,顯見光是藉由 業者自律或是教育宣導的方式並不足以達到防治網路犯罪的目的;另外,新加坡 及中國大陸採取嚴格控管網路內容的手段,制定相關網路內容管理法規,加諸網 路服務提供者過多的民事、刑事責任,雖然可以達到防治網路犯罪目的,卻恐將 造成網路服務提供者退卻,不願繼續提供網路服務,甚至對於網路的發展將造成 嚴重阻礙之副作用,故亦非適合的管理手段。綜上,本研究以為制定網路協助偵 查法制,是採取低度管制網路,以取代制訂網路內容管理法嚴格管制手段,並可 彌補業者自律無法達到防治網路犯罪之目的,是侵害最小又能達到防治網路犯罪 的最佳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