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取得儲存及提供通訊內容之規定

4.2 現行法制檢視

4.2.5 現行法制欠缺之規定

4.2.5.11 取得儲存及提供通訊內容之規定

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者負有保 存用戶識別帳號、通信日期及上、下網時間;張貼於留言版、貼圖區或新聞討論 群之內容來源 IP 位址與當時系統時間;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及網頁空間線上申請 帳號時之來源 IP 位址及當時系統時間;及電子郵件通信紀錄等資料一至六個月 不等之義務。不過,前述保存資料的作用,對於偵查犯罪而言,只能作為研判案 情、擬定執行計畫之用,就算做為呈堂證據,亦屬於補強證據的性質。事實上,

網路傳輸之內容本身才是最有效的證據。以偵查網路色情犯罪為例,行為人透過 電子郵件發送或在網頁上張貼猥褻之圖片本身,才是最有力犯罪證據。因此,若 偵查人員能取得該電子郵件或網頁留存之內容,定能順利迅速偵破案件。然而,

該等網路違法內容除了由受害人主動提供外,偵查人員可否透過網路服務提供者 取得?應透過何種偵查作為取得才不會侵害到客戶之隱私權?,前揭問題均值得 去思考。本研究為方便說明,不擬針對所有網路內容的部分,僅針對保存電子郵 件內容部分加以說明如後:

I 保存電子郵件內容

發送電子郵件的原理,是從發信方將電子郵件傳送至收方之郵件伺服器內,

140

郵件伺服器接收後會暫時將電子郵件儲存於信箱中,俟收信方進入郵件信箱進入 打開電子郵件或先將電子郵件下載至個人電腦之信箱中再打開。一般而言,郵件 伺服器原暫存之電子郵件,俟用戶下載即不再儲存,否則可能會違反與用戶之間 的契約,甚至可能侵害到用戶隱私權。不過,使用Web mail 收發信件方式,用戶 之電子郵件進入郵件伺服器,用戶可直接打開瀏覽,並選擇是否刪除,經刪除的 電子郵件仍會保存在垃圾筒,除非用戶選擇清理垃圾筒,才不會再保存;用戶若 打開郵件瀏覽後,並未選擇刪除時,則該郵件仍儲存郵件伺服器內。此時,電子 郵件保存在郵件伺服器內,係用戶自己自主決定的結果,因此不生侵害隱私權之 問題。

另一種可能儲存的原因,係電子郵件伺服器業者為了防止傳輸過程發生郵件 遺失而必須擔負賠償責任的問題,會以建立兩套平行、互不幹擾的系統設備收取 電子郵件,以做為備份檔案,因此用戶縱使選擇刪除或下載儲存在郵件伺服器之 信件,電子郵件備份仍有可能留存。而前揭業者為避免傳輸上發生瑕疵,運用新 科技保留電子郵件備份之行為,其出發點係為提供用戶更好的服務品質,並非專 為侵害用戶之隱私權,本研究認為不能逕自認定有侵害到用戶之隱私權。

II 取得電子郵件內容

依我國目前法令,對於偵查人員能否及如何取得保存於郵件伺服器之電子郵 件方式並未有任何規定,因此在學者間有不同之意見,茲分述如後:

iii 採取單純公文調閱的方式

依據電信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 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 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 (構) 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式,由電 信總局訂定之。」從法條文義解釋上,偵查人員依法應可調閱電信之內容,惟實

141

際上因為交通部電信總局只訂定公告調閱通信紀錄之作業辦法,而未訂定公告關 於調閱電信內容之相關作業規定,因此偵查人員無法以公文調卷的非強行偵查作 為,向電信業者調閱儲存於郵件伺服器之電子郵件。

iv 採取聲請通訊監察方式

偵查人員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法院聲請實施通訊監察,係針對「活」的 案件,即尚在進行中的案件實施通訊監察加以監控,因此係針對行為人現在或未 來的通訊行為所作之事前掌控。至於行為人過去發生的通訊行為,不得對之實施 通訊監察125,因此縱使電子郵件尚保存在郵件伺服器裡,因為屬於已經過去發生 之通訊行為,故偵查人員亦不可以實施通訊監察方式取得該電子郵件內容。

v 採取搜索扣押方式

對於尚保存在郵件伺服器的電子郵件,有學者126認為電子郵件之內容為秘密 通訊之核心,郵件伺服器業者不得任意將該電子郵件內容提供給偵查單位。此時 應區分該電子郵件是否已經收信人閱讀,若該電子郵件已經收信人閱讀,雖然存 檔於網路服務提供業者之伺服器,就該電子郵件而言,均屬於電磁紀錄,因此可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電磁紀錄之方式為之;若係未經閱讀之電子郵件,

則經搜索網路服務業者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扣押 該電磁紀錄。

vi 小結

本研究認為儲存在郵件伺服器之電子郵件無論打開與否,均係置放於用戶所 申請之郵件信箱中,並且必須輸入正確的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始能進入該信箱中閱

125參閱蔡美智著,同前註110 揭書,第三十九至第四十頁

126參閱王銘勇著,同前註8 揭書,第二六一至二六三頁。

142

讀郵件,因此應認為該電子郵件信箱屬於用戶之私密空間,而享有隱私權之保 障,不容他人肆意侵犯。

反之,對於網路偵查而言,該保存於郵件伺服器的電子郵件內容,是相當重 要的證據,偵查人員如能取得相關電子郵件內容,對於偵破案件有極大的幫助。

至於應採取何種方式取得該保存之電子郵件,才能兼顧偵查網路犯罪之需要及保 障人民隱私權之目的,本研究認為實施通訊監察係針對現在及未來之通訊所做之 偵查作為,而儲存於電子郵件信箱之電子郵件並非即時之通訊內容,因此不宜以 實施通訊監察方式取得;至於,以出具正式公文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調閱儲存在郵 件伺服器之電子郵件的方式,對於偵查人員而言是最簡單、最便利的手段,但這 種方式賦予偵查人員過多的權力,使得偵查人員在無任何規制或監督下,得以漫 無限制地調閱儲存在電子郵件信箱中之電子郵件內容,恐有過度侵害人民之隱私 權之虞,因此亦不適宜以公文調閱方式取得;本研究認為採取搜索扣押取得儲存 中電子郵件之方式,既有法律的依據,又有法院審核搜索票之監督,可避免為偵 查犯罪過度侵害人權,有效保障人民的隱私權,是最為可行的方式。

143

5 法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