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傳統犯罪案件偵查流程
3.1.4 案件執行階段
案件經清查過濾人、時、地、物、事,勾勒出犯罪事實的概況及犯罪嫌疑人 的身份後,經過證據調查程式,初步認定犯罪嫌疑人犯行事證明確後,偵查人員 應整理查獲之證據,著手擬定執行計畫,規畫人力、時間,以進行案件收尾階段 之執行作為,其項目包括偵訊、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等等,茲分述如後:
3.1.4.1 偵訊
「偵訊」係指偵查人員對於犯罪嫌疑人所做的詢問,目前對於犯罪嫌疑人均 係以制式樣式之通知書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詢問犯罪嫌疑人的 目的,在於透過筆錄的製作,將原本在證據調查階段所蒐集的證據,包括通訊監 察譯文、行動蒐證之錄影帶、調卷所取得之書面資料或其他證人之供述,提示給 犯罪嫌疑人,迫使行為人承認犯行。另外,偵訊作為亦具有讓行為人澄清說明的 功能,因為偵查人員可透過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發現原擬定之偵查方向錯誤、涉 嫌人對象有錯誤或不足認定犯罪之情形,而修正偵查方向或將案件結案,還嫌疑 人清白。
一般而言,偵訊要能達到預期效果,使犯罪嫌疑人能伏首認罪,事前準備工 作極為重要。首先偵查人員必須詳研案卷資料、整理過濾應提示給犯罪嫌疑人的 證物、擬定詢問要點,更重要的為增加犯罪嫌疑人之心理壓力,避免讓犯罪嫌疑 人認為事證不足而堅不吐實,還必須先研析犯罪嫌疑人之特性(包括基本資料、
家庭背景、心理狀況、弱點及社會關係等)與可能之辯解,以便透過詢問的技巧 突破犯罪嫌疑人之心防,順利偵破案件。前述曾盛琪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案,偵查人員實際製作筆錄之初,曾盛琪並沒有預想到其犯罪行為已遭偵查人員
77參閱駱宜安著,同前註69 揭書,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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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監錄,遂完全否認犯行;事實上偵查人員事前準備時,亦已預料到曾某可能 之辯解,因此詢問過程中先讓曾某全盤否認後,再提示實施行動蒐證時所錄影之 內容攻其不備,使其心理錯愕,方能順利突破其心防,最後曾盛琪只能選擇自白 認罪並供出其他共犯,全案始能順利偵破。
3.1.4.2 搜索扣押
「搜索扣押」係偵查人員至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住所實施搜查之偵查作為,
具有高度的強制力,是案件偵查作為中蒐集證據與保全證據之最有效手段。以偵 辦賄選案件的搜索為例,搜索的重點在於蒐集選民名冊、文宣品、賄款等等物 品,以做為日後證據之用。執行搜索要能竟其功,偵查人員必須做好事前準備,
除了事先準備相關搜索扣押文書外,最重要的,偵查人員必須先行勘察現場,其 目的在於查明擬執行搜索地點之確實地址有無錯誤及有無人員居住等線索,避免 發生無法執行的情形;另外,為了防止行為人乘機脫逃或湮滅證據,尚須瞭解現 場之環境、位置、大小、聯外道路等,以規畫部署適當的人力。
偵查人員一旦蒐獲應扣押之物,必須立即將應扣押之物編號、列冊,製作成 扣押筆錄,交由受搜索扣押人簽名,才算完成整個搜索扣押作為。以往偵查人員 執行扣押作為,為求能順利儘快離開現場,多採取將證物裝箱後帶回偵查機關,
再進行啟封及造冊扣押之方式處理,惟此種作法易造成受搜索人極大之不便及不 必要的爭議,因此目前偵查人員均改採取現場製作扣押物清單,當場給予收據方 式以茲證明,避免日後發生爭議致執行案件程式發生瑕疵。
至於執行搜索的型態,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包括持票搜索、逕行(緊急)
搜索、同意搜索及附帶搜索四種(後三者又稱無票搜索)。其中在持票搜索部 分,偵查人員在實施搜索前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始得為之,然而刑事訴訟法 修正後,法官對於聲請搜索票的審核愈趨嚴格,偵查人員並不易順利聲請到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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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加上聲請時間與審核聲請時間冗長,往往會牽制到偵查的時效性,甚至影響 案件能否偵破。雖然,偵查人員為爭取偵查時效,可採取同意搜索、逕行搜索及 附帶搜索等無票搜索方式執行搜索,惟在同意搜索部分,偵查人員必須考量如何 取得受搜索人同意及事後容易發生爭執搜索無效之問題;逕行搜索部分,須判斷 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之要件與執行完畢報經檢察官或法院審核的問題;附帶搜索部 分,其搜索範圍僅限於搜查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使用之交通工具等等問 題。綜上可知,對於偵查人員而言,搜索扣押雖然是偵查作為中主動出擊的利 器,惟囿於前揭問題,使得偵查人員選擇以搜索扣押方式蒐集證據的數量日漸減 少,再加上犯罪行為人的警覺性日漸提高,搜索扣押之成效不若以往,而嚴重影 響案件之偵破率。
3.1.4.3 逮捕拘提
「逮捕拘提」是偵查人員主動出擊的的偵查作為,逮捕的對象為現行犯或通 緝犯,拘提的對象則為經合法傳喚不到或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之犯罪嫌疑 人。對於偵查人員而言,執行逮捕拘提作為前,必須先清查對象的住所地、出入 地點、往來情形,並研析對象之心理狀況、性格及瞭解有無火力等事項,事先擬 定計畫、部署人力及地點,甚至進行沙盤推演,對可能的情形事先模擬。如此一 來,除可避免執行時,因對象的抗拒造成人員的傷害,亦可發生執行作為失敗致 對象脫逃,徒增案件偵查困難之情形。一般而言,執行逮捕拘提作為,如能搭配 實施通訊監察中之現譯作為,因可確實掌握對象的動態,執行成功率最高。同時 愈是重要的對象,其警覺性愈高,對於週遭些許的異常均十分敏銳,因此在執行 拘捕作為時,應適時依據現場之環境,以偽裝方式融於其中,避免造成對象及現 場不相關民眾之驚擾,使其失去戒心,方能趁其不備順利拘捕對象到案。以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藍○○大陸女子涉嫌偷渡案,偵查人員經清查過濾藍女之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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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地點後,因無法確切掌握藍女之動態,無法逕自針對該居住地實施搜索,遂採 取守候於該居住地的外圍,並利用週遭環境偽裝,致藍女及其雇主古○○失去警 覺,趁其返回居住地之瞬間,迅速順利拘捕藍女到案。
3.1.4.4 測謊
「測謊」(又稱謊言偵查測驗)係指利用電子儀器設備對於被試者之脈搏、
血壓、呼吸及膚電反應等生理指標同時描記之測驗方式,並經由所記錄之生理指 標的改變,判斷被試人是否說謊之一種客觀的科學方法78。使用測謊的目的主要 有二:一、增加受偵訊者之心理壓力:受偵訊者如果有說謊之情形,由於經過測 謊測驗後,其結果應會呈現說謊反應之結果,因此受偵訊者之心理壓力加大,坦 白供述之機率增加;二、測謊結果可以做為輔助證據之用:測謊鑑定結果若呈現 說謊反應,則檢察官或法官可依據測謊結果及所掌握的其他事證搭配做為論罪之 依據。
實施測謊的原理係依據受測試者之生理指標的變化,判斷有無說謊之現象,
然而由於每個受測試人之生理反應不同,因此測試者必須針對不同個案及不同對 象擬定不同之測試問題。目前測謊實務之流程包括測試前的面試及正式測試兩個 階段。前階段,測試者會向受測試者解釋測試的目的及方法,以解除受測試者不 必要的緊張情緒;另測試者還必須瞭解受測試者之心理狀況及身體狀況,判斷受 測試者身體沒有任何異常或會影響結果之情形,決定是否進行測試。後階段,測 試者必須先行擬定問題,包括無關問題及考驗問題兩種類型,無關問題係指對於 受測試人而言是絕對不會也不能說謊的問題,例如對於男性受試者提出「是否為 男性」之問題,用以確定受測試者在沒有說謊時之生理反應;考驗問題則是與案
78參閱沈政主編,「法律心理學」,一九九二年二月初版,第七十一頁至八十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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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有關之問題,而為便於判斷有無說謊情形,考驗問題的設計必須是直接可以回 答,而不得有模擬兩可之問題。例如偵查人員想瞭解受試人與乙間收受賄款情 事,其題目必須設計為「你有沒有收受賄款」及「你有沒有收受乙交付賄款」,
才有可能測試出受測試者之說謊反應;反之,題目若設計成「是何人交付給你賄 款」,因問題的題意不明,受測試者無法明確回答,則無法測試出任何結果。至 於提問的方式,一般而言,無關問題與考驗問題會交互順序的提問,再透過生理 指標的不同反應來判斷有無說謊,簡單的說,受測試者回答無關問題的生理反應 比較不強烈;受測試者回答考驗問題時如果說謊,其生理反應會比較強烈,而測 試者即是依不同的生理反應判讀受試人有無說謊。依目前測謊實務,在同一測試 中均會重覆測試兩次,以增加判讀之正確性,而第二次測試的整體生理反應,其 強度雖然均會較第一次來的低,但是其指數變化的圖形不會有太多的改變,仍是 呈現受測試者回答無關問題受試者之生理反應比較不強烈,回答考驗問題時如果 說謊,其生理反應比較強烈之情形。
以往偵查實務中,偵查人員仰賴測謊的案件非常多,特別是在物證很少,人 證又相互推諉的案件,為判斷何人的證言比較可信,只能採取測謊方式為之。惟
以往偵查實務中,偵查人員仰賴測謊的案件非常多,特別是在物證很少,人 證又相互推諉的案件,為判斷何人的證言比較可信,只能採取測謊方式為之。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