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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立法重點

5.2.1 擴大規範對象

5.2.1.2 專法規範對象之類型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係指任何提供網路相關服務之個人或機構,惟網路服 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隨著寬頻網路的發展,提供的服務內容從原本單純提供連

188See Regulation of Interception of Communication and Provision of Communication –related Information Act sec.1,網址:http://www.internet.org.za/ricpci.html#internetserviceprov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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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服務逐漸多元化,為便於探討提供不同服務內容之提供者擔負協助偵查之責任 及事項,本研究以為有細分其類型之必要,茲嘗試加以區分如後。

I 區分服務類型

i 連線服務

提供用戶連結網路的服務,無論是使用電話線、寬頻或是透過有線電視提供 的纜線連結網路,均屬之。

ii 通訊服務

通訊服務係指提供用戶有能力傳送及接收電子通訊之網路服務,例如網路電 話、電子郵件,即時通訊、ICQ。以電子郵件為例,張三連結上網後,透過電子 郵件主機伺服器,將電子郵件傳送至李四。

iii 資訊(內容)服務

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並非通訊服務,而係自己編輯資料訊息,

利用網路傳遞方式提供訊息予不特定人可以瀏覽查閱,此種服務類型與美國犯罪 偵查通訊法所指之「資訊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s)的定義「經由電信而產 生、取得、儲存、轉換、處理、擷取、利用或製造可取得資訊之功能」大致相同

189,具體服務內容包括線上學習、線上遊戲、線上圖書館、線上新聞網、數位影 音服務、雅虎搜索網、蕃薯藤網站。

iv 空間服務

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係提供用戶伺服器空間,使用戶得以利用該空間 進行全球資訊網隨意瀏覽、進行電子郵件的發送與接收及進行即時通訊,例如

189See 47 U.S.C. §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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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論壇、聊天室。

v 提供網路連線場所服務

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內容係提供使用者場所,而使用者得以利用該場 所之連線設備上網查詢、收發電子郵件等等,例如圖書館、學校等,其中最為特 殊的為近幾年興起的網路咖啡店(簡稱網咖)。

網路咖啡店原本經營的方式係以提供飲料或餐食,並提供電腦供人上網查詢 資料、收發電子郵件、網路聊天、線上遊戲等多樣服務,惟目前的網路咖啡店業 者主要從事電腦設備設置遊戲光碟或上網擷取網路遊戲軟體,以供人娛樂之營業 行為190。網路咖啡店的興起,如同傳統的公共電話亭一般,提供使用者另一種選 擇,使用者不再僅能於家中或辦公室才可以使用網路,對於促進網路使用帶來很 大的效用。惟由於網路咖啡店提供便利的連線網路服務,對於犯罪行為人而言,

具有高度的隱匿性,以致犯罪行為人透過網路咖啡店從事犯罪行為時,偵查人員 往往只能循線追查到該網路咖啡店,而無法追查到實際之行為人,於是網路咖啡 店成為網路偵查很大的盲點,透過網路咖啡店從事犯罪行為的數量也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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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為瞭解決網路犯罪行為人利用網路咖啡店提供的服務從事犯罪行為,已 開始著手立法加以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制訂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管理條例」192;南韓則制訂之「碟片影帶及遊戲物管理法」193規範網路咖啡店。

190參閱曾惠仙,網咖經營之適法性與法令問題,網址:http://www.cqinc.com.tw/grandsoft/cm/093/ar u931.htm。最後瀏覽日期: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191參閱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統計資料,網址:http://www.npa.gov.tw/stats.php?page=content06_

1&id=72&tr_id=73&pages=5.。最後瀏覽日期: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192參閱中國網,網址:http://big5.china.com.cn/chinese/PI-c/216517.htm。

193參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南韓對網路咖啡業管理現況、作法暨有關法令規範」,網址:

http://www.moea.gov.tw/~meco/doc/ndoc/pub_901023_2.doc。最後瀏覽日期:二○○五年七月二 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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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國為防範在網路咖啡店的犯罪行為,經濟部亦擬定「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 案」194送交立法院審議中。該草案中第十二條即明文要求網路咖啡店業者應在營 業場所設置防止賭博及色情網路內容篩選過濾設備、現場錄影監視器及警民連線 裝置、使用者登錄之歷史紀錄檔設施等。惟本文認為網路咖啡店提供網路連線場 所服務,應涵蓋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定義內,可納入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偵查法 一併討論。

II 區分的目的

區分各種不同服務內容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於決定其可以協助偵查事項之 種類,而為方便說明各類型服務提供者各自應負之協助事項,本文以下謹針對主 動過濾內容、刪除及阻斷服務、儲存及提供使用者之資料、儲存及提供通信紀 錄,協助實施通訊監察等五項協助偵查事項分述如後:

i 連線服務提供者

網路連線服務提供者提供用戶得以連結上網路之服務,因無法事先監控用戶 傳遞之內容,無須擔負過濾之責任之外,其他包括刪除及阻斷服務、儲存及提供 使用者之資料、儲存及提供通信紀錄,協助實施通訊監察等協助事項,仍須負擔 協助責任。

ii 通訊服務提供者

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用戶在網路上有能力傳送及接收電子通訊服務,對於透 過其服務傳送的通訊內容均能有所監控,因此負擔的協助事項較多,包括主動過 濾、刪除及阻斷服務、儲存及提供使用者之資料、儲存及提供通信紀錄,協助實

194參 閱 經 濟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焦 點 新 聞 , 網 址 : http://w2kdmz1.moea.gov.tw/user/news/detail-1.asp?kind=1&id=8946。最後瀏覽日期: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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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通訊監察(限於技術許可之情形下)等事項。

iii 資訊服務提供者

資訊服務提供者因係提供自行編輯訊息之服務,原則上不會發生有犯罪行為 人利用其服務從事犯罪之行為,因此原則上無須負擔協助偵查之責任。

iv 空間服務提供者

空間服務提供者無法事先或即時掌握利用其服務所從事之任何利用網路之行 為,無法事先過濾內容,也無法協助配合實施通訊監察,因此只須負擔儲存提供 使用者資料、事後刪除、阻斷服務及儲存及提供相關通信紀錄之協助責任。

v 場所服務提供者

場所服務提供者係提供場所、設備供客戶上網連線、查詢資料、發收電子郵 件等服務,其性質如同個人使用的電腦一般,可以設置過濾裝置以過濾不法之資 訊,因此負有主動過濾之義務。其他協助刪除、阻斷服務、儲存及提供使用者資 料、儲存及提供連線通信紀錄等等協助事項亦可提供。惟在協助實施通訊監察部 分,我國目前並無類似美國關於「機動性監聽(Roving Wiretaps)」之法制,故偵 查人員無法在提供連線的場所實施通訊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