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傳統犯罪案件偵查流程
3.1.2 清查過濾階段
3.1.2.1 人
本文所指之「人」包括「被害人」與「行為人」二者,因為從犯罪偵查角度 而言,「被害人」與「行為人」既為犯罪事件的兩方,對於案件之偵查自有相當 的影響,因此如何查明「被害人」與「行為人」的身份,便成為案件偵查中最重 要的課題,茲分述如後:
I 被害人
i 被害人為唯一之線索
犯罪行為發生後,行為人除了自首或投案外,為脫免責任多是逃之夭夭,偵 查單位根本無法在第一時間確認其身份。因此,在有被害人之犯罪類型中,例如 殺人罪、傷害罪等,被害人便成為案件偵查中第一且唯一能掌握的線索,此時案 件清查過濾的第一作為就是「確定被害人之身份」,惟有先確定被害人的身份,
才能進行後續查證作為。
ii 被害人與行為人間具有關聯性
從犯罪統計發現,犯罪案件(尤其是殺人案件)之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多具有 一定之關聯性,例如美國聯邦調查局曾於一九九二年間針對殺人犯與被害人間之
61參閱廖福本、賴孟科,「中市驚傳斷頭命案,男子顧炎成遇害,警方鎖定兩人」東森新聞網,
重點新聞,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網址:http://www.ettoday.com/2004/12/18/545-1729
166.htm。最後瀏覽日期: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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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性做一項統計,發現行為人與被害人認識者佔百分之五十二,其中行為人為 家庭中成員者佔百分之二十六,而陌生者僅占百分之二十二62;另外,英國學者 伊斯特在一九五○年針對二百名精神正常之殺人犯為對象分析與被害人的關係,
亦發現與被害人關係為陌生人的比例僅為百分之十六點五;而彼此相識者占百分 之六十八點一(其中朋友為百分之二十點四;戀人為百分之三十一點二;妻子為 百分之十六點五)63。因此,從確定被害人身份著手,是查明可能行為人的最有 效手段。
iii 清查過濾被害人之背景資料及週遭關係
被害人身份一旦確定,偵查單位必須立即針對被害人的家屬或親友等進行訪 查,進一步清查過濾其背景資料及週遭關係。換言之,必須針對被害人之就學或 就業、職業(一般行業或特種行業的工作)、人際關係(複雜或單純的往來關 係)及生活作息等等事項進行瞭解,其主要目的在於透過過濾被害人的週遭關 係,以瞭解有無導致犯罪行為發生之可能原因或疑點,進而推斷可能的行為人之 身份與案件發生原因。一般而言,受害人的職業、人際關係及生活作息愈單純,
愈容易從其週遭關係過濾出可能的行為人與受害原因。
iv 案例分析
前述分屍殺人案件中,警方在偵查初期,所掌握的線索只有遭分解的頭顱、
軀體等屍塊外,沒有其他有用的線索,因此查明死者身份便成為首重要的工作。
在本案中警方係採取指紋比對、查訪附近裏長及請死者家屬指認等方式後,確定 死者為五十三歲男子顧○○。而死者身份確定後,警方接著查訪家屬及附近裏長
62參閱楊士隆主編,暴力犯罪-原因、類型與對策,二○○四年五月初版,第二八三頁。
63參閱林山田、林東茂合著,同前註47 揭書,第二○五至二○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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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瞭解受害人之背景資料及週遭關係,進而發現死者沒有工作、生活單純,惟經 常與金○○專業汽車美容公司已離職的楊姓員工及陳姓房客打麻將等資料,復因 楊姓員工及陳姓房客不見蹤跡,遂推斷該二人為可能之嫌疑人,並研判犯罪動機 可能係因賭博糾紛而起之殺機。
II 行為人
i 確定行為人身份
案件偵查的最終目標是將犯罪行為人繩之以法,犯罪行為既為行為人所實 施,因此清查過濾行為人的部分,自是案件偵查流程中不得不進行的部分。一旦 行為人身份可以確定後,偵查人員即可針對鎖定之犯罪涉嫌人進行證據之蒐集或 實施通訊監察、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等強制作為。而清查過濾行為人的重點
64,包括必須研判該案件係單純犯罪或是共同犯罪之型態?行為人之性別(共同 犯罪則研判其中有無女性參與)?行為人之年齡(成年人或是未成年人)?甚至 慣用手為右手或左手?等等項目。一般而言,共犯成員愈多,由於可能遺留的跡 證愈多,所以通常會較容易偵破。
ii 清查過濾行為人之背景資料及週遭關係
偵查人員確定行為人的身份,通常是採取訪談受害人或現場目擊證人之方 式,惟若案件之受害人死亡或欠缺現場目擊證人時,則不易過濾出行為人之身 份。就算初步判斷出行為人的身份後,為求避免發生誤判情形,必須查核其背景 資料及清查週遭關係,而查核的方式包括查詢基本資料、前科資料、出入境資 料、出入監資料及通聯紀錄等相關資料,茲分述如後:
64參閱林燦璋、林信雄合著,同前註49 揭書,第一八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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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基本資料
確定可能之行為人身份後,可透過戶政機關或是各縣市警察局戶口通報台方 式查詢該人包括個人姓名、出生別、年籍、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父 母親姓名、配偶姓名、教育程度等基本資料,其目的在於透過資料的比對判斷所 推斷結果的正確性,例如目擊證人供述之行為人為中年男子,若資料顯示為女 性,代表推斷結果有誤差而必須重新進行清查過濾;反之,則代表推斷結果正 確,偵查人員則而依據查得之相關基本資料繼續追查行為人之所在。
(ii) 前科資料
前科資料係指偵查單位將行為人所違犯之犯罪案件,按移送、起訴、判決
(裁定)不同順序時之資料輸入電腦建檔,以便日後偵查案件查詢之用。一般而 言,犯罪行為人可能再犯之機率甚高65(特別是從事毒品製造、販售或偽造貨幣 等罪),因此在清查過程中常會發現同一人多次違犯相同類型之案件之情形。偵 查人員調閱前科資料後,若經初步過濾之行為人曾犯過類此案件之前科時,則表 示推斷結果應為正確。
(iii) 出入境資料及出入監資料
清查出入境資料及出入監資料之目的,在於比對確定可能之行為人有無在案 件發生時間點出國或在監執行,一旦發現案件發生時,該對象出國或在監中則可 排除其涉案可能,而無須再針對該對象進行任何蒐證。
(iv) 通聯(信)紀錄
65參閱法務部資訊網針對「我國與日本刑事案件偵查、執行及矯正統計之比較」法務統計,網 址:http://www.moj.gov.tw/tpms/a90-1.aspx。根據該統計資料顯示日本一九九二年受刑人出獄後 截至一九九九年再入監資料中,出獄受刑人於出獄後七年間,再犯罪而入監比率百分之四九點 九;我國一九九二年出獄截至一九九九年再犯率為百分之三二點三。最後瀏覽日期:二○○五
53 請。參閱許國禎,「冒辦外勞卡,賣出20 萬張」,自由新聞網,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 om.tw/2004/new/dec/2/today-so3.htm。最後瀏覽日期: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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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料登記程式並不嚴謹,致使偵查人員難以從電話使用者之申請資料來追 查辨識行為人。
iii 案例分析
前述顧○○斷頭分屍案中,警方在偵查中係先以現場採證方式,發現在第一 現場金○○專業汔車美容公司內有三個可疑鞋印,並經大小比對後,認為應有女 性共犯,而判斷有兩人以上之共犯。再經實地訪查該公司負責人劉○○而推斷該 公司已離職的楊姓員工及陳姓房客為可能之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