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網路犯罪之類型
2.2.2 以網路為犯罪場所之犯罪類型
17參閱聯合報報導,「駐韓外館機密遭截,電話電腦線路異常,調局偵測被動手腳應是間諜事 件」,要聞A1 版,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18電腦病毒的種類約可區分為開機磁區病毒、檔案型病毒、複製型病毒、千面人病毒及巨集病毒 等等型態。參照資訊安全網,網址:http://www.infosec.gov.hk/chinese/general/virus/type.htm
19CIH 為該陳姓學生英文名字的縮寫,而因該病毒發作日為四月二十六日,與蘇聯發生之車諾比 事件同一日,故國外稱此病毒為「車諾比病毒」。轉引沈榮華著,同前註10 論文,第五十頁。
20參閱林宜隆著,「網路犯罪之案例分析」,第二四六頁。轉引沈榮華著,同前註 10 論文,第五 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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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網路為犯罪的場所之犯罪,係利用網路之空間特性以進行網路犯罪行為。
所謂網路之空間特性,係指網路連結的結果,形成一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同時於 網路的虛擬空間裡實施現實社會的犯罪行為。例如網路色情、網路賭博、網路誹 謗、網路恐嚇、網路販售槍毒及網路煽惑犯罪等,以下就幾種主要的犯罪型態,
舉例說明之。
I 網路色情 i 定義
「網路色情犯罪」為我國目前網路犯罪案件影響層面最廣的,由於「色情」
21本身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並且會因國情、社會發展而為不同的認定,因 此實務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及判斷標準。依目前實務的案件來看,其犯罪行 為包括在網路上張貼、傳送色情或猥褻性質的圖片或文字等資訊;在網路上媒介 色情交易或進行網路援交22等形態。
ii 案例
甲、網路援交
臺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於九十三年一月三日查獲具有碩士學歷的 丁姓電腦工程師上網援交,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移送。其犯罪手 法,係透過網路聊天室的功能,在網路上張貼期待援交訊息後,尋找援交妹從事 性交易23。
21我國刑法規範內並沒有「色情」一字,係以「猥褻」稱之,而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七號解釋文 認為「猥褻」係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 害性的道德感情且有礙於社會風化,惟亦強調須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顯見何謂「猥 褻」,會因時、因地而有不同的認定。
22「網路援交」係指行為人透過網路聊天室或電子佈告欄等張貼從事性交易之訊息,並經合意後 實際進行性交易之行為,是新型態的網路色情類型。
23參閱張宏業著,「碩士工程師找援交,遇霸王花」,聯合報,綜合新聞 B2 版,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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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案例
桃園縣警察局警察分局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查獲桃園縣民宋清坤涉嫌經營網 路輪盤賭博,依賭博罪嫌移送。其犯罪手法,行為人係透過架設網路作為平臺,
經營網路輪盤賭博,提供不特定人下注,以押紅、黑、綠三種賭法,若是押紅或 黑,賠率一比一;押綠則是一賠三十三,下注從一百元到一萬元,莊家贏的話,
收取下注的賭博的資金;如果賭徒贏錢,莊家則要匯款給賭客,但可抽取賭金千 分之十二做為報酬27。
III 網路誹謗 i 定義
「網路誹謗」係指行為人透過網路或電子郵件散佈不實的內容給不特定人,
致他人的名譽遭受損害之行為。
ii 案例
八十六年十一月間國立政治大學某邱姓學生因不滿趙姓教授之教學方法及考 試方式,於該校提供網路之電子佈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的強暴」為題,指摘 該教授涉嫌抄襲學生所做之報告,作為其個人之學術論著。其犯罪手法,係利用 網路傳遞訊息的功能,故意於網路上將不實的訊息透過電子郵件散佈於不特定人 或張貼於網路上供不特定人觀覽,致該特定人名譽受損28。
IV 網路恐嚇 i 定義
27參閱呂開瑞著,「網路賭博,莊家慘賠,債主施暴」,聯合報,桃竹苗綜合新聞B4 版,二○○
四年九月八日。
28參閱沈榮華著,同前註10 論文,第六十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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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恐嚇」係指行為人透過網路散佈或以電子郵件傳遞威嚇的言語或文 字,使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心生畏怖之行為。網路恐嚇依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而 構成不同的罪,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等。
ii 案例29
甲、恐嚇柯林頓案
民國八十五年間,美國白宮收到一封透過台灣學術網路傳送來的電子郵件,
其內容為「You President, I will kill you when you go out. I see you blood」,即揚言 要殺害美國總統柯林頓的恐嚇行為。嗣經查證後發現發信來源為國立中山大學。
乙、恐嚇和信集團案
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和信集團收到一封未署名的勒索信件,要件於四 月二十日交付新台幣九百萬元,否則將炸毀該集團旗下之高雄中信飯店,惟事後 並未有人前去取款。
V 網路販售槍毒 i 定義
「網路販售槍毒」,係指行為人透過網路討論區張貼訊息或利用電子郵件傳 遞訊息,在網路上兜售槍枝與毒品之行為。
ii 案例
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查獲現役軍人黃柏仁等三人上網販 賣黑槍案,起出國軍四五手槍槍管七枝及一批改造槍彈,依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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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其犯罪手法係先在奇摩家族申請成立「槍枝園地」之網站,於網站上刊登販 售槍枝之訊息,進而販售槍枝牟利,販售之所得則利用人頭帳戶供購槍者匯款。
此案例值得注意的是,該網站屬「封閉型」網路,網友必須先加入會員,經審核 同意後才能登入網站瀏覽內容,透過過濾網友身分方式逃避警方查緝,係智慧型 的網路犯罪手法30。
VI 網路煽惑犯罪 i 定義
「網路煽惑犯罪」係指行為人利用網路通訊的功能,於網站上張貼或以電子 郵件傳遞違法犯罪的訊息,使原未生有犯罪意圖的人心生犯罪的念頭進而進行犯 罪行為。
ii 案例
八十六年九月警方查獲「軍火教父」乙案,即係利用網路張貼詳載槍枝、性 能價格之訊息,並透過網站向網友推銷槍枝,甚至歡迎團體購買。因該網站僅係 提供一個販售槍枝的媒介管道,尚未真正為販賣行為,因此涉及的僅構成刑法第 一百五十三條「煽惑他人犯罪」之罪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