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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立法建議

5.1.2 立法目的

從第三章及第四章的探討得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網路犯罪偵查中實扮演相 關關鍵的角色,不論是從清查過濾階段起迄案件執行階段,均需要網路服務提供 者之協助。另外,網路犯罪偵破率無法提高的原因,除了偵查人員本身人力、能 力的問題外,無法獲得網路服務提供者完全配合協助更是最大原因,顯見網路服

134參閱張雅雯著,「網際網路管理辦法建議草案」出爐建議以業界自律為管理主軸,資訊法務透 析,一九九八年八月。該研究報告並提出六項管理之原則:一、尊重國際趨勢;二、保障網路 言論自由;三、保障隱私權;四、尊重市場機能;五、政府盡量減少介入與幹預,採取最低度 的管理;六、賦予使用者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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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提供者之協助對於網路偵查的重要性。因此,採取立法方式建置網路服務提供 者協助偵查法制,加諸網路服務提供者額外協助偵查責任,使得偵查人員有更多 的利器去面對日益泛濫的網路犯罪,其立法目的茲分述如後。

5.1.2.1 防治網路犯罪泛濫

目前網路犯罪的破案率不到百分之十135,分析其原因,包括偵查人員面對新 興之網路犯罪類型,其偵查方法無法遵循既有傳統犯罪案件偵查之思惟;偵查過 程無法引用已建置犯罪資料庫之資料;網路犯罪本身具有隱匿性、無國界性、不 易追查、證據不易蒐集、證據毀滅容易等特性,致偵查過程中「斷點」甚多;以 及專責網路犯罪偵查人員與偵查能力均有所不足等等原因外,本研究認為最重要 的原因在於欠缺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完全配合協助偵查。因為,偵查人員受理網路 犯罪案件後,實務偵查的第一個步驟,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調閱客戶登錄資料,

以清查過濾犯罪行為人之身份;過濾出可疑的行為人身份之後,向網路服務提供 者調閱相關通聯紀錄,以比對時間點、帳號、地點等相關資料,進而研擬偵查計 畫;案件進入蒐集犯罪證據階段,對於已完成犯罪行為之案件,必須透過網路服 務提供者取得通信紀錄或通信內容等違法證據;正在實施中之案件,必須仰賴網 路服務提供者協助實施通訊監察、搜索等強製作為,以蒐集網路犯罪行為人之不 法事證;案件進入法庭審理階段,網路服務提供者更可做為偵查方有利的證人,

甚至可以協助實施鑑定數位證據之證明力。顯見,網路服務提供者若能全力配合 協助偵查,自能有效掌控網路犯罪案件之事證,提昇網路犯罪偵破率,達到防治 網路犯罪的目的。

135同註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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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符合憲法法律保留原則136

在網路通訊中,包括使用者之基本資料、通訊之有無及通訊之內容,均屬於 資訊隱私權所保障之內容,受到憲法保障而不容咨意侵害或限制。依我國憲法規 定,除非符合第二十三條對於基本人權的限制之規定,即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條件,並且符合法 律保留原則,才能予以限制,否則即有違憲之疑慮。雖然基於犯罪防治的立場,

在網路犯罪偵查中,需要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協助,但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所可以提 供的協助,包括提供使用者資料、提供通信紀錄、協助實施通訊監察、保存證據 等等項目,均屬於侵害使用者隱私權及言論自由等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之行為,

若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即逕自提供相關資料給偵查人員,是嚴 重侵害到用戶的基本人權,而有違憲之虞,因此本研究認為惟有必要以制定法律 方式,明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偵查之責任,才能符合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5.1.2.3 保障人民隱私權

雖然偵查機關基於調查犯罪的理由,可以透過法律的方式,享受更多的權力 以調查網路犯罪,並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負有協助偵查的責任,然而在偵查機 關取得更多的調查權力的同時,正代表使用者享有隱私權等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 可能因此遭受到極大的影響。因此,法規為保障因逐漸擴增的調查權力所可能帶 來對隱私權侵害的影響部分必須加以規範,以平衡保障隱私權及防治犯罪兩種不 同的目的。例如法律應禁止偵查人員將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處取得的個人資料外洩 或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協助後通知用戶等等規定,以保障人民隱私權。

136「法律保留原則」係指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作為,蓋憲法已將某些事 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參閱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七版,第八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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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促進網路使用的目的

制定網路偵查法制的目的並非在限制網路之使用,而是希望透過法制的建 立,讓偵查人員得以順利偵查網路犯罪,進而產生威嚇效果,致使網路上脫序的 行為減少,創造安全與自由的網路空間,使得網民能更加放心的在使用網路,進 行促進網路的使用。

5.1.2.5 免除法律責任

從第三章及第四章的探討得知在網路犯罪偵查中,網路服務提供者所可以提 供的偵查協助,包括主動過濾不法的資訊、提供使用者資料、提供通信紀錄、協 助實施通訊監察、保存證據等等項目,無一不會涉及使用者的隱私權及言論自由 的權利,因此若業者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以自律的方式提供偵查人員協 助,除會侵害到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外,更因為欠缺法律賦予的免責規定的保 護,而可能會遭受到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致網路服務提供者縱使有 心協助偵查機關,亦會因協助之作為動輒侵害到使用者的隱私權及言論自由,進 而遭致損害賠償的責任,而不願意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