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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地依賴需求需求,ADSL(Asymmetric Digital Subscriber Line,稱之「非對稱 數位用戶線路」)1、Cable Modem(纜線數據機)2、T1 專線3等寬頻網路技術急 速發展,網路使用者只要憑藉著電腦前,便可輕易地藉由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簡稱 WWW)快速搜尋全球各種資訊;亦可透過電子郵件(e-mail)、

即時通訊軟體(Instant Message,簡稱 IM)4、網路電話(Internet Phone 或 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 簡稱 VoIP)5等方式與全世界的網友溝通;甚至,透過網路

1 參閱吳俊瑩等五人著,電腦、網路、通訊知識百科,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初版,第一八○

頁。所謂 ADSL 是利用現有的電話線路,透過其專用數據機之壓縮技術,讓使用者連上網際網 路,進行數位資訊傳輸。

2 參閱吳俊瑩等五人著,同前註書,第一七八頁。所謂 Cable Modem 是指利用有線電視所架設的 纜線與光纖而構成的「混合光纖同軸電纜」 (Hybrid Fiber Coaxial,簡稱 HFC),其原理與傳統 數據機差不多,都是先將電腦的資訊轉為類比資料,透過纜線或電話線傳輸,接收端再將類比 址:http://tw.messenger.yahoo.com/。最後瀏覽日期: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5 參閱王郁琦著,「資訊、電信與法律」,二○○四年五月初版,第二五五頁。所謂「網路電 話」係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分封交換方式,將資料或語音訊號分割成許多封包,從發話端傳送 至受信端。目前市面上網路電話服務約有電腦對電腦(PC to PC )、電腦對電話(PC to Phone)、電話對電腦(Phone to PC)或電話對電話(Phone to Phone)等四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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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網路購物、網路銀行交易、網路下單等等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

「 網 路 生 活 」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今 日 , 逐 漸 發 展 成 一 個 獨 立 的 虛 擬 空 間

(Cyberspace),依託於真實的物理空間而存在,甚至有逐漸取代原有真實社會生 活的趨勢。

伴隨著「網路生活」益加發展與普及的同時,對於網路管理的相關措施卻寥 若晨星,並且由於網路具有強大的資訊流通功能,網路使用者在享有極度自由 下,誤以為網路是沒有法律管理的空間,諸如網路賭博、網路色情、誹謗、詐 欺、恐嚇等等脫序的行為便在虛擬的網路空間中如雨後春筍般顯現,原現實社會 之傳統犯罪模式被同步植入虛擬網路世界中;另外與傳統犯罪迥異之新型態犯 罪,即必須利用網路方得實現之犯罪行為,例如網路侵入、散佈病毒等,亦隨之 而生,嚴重影響大眾使用網路的便利性,甚至造成網路使用者權益的損害;因此 對於網路使用行為的規範與網路犯罪的防治成為今日網路生活中不可不重視的焦 點議題。

對於這些利用網路之特性做為犯罪手段或犯罪工具之網路濫用脫序行為,學 者統稱為「網路犯罪」。面對新興網路犯罪類型,偵查人員起初仍以偵查傳統犯 罪案件之思維因應,惟由於網路犯罪本身具有隱匿性、無國界性等特性,偵查過 程中往往因「斷點」(所謂斷點係指線索中斷)過多而無法循線追查,以致網路 犯罪的破案率不高。另一方面,由於網路犯罪行為人因遭查獲之機率較低,遂心 存僥倖地不斷透過網路進行犯罪行為,致使網路犯罪如洪流般泛濫。基於人權的 保護,世界各國不得不正視網路犯罪猖獗問題,開始探討網路空間的自由開放程 度網路行為管理等等議題,並積極研擬方案,進行相關網路法令的修訂、設置網 路偵查專責機構及加強訓練網路偵查人才等等實質作為。

我國為解決網路犯罪泛濫問題,曾透過修法方式於民國八十六年及九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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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進行刑法之修訂;九十二年更增訂電腦犯罪專章6,使電腦(網路)犯罪有處 置法規之依據,惟因防治網路犯罪偵查與執行成效不張,根本無法抵擋網路犯罪 泛濫的洪流。細究網路犯罪泛濫的原因,不僅在於缺乏相關法令規範,網路犯罪 的偵破率太低以致無法對犯罪行為人發揮刑法規範威嚇的作用,亦是另一個造成 高網路犯罪率的主要原因。有鑑於此,本研究主張,應積極研究網路規範與管理 相關問題,並有效提高網路犯罪的偵破率,使網路使用者不能也不敢在網路世界 上進行犯罪行為,如此才能有效減低網路犯罪事件,並合法保障所有網路使用者 之精神與財產之安全。

有句俗語說「凡走過必留痕跡」,這正是網路活動的最佳代名詞,網路上的 一切活動,無論是正在進行中或是已完成的網路行為,在網路服務提供者之主機 伺服器內均有紀錄而得以追蹤或蒐集。就目前網路犯罪偵查實務而言,提高偵破 率實屬不可能的任務,分析其原因,網路犯罪偵查除了面對網路犯罪本身具有不 易追查的特性外、欠缺專責網路犯罪偵查機構與偵查人員能力均有所不足等等原 因外,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法完全配合協助偵查,更是網路犯罪偵破率低迷的主 因。按網路犯罪案件一經受理後,偵查的第一個步驟,便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調 閱客戶登錄資料、通信紀錄等相關資料,以比對過濾犯罪行為人之身份,然而在 實務上卻常發生因取得之客戶登錄資料及通信紀錄不完整或不正確,致無法過濾 出行為人身份。縱使過濾出可疑的行為人身份,進入蒐集犯罪證據階段之後續蒐 證作為階段,更須仰賴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協助,其中對於已完成犯罪行為之案 件,偵查人員必須透過網路服務提供者取得通信紀錄或通信內容等違法證據;實 施中之案件亦必須仰賴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配合實施通訊監察、搜索等強製作為

6 刑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增訂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針對行為人無故入侵他人 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無故取得、刪除、變更或幹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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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以掌握網路犯罪之不法事證。顯見,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配合協助偵查,乃 為網路犯罪案件能否偵破的關鍵。

不過,在探討防治網路犯罪及建立協助偵查法制之前,我們必須先考量下列 幾個問題:

I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身份可能為公家機關或私人機構;亦可能為營利事業 或個人,依現行法令是否均有配合與協助執法單位之義務?

II 網路服務提供者有無經濟能力配合?

III 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其提供服務的相對人客戶間,視其收費與否各有不同 的法律關係,依現行法令未經同意逕自提供執法單位相關資訊及配合網 路偵查作為,會否侵害到客戶的隱私權?

IV 網路服務提供者配合偵查網路犯罪的效益,與可能侵害網路使用人享有 隱私權的基本人權之損害間,應如何取得平衡?

綜覽國內關於網路犯罪相關論述,雖然多數學者之見解,認為網路服務提供 者應配合協助網路偵查,但主要的內容多著重於理論面的探討,實際執行面則較 少有深入的探討。基於防治網路犯罪泛濫工作之重要性,本研究考量網路服務提 供者之協助確能有效協助網路犯罪偵查,卻囿於目前相關法制並不夠完整,致實 際網路犯罪偵查執行面陷入困境而無法有效防治網路犯罪;另外,考量在尋求防 治網路犯罪的目標,仍應兼顧維護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及減輕業者額外經營負擔 等問題下,認為有必要建立完整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偵查法制。冀望透過本研 究,為目前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偵查法制投注一份心力,建立更完善的網路

明文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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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制度,達到使網路犯罪發生率降低,讓所有網民得以自由在網路上暢快奔跑 的終極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