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傳統犯罪案件偵查流程
3.1.3 證據調查階段
3.1.3.4 行動蒐證
「行動蒐證」即係俗稱的「埋伏跟監」,其意係指偵查人員依據情報或調查 事項,對特定之對象或目標,進行連續之秘密觀察與跟蹤之蒐證行動,以便蒐集 與犯罪有關之各種不法活動資料、線索及證據74。實施行動蒐證之目的,依實施
74參閱林燦璋、林信雄合著,同前註49 揭書,第二○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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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偵查人員所能掌握的資料多寡而有所不同,若案件掌握的事證已充足而將近 可以執行的階段時,實施行動蒐證的目的在於將所得之資料做為日後案件執行之 重要依據。例如偵辦毒品案件,偵查人員經實施通訊監察後,雖已確認行為人販 毒之情事,惟對於毒品之來源、置放處及共犯結構並無法完全掌控,為避免徒勞 無功,偵查人員必須先實施行動蒐證查明正確的執行地點,以利後續執行作為;
相對地,若案件仍處在摸索或欠缺事證的階段,實施行動蒐證的目的則是為了蒐 集犯罪不法之證據,以做為日後提示行為人或呈堂證據之用。以偵辦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案件為例,行為人之犯罪手法係以砂石車載運廢棄物至偏僻地區傾倒方式 牟利,然而單純從廢棄物傾倒地並無法過濾出行為人,縱使過濾出嫌疑人身分,
嫌疑人亦不會承認犯行。因此,為證明行為人之犯罪事實,偵查人員唯有實施行 動蒐證全程錄影,才能迫使行為人不得不承認。目前偵查人員實施行動蒐證作為 時,為正確掌握對象之行蹤,均會搭配通訊監察之現譯,以達到最大的功效。
從偵查實務來看,行動蒐證的重要性與日俱增,歸納其因如後:一、物證是
「死」的,不若人證會有翻供之機會;二、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對於案件證據的 要求愈趨嚴格,只有人證卻欠缺物證的案件,判刑定罪的機率愈來愈低;三、有 物證可以提示,行為人比較無法否認犯行;縱使否認一切犯行,法院也不會採 信。以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曾盛琪任意棄置有毒廢棄物案為例,本案原接獲 檢舉之內容,對於行為人、遭棄置廢棄物數量、載運路線及傾倒地點等線索均不 清楚,於是偵查人員採取行動蒐證作為,經數日跟監後始發現行為人曾盛琪涉嫌 將東漢邦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內(位於桃園縣縣大溪鎮)所貯存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傾倒至桃園縣農田水利會位於桃園縣楊梅鎮之溜池;及發現曾盛琪為計算載運數 量均至同一地磅站進行秤重等情事,於是偵查人員嗣後傳訊曾盛琪時,即以行動 蒐證所監錄之錄影帶及地磅單等等證據,迫使曾盛琪無法否認犯行,最後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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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定罪75。 3.1.3.5 通訊監察
「通訊監察」即俗稱的「監聽」,其意係指偵查人員截收受監察對象的通訊 內容,實施通訊監察之目的有三:一、監控對象即時動態;二、紀錄犯罪通訊內 容;三、確定行為人身份。而得以實施通訊監察之通訊內容範圍依通訊保障監察 法第三條之規定,包括: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 字、影像、聲音或其他資訊之有線及無線電信;二、郵件及書信;三、言論及談 話。其中透過電信事業提供之監察線路對於受監察對象使用之電話通訊內容進行 截聽的方式為偵查人員最常用的偵查手段。
目前偵查人員實施通訊監察之方式主要有「代錄」及「現譯」兩種,前者係 由各監察機房截錄受監察對象之電話通訊內容後,先轉錄成錄音帶或光碟,交由 聲請實施通訊監察之偵查人員進行破譯作為;後者係指由偵查單位指派人員至監 察機房提供之現譯台進行破譯作為,一旦對象電話有通訊情形,即可同步進行截 聽。
以往實施通訊監察是偵查人員犯罪偵查之利器,因為截聽到行為人犯罪行為 之通訊內容機率很高,惟近年來犯罪行為人逐漸知悉偵查人員的偵查模式,因此 在使用電話通訊中極為謹慎,以偵辦毒品案為例,在通訊時對於毒品均以代號稱 之,例如搖頭丸之代號為「衣服」;K 他命的代號為「褲子」;大麻的代號為「便 當」。甚至在通訊時,犯罪嫌疑人並不談論犯罪事實,只約定聯絡地點,致使偵 查過程過於依賴實施通訊監察之偵辦方式逐漸陷入窘境,尤其偵辦賄選案件,候 選人或椿腳經過幾次查賄的洗禮,對於偵查人員實施通訊監察作為早有防範,根
75參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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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無法透過通訊監察蒐集到任何犯罪資料。最糟糕的是,前述「代錄」的方式,
由於「下帶」與「送達」均須耗費時間,偵查人員實際進行破譯時間與錄音帶通 訊時間往往會有數天的差距,而無法即時掌握犯罪行為人的動態,失去執行案件 的契機。由上可知,偵查人員以往實施通訊監察的偵查模式及心態必須有所調 整,對於可疑之對象,必須同步進行「現譯」及「行動蒐證」作為,才能有效全 程掌握對象的動態76。不過,由於現譯台的數量及各單位偵查人力的不足,目前 採取前述偵查作為多在偵辦毒品案件時才會使用。
3.1.3.6 鑑識
「鑑識」係指偵查人員應用自然科學的知識和方法,對於證物予以鑑定
(Identification)、個化(Individualization)和評估(evaluation),其目的在於透過鑑 識程式重建犯罪現場、提供偵查方向、鑑定證物供法院判刑之參考77。鑑識的項 目包括體液、血液、槍枝、指紋、文書、毛髮、毒品等等。目前我國從事刑事證 物鑑識工作單位包括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指 紋室及法醫室,臺北市政府與高雄市政府所屬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鑑識組等等。
在各類型案件中,偵辦毒品案件在移送地檢署前一定要進行鑑定程式,因為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共分為四級,刑責各有不同;且毒品種類繁多,偵查人員不 易辨識(目前有簡易檢驗包提供給第一線偵查人員,惟種類僅包括海洛英、安非 他命等常見之毒品);再加上毒犯為牟高利,經常以假的毒品或摻雜添加物的方 式販售,致成分難以確認。因此偵查單位在移送案件前,除必須先對於行為人進 行尿液鑑定,先查明有無吸食毒品情形外,對於查獲之毒品必須先送請鑑定機構 進行鑑定確定毒品之等級,並做成正式鑑定報告書,以做為日後論罪之基礎。
76採取「現譯作為」,即使沒有任何通訊內容,只要處於開機狀態,仍可掌握對象所在的基地台 位元址資料,而監控對象的動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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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案件執行階段
案件經清查過濾人、時、地、物、事,勾勒出犯罪事實的概況及犯罪嫌疑人 的身份後,經過證據調查程式,初步認定犯罪嫌疑人犯行事證明確後,偵查人員 應整理查獲之證據,著手擬定執行計畫,規畫人力、時間,以進行案件收尾階段 之執行作為,其項目包括偵訊、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等等,茲分述如後:
3.1.4.1 偵訊
「偵訊」係指偵查人員對於犯罪嫌疑人所做的詢問,目前對於犯罪嫌疑人均 係以制式樣式之通知書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詢問犯罪嫌疑人的 目的,在於透過筆錄的製作,將原本在證據調查階段所蒐集的證據,包括通訊監 察譯文、行動蒐證之錄影帶、調卷所取得之書面資料或其他證人之供述,提示給 犯罪嫌疑人,迫使行為人承認犯行。另外,偵訊作為亦具有讓行為人澄清說明的 功能,因為偵查人員可透過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發現原擬定之偵查方向錯誤、涉 嫌人對象有錯誤或不足認定犯罪之情形,而修正偵查方向或將案件結案,還嫌疑 人清白。
一般而言,偵訊要能達到預期效果,使犯罪嫌疑人能伏首認罪,事前準備工 作極為重要。首先偵查人員必須詳研案卷資料、整理過濾應提示給犯罪嫌疑人的 證物、擬定詢問要點,更重要的為增加犯罪嫌疑人之心理壓力,避免讓犯罪嫌疑 人認為事證不足而堅不吐實,還必須先研析犯罪嫌疑人之特性(包括基本資料、
家庭背景、心理狀況、弱點及社會關係等)與可能之辯解,以便透過詢問的技巧 突破犯罪嫌疑人之心防,順利偵破案件。前述曾盛琪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案,偵查人員實際製作筆錄之初,曾盛琪並沒有預想到其犯罪行為已遭偵查人員
77參閱駱宜安著,同前註69 揭書,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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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監錄,遂完全否認犯行;事實上偵查人員事前準備時,亦已預料到曾某可能 之辯解,因此詢問過程中先讓曾某全盤否認後,再提示實施行動蒐證時所錄影之 內容攻其不備,使其心理錯愕,方能順利突破其心防,最後曾盛琪只能選擇自白 認罪並供出其他共犯,全案始能順利偵破。
3.1.4.2 搜索扣押
「搜索扣押」係偵查人員至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住所實施搜查之偵查作為,
具有高度的強制力,是案件偵查作為中蒐集證據與保全證據之最有效手段。以偵 辦賄選案件的搜索為例,搜索的重點在於蒐集選民名冊、文宣品、賄款等等物 品,以做為日後證據之用。執行搜索要能竟其功,偵查人員必須做好事前準備,
除了事先準備相關搜索扣押文書外,最重要的,偵查人員必須先行勘察現場,其 目的在於查明擬執行搜索地點之確實地址有無錯誤及有無人員居住等線索,避免 發生無法執行的情形;另外,為了防止行為人乘機脫逃或湮滅證據,尚須瞭解現
除了事先準備相關搜索扣押文書外,最重要的,偵查人員必須先行勘察現場,其 目的在於查明擬執行搜索地點之確實地址有無錯誤及有無人員居住等線索,避免 發生無法執行的情形;另外,為了防止行為人乘機脫逃或湮滅證據,尚須瞭解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