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犯罪係資訊發展後所產生的新興犯罪型態,其類型包括傳統的犯罪類型 及獨特一格的新型態犯罪類型,因此網路犯罪的特性與傳統犯罪的特性並不完全 相同,依美國學者 Susan W. Brenner 之見解41,傳統犯罪具有以下與網路犯罪四
40參閱陳一雄著,「新聞辭典飛客+釣魚=網路釣魚」,聯合報,焦點 A3 版,二○○四年九月二十 三日。
41See Susan W. Brenner, TOWARD A CRIMINAL LAW FOR CYBERSPACE:A NEW MODEL OF LAW ENFORCEMENT, Rutgers Computer and Technology Law Journal, 2004。Available in WESTLAW。
26
項截然不同的特性:一、行為人與受害人有身體的接觸(physical proximity of victim and victimizer);二、一對一的犯罪(one to one crime);三、行為人會受到 實體的拘束(physical constraints);四、犯罪模式容易預測(crime pattern)。本節 以下探討網路犯罪的特性,分類方式與 Susan W. Brenner 之分類方式不盡相同,
但亦係相對於傳統犯罪類型之差異所歸納之特性。一般而言,網路犯罪應具有以 下之特質42:
I 犯罪手段的智慧性、技術性
與傳統的一般犯罪比較,網路犯罪需要更多的智慧而非體力。因為網路系統 管理者,為了提供更安全的網路空間,不斷地精進其安全防範措施,因此要進入 網路空間實施犯罪,行為人必須具備相當程度的專業知識和熟練的操作技術,以 逃避網路安全的稽核防護,達到侵入或破壞網路系統的目的。因此利用網路犯罪 之犯罪手法具有相當地智慧性及技術性。
II 犯罪的隨機性、瞬間性
傳統的一般犯罪在某種程度上必須受到時間之限制,但是網路犯罪時間,幾 乎在一天二十四小時任何一個時間都可進行。同時由於網際網路寬頻的發展,傳 輸速度極為快速,犯案時間可以短至以「秒」計算即可完成,與傳統犯罪係以
「時日」為計算單位截然不同。
III 犯罪的無國界性
網路犯罪係在網路的虛擬空間進行,由於網路空間裡沒有國境的分隔線,亦 沒有任何地理空間上的限制,行為人只要透過電腦終端機連結上網際網路,即可
42參閱馮震宇著,同前註9 書,第三三七至三三九頁。
27
超越省界、國界,針對連結在網路線另一頭的電腦或網路系統進行犯罪行為。
IV 犯罪之隱匿性
網路犯罪的隱匿性可分為真實身分、犯罪行為過程兩種不同的形態:
i 真實身分的隱匿性
網路犯罪行為人在網路上使用的名稱均為暱稱或代號,並不使用真實的姓 名,即使透過查詢清查出使用者的IP 位址,進而查出申登人之真實姓名,亦不能 斷然認定為犯罪行為人。更何況提供上網的場所眾多,包括網路咖啡店、學校、
圖書館等,縱使清查到IP 位址,也無法得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
ii 犯罪行為過程的隱匿性
網路犯罪的實施方式,主要係透過程式數據等各種無形訊息的操作進行,此 類相關的犯罪證據易被刪除或更改,致犯罪行為完全不留任何痕跡,而不易被查 覺與偵破。
V 犯罪低成本(低風險性)
網路犯罪成本係從經濟學的角度來探討,其意義係指行為人在實施網路犯罪 行為時所可能付出的代價,而此代價包括物質上或精神上的成本。由於網路犯罪 行為在極短的時間內即可完成,並且網路犯罪行為人從事犯罪行為出於好奇的心 態居多,不認為自己是實施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再加上網路犯罪極具隱匿性及 偵破網路犯罪極為不易,因此在行為人在精神上的成本很低。同時網路犯罪行為 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往往只要輕輕地按下鍵盤即完成犯罪行為,根本不用負擔 任何物質上的成本。
VI 犯罪結果之嚴重社會危害性
由於網路資訊傳遞技術不斷發展,不但人類的生活、工作與網路相連結在一
28
起,就連國家的相關設施包括電力、電信等,甚至國防與國家安全都與網路息息 相關。再加上網網相連之網路無國界特性,任何連結網路的電腦系統都可能受 害,因此網路犯罪所可能造成經濟上的損害、國家危害均是傳統犯罪所無法比 擬。以今年五月肆虐全球之電腦病毒「殺手(Sasser)」為例,短短幾秒鐘內擴散 到整個網路,不到三天時間便已經有五十萬部電腦受害,企業也超過數萬家受 害,造成的損害無法估計43。
VII 犯罪黑數高
「犯罪黑數」(dark figure of crime) 係指實際上已經發生,可是卻未出現在 官方犯罪統計的案件數之現象44。根據美國聯邦調查局電腦犯罪特勤組的統計,
約有百分之八十五至九十五左右的網路入侵犯罪未被發現,而在發現的網路犯罪 案件中,亦只有百分之一左右的案件為偵查機關偵辦45,顯示網路犯罪之犯罪黑 數非常嚴重。分析其原因,除了網路犯罪本身具有隱匿性不易查覺外;另外網路 犯罪被害人為保護名譽、保守秘密或認為偵查機關也無法解決之故,而不願意加 以追究。
VIII 犯罪客體多樣化
「網路犯罪」一詞並非單一之法定概念或法定犯罪類型,而是犯罪學意義上 對一種新型態犯罪之統稱,因此犯罪形態多樣化,如前所述包括網路入侵、網路
43參閱李若松著,「殺手攻擊百萬台電腦-史上變種最快,傳播速度驚人,歐美災情嚴重,亞太 感染趨緩,可能影響三億台電腦」,聯合報,生活 A6 版、二○○四年五月五日。
44犯罪黑數發生的原因,有學者臚列主要七種原因:一、行為人與被害人根本不知有犯罪的發 生;二、當事人為了庇護犯罪人或是出於投鼠忌器的心理,而不願提出告訴;三、被害人可能 擔心遭到報復或難堪,而不敢提出告訴;四、被害人可能對司法機關缺乏信心,而不願提出告 訴;五、社會大眾缺乏正義感,而不會舉發;六、警察機關的吃案;七、警察機關不能破案,
而使犯罪案件成為懸案。參照林山田、林東茂合著,「犯罪學」,八十八年八月增訂三版,第 一六七至一六八頁。
45參閱馮震宇著,同前註9 書,第三三八頁。
29
散佈病毒、網路色情、網路誹謗、網路恐嚇等等不同態樣,相對地,犯罪客體
(受害人)亦因而多樣化。
IX 網路犯罪偵查困難
網路上傳遞的訊息是由數字 0 或 1 組成,必須經過特定演算法轉換後,才能 以肉眼辨識內容;而且網路犯罪行為人多是以「代號」在網路上實施犯罪,使用 密碼又不斷變更,偵查人員不易過濾出行為人身份。再加上網路犯罪通常須經過 一段時間後才能既遂其犯罪目的,致行為與結果存在時間差,相關犯罪證據蒐證 困難;更何況網路犯罪偵查過程中,原本即存在可能涉及多國偵查管轄的棘手問 題以及檢、警 調人員缺乏電腦或網路的專業知識與不熟悉網路偵查相關要領的 窘境,致使網路犯罪偵查作為盲點重重,偵破率始終無法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