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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資料範圍應包括付款資料

5.2 立法重點

5.2.2 強化協助義務

5.2.2.3 使用者資料範圍應包括付款資料

網路偵查的第一步驟就是要清查過濾行為人的身份,而清查身份的方式就是 透過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調閱使用者的資料,包括申請連線帳號、免費電子郵件、

免費網站所登記之資料,惟由於前述使用者資料由於業者無法認證,導致偵查單 位調閱到的使用者資料根本是錯誤的,而無法繼續偵查下去。事實上,在傳統犯 罪偵查實務中,偵查機關向電話業者調閱電話申登資料中,申請「預付卡」所填

197同前註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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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資料大多不正確,即使申請「易通卡」,其個人基本資料與實際使用人之基 本資料也常不符合的情形。為解決用者申請資料及實際身份無法吻合的問題,交 通部電信總局要求電信業者對新申裝用戶,全面實施「雙卡」身分證件查核措 施,換言之,國人申請電信服務必須同時出示「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其他 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接受查核198,惟電信業者缺乏辨別申請人真實身份之能力,

縱使拿出的證明文件均是偽造的,電信業者亦無法發覺。更遑論,目前網路服務 提供者提供免費電子郵件及網站之申請,均是在網路線上直接填寫個人資料辦 理,根本無須提出任何證明文件,更是無從稽查申請人之實際身份。

因此為了有效查明使用者的身份,美國愛國者法將可以調閱的使用者資料擴 大到客戶付款的資料199,按取得使用者的金融資料,是除了以現金方式支付外,

如果係以轉帳或是刷卡方式,均會有相關信用卡資料及銀行帳戶資料,由於這些 金融資料牽涉到金錢,其正確性較高,故得以做為偵查機關辨別嫌疑人身份之 用。本文建議應仿照美國愛國者法案,擴大偵查機關得調閱的使用者資料範圍至 用戶的付款資料。

II 適用要件

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除為私人隱私權外,亦具有財產權對外存在之形 式,均應受保護,原則上對於上開財產權政府應避免干涉介入,於例外情況下,

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政府並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如司法警察機關之犯罪 調查,屬於「維持社會秩序」之必要手段,於相關法律規定授權下,得以侵害最 小之方式下,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調閱客戶所留存之金融帳戶資料,所實施之調閱

198參 閱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http://www.dgt.gov.tw/chinese/News-press/93/press-dgtnews-930429.shtml。最後瀏覽日期: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199See USA Patriot Act of 2001 §210 (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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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帳戶資料雖有其必要性,相對於個人之姓名、地址、聯絡方式之隱私權更 深,為避免偵查單位透過一般公文肆意調閱使用者之相關金融資料,而過度侵害 到使用者之隱私權,對於金融資料的調閱的程式200應比調閱一般使用者資料來的 嚴格,本文建議仿照目前偵查機關向金融機構調閱客戶金融資料的方式,其調閱 的程式如下:

i 經單位主管同意

查詢金融相關資料應經單位主管事先核可,以法務部調查局為例,查詢金融 相關資料前,必須經該局局長(副局長)審核認定為必要者,始可以正式公文向銀 行調閱相關資料。

ii 基於偵辦案件之需要

調閱金融相關資料的目的,必須是出於辦案需要,並且調閱公文內容中,必 須載明調閱的目的係為偵辦案件需要,同時註明案由。

iii 調閱對象應為特定之帳號

調閱金融資料乃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的行為,必須審慎為之,若允許偵查機 關調閱不特定對象之金融資料,係過度擴張偵查機關的調查權力,因此必須限定 某特定對象。例如偵查機關只能調閱某特定電子郵件帳號之金融資料,而非針對 某特定人調閱相關金融資料。

iv 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有留存者為限

網路用戶付款的方式不限於使用信用卡或轉帳,且網路服務提供者並無任何

200目前調閱金融資料程式,係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二○○五年三月二日公佈之「重 新發布司法等機關向銀行查詢客戶存放款等相關資料之規定」辦理。參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oma.gov.tw/ct.asp?xItem=219890&ctNode=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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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限定用戶付款的方式,故網路服務提供者不一定會留存用戶之金融資料,因 此偵查機關調閱金融資料只能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有留存之資料為限。

5.2.2.4 自願揭露已儲存之通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