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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權發展與科技保護措施

第五章、 售後市場之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四節、 修理權發展與科技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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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修理權發展與科技保護措施 第一項、修理權之發展

在過去幾年,一個新的消費者運動興起,稱之為修理權(Right to Repair),主 要推動的組織為2013 年成立的修理聯盟(Repair Association),是一個 2013 年成 立的聯盟,立基於先前PARTS 法案之努力,修理聯盟更進一步推動有關電子產 品之修理,此組織過去稱為修理數位權利聯盟(Digital Right to Repair),其組成之 成員包含許多會因為修理權受保障而獲利的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廠商,除此之外亦 有獨立的消費者。修理聯盟認為,過去雖然修理之行為不會構成侵權行為,然而 消費者仍然因為許多限制而無法落實修理行為,且自由而獨立的修理及再次使用 對於消費者而言會是更有效率的做法,因此該組織提倡,作為消費應有權向購買 產品之公司取得:

(1) 資訊:消費者應該有權針對修理行為取得產品的文件、軟體及並受到合 法權利之保障,因消費者有權決定想要信賴誰去維修這樣的產品。

(2) 零件及工具:消費者有權公平接觸修理產品零件服務及工具,包含修理 的方法。

(3) 修理及再次使用的解鎖:消費者應有權在維持產品之範圍內解鎖並修改 軟體及韌體。

(4) 修理產品:設計者應修改其設計使得產品更容易被修理或回收。200

具體實踐上,修理聯盟爭取著作權法上違反科技保護措施之豁免、汽車、電 子產業及之豁免均多有努力,將分別論述如後。

200 Repair Association, available at: https://repair.org/association (last visited at: 201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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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著作權法上違反科技保護措施之豁免

在過去對於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商最大的著作權法上威脅包含科技保護措施、

重製權、改作權等著作權法上規定 201,此外依照著作權千禧年法案第1201 條之 規定,未經授權之利用著作並科技保護措施的破壞,將會構成違法行為。台灣法 相應之規定則規定於著作權法第 80-1 條,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不得移除或變更,80-2 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 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我國法 則於80 條之 2 設有由授權之主管機關之定之豁免規範,此類規範之目的在於避 免限制破解科技保護措施之舉措過當導致對於消費者權力的破壞。

2. 美國

美國國會圖書館會在每三年針對豁免科技保護措施破壞之著作類型,並進行 更新,除非有重大的變化,由國會圖書館進行修正,否則過去三年以允許的著作 類型不會受到影響。

修理聯盟的運動成功爭取國會圖書館及著作權辦公室的認同,再次維持修理 產品對於著作權的免責,並擴大及於聲控產品,美國著作權辦公室認同了修理聯 盟的理念認為消費者應該要有權去修理自己的產品,其行為也可能包含破解科技 保護措施,此外若聘請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商修理,也不會有違法的疑慮。美國著 作權辦公室(US Copyright Office)同意該組織之見解認為消費者有權去修理自己 的所有物,該豁免系認為即使該修理的過程會破壞軟體的保護措施,也認為若將 產品交由非 OEM 廠商或原製造商進行下行為,可豁免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之違法行為。202

201 17 U.S.C. § 106(1)-(5)

202 Haim Gartecberg, New copyright exemption let you legally repair your phone or jailbreak voice assistance, available at: https://www.theverge.com/circuitbreaker/2018/10/25/18024332/us-copyright-office-right-to-repair-dcma-exemptions (last visited at: 2019/12/4)

(unlocking)。

4.智慧型手機及其他行動裝置之越獄(jailbreaking)行為。使用者得利用外部工具取得系統最高權

用行為合法化,參考網址: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4&tp=0&i=72&d=7074 (last visited at: 201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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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裝置,包含器具、電腦、玩具及其他物聯網裝置,此外豁免規範也允 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尤其是汽車在修理商針對診斷、修理進行合法的 修改,此次豁免之範圍包含取消當前禁止破解科技保護措施,更重要的 是這部分也包含取得遠端診斷數據,亦即第三方再處理商可合法取得該 數據並進行研究與測試。

上述行為雖非屬於傳統意義上的修理,惟仍屬於獨立第三方再處理商可能會 涉及之行為,故此次美國國會圖書館對於科技保護措施之修正,對於獨立再處理 商實屬有利,不過再處理之方式及型態仍然受到限制。這些豁免行為並未包含修 改該著作以提升產品之機能,故若獨立第三方再處理商透過回收並破解科技保護 措施,以提升產品效能時,並不屬於此次豁免之範圍。對於駭客及喜歡做些小發 明的人來說,並不算是勝利。204

這些豁免並不包含遊戲機修理行為:針對類似PS4 或 Xbox 之遊戲機,其修 理行為並沒有包含在內,這也使得這類產品之維修設及軟體部分仍須由原製造商 或授權維修商進行,而無法降低相關之費用。此外修理之產品僅限於上述所列之 產品,即手機、家電及機動陸地車輛,因此航空產品跟醫療設備等產品都不包含 在內。205

此外在閉環供應鏈涉及之行為,依照美國著作權法第106 條第(1)、(2)、(3)、

(5)款之行為,著作權人有權重製、根據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準備衍生性著作、透 過出售或出租向公眾散布著作及公開展示相關著作,然而消費者之權利仍受到終 端使用者授權合約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s ("EULA")之限制,這表示消費者

204 Elliot Williams ,DMCA Review: Big win for right to repair, zero for right to tinker, available at:

https://hackaday.com/2018/10/26/dmca-review-big-win-for-right-to-repair-zero-for-right-to-tinker/#comments (last visited at:2019/8/27 ).

205 See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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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獨立第三方再處理商為了完成再處理行為而為破解科技保護措施、重製、改作 軟體著作之行為仍處於風險之下,故修理聯盟仍倡議,應透過修法以保障消費者 之修理權。206

3. 我國情況

而我國著作權法第80 條之 2 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 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其 中「其它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情形」規範在2006 年公布的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 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13 點,包含(二)因電腦程式之硬體鎖故障、損壞 或淘汰,致無法進入該程式者。(三)因電腦程式或數位內容產品所使用之格式業 已淘汰,須使用原有媒介或硬體始能進入該程式或產品者。方屬適法之破解科技 保護措施,然而觀察上述之規範僅限於產品故障、損壞或淘汰之情況才有適用,

且適用之目的亦有限制,並不及於一般性越獄之情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 件 1001219 號函也說明「來函所詢在蘋果電腦出產的 IPHONE 或 IPAD 進行越 獄,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第80 條之 2 第 1 項之防盜拷措施規定一節,本局…

會議結論為:「iPhone 作業系統上韌體的認證程序雖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8 款「防盜拷措施」之定義,但個別消費者購買手機後修改韌體程式之

「越獄」行為,如其目的係為增加自己手機作業系統的相容性,參酌美國著作權 局於 2010 年 6 月 27 日決定將其列為美國著作權法第 1201 條(a)(1)(C) 「科技保 護措施」之例外事由(相當於我國著作權法第80 條之 2 第 3 項第 9 款之規定),

亦應認為有著作權法第80 條之 2 第 3 項之規避、破解防盜拷措施免責規定之適 用,惟未來主管機關應修正「著作權法第80 條之 2 第 3 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 13 點「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情形」,將納入「越獄」行為之免責規定,以臻明確。」

206 Right to repair association, available at: https://repair.org/legislation (last visited at: 201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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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述電子郵件函可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為我國之主管機關並未更新科 技保護措施之「著作權法第80 條之 2 第 3 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對於第三方 獨立再製造來說,為了修理或增進產品之相容性而進行破解科技保護措施之行為,

仍屬有違法風險。

第三項、修理權法案之新發展與潛在影響

在修理權法案方面,美國直到2019 年 5 月止共有 20 個州之議會均開始討論 修理權法案,儘管有些州為了使修理權法案符合過去的電子耗費回收法案,有修 正了修理權法案之架構,不過各州的法案核心大致類似,本文簡要介紹法案之內 容。該法案之設計模型包含四個部分 (1)要求原製造商揭露產品允許被修理之訊 息:雖然在資訊領域有些方法可以修理電子設備,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商也可能可 販賣維修之設備,然而卻可能會違反智慧財產權法,故認為需要明文之保障。 (2) 要求修改零件資料應被揭露,使消費者便於修理:此法案要求OEM 廠商揭露診 斷、維持或修理商品的文件,因為即使透過逆向工程,修理及再製造的資訊依然 很難獲得,這對於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商是一個很大的阻礙,故這個要求將有助於 獨立第三方再處理商之發展。(3)強制要求揭露允許資訊安全保護被重設:(4)禁 止包含此類條款之訊息出現在供應商和OEM 廠商之合約中 207

本法案相關的範圍限定在所有的數位電子設備,定義為:任何產品依照其功 能全部或部分屬於數位化,而包含或附隨於產品中。208這個定義可以涵蓋相當多 的電子產品,惟修理權法案排除了汽車相關的產品,汽車產品在修理法案的定義 係指於街道或高速公路上運送人或財產的產品。209另一個重要的有關本法案的定

207 See id.

208 Grinvald, Leah Chan and Tur-Sinai, Of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the Right to Repair (2019).

Fordham Law Review, Vol. 88, Forthcoming; Suffolk University Law School Research Paper No. 19-4.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srn.com/abstract=3317623 or http://dx.doi.org/10.2139/ssrn.3317623

209 Repair Org., Legislative emplate, at Sec. 3(a), (b), https://repair.org/s/Rightto-repair-Model-state-law-7-24-18.docx (last visited at 201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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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性規定是「所有權人」,係指購買或租用電子設備的人,意即將企圖透過租賃 之方式規避修理權法案之行為也囊括在內,原製造商不能以商品未售出為理由規 避修理權之適用。

第四項、醫療產業修理權之發展

本文第二章述及,醫療產業閉環供應鏈的主要進行修理與再製造之產品為超 聲波、X 光機、核磁共振儀器等產品。在過去 20 年間,美國主要透過醫療器材

本文第二章述及,醫療產業閉環供應鏈的主要進行修理與再製造之產品為超 聲波、X 光機、核磁共振儀器等產品。在過去 20 年間,美國主要透過醫療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