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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閉環供應鏈運作與產業發展

第四節、 閉環供應鏈成員之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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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的表現,重新處理(Reprocess)醫療儀器及再製造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儀器(Single Use Device)的流程一樣,依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的規定都屬於再製造的一環。

這兩年被高度討論的醫療影像儀器是最常被以再製造技術重新整理售出的 部 分 , 包 含 核 磁 共 振 成 像 產 品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超聲波 (ultrasound)、電腦斷層掃描(computed tomography (CT)、X 光機(X-ray)等儀器,

醫療影像儀器不論對買方或賣方都是資本密集產品,由於儀器本身涵蓋先進的技 術,儀器造價通常昂貴,時常在百萬美金以上,屬於低風險之產品,此類產品的 再製造通常會將產品重新製造、拆解和檢查,並恢復到可再次狀態並提供給醫療 院所使用。

統整前述各閉環供應鏈產業售後市場之發展,均可發現該市場不可謂不龐大,

且相關產業之發展不論是汽車、電子、醫療等產業,不論是授權之OEM 廠商或 獨立第三方再處理商之發展均屬快速,且亦可以整理出閉環供應鏈成員間之互動 模式。

第四節、閉環供應鏈成員之互動

在閉環供應鏈中,原製造商與再處理商一般處於競爭又合作的關係,由於原 製造商因法令限制或售後服務之原因,本即有保固、修理等翻新之需求,通常品 牌商會將此部分業務交由代工服務廠商進行,代工廠也可能因此發展新的再製造 業務;此外,再處理的服務提供者也可能是與原製造商完全無關的第三方服務提 供者,透過收購已耗盡生命周期的產品進行翻新或再製造工作,統合上述之研究,

並根據再處理服務提供者性質的不同,我們可歸納其營運模式包含獨立第三方再 處理模式及代工回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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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立第三方再處理模式

圖五、獨立第三方再處理模式(本研究製作)

所謂獨立第三方再處理模式,係指與原製造商無契約關係或合作關係之第三 方服務提供,於自行收購或取得市場上的產品後,獨立的進行再處理之工作。以 醫療儀器產業為例,在2000 年之前,第三方再製造服務提供者佔有了整個市場,

並提供混合性的解決方案,這些再處理商多半是中小企業,針對產品提供翻新及 再製造的方案,並再次售出該產品。由於醫療儀器造價昂貴,有些第三方服務提 供者會在回收儀器後將產品出售給較為落後的國家進行銷售,抑或是再次銷售55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在市場上的優勢是由於未和原廠有直接的關聯,其商業拓 展較不會受到限制,然而,也因為沒有合作關係,其取得技術較為困難,第三方 或獨立的再處理商通常必須透過原始設備的製造商或醫院及檢驗中心獲得該產

55 R. Canan Savaskan, Shantanu Bhattacharya, Luk N. Van Wassenhove, (2004) Closed-loop supply chain models with product remanufacturing,

https://pubsonline.informs.org/doi/abs/10.1287/mnsc.1030.0186 (last visited at 20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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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技術核心,或透過其與OEM 的合作關係取得關鍵技術,或僅能自行開發再 處理技術。

二、代工回收模式:

圖六、代工回收模式(本研究製作)

所 謂 代 工 回 收 , 一 般 是 與 原 製 造 商 有 契 約 關 係 的 代 工 製 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OEM )公司將用過的產品進行再處理工作,這類公司可 能自行、或因與原製造商的合作關係,會將回收翻新的產品銷往開發中國家獲取 利潤,或是由第三方進行回收再製造的工作。以醫療儀器為例,其再處理服務早 年是以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為主,到了2010 至 2011 年間,許多醫療儀器大廠開始 投資或自行設立OEM 工廠投入再製造醫療影像儀器並進入市場。在醫療影像產 品生命流程中,通常由醫療院所第一次購得產品,享有產品的第一次生命週期,

在產品用盡後,由大型的OEM 或獨立的再處理商進行回收再製造的工作,在再 製造的領域,OEM 公司通常會在完成儀器租賃後從最終用戶處獲得技術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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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的,最近的趨勢是這些再處理商更傾向透過向影像檢驗中心或醫院獲得用過 的產品來取得核心技術進行再製造或翻新56

從趨勢上來看,驅動再製造或翻新的因素在於相關新技術的發展,這個領域 的技術發展速度快速,因此造成了購置新儀器的速度很快,舊有機型仍未用盡使 用期限,這個特性促進了再製造領域的蓬勃發展。有趣的是,隨著OEM 公司投 入再製造市場,其所提供的服務及模式不再僅限於產品的銷售,而是以整合服務 的形式作為銷售的方法,這個發展亦符合了循環經濟體系下之「產品即服務」之 發展模式,不論產品是全新機或翻新機,這個模式在此領域都非常盛行,對OEM 公司來說,提供持續提供產品的服務是維繫客戶關係的重要工作,對於獨立第三 方再處理商來說,則是如何爭取更多權益並為消費者帶來更多平價的服務。

第四項、閉環供應鏈中的再處理行為

除法律另外有規定的產業外(例如醫療產業),這些再處理之行為在各國並未 特 地 以 法 律 明 定 其 定 義 , 以 美 國 為 例 , 僅 於 聯 邦 貿 易 組 織(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行政規範要求翻新產品及重新組裝之產品必須特別標註。

從閉環供應鏈的角度來說,再處理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翻新(refurbished),和 再製造(remanufactured),在歐盟法下兩者的區分較為明確,翻新與再製造在歐盟 法下有明顯而重要的區分,翻新是指將產品重新修理、清潔並更新該產品到合於 相關的安全等級的狀態,大部分的產品都會被要求要與原產品的新品有一樣的狀 態;再製造則是將原產品進行修理或將部分的零件進行升級,並使該產品可比原 本的產品來得「更好」。在美國的規範下,分類則較不明確,所謂的再製造,係 指「任何人針對已完成的產品處理、翻新或重新包裝,並且改變完成品的產品表

56 See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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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安全規範或預期用途」的行為,就可稱之為再製造57

一、再處理行為:

根據英國標準組織(British Standard Institution)發布的 BS8887-2:2009,就再 處 理 產 品 之 流 程 分 成 再 製 造(Remanufacture) 、 重 建 (Rebuild) 、 重 新 組 合 (Reconstruct)、翻新(Refurbish)、修復(Renovate)、修理(Repair)、更新(Renew)、修 改(Rework)、恢復(Restore)、重新使用(Reuse)、回收(Reclaim),其中,僅有再製 造(Remanufacture)後的產品效能可能會優於全新產品,翻新(Refurbish)產品效能 會低於全新產品、其餘分類的處理結果,產品均會低於或等於全新產品。58零件 透過這些行為流程後重新安裝到產品上,另外,零件也可能用在不同用途,包含 重新利用(Repurpose)、回收(Recycle)及處置(Dispose)。

57 睿信致成顧問有限公司,全球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業與市場概述,

http://www.acgmc.com/Content/201711087431.html (last visited at:2019/7/7).

58 APRA Europe, Remanufacturing Terminology, Remanufacturing Term Guideline (2012),

https://ec.europa.eu/research/participants/documents/downloadPublic?documentIds=080166e5a4bc789 8&appId=PPGMS (last visited at: 20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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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英國標準組織之定義外,美國及歐盟對翻新行為並無法律上官方的 定義,而係仰賴各方研究之定義。然而根據研究累積且重複使用之定義,所 謂翻新(Refurbished)係指產品上為大量美觀上的進步,可能包含將產品處理 得和新品一樣,但功能上僅限於有限的進步 59。修理(Repair)係指針對已經 有錯誤的產品,若產品的機能有機會修正錯誤,即可稱為修理,而幾乎所有 的翻新及修理行為無法使產品恢復到標準,且給予的擔保僅針對修理錯誤的 部分,修理程序涉及的工作則少於再製造(Remanufacturing) 及重新組合 (Recondition) 60

59 Triple Win: The Economic,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Case for Remanufacturing, The Economic (2014), https://www.policyconnect.org.uk/apsrg/research/report-triple-win-social-economic-and-environmental-case-remanufacturing (last visited at: 2019/12/4).

60 David A.P. Paterson, Winifred L. Ijomah, James F.C. Windmill, End of Life decision tool with emphasis on remanufacturing, Journal od Cleaner Production 148 ,653-66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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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製造行為:

而其中再製造(Remanufacture)之定義為:回收產品使其恢復原先產品之 狀態,且該狀態必須等同或優於全新製造的產品,並提供保固。大部分研究 或組織提出對於「再製造」的定義均未逾越英國BS8887-2:2009 的範圍。且 此規範也影響到了美國 2015 年的汽車維修節約法案及歐盟 2015 年發布的 循環經濟實施計畫對於再製造的定義61

1. 美國

美國在2015年發布了聯邦汽車維修節約成本法案(Federal Vehicle Repair Cost Savings Act of 2015)62,其內容是有關於藉由鼓勵使用再製造產品並以 達成降低維修成本的目標,其中在第3 條對於「再製造汽車零件」一詞定義 為一個汽車零件,包含引擎、變速器、發電機、啟動機、渦輪增壓器、轉向 或懸架零件)已經被恢復到如同全新或是更好的狀態,且其經過一定的標準 化工業程序並符合一定的技術規範,且有完整的保固之產品,稱之為再製造 零件。

由上面的定義可知,再製造(Remanufacture)一詞在美國的汽車產業似被 定義為將產品進行一定的工業程序後,使其恢復到與新品相同,或是更好的 狀態,並且須符合一定的技術規範,就可稱之為再製造。

2. 歐盟

鑒於歐盟成員國間調查的複雜性,儘管在製造一詞有一定的定義存在,

但不同狀況下使用「再製造」一詞時可能有靈活的定義。所謂再製造

61 See id.

62 Federal Vehicle Repair Cost Savings Act of 2015,

https://www.congress.gov/114/plaws/publ65/PLAW-114publ65.pdf (last visited at: 2019/12/4)

在2014 年,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下稱「歐盟執 委會」)決定撤回其對於耗費的立法提案,針對循環經濟採用一種全新的工 作模式。2015 年底,歐盟執委會提出的循環經濟實施計畫 (Closing the loop - An EU action plan for the Circular Economy),其中再製造被認可為循環經濟 之一部分65,並說明「再製造是很具有潛力的一個領域,已被應用在汽車、

63 Remanufacturing Market Study, European Remanufacturing Network(2015),

https://www.remanufacturing.eu/assets/pdfs/remanufacturing-market-study.pdf (last visited at:2019/7/20)

64 supra note 63, p.4

65 Communication for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Closing the loop- An EU action plan for the Circular Economy,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52015DC0614 (last visited at: 2019/12/4)

66 核心翻譯自 “Core”一詞,係指已經損壞或需要翻新的產品,請見 Workshop Report Promoting Remanufacturing, Refurbishment, Repair, and Direct Reuse (2017),p.5,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international_issues/pdf/7_8_february_2017/workshop_report_Brussel s_7_8_02_2017.pdf (last visited at: 2019/12/4)

67 APRA Europe and ReMaTec (RAI Amsterdam),Three Key Aftermarket trends that challenge warehouse distributors and wholesales,

https://cdn.ymaws.com/apra.org/resource/resmgr/news/rematec_three_key_trends.pdf (last visited at:

20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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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原產品或更好之水準,且再製造產品須與新品一樣受有保固,這整體的行 為流程,稱為再製造。

為了明確區分閉環供應鏈中之「再處理」之行為,本文將所有將既有產 品回收並修理、翻新或再製造的行為,統稱為再處理;至於翻新與再製造的

為了明確區分閉環供應鏈中之「再處理」之行為,本文將所有將既有產 品回收並修理、翻新或再製造的行為,統稱為再處理;至於翻新與再製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