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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售後市場之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三節、 營業秘密保護與售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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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狀況之下,其工作仍有窒礙難行之處,若無特別的豁免條款,獨立第三方再製 造商亦仍繼續受到原本授權合約之限制或根本無法再授權,原製造商也因而可以 透過終端使用者條款(End User Licensing Agreement)之限制繼續控制售後市場。

第三節、營業秘密保護與售後市場

除了專利權、設計專利、著作權法及科技保護措施等規定外,原權利人也可 能透過保密合約與營業秘密法之規範控制售後市場之利益。

以美國2011 年判決的 AvidAir Helicopter Supply Inc. v. Rolls Royce Corp191案 為例,Rolls Royce 即成功透過營業秘密管理之方式繼續控制售後市場,這樣的管 理方式對於需要特殊驗證的產品相當具有成效。Rolls–Royce Corp.是一間開發並 製造Model 250 引擎之公司,該引擎用於民用與軍用航空器。在 1994 年前,Rolls–

Royce Corp.之前身 Allison Engine Co.並未加管制其有關修理引擎及其售後市場 之技術資料。這導致第三方再製造商之發展。AvidAir 是一間密蘇里州的公司,

於 1994 年進入修理的市場。AvidAir 之業務是針對壓縮機外殼的大修,這屬於 250 型引擎三塊模組的一塊192

聯邦法規規定,大修過的引擎需送回服務中心給予認證。為了得到250 型引 擎引擎之 認證,所 有 維修廠商 需要遵照 聯 邦航空行政規則(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之規定程序才能拿到認證。針對 250 型之引擎,其認證由 Allison,

即併購後之 Rolls–Royce Corp.發行的經銷商大修資訊信件(Distributor Overhaul Information Letters ,下稱 DOILs)進行修理,而 Rolls–Royce Corp.會定期更新該

191 AvidAir Helicopter Supply, Inc. v. Rolls Royce Corp.,663 F.3d 966, 969 (8th Ci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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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冊,由於。然而,由於Allison 並未限制早期版本的重新發行,因此 AvidAir 在 1990 的某個時候從各種渠道得到 DOIL 第 1 至 7 版193

1994 年,Allison 重組其針對 250 引擎之售後服務,透過向 25 個授權維修中 心,並給予 DOILs 及其他技術資訊進行修理,並與這些授權維修中心約定這些 資訊屬機密資訊,禁止傳播揭露,並應在合約關係終止後繳回所有文件,Allison 也開始針對 DOILs 撰寫權利保留之字樣及相關文件。由於 AvidAir 並非授權維 修之廠商,其無權使用或獲悉最新的DOIL。然根據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的調查,AvidAir 確實有在未得 AvidAir 的同意下取 得DOIL 的影本。Rolls-Royce 要求 AvidAir 停止使用 DOIL24 第 13 版。其後 FAA 便發現AvidAir 並未遵循最新版的 DOIL 指示進行工作194

2006 年 9 月 29 日,AvidAir 在密蘇里州西部地區提起訴訟,其要求法院宣 告Rolls-Royce 的 DOILs 並非營業秘密,並宣稱 Rolls-Royce 違反反托拉斯法並 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干預。根據AvidAir 的說法,DOIL 24 修訂版 13 與早期的公 開修訂版基本相同。 2006 年 10 月 2 日,勞斯萊斯(Rolls-Royce)在印第安納 州南部地區對 AvidAir 提起訴訟,主張 AvidAir,違反《蘭納姆法案》商業秘密 規定195

2009 年 6 月 20 日,AvidAir 從 Precision Air Power 那裡獲得了完整的技術資 料庫,後者是勞斯萊斯授權修理中心的一個分支機構。依靠此次收購,AvidAir 提出了一項重新考慮地方法院2009 年 6 月 23 日命令的動議,並提出了一項允許 修改申訴的動議。 AvidAir 辯稱,其購買 Precision 之事實證明,AMC 發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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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l 250 引擎有關的信息之權利並未受限,因此該信息屬於公共領域。法院認 為,AvidAir 之主張與文件中的所有權聲明以及勞斯萊斯的 AMC 協議(根據該 協議,Precision 不得披露機密材料)與該論點相矛盾。地方法院的結論是,修改 訴狀的時間已經過去了,2009 年 9 月 23 日,法院完全否決了 AvidAir 的動議,

而認為AvidAir 應對於 Rolls Royce 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陪審團做出應賠償 35 萬美金之判斷,並否決AvidAir 之其他主張。AvidAir 因而上訴196

上訴審法院重新審酌 DOILs 之資訊可供公眾找尋及新的所有權資訊,法院 認為這些修理資訊之彙編結合了保密資訊及非保密資訊仍然具有價值,只要該結 合包含了具競爭力的優勢,且並非容易確定。彙編之價值並不僅限於其秘密資訊 之多寡,更因為企業在其中耗費之時間、努力並耗費金錢使得該企業更具有競爭 力優勢。這個價值並非基於有多少資料並非由公眾可取得,儘管所有資訊都可由 公眾取得,一個特殊結合的資訊仍可增加該資訊之價值,而可被認為屬於營業秘 密197

AvidAir 更主張 DOILs 並未提供獨立的經濟價值,因 DOILs 之彙編並未提 供不同於先前版本之重要的資訊,辯稱從先前版本中並未有任何的工程上進步,

也未有技術上的進展。法院認為,根據過去的判決,儘管營業秘密之存在必須立 基於商業價值,但並不代表需要技術上之進步。不同於專利,需要具備有進步性 始能受到保護,營業秘密僅需該秘密有價值即可,不論是因獨立研究、意外之發 現或逆向工程而得到之秘密,均非不能保護之標的。儘管這些資訊可能因為適當 的手段而被複製,若實際上使用原告所有之設計所開發,被告不能主張該產品均 屬於獨立於原告之產品進行開發。本案中 AvidAir 並未否認 Rolls Royce 針對這 些DOILs 的修正版均是基於 Rolls Royce 自行研究及測試,而 AvidAir 並未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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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逆向工程或研究之時間與成本,其僅是簡單的獲得這些DOILs 而賺取利益,

法院因而認為 AvidAir 之主張並不可採。為了得到 FAA 之認證程序,這些公司 必須上傳引擎之技術資訊,AvidAir 聲稱其可依照一般大眾可接觸到的資訊獲得 認證,即使這是真的,AvidAir 也確實可以這樣做,但 AvidAir 在本案中實際上 並未如此做,而是使用了Rolls Royce 之資料以達到認證之目的198

除此之外,Rolls Royce 也盡其注意義務建立 DOILs 之合理秘密性,實際上 絕對的秘密性並非必要,所有與修理有關之資訊所有權均屬於Rolls Royce 並無 疑問,儘管 AvidAir 聲稱這些資料均可免費在產業中取得,AvidAir 也並未找到 Rolls Royce 有將其營業秘密給予無義務保密之人或對象。最終,法院仍認為這些 DOILs 仍屬於 Rolls Royce 而駁回了 AvidAir 之請求199

由前可知,權利人可透過營業秘密之保護達到繼續維持售後市場利益之目的,

這樣的控制方式在需驗證之產品尤其有用,針對需驗證之產品如醫療器材、航空 機或汽車等涉及安全性之物品,若具備特殊的修理或翻新之再處理資訊,權利人 因其研發努力並針對修理或翻新之資訊加以保護,即使該資訊因為從業人員眾多 可能成為產業易於獲得之資訊,仍不失其營業秘密之價值,而得以使得權利人繼 續控制售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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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修理權發展與科技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