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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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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結論

2017 年 5 月,美國最高法院作出 Impression v. Lexmark 案,對於閉環供應鏈 之成員來說是一個大幅度的變動。第三章述及,過去閉環供應鏈之原製造商及 OEM 廠商可透過清楚且不違法的售後限制,來規避專利耗盡原則之適用,此外 由美國銷售到外國之產品,若經由獨立第三方再處理商再次輸入美國,都可能構 成專利侵權。

Impression v. Lexmark 案之重大結論即是推翻上述二點,美國最高法院認為 專利權人一旦決定是否要售出該產品時,專利權已屬耗盡,不論是否有售後限制 條款均無影響。這並非表示專利權人即閉環供應鏈中之原製造商或OEM 廠商不 能透過契約對相對人主張權利,只是對於非契約相對人,仍應有專利耗盡原則之 適用。此外美國亦因此案全面改採國際耗盡制度。

對於閉環供應鏈組成之成員來說,Impression v. Lexmark 案無疑是重大的變 革,屬於製造商及OEM 廠商之成像供給聯盟(Imaging Supply Coalition)提交之意 見書認為此變動將使專利權人的商業產生劇烈變化,且不利於發明與創新,甚至 也提出因應之方式可能會透過發展並投資新的產品,或透過價格差異或市場區隔、

設計並執行對抗灰色市場之機制、發展內部流程以提升消費者之選擇並控制 OEM 廠商之品質及提高第一次銷售價格專利之授權金。同屬製造商及 OEM 醫 療儀器製造商聯盟也認為此次判決導致技術研發無法獲得更好的回收,因此會考 慮調漲第一次售出之價格,這也使得醫療產業可能面臨成本上漲之風險。

而屬於第三方再處理商之汽車聯盟及國際影像技術顧問提出之意見書中則 提及雖然專利耗盡之風險已經被解決,然而耗盡原則並沒有完全適用在汽車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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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等終端使用者即消費者身上,由於消費者一般都購買的產品都有附帶開軟體著 作,且著作權的耗盡範圍不會受到銷售而受影響,這使得獨立第三方再處理商在 面臨原製造商的競爭之中,依然蒙受訴訟之風險。此外醫療儀器再處理商聯盟也 提出意見書,認為 Lexmark 案之新見解可以使獨立第三方再製造不再面臨售後 限制導致的風險,也可以從國外進口合法之零件進行再處理,因而認為Lexmark 案之見解可以促進售後市場之競爭。

對於閉環供應鏈售後市場之影響來說,有許多學者都提出 Lexmark 案件導 致之影響,由於Lexmark 案件並未限制不能以合約方式控制售後市場,因此原製 造商仍可能透過合約規範繼續控制並限制消費者的權利。此外合約文字也可能是 爭點,由於原製造商可能透過合約文字設計其移轉佔有僅是一種授權或基於其他 理由的移轉。而對於權利人來說,由於專利耗盡原則,要求產品需要「售出」作 為條件,使得第一次從原製造商或OEM 廠商將產品移轉給消費者的原因至關重 要,究竟是銷售或是授權應有不同之解讀,而法院實務目前也未將授權也可能使 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商再次蒙受專利侵害之風險。不過比起以往可透過售後限制及 地域限制規避專利耗盡,已屬對獨立第三方再處理商有利。

Lexmark 案件之見解對於其他國家而言,目前並未造成特殊之影響,在售後 限制部分,歐盟依然採取區域耗盡理論,即專利耗盡之區域範圍僅限於歐盟地區,

因此若於歐盟以外地區售出之產品再次輸入到歐盟時,將構成專利權之侵害。而 在售後限制之部分,歐盟法院並無以合約條款限制專利耗盡範圍之見解,故 Lexmark 案件於此部分僅是與歐盟同其標準。

在設計專利部分,除前述討論之原製造商或權利人可行控制方法之外之外,

閉環供應鏈之原製造商有可能透過外觀設計專利之保護以鞏固其於售後市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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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儘管歐盟有部分國家立法認為儘管零件產品受到獨立的設計專利所保護,

當修理之部分屬於碰撞件而係為了修理所為之行為時,可以有豁免之適用,然而 這樣的規範並非每個歐盟成員國均採納,即使如英國有採納之機制,其適用範圍 亦相當限縮,在BMW v. R&M 案,法院審理後認為維修免責之規範因歐盟法規 範文字較不明確,仍應限於避免原車廠壟斷售後市場而定。

美國在其2015 年及 2017 年的促進汽車維修、貿易和銷售法案,雖有討論汽 車設計專利之豁免,但因未通過仍未有明確而完整之立法,我國法對此亦無明確 之規範,因此目前對於閉環供應鏈之再處理商來說,修理行為或製造、販賣該單 獨受設計專利保護之零件之行為恐導致違法。

除了設計專利外,在售後市場之控制部分,著作權發展、科技保護措施變成 各閉環供應鏈成員之重要關心之處,且因應修理權之崛起,各方須考量之問題將 更加多元,由於著作權之授權本身並不會耗盡著作權之散布權,因此對於原製造 商來說,依照Vernor v. Autodesk, Inc.案之判決,可以發現只要原製造商(1)明確 說明其所為著作權授權(2)明確限制使用者移轉產品之限制(3)對終端消費者加諸 使用限制時,就可認為其所為行為屬於授權而非銷售,因此原製造商確實可能透 過終端使用者協議禁止消費者再授權給他人,這也使得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商或售 後市場之消費者難以取得著作權之產品授權而難以進行修理或再製造等工作。此 外,尚有科技保護措施之限制,恐致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商之再處理工作曝於風險 之中。

截至2018 年 10 月,美國國會圖書館新增之豁免科技保護措施之規範,與電 子產品相關之部分包含:

1. 可針對語音助理產品(例如 Alexa)進行越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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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將全新的手機(不僅是用過或已耗盡生命周期的)手機進行拆解。

3. 針對修理智慧型手機、家用電器或家庭系統產品之一般性維修豁免,例如若 將可連上Google旗下智慧家居之Revolv之產品進行越獄行為是合法之行為,

類似之行為也及於其他的智慧家庭產品。

4. 為了連結其他電信公司之網絡,針對手機及其他行動裝置之應用程式,所為 之解鎖行為(unlocking)。

5. 智慧型手機及其他行動裝置之越獄(jailbreaking)行為。使用者得利用外部工具 取得系統最高權限,且不受原系統限制而安裝或解除安裝合法軟體。

6. 為了促進電腦軟體的安全性,針對個人擁有之消費性家電、車輛及醫療裝置 所為之軟體相關安全研究與測試行為。

7. 某些需要透過與官方伺服器連線方能正常運作之遊戲軟體,於官方永久結束 營運之後,使用者可自行建立伺服器,供擁有合法軟體的使用者繼續使用,

但此項條款不包含主要內容儲存於官方伺服器之遊戲。

8. 使用者可修改軟體程式,並使用其他的 3D 列印原料,不限於原廠預設之原 料。

由前述美國國會圖書館公布之規範可知,並非所有的產品均受科技保護措施 之豁免,且其目的及範圍均有限制,通常限於安全性之再處理或是不涉及產品本 身改造或再製造之行為始屬合法。然我國有關科技保護措施之豁免規範仍規範不 明,且自2006 年後就從未更新,有檢討之必要。

在汽車產業之部分,由於大部分汽車也都有大量的電子設備存在,因此在有 關安全性檢測之部分,破解科技保護措施之範圍除2015 年公布之包含汽車軟體 之診斷、修理或改裝行為。車主或修車廠等人員得自行診斷、修理或改裝汽車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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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不限於僅有汽車原廠得檢測或變更軟體,尚且包含移除診斷數據或獲得這些 診斷數據而所為之科技保護措施之破解,均屬適法。

然而從上述破解科技保護措施之豁免而論,多是基於維護產品之安全性或是 因為原製造商已無法再提供服務,或本來沒有提供該類服務而設之豁免,但對於 消費者自主修理之權利,或是改造產品之權利,因屬於原製造商核心保護之事項,

尚且無法獲得全面性之修理權保障。

經過修理聯盟及消費者團體等利益組織之倡議,截至2019 年中,已有超過 20 個州之州議院開始探討修理權之立法,該法案之設計要求適用之產業為電子 設備,包含任何附加於硬體之電子產品,且適用對象不僅限於所有權人,並更全 面性的要求原製造商揭露關於產品可允許被修理的訊息,並要求OEM 廠商有關 診斷、維持或修理產品之資訊,即使原製造商第一次並非售出產品,而是透過授 權或提供服務等方式獲利,仍不能規避本法之適用,這個提案對於獨立第三方再 製造商和消費者是更為完整的保護,因不必再受限於專利耗盡原則、著作權耗盡 原則或終端消費者授權條款。

除上述方法之外,營業秘密也將會是閉環供應鏈之權利人對售後市場之控制 重點,從AvidAir Helicopter Supply Inc. v. Rolls Royce Corp 案件來看,即使主張 該類資訊已屬於產業一般通常所知之資訊,因權利人有針對其授權維修廠商進行 嚴格的保密規範,即使該大修商品之資訊包含非營業秘密及營業秘密,只要該資 訊是經由權利人之時間、研究努力而得,並已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時,即應予以 保護,使得權利人Rolls Royce 在本案中仍可透過營業秘密保護其售後市場之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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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為,修理聯盟之倡議並非僅為了保障消費者及獨立第三方再處理商之 利益,且某些立法實屬必要,尤其是揭露產品可允許被修理及相關資訊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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