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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閉環供應鏈運作與產業發展

第五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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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原產品或更好之水準,且再製造產品須與新品一樣受有保固,這整體的行 為流程,稱為再製造。

為了明確區分閉環供應鏈中之「再處理」之行為,本文將所有將既有產 品回收並修理、翻新或再製造的行為,統稱為再處理;至於翻新與再製造的 區分,則採取歐盟法下的分類模式,將「翻新」定義為將產品低於原產品狀 態之行為;將再製造,定義成將產品重新修理和升級,最終變成同級於原產 品或優於原先產品之行為,且享有與原產品相同之保固,以利文章定義上區 分。

惟須特別注意的是,醫療產業的再製造及設備服務與一般對於再製造的 定義有所不同,依照聯邦食品及藥物規範21 CFR part 82 之規定,再製造商 (Remanufacturing)是指對成品設備進行處理,調整,翻新,重新包裝,恢復 或執行任何其他行為以顯著改變成品設備的性能或安全規範或預期用途的 任何人,就可稱之為再製造商,與一般產品對於再製造商之定義之藉由拆解、

恢復、取代原產品之機器零件後,將產品回復到原產品或更好之水準,且再 製造產品須與新品一樣受有保固之定義有所不同,應併與注意,故在醫療產 業相關之用詞,對於再製造之定義,依照聯邦食品及藥物規範之解釋。

第五節、小結

總括而論,本章先對供應鏈管理及閉環供應鏈做初步介紹,從閉環供應鏈中 的再處理行為來看,大致上可以分成修理、翻新及再製造,以醫療儀器產業為例,。

由市場趨勢得知,閉環供應鏈的發展由於循環經濟及環保意識的興起,所涉及的 商業模式隨著循環經濟的發展市場份額連年增加,在趨勢上涉及了商品生命延長、

資源回收再造、產品即服務等模式,尤其在汽車產業及醫療儀器產業呈現極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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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與成長,另外在航空產業、IC 產業、重型機具等產業,閉環供應鏈一直都被 持續的關注,因此對閉環供應鏈的研究有其意義。

在回顧過去有關閉環供應鏈的文獻之後,由於閉環供應鏈領域對專利權研究 不多或假設不正確或不完整,多數研究仍然集中在傳統的供應鏈找尋全面最佳化、

找尋合理價格等決策優化流程,至於專利權,多數研究有將智財風險做為供應鏈 管理的重要思維,但以智慧財產權為核心之相關研究甚少,在供應鏈管理的領域 中討論到智慧財產權往往僅以成本之形式呈現。有些研究甚至所設定的假設已不 符現行法院的見解,因此有關閉環供應鏈的專利權研究有其必要性。

閉環供應鏈售後市場之情況及產品,不論何種產業,大部分的閉環供應鏈之 產品可能由OEM 廠商或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商提供:

(1) 在汽車相關產業,OEM 廠商通常透過授權回收商將耗盡或報廢之核心回 收,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商則是透過核心交易商向修理商或報廢場回收可 被再處理之報廢零件。

(2) 在電子產品部分,OEM 廠商及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商亦各佔有部分之市場,

且有競爭白熱化之現象,OEM 廠商傾向透過在產品中安裝智慧晶片等科 技保護措施使得產品難以被再製造,或透過保固規範,要求消費者將產 品在原廠進行維修,以免喪失保固資格等方式控制售後市場。

(3) 醫療產業部分:一般亦由獨立第三方再製造商與 OEM 廠商進行產品之 維護及修理,除正向的售出產品外,逆向供應鏈涉及將已經到達終端消 費者手中之產品回收、辨認產品、拆解、清潔與修理或進行再製造、以 形成整體的供應鏈。

除此之外,由於閉環供應鏈中的再處理行為態樣廣泛,各國對其定義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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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本章本文除醫療產業外,將所有將既有產品回收並修理、翻新或再製造 的行為,統稱為再處理;至於翻新與再製造的區分,則採取歐盟法下的分類 模式,將「翻新」定義為將產品恢復成原有狀態之行為,並再次售出之行為;

將再製造,定義成將產品重新修理和升級,最終變成完全不同的成品或優於 原先產品之行為,以利文章定義上區分。此外,針對目前觀察到的市場狀況 及商業模式歸納為獨立營運模式及代工回收模式,為後續討論作為準備。至 醫療產業部分,則特別依照聯邦食品及藥物規範21 CFR part 82 之規定,將』

「再製造」定義為對成品設備進行處理,調整,翻新,重新包裝,恢復或執 行任何其他行為以顯著改變成品設備的性能或安全規範或預期用途的任何 行為。

而 在 專 利 層 面 , 美 國 法 上 有 所 謂 可 允 許 修 理 與 不 可 允 許 再 製 造 (Permissible Repair and Impermissible Reconstruction)之理論,此處之再製造 (Reconstruction)一詞與英國標準組織 BS8887-2:2009、歐盟執委會提出的循 環經濟實施計畫 (Closing the loop - An EU action plan for the Circular Economy) 提及有關再製造(Remanufacturing)之定義有明顯不同,前者係指依照專利保 護之範圍,而重新實施該專利而製造或重製行為本身,後者是指將產品進行 修理、翻新等一系列行為後使得產品可以恢復到與全新產品一樣狀態之行為。

儘管兩者定義不同,但結論上卻有相似之處,這也顯示整個再處理過程因為 屬於一種流程,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非無討論餘地,且在專利領域,甚麼 狀況才是不可允許之再製造(Reconstruct),各國均累積許多案例可供參考,

在其他智慧財產權,在遇到類似的個案亦有不同的判斷。而權利人如何在其 中保護自己在售後市場之地位及其智慧財產權,以及立法政策應如何平衡權 利人、消費者及獨立第三方再處理商之權利,本文將詳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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