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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偵查之基本原則與憲法界限

第一節 偵查之意義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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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偵查之基本原則與憲法界限

第一節 偵查之意義與目的

古今中外,人類社會皆面臨層出不窮的犯罪問題,如何有效防範 犯罪的發生,以及犯罪行為發生後的因應作為,是國家(統治者)無 可迴避的責任,犯罪於先,偵查在後,彼此立於對立面,可以說「有 犯罪,斯有偵查」,偵查與犯罪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美國犯罪學家 赫胥(Travis Hirschi)「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9認為 犯罪是人類的本能,若缺少法律控制與社會環境制約,人就會傾向於 犯罪,此與 2,500 多年前中國儒家荀況所主張的「性惡論」遙相呼應。

惟人類的本性究係「性善」或「性惡」,側重於偏差行為或犯罪行為 發生原因的討論,學者專家各有的論,是一個具高度爭議的哲學議 題 10,非本文所欲探究的重點,蓋犯罪發生後執法單位所採取之一連 串相對應作為,皆與偵查實務與學理有關,無涉哲學抽象討論。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 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亦即檢察官因告訴、

告發、自首及其他情事等特定條件下具有偵查權,惟偵查之具體內涵 為何?此「偵查」與同法第 228 條第 2 項所規範之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二者在法律定義與實務運作是否一 致?有無區分之實益?是我們進一步檢視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 互動關係前,必須先予釐清之概念。

何謂「偵查」?依據我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偵查不僅為檢察機關 提起公訴前必經之程序,亦係檢察機關為緩起訴或不起訴前之必要過

9 原稱之為「社會鍵理論(Social Bond Theory)」。赫胥(Travis Hirschi)在其 1969 年所著「犯 罪之原因(Cause of Delinquency)」一書中,以該理論說明人與家庭、社會、群體之間連結關 係(包括「依附(attachment)」、「承諾(commitment)」、「參與(involvement)」與「信念(belief)」

等 4 要素)的強弱,與個人是否會從事社會偏差或犯罪行為有正比例之關聯。

10 林山田、林東茂,犯罪學理論,三民書局,頁 157,1995 年 8 月,增訂初版。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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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有學者認為偵查係偵查機關為確認犯罪是否存在,與查明特定案 關嫌犯,而代表國家實現刑罰追訴權所為之各種執法行為 11;有謂偵 查係指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知悉犯罪存在而開始調查犯罪事 實,鎖定犯罪嫌疑人,並蒐集犯罪證據之刑事程序 12;或謂偵查機關 就所管轄之案件,依據法律所進行的專業調查工作 13。從以上可知,

偵查之定義或各有不同,惟一般而言應包含兩個層次:一是證據蒐 集,強調偵查機關於主觀認知犯罪嫌疑存在時,基於發現真實而蒐 集、保全人證及物證等各類證據之作為,以確認犯罪嫌疑人為何人及 涉案程度 14,二是證據篩選,為使偵查中之客觀事實認定與蒐集、保 全之人證及物證等內容確實一致,具有訴訟法之證據能力,而為法院 所承認得作為未來判決之依據,或由檢察機關作為未來提起公訴或為 不起訴處分之判斷依據,兩者並無時間先後之分,15均為偵查之重要 內涵。

易言之,證據蒐集涉及偵查之人力、能力及技術,重在偵查之犯 罪事實與合目的層面,實務上多由司法警察(官)負責;證據篩選則 因涉及偵查過程之監督、適用法律之專業與法庭活動之準備,強調的 是法律與規範層面之偵查活動,係檢察官之偵查職責重心。16惟現行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以下之規定,卻將「偵查」區分為檢察官之「偵 查」及司法警察(官)之「調查」,似有錯誤曲解偵查之內涵 17,忽 視實務上「證據蒐集」多由司法警察(官)負責之事實,檢察官在該

11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9 月,四版,頁 125。

12 林山田,刑事程序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 449,1993 年 1 月。

13 萬勇、許順亭、陳智新,中國訴訟制度通論,北京:警察教育出版社,頁 119,1996 年 1 月。

14 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偵查中受偵查的對象有「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不同稱謂。在偵查 階段,如果實施偵查行為的人是檢察官,則受偵查的對象即稱之為「被告」;但如果實施偵查 行為的人是司法警察(官),則受偵查的對象就會被稱之為「犯罪嫌疑人」,雖不影響犯罪嫌 疑人的實質權利與義務,惟既尚達起訴之訴訟程序階段,驟以「被告」稱呼「犯罪嫌疑人」,

似有斟酌餘地。

15 黃朝義,同註 11,頁 125-127。

16 黃朝義,犯罪偵查論,漢興書局有限公司,2004 年 3 月,頁 5-6。

17 黃朝義,同註 16,頁 6。

http://www.moj.gov.tw/fp.asp?xItem=246770&ctNode=28166&mp=001,2014 年 10 月 13 日擷 取。

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2008 年 12 月 2 日,http://www.cahr.org.tw/lawtalk_detail.php?nid=273,

2014 年 11 月 16 日擷取。 評估委員會總結報告,頁 3,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05.asp,2014 年 10 月 19 日上網擷取。

31 吳巡龍,同註 23,頁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