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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組織功能與法定任務

第五章 調查官偵查地位之提升

第一節 調查局組織功能與法定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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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調查官偵查地位之提升

第一節 調查局組織功能與法定任務 第一項 調查局成立背景

我國正式之情報組織始於北伐時期,肇始於蔣介石於 1928 年 2 月第一次復出後,聽從國民政府委員兼監察院副院長陳果夫建議,將 原設於國民黨中央組織部負責調查黨員登記情況之調查科 335,改為專 司黨務情報蒐集工作,特別是針對「中共地下組織活動的偵察與反 制,及其黨徒的策反與制裁」336,係國民黨第一個正式的專職情報組 織,337由時任部長蔣介石之機要秘書陳立夫擔任;1928 年兼任國民革 命軍總司令蔣介石在總司令部恢復「密查組」,由蔣介石任命陸軍上 尉參謀戴笠負責主持,專司北伐前線軍政情報之調查蒐集,338此二情 報組織情蒐工作雖涵蓋黨、政、軍等不同領域,但蔣介石對由陳立夫 領導之調查科與反對派之對抗,並不滿意;而密查組恢復設立不久,

北伐即告結束,因此其功能在當時亦未受蔣介石特別重視。

1931 年 12 月迄 1932 年 1 月蔣介石第二次引退期間,基於其二 次下野主因在於「無幹部、無組織、無情報」,而於 1932 年 1 月復行 視事未久,即以黃埔軍校學士為骨幹而於同年 2 月 29 日籌設成立「三 民主義力行社」,下設總務、組織、宣傳及特務等四處,特務處嗣後 由戴笠接替桂永清擔任處長。蔣介石一方面多次與陳立夫商討組建全 國性情報組織後,另方面則指示戴笠籌劃特務處組織架構,終於在同 年 8 月將已擴編之調查處及特務處一同併入軍事委員會甫成立之「調 查統計局」,由時任中央組織部部長陳立夫兼任局長,調查處改稱第 一處,專責黨務調查,特務處則改稱第二處,掌握軍警調查,第三處

335 陳果夫於 1926 年當選為國民黨第二屆中央監察委員,並擔任國民黨中央組織部代部長一職。

336 蕭李居,戴笠與特務處情報工作的開展,國史館館刊,第 33 期,2012 年 9 月,頁 12。

337 蕭李居,同註 336,頁 5。

338 國防部情報局編,《戴雨農先生全集》,上冊,1977 年 10 月,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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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郵電檢查。戴笠雖在第二處擔任處長,但與調查統計局僅有形式 隸屬關係,與力行社仍有組織隸屬關係,因而形成第一處與第二處雖 在同一組織架構下卻各自獨立運作之現象。

1937 年我國展開全面抗日作戰,國民政府為因應長期抗戰政策,

情報工作需求日增,於 1938 年 8 月將調查統計局重組並分立為三個 獨立的情報組織:第一處獨立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統 計局(簡稱「中統局」)」,第二處則擴大編制為「軍事委員會調查統 計局(簡稱「軍統局」)」,第三處成為「軍事委員會特檢處」。迄對日 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於 1946 年 5 月撤銷軍事委員會,成立國防部,

同年 8 月軍統局改編為國防部保密局,專責保密防諜工作,而中統局 則於 1949 年改隸內政部並更名為調查局。1955 年因應情報機關改制 而重新劃分任務,將保密局更名為情報局,雖仍隸屬於國防部,但原 有保防偵查等業務,則撥歸調查局接管。鑒於現代民主國家之調查機 關均隸屬於司法行政系統,並期使該局與檢察系統密切配合,該局於 次(1956)年自內政部改隸於司法行政部,3391980 年 8 月 1 日隨司法 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隨之改名為法務部調查局迄今。

中統局於 1938 年自調查統計局獨立迄 1949 年改隸內政部前,歷 任局長多由國民黨秘書長兼任,實際業務則由副局長負責,由於其設 於國民黨中央組織部之下,因此組織運作以國民黨各級黨部為活動基 地,在省市黨部設調查統計室,並在各重要文化團體、大專院校、重 點中學廣泛建立黨員調查網,主要任務是負責打擊共產黨、監控社會 輿論及軍、憲、警以外的情報安全工作。1947 年 4 月,中統局更名 為「中國國民黨黨員通訊局(黨通局)」,為減輕國民黨經費負擔及解 決組織膨脹等問題,除保留核心主管職缺與黨派調查處外,其他單位

339 鄭正忠,海峽兩岸訴訟法制之理論與實務,臺灣商務印書館,2000 年 2 月 29 日,頁 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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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併入其他政府部門(例如人事登記處改隸於內政部第四處、特種經 濟調查處改隸經濟部等),惟仍由黨通局負責領導。

揆諸調查局自 1927 年國民黨中央組織部成立調查科迄 1980 年始 正式隸屬法務部 53 年期間,調查科所從事之情報工作並不侷限於國 民黨內部,在當時黨國合一、黨政軍一體的時代背景,將其直屬於中 央組織部之下,除了方便由蔣介石直接掌控,以發揮「領袖的耳目」

功能,以及因應北伐、對日抗戰及國鬥爭以達到維繫國民黨政權的目 的外,「情報」之於國家興亡的重要性遠遠超過民眾對司法正義的期 待。中國古代軍事家孫子在其用間篇曾說:「明君賢將,所以動而勝 人,成功出於眾者,先知也。先知者,不可取于鬼神,不可象於事,

不可驗于度,必取於人,知敵之情者也。」在內憂外患的艱鉅環境下,

能達到知己知彼的情報工作,無疑是蔣介石在處理對敵(日本、中共 及黨內政敵)工作之首要考量。為求百戰不殆,不論是軍統局或中統 局,為蒐集情報而不擇手段並爭相效忠於蔣介石一人,以現在民主法 治國家及情報法制的觀點而言,顯然匪夷所思;正如同吾人以正當法 律程序原則檢驗中國古代偵審合一之司法制度,亦會得出相同結論。

由於所處時代環境不同,欲以民主法治觀點驟然論斷其政制缺失,抑 或是以此批評調查局之特務機關屬性,恐陷以偏蓋全之失。

第二項 調查局組織功能

調查局前身中統局於成立伊始,由於上述時代與社會的背景,其 功能角色一開始即定位於「情報機關」,之後其組織發展為因應戰亂、

剿匪及反共之特殊需要,而與軍統局同時並列為蔣介石最重要的二個 情報機關。1945 年對日抗戰勝利並未使國家從此邁入正軌,由國民 黨掌控的中統局雖仍受黨的支配,但國共於抗戰勝利後旋即爆發的軍 事衝突,卻延後了情報機關法制化的期程,迄 1946 年 12 月 25 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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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國民大會始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 年初國共內戰全面展開,總 統蔣介石藉由中統局更名為黨通局,一方面將直屬該局的一級單位,

化整為零併入政府其他部門,使該局在名義上似乎縮減編制、減少員 額,然實際上卻可視為黨通局力量擴張至政府各重要機關,另方面則 在 1948 年 12 月 18 日公布內政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確立該局掌理關 於「違反國家利益及破壞國家安全事項之調查」340,正式將中統局此 一情報機構法制化,成為政府情報機關之一。

1955 年在時任總統蔣介石主導下,國內情報機關進行橫向的組 織整合與情報治安職掌分工,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改制為國家安全局 並隸屬於國防會議,國防部保密局與大陸工作處合併為國防部軍事情 報局,調查局除接管保密局移出的保防業務,並師法美國聯邦調查局 在二次世界大戰中對法西斯、共產黨等敵對勢力進行情蒐,及在境內 執行反滲透之傑出能力與成功經驗,重新定位調查局是「司法調查機 關」,而於次(1956)年自內政部改隸於司法行政部之下,調查局人 員依據 1955 年 4 月 20 日公布之組織條例(共 27 條)第 23 條規定,

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視同刑事訴訟法司法警察(官);自此,該局 已從原僅具情報功能之政府機關,轉型為兼具有執法功能之情「治」

機關。

調查局雖由情報機關轉變為情治機關,事實上卻仍是政府最重要 的情報資產。自 1949 年國民政府因國共內戰失利撤退來臺迄 1991 年 終止動員勘亂時期,反制共諜滲透與顛覆及掌握國內安全情勢,一直 是調查局最為核心的工作,鑑於危害國家利益與國家安全之行為已侵 害國家法益,且多與共諜活動相關,調查局人員若僅具情蒐與反滲透 之功能,是類侵害國家法益案件將面臨調查難度門檻高與無受害人提

340 總統府公報第 183 號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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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檢舉之雙重困境;換言之,賦予該局人員具有司法警察(官)權,

一方面固是在原有情報職能基礎上擴大其權限,另方面亦可藉由刑事 訴訟程序等相關法律規定,避免情報機關動輒以國家安全為名而侵犯 人權,是國家從戰亂過渡到勘亂時期以迄民主法治國家必經之路。因 此該局仿照美國聯邦調查局具有司法警察(官)職權,是政府遵循民 主法治而不得不為之改變。

兼具情治功能之調查局在行政組織上既隸屬法務部,局長理應由 部長陳報行政院長同意後任命,然其執行業務內容因涉及國家安全事 項,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視同情報機關。又依據國 家安全局組織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該局對調查局主管之國家安全 情報事項,負統合、協調、指導、支援之責,因而在情治一條鞭下,

不僅法務部長對於調查局長之任命遭質疑僅具橡皮圖章功能,在實際 運作上,國安局與法務部對調查局應發揮之角色與功能,分別從情報 與執法不同觀點出發,認知期待自會隨之不同,調查局在人力有限、

犯罪調查任務卻與時「俱增」情形下,常陷於兩大之間難為小之尷尬 處境,341不僅任務須依據國安局及法務部之不同要求而隨之調整,調 查局長與國家領導人之互動,在強調行政倫理之行政機關亦屬少見。

在這樣的體制運作下,一個「國家」的調查官,很容易就淪為「總統」

的調查官,342即使政黨輪替已為民主政治慣例,「情治偵蒐政敵」之 控訴,始終如法西斯陰影籠罩調查局而揮之不去。

的調查官,342即使政黨輪替已為民主政治慣例,「情治偵蒐政敵」之 控訴,始終如法西斯陰影籠罩調查局而揮之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