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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合協調觀點下之檢調新關係

第六章 結論

第四節 統合協調觀點下之檢調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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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處分如符合法律保留及法官保留兩項原則,對於人權保障並 無損害,由於調查局調查官僅就特定職掌具有司法警察官身分,人員 素質及法律素養亦高於其他警察機關,賦予其平行聲請強制處分之權 限,不僅有助於提升偵查效率,落實完全偵查及精緻移送之權責相符 體制,並對未來是否擴及警政署等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具有示範作用。

第四節 統合協調觀點下之檢調新關係

檢察官之設置原係國家統治者利用指令權影響刑事程序之產 物,491其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所扮演之角色亦隨之不同,然法制先 進國家透過相互觀摩學習及交流刑事訴訟制度,已使歐陸傳統或英美 傳統之訴訟結構呈現折衷調和與兼容並蓄的新模式,492我國刑事訴訟 法亦不例外。自 1990 年至 2015 年共歷經 29 次修法,實已部分改變 刑事訴訟法之基本結構,因此國內法學者有以「二代刑事訴訟法」形 容此一大幅度之修改 493

我國檢察官在頻繁修法過程中,因多次面臨強制處分權保衛戰,

而有修法強化其偵查權之因應作為外,實際負責第一線偵查之司法警 察機關如警政署,因其首長肩負偵破案件壓力,而對現行偵查法制有 責無權之配套措施有所不滿,亦盼藉修法機會力爭雙偵查主體地位。

然居於修法主導地位之法務部及檢察官不外以幾個理由即四兩撥千 斤化解警察機關之主張,包括:人員素質、法學素養、抗壓性、地方 派系,不過最讓人訝異的還是將治安與偵查脫勾的說法。防範可能對 社會安全造成之危害,固是各地方及國家行政首長施政之目標,但畢 竟不可能存在一個零犯罪率的社會,司法警察機關更不是神,或具有 精準預測可能犯罪涉嫌人的能力,而得於事前阻止犯罪發生,那麼當

491 許澤天,同註 292,頁 21。

492 何賴傑,同註 68,頁 173。

493 何賴傑,同註 68,頁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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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大掌控刑事偵查所有環節 499,係源於人民不相信政府擁有權力會自 我節制,不論是英美法系、抑或大陸法系皆然。因此基於權力分立及 相互制衡原則,要求刑事司法體系訴訟分權、甚至是偵查分權,並非 創舉,一如國家基於保障民權而以權力分立方式,達到立法、司法及 行政等三權相互制衡目的,但不代表三權之間涇渭分明、毫無交集。

換言之,縱偵查與審判程序是刑事訴訟法的核心,但廣義的偵查程序 其實尚包括了偵(調)查、起訴或不起訴與刑之執行等不同階段,而 檢察官所擁有的法定起訴權才是偵查的核心。如前所言,偵查程序並 不等同於審判程序,而是檢察官代表國家積極追訴具體刑罰權之表 現,權力性質與國家行政目的之執行較為相似,500這也是刑事訴訟法 修法雖賦予司法警察主動調查犯罪職權,司法警察爭取雙偵查主體,

亦不認為所爭取的是「司法權」之原因。是故,若過於強調檢察官為 偵查程序主導者,有可能將自己司法警察化而不自知,如同刑事組長 型檢察官,將導致所謂有效監督司法警察之偵查作為,將僅流於宣示 效果。501

我國檢察官兼具司法警察、檢察官及偵查法官等三位一體之設 計,無疑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例外,或可稱為「偵查酷斯拉」,

否則,無法解釋檢察官為何曾經擁有羈押、搜索、通訊監察決定權,

現仍擁有拘提、逮捕等強制處分決定權,而其不起訴處分亦毋須經司 法審查即有如同判決定讞之既判力。

綜言之,檢察官若僅為強調其偵查主體地位,而憑藉戒嚴時期修 訂後沿用迄今逾 35 年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做為法規範上指揮及懲

499 張安箴,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檢警關係之差異,檢協會訊,第 23 期,2007 年 12 月 20 日,

第 8 版。

500 宋重和,同註 489,頁 174-175。

501 許福生,從司法改革之趨勢論警檢關係之重新建構,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六期,2001 年 8 月,頁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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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調查官之依據,實非妥適。檢察官既是法官裁判的把關者,制衡法 官,也是調查官實施偵查結果之決定者及監督者,在刑事訴訟法具有 雙重控制的作用 502,那麼其對調查官所實施偵查之監督結果,毋寧是 經由起訴與否作為客觀衡量調查局偵查品質之依據,而落實公訴蒞庭 辯論,則是檢察官依據控訴原則而得以實踐刑事訴訟法之法定任務及 客觀義務,彰顯司法正義之核心功能。

因此本文主張,為建構一個偵查權責相符、兼顧偵查效率與人權 保障之二代刑事訴訟法,調查局長期採行以起訴做為檢驗偵查品質之 績效評比方式,案件承辦、審核及移送皆由具法律專業之調查官及主 管負責之嚴謹做法,應可做為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案件之參考。至 於檢察官是否因調查局調查官提升偵查地位而影響其偵查主體(宰)

地位?管見以為,調查局調查官既無偵查程序最重要之職權-起訴 權,即無取代檢察官之可能。蓋因起訴既是控制裁判的入口,足以說 明起訴權才是檢察官具有「司法官」屬性的核心要素,而居行政系統 之調查官不可能會如同英國警察擁有起訴權,即無可能對檢察官偵查 權造成任何負面影響。

本文建議,檢察官必須要有自信以法律專業能力的「統合指導」, 代替過時法令且與法事實不符合的「指揮命令」,並以「協調協助」

精神促進不同司法警察機關間之合作,做好垂直與平行的整合協調工 作,相信更能健全檢調機關間良性互動關係,同心協力有效提升訴追 犯罪成效。

502 林鈺雄,同註 4,頁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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