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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偵查之基本原則與憲法界限

第三節 偵查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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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透過國民黨籍立法院長王金平向檢察官不當關說乙案之監聽 內容,逕向總統馬英九及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由於該案尚未偵 查終結,不僅遭輿論、法政學者及司改團體抨擊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涉 洩密罪嫌,臺北地檢署亦主動偵查並予起訴,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 決認定違法事證明確 54。或許檢察官居偵查主體地位,已習於要求司 法警察(官)單方遵循「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 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然在凸顯其偵查主體地位的同時,卻忘了偵查 不公開原則不應僅係檢察官指揮、約束及掌握司法警察(官)之工具,

所有參與偵查程序之人員亦受其拘束,縱檢察官係決定偵查公開與否 之權限機關,亦不例外。

值得深思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已成為偵查機關在訴訟程序 上的資訊優勢,而得以讓檢察官透過媒體在審判程序外大力營造各種 不利被告的輿論氛圍,營造先入為主、輿論公審的環境,致涉案被告 的有罪心證深植全民、甚至是法官心中。從現行司法警察機關對偵查 中案件新聞發布之保守作為,與檢察官居於發布新聞主導地位以觀,

司法警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而遭檢察官進行司法追訴或要求行政 懲處的風險,遠高於檢察官本身,除了少數洩密個案因伴隨瀆職不 法,類似黃世銘個案而遭法辦之機率,幾微乎其微。因此我們除了必 須理解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對被告造成的不對稱利益,將嚴重破壞法 治國家的公平審判原則,亦有違無罪推定、保障人權之立法意旨,各 種不符「適度公開」標準之「司法外陳述(extra-judicial statement)」,

亦會嚴重模糊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操作標準。55

第三節 偵查構造

54 參照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囑易字第 1 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新聞稿。

55 張升星,<偵查洩密的雙重標準>,蘋果日報,2013 年 11 月 20 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120/35450623/,2015 年 9 月 22 日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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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不同法系的國家,由於理念差異、時代背景不同,因此在 偵查構造上存在很大的差異,惟隨著人類思想文明之發展及人權已蔚 為普世價值,不斷改革和完善偵查程序已是民主法治國家健全法制的 重要內涵,並對審判程序造成了深遠的影響。

日本學界在其刑事訴訟法從職權主義轉型為當事人主義的背景 下,以二戰前的研究為基礎,針對戰後所制定的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 部分的說明,提出了多種不同的偵查構造理論,日本學者平野龍一教 授是最先提出有系統的偵查構造學說,並對之後的理論研究影響深 遠,56他在氏著「刑事訴訟法」一書中表示:「關於偵查的構造,存在 著完全對立的看法。一種看法應當稱之為『糾問式偵查觀』,另一種 看法應當稱之為『彈劾式偵查觀』57。前者認為偵查本來是偵查機關 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正因為如此,它認可強制手段。不過,為了 避免被濫用,由法庭或法官加以抑制。這樣,偵查便在一定程度上被 法律化,可以從中發現當事人主義的萌芽。與此相反,彈劾式偵查觀 認為,偵查不過是偵查機關單方面進行的準備活動,但同時嫌疑人也 要獨立進行準備。強制處分只能由法院為了將來做出裁判(即為了保 全被告人和證據)而採用,當事人只是利用法院強制處分的結果而 已。不過,隨著檢察官、司法警察職員的發達,出現了把強制處分在 一定程度上委諸檢察官和司法警察職員的傾向。因而其結果是,這兩 種構造的型態變的接近了。」58

平野教授的論點雖然促使日本學者進一步提出訴訟式偵查構造 學說,不過國內外就刑事訴訟制度的討論,仍以糾問式偵查觀(糾問 制度)及控訴式偵查觀(控訴制度)為主,且現代法治國多採用融合

56 孫長永,探索正當程序:比較刑事訴訟法專論,中國法制出版裡,2005 年 11 月 1 日,頁 3。

57 國內學說舊譯,為避免與監察權混淆,學者後漸改稱為「控訴式」或「對抗式」偵查。

58 平野龍一,刑事訴訟法,收錄於:法律學全集,有斐閣,1989 年,初版 55 刷,83-84 頁;轉 引自孫長永,同註 56,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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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問制度優點的控訴制度,極少採用純粹的糾問制度。

第一項 糾問式偵查觀

整個偵查程序結構只有糾問者(原告、追訴者)與被糾問者(被 告、犯罪嫌疑人)之兩面關係,糾問者集警察、檢察官及法官職權於 一身,與犯罪嫌疑人非立於對等的當事人,而係上對下的關係。有學 者認為,由於糾問者負責包括偵查、逮捕、審問、判決等所有刑事程 序,權力不僅集中且不受任何節制,獨攬追訴審判大權,有如中國古 代包公辦案,心中早有成見而難保持公正客觀,造成刑求誤判冤獄之 流弊屢見不鮮,因此於 18 世紀末期已不被歐陸法系國家所採。59

即便如此,糾問式偵查觀並未因此而消失,經過時間的演進及刑 事訴訟制度的調整,歐陸等國家分別創設了檢察官制度,其在本質上 雖堅持由偵查機關以公正獨立的立場查明案件之真實性,60但認為犯 罪嫌疑人有忍受偵查機關所為各項偵查作為及強制處分權之義務。61 至於偵查機關內部的分工,亦即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之間的關係,

則可區分為「主從說」及「獨立說」兩種不同的看法,前者強調檢察 官居於偵查主的地位,領導、指揮司法警察從事偵查工作,後者則承 認司法警察(官)亦具有獨立平行的偵查權;而在偵查機關與法官之 間的關係上,偵查機關一方面雖承認令狀主義,另方面基於本身具有 廣泛偵查實質裁量權限,因此認為令狀主義係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 存在,雖仍須經法院許可,但僅具形式化功能。62

由此以觀,糾問式偵查觀之主要特徵集中在兩點:一、偵查機關 擁有自由裁量空間,權能兼具;二、犯罪嫌疑人於受偵查期間並無相

59 林鈺雄,同註 36,頁 50-51。

60 黃朝義,同註 16,頁 30。

61 孫長永,偵查程序與人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 年,初版,頁 11。

62 孫長永,同註 61,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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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之訴訟防禦權。63

第二項 控訴式偵查觀

鑑於糾問制度對刑事訴訟程序所造成之流弊,反造成司法正義無 法伸張,1789 年法國大革命後的歐陸改革者修正了原有的追訴制度,

不再視犯罪嫌疑人為偵查之客體 64,並將刑事訴訟程序拆解分為追訴 與審判二階段,其中追訴的部分,改由檢察官負責,糾問法官之角色 已轉型為純粹聽訟之審判法官,此即為控訴制度。65由於犯罪嫌疑人 從偵查階段即與偵查機關同時立於相對立之當事人地位,無忍受偵訊 之義務,法院則擁有強制處分之決定權,此一透過訴訟分權及法官與 檢察官相互監督制衡之模式,由於自偵查階段即與審判程序一樣採行 審(法官)、控(原告及檢察官)、辯(被告及辯護人)三面訴訟結構,

對人權的保障更甚於糾問制度,因此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刑事訴訟程序 的主流架構,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66於偵查階段已取得「程序 主體」的地位,不再是單純的「程序客體」,並由此發展出「不自證 己罪」、「無罪推定」及「事疑利於被告推定」等原則,67被告因此於 偵查程序充分享有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行使緘默權及請求調查有利證 據之訴訟防禦權利,以維持與偵查機關間之武器平等。

綜上,控訴制度的具體內涵可歸納為兩個重點:一是「不告不 理」,檢察官成為啟動法官裁判之控訴者,法官侷限於被動消極的角

63 林鈺雄,同註 36,頁 50;傅美惠,偵查法學,元照出版公司,2012 年 1 月,初版 1 刷,頁 40。

64 所謂偵查之「客體」係指受偵查機關調查、糾問之對象,此與本文欲討論之偵查程序主導者 所採用之「偵查主體」定義,並非相對之概念,學者陳志龍認為,「偵查主體」之相對者係指

「偵查輔助者」而言,詳見氏著,法治國檢察官之偵查與檢察制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7:3 期,1998 年 4 月,頁 81。另有國內學者認為,宜避免使用「偵查主體」,而主張以「偵 查主」代替之。

65 林鈺雄,同註 36,頁 51。

66 學者林鈺雄教授認為無論在偵查中或審判中,為刑罰權對象之該特定人可統稱為「被告」,雖 可能混淆被告在偵查中與審判中的地位,但現行以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作為區分被告與 犯罪嫌疑人之用語,並非妥適。參見林鈺雄,同註 36,頁 155。

67 林鈺雄,同註 36,頁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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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使法官得以維持其公正客觀的立場進行審判;二是「三面訴訟」

結構,自偵查程序伊始即可彰顯審、控、辯三面關係,即便在控訴制 度下又可區分為「職權主義」及「當事人進行主義」兩種審判模式,

亦與糾問制度有別。

第三項 我國現行法的偵查構造特徵

偵查構造在學理上雖有糾問制度與控訴制度之分,但兩者皆非完 美的制度,不管是要求公正客觀的第三者(法官)蒐集、調查證據以 發現真相,或寄望訴訟當事人雙方藉法庭上攻防之輸贏論斷真相,未 必真能發現真實進而彰顯司法正義。因此,在兼顧人權及訴訟效率的 現代刑事訴訟理念下,多數國家刑事訴訟制度已採融合糾問制度與控 訴制度優點的偵查構造。就我國現行法而言,自司法院大法官於 1995 年 12 月 22 日作出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宣告羈押權應回歸法院,

刑事訴訟法在此一司法改革氛圍下,先後於 1997、2001 及 2008 年歷 經立法院大幅修正,2007 年 7 月 20 日所作出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 釋更進一步認定通訊監察書須由法官核准始符合憲法規定之正當法 律程序,主導偵查程序之檢察官不再擁有依職權裁定羈押與核發搜索

刑事訴訟法在此一司法改革氛圍下,先後於 1997、2001 及 2008 年歷 經立法院大幅修正,2007 年 7 月 20 日所作出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 釋更進一步認定通訊監察書須由法官核准始符合憲法規定之正當法 律程序,主導偵查程序之檢察官不再擁有依職權裁定羈押與核發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