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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國家偵查犯罪職權分配-日本

第四章 偵查犯罪職權之比較法觀察

第三節 大陸法系國家偵查犯罪職權分配-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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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公訴權 263,且在重大犯罪提前於案件伊始即提供警察等執法機關法 律諮詢,顯示皇家檢察官在檢警互動關係中有愈來愈緊密合作趨勢。

雖然皇家檢察官在警察等執法機關之偵查過程扮演不可或缺之重要 角色,但英國國會基於反恐、維護公共秩序及預防犯罪等治安優先考 量下,陸續通過強化國內情治機關執法權限之立法措施,大幅度擴張 警察權之結果,從而欲期待皇家檢察官如同歐陸法系檢察官,可發揮 監督、甚至是指揮警察等執法機關之功能,更為遙不可及。

第三節 大陸法系國家偵查犯罪職權分配-日本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刑法原繼受德國,關於檢警關係理論及司法實 務運作基礎均與德國制度類似,然近年司法改革為貫徹無罪推定、落 實檢察官公訴蒞庭論證,參考英美法系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精神,刑事 訴訟程序採行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使我國刑事訴訟法 不再沿襲過去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對照日本檢察制度近似德國,同時 兼具法國與美國檢察制度色彩,實係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綜合 體,264檢察官兼具公訴及偵查功能,刑事訴訟法未修法前並享有偵查 主宰權限,與我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制度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頗為相 似。二次世界大戰後,刑事訴訟法因應新憲法所做之修訂,一方面仍 維持檢察官原有之偵查權限,另方面則賦予司法警察(官)第一次偵 查權,自此日本檢警關係在檢察官專注精密司法、司法警察(官)擔 負實際偵查職權,檢察官起訴定罪率高達 99%,265司法警察(官)則

263 詢問證人可以評價證人(包括警察等執法人員)證詞之可信性,幫助皇家檢察官釐清複雜之 案情,同時皇家檢察官也可以藉此機會向證人解釋案件進入法院後的司法程序。法律總顧問 於 2004 年 12 月首先提出審前詢問證人之報告,並自 2006 年 1 月起先在皇家檢察署 4 個轄 區( Merseyside, Greater Manchester, Lancashire and Cumbria. )試行,迄 2008 年決定施行於英格 蘭 及 威 爾 斯 兩 地 區 。 請 參 閱 英 國 皇 家 檢 察 署 官 網 , , http://www.cps.gov.uk/victims_witnesses/resources/interviews.html#a01,2015 年 6 月 14 日擷取。

264 黃東熊,中外檢察制度之比較,中央文物供應社,1986 年 4 月,頁 231-232。

265 呂寧莉,日本檢察制度之介紹及與我國之比較,檢察新論,第三期,2008 年 1 月,頁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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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微罪處分權,266檢警雙方相互協助之分工規劃堪稱完備,頗值我 國借鏡。

第一項 日本檢察制度介紹

日本檢察制度始於 1868 年「明治維新」,於 1874 年引進法國檢 察制度,嗣後於 1889 年基於維持君主立憲體制頒布日本帝國憲法而 開始繼受德國法律,1890 年制定裁判所構成法和刑事訴訟法,1907 年則制定了刑法,因此法院的組織、訴訟程序及檢察官之地位與職權 兼具有法、德兩國大陸法系特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受到美國的佔 領及政治影響,同時頒布新日本國憲法,其刑事訴訟制度亦隨之轉向 當事人進行主義調整,檢察制度之修正因而帶有美國法色彩,刑事司 法制度如大海匯聚百川,同時混合法、德、美三國法制特徵,使其「檢 察制度無大陸法與英美法之分」成為其檢察制度之一大特徵。267與 法、德、美三國檢察官一樣,日本檢察權亦屬於行政權之一部分,但 日本檢察官不僅有高達 99%之定罪率,甚且法院最終量刑亦多與檢 察官起訴求刑一致,因而日本司法又被稱為「檢察官司法」,268足見 檢察官雖非司法官,卻絲毫不影響其在刑事司法所扮演之角色。269

日本檢察人員分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檢察技術官等三類,檢 察官又稱為檢事,依職務高低可再區分為檢事總長(總檢察長)、次 長檢事、檢事長(高等檢察廳長)、檢事(地方檢察廳長稱為檢事正)

及副檢事(助理檢察官),其中檢事長以上官員須經內閣任命、天皇

266 劉榮堂、李慶義、刑泰釗、陳大偉、莊啟勝,考察日本刑事訴訟制度報告,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出國報告,2002 年 3 月,頁 20。

267 章瑞卿,從日本瑞克魯特案來探討日本檢察制度成功的原因,軍法專刊,第三十七卷,第十 一期,1991 年 11 月,頁 22。

268 川出敏裕著、劉芳伶譯,日本檢察官之監控機制,月旦法學雜誌,第 162 期,2008 年 11 月,

頁 102。

269 劉榮堂、李慶義、刑泰釗、陳大偉、莊啟勝,同註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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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270檢察機關設最高檢察廳一所(檢察官 18 人),下設東京、

大阪、名古屋、廣島、福岡、仙台、札幌、高松 8 所高等檢察廳 (檢 察官含支部六廳共 130 人),全國共設有 50 所地方檢察廳、支部 203 廳及 438 個區檢察廳(地方及區檢察官 1,674 人),全國檢察官總數 有 1,822 名,助理檢察官 899 人,檢察事務官 8,924 人。271日本檢察 官(副檢事除外)考選制度與我國司法官考試類似,採統一招考、集 中受訓,訓練課程亦包括在各法院及地檢署之實務訓練,再依個人志 願及成績選擇成為檢察官或法官;副檢事則係檢察事務官通過「副檢 事選考」後陞任,雖職務偏向偵查實務工作,惟依檢察廳法第 18 條 規定,僅能負責輕微案件處理,因此職缺集中於地方及區檢察廳,高 等檢察廳以上並未配置副檢事。

日本檢察官於設立初期,人才、經費均無法與警察機關相比,地 位與職權亦相差甚遠,後因警察機關藉維護治安為名,濫權違法偵查 而屢有侵害人權爭議,藉由刑事訴訟法強化檢察官偵查職權,賦予檢 察官緊急強制處分權及對法官廣泛之強制處分請求權及指揮命令警 察之權,以達到實質監督及節制警察偵查權力之目的。2721922 年刑事 政策基於訴訟經濟等考量採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在原已獨占公訴權 之訴訟制度下,進一步擁有訴追與否之裁量權,透過中央集權之檢察 體系與檢察同一體之適用,對刑事案件有偵查、為起訴或不起訴處 分、及以控訴官身分參與法庭舉證論告活動,並於有罪判決宣告後,

具指揮監督執行裁判之權限,273成為真正的偵查主體,雖大幅提升檢 察官之地位與影響力,實務運作結果卻反遭批評為「檢察王國」或「檢

270 請參考日本最高檢察廳網站,http://www.kensatsu.go.jp/gyoumu/kensatsukan.htm,2015 年 3 月 28 日上網擷取。

271 日 本 法 務 省 2015 年 ( 平 成 25 年 度 ) 統 計 資 料 , 全 文 請 參 閱 http://www.moj.go.jp/content/001129628.pdf,頁 398,2015/3/28 上網擷取。

272 橫山晃一郎,司法と檢察,現代の檢察,法學ヤミナ-增刊,日本評論社,1981 年,頁 16-17。

轉引自余振華、康順興,同註 103,頁 132。

273 川出敏裕著、劉芳伶譯,同註 268,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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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法西斯」。274

日本於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刑事司法制度一方面受美國為削弱 其檢察官職權而提出「檢察民主化」口號影響,配合憲法修正而審檢 分隸;另方面則基於「尊強鄙弱」之民族性,參考美國當事人進行主 義而揚棄原採行之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廢止預審判事並改採起訴狀一 本主義及強制處分令狀主義等。此外經由美國佔領軍強力主導,1948 年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第 2 項規定,賦予司法警察(官)第 一次偵查權限,275檢察官名義上雖退居第二線,然多數檢察官仍積極 參與偵查,對於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案件,親自詢問嫌疑人等,若有證 據不足,則指揮司法警察機關進行補充偵查,276因此學者通說以為,

司法警察機關於犯罪活動偵查具有「第一次性質之偵查權」,檢察官 基於提起公訴及執行公判任務需求,得行使「第二次、補充性質之偵 查權」。惟檢察官縱為第二次補充性質之偵查權,並不代表其權限不 及司法警察機關;277相反地,檢察官之偵查權並非從屬性,對於何時 開始發動偵查有事實上的決定權。278

由於二戰前之刑事訴訟法未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提起公 訴即將本案卷宗、證物及起訴書一併移送法院,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 據,檢察官蒞庭論告僅為形式,工作重心以偵查為主。二戰後因應刑 事訴訟法修法,檢察機關除與司法警察機關間有主從爭論外,由於修 法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起訴狀一本主義,及司法警察機關偵查能力 隨其具有偵查權而鞏固其第一次偵查地位,檢察官於體認大環境變遷 後,已調整其原有作法,除針對重要、特殊個案仍維持第一次偵查之

274 野村二郎,日本の檢察官,早稻田經營出版,1994 年 2 月,頁 13 至 16。轉引自余振華、康 順興,同註 103,頁 132。

275 三井誠、黃朝義譯,偵查中之檢警關係,月旦法學雜誌,第 23 期,1997 年 4 月,頁 144。

276 川出敏裕著、劉芳伶譯,同註 268,頁 103。

277 余振華、康順興,同註 103,頁 132。

278 川出敏裕著、劉芳伶譯,同註 268,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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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權外,對於其他案件以補充性偵查為原則,並置重心於公判活 動,也因此檢察機關與法學界其後對檢察官之功能應以公判為主,抑 或兼顧偵查,而出現「公判專從論」與「公判偵查二元論」(又稱「偵 查護持論」)之不同看法。

第二項 公判專從論與公判偵查二元論 第一款 公判專從論

日本刑事訴訟法於二次大戰前受到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影響,檢察 官對法庭活動較不重視,而熱衷於透過糾問式偵查程序發現真實,與 司法警察機關間具有上下之指揮服務關係。二次大戰後,刑事訴訟法 受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當事人主義影響,因強調正當法律程序,學者安 倍治夫、伊達秋雄、谷口正孝及高田卓爾等人即主張檢察官應致力於 提起公訴及落實蒞庭公判,尊重司法警察機關第一次偵查主動權,從 檢警職能分擔角度提出公判專從論,要求檢察官專注於公判活動,279 其論據如下 280

(一) 檢察官因掌握偵查資源及強制處分權,在偵查階段與被告一 方實非立於對等地位,若過度強調偵查權責,實有違當事人 平等原則;

(二) 刑事訴訟法修法基於「適正程序」已轉向為當事人訴訟制度,

且司法警察機關亦具有獨立偵查權,偵查既是以提起公訴及

且司法警察機關亦具有獨立偵查權,偵查既是以提起公訴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