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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官素質與指揮監督

第五章 調查官偵查地位之提升

第三節 調查官素質與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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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權利關係,並容許基本權干預,以用法為中心。371從前揭討論的修 正門檻理論可知,調查官調查權之律授權基礎,依基本權干預之嚴重 性程度須獲不同層次之授權包括一般授權規定及特別授權規定。立法 者透過制訂國家情報工作法,將行政機關採取可能對基本權干預造成 侵害之情報手段內容明確、具體化,是國家對情報工作法制化的創 舉,也是情報人員在現代法治國家必須落實依法行政之具體實踐。惟 將調查局「視同」情報機關之規定,只是讓外界誤認調查官以刑事訴 訟法「視同」司法警察官身分從事情報工作,如何在類似於行政調查 之國安情報蒐集工作與特定犯罪案件之司法調查之間尋求妥適接 軌,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立法其實提供了調查局一個思考及改革的方 向。

第三節 調查官素質與指揮監督

調查局與美國聯邦調查局成立緣起相同,皆係為防止國際共產黨 勢力入侵並防制敵諜滲透而設立,因此機關新進成員招募與一般公務 機關僅須通過筆試之方式不同。發展至今,該局成員除須具備國家忠 貞觀念外,在工作專業要求方面,亦應具備從事執法工作之法律知 識,而偵查技術專業則扮演愈來愈重要之角色。

第一項 調查官素質

調查局自 1963 年起,調查人員進用採「先訓後考」方式由調查 局自行辦理甄選、受訓,結訓後始得報考考選部辦理之調查人員乙等 特考,由於公正性不足且與國家考試制度有違 372,自 1994 年起改由

371 史尚寬,同註 370,頁 304-305。

372 當時國家考選制度受到動員勘亂臨時條款影響,對於情治機關用人權充分尊重,均由情治機 關自行招考所需員額,俟結訓後再參加國家考試,由於初次招考非由考選部辦理,而結訓後 之國家考試,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遭時任考選部長王作榮批評,堅持國家考試必須統一 由考選部負責辦理,因此調查局於 1992 年舉辦調查班第 31 期考試後,1993 年因應國家考試 制度變革停辦 1 年,自 1994 年正式由考選部統一辦理調查人員乙等特考(調查班第 3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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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0 30/5 38 73 73

2009 0 31/6 39 76 76

2010 0 27 53 80 80

2011 0 37/12 32 81 81

2012 0 49/7 25 81 65

2013 0/3 70/15 39 127 104

2014 1 30/5 14 50 50

總計 1/6 332/72 349 760 714

表 1. 調查局人力素質分析 376

通過調查人員乙等特考者,尚需至調查局所屬之「調查人員幹部 訓練所(展抱山莊)」接受為期一年之調查官專業訓練(含實習),訓 練時間為每週 5 天、每日 8 小時,訓練期間並要求所有學員週一至週 四應住宿於該所,以達到嚴選精訓之目標,相關訓練課程內容包括以 下四大類 377

(一) 基礎課程:瞭解當前國家重要策略發展,加強公務倫理,充 實行政管理知能、品德素養、服務態度及行政程 序,時數約佔 3.5%。

(二) 專業課程:研習調查局各項業務與法令,嫻熟司法調查工作 所需的各種應用技巧,包括國內安全調查、毒品防 制、科技偵查、電腦應用、射擊、武藝技能等,時 數約佔 67%。

(三) 體能課程:實施游泳、跑步等體能訓練,以強健體魄,時數 約佔 9.4%。

376 本處資料參考來源有二:一、考試院考選部網站,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aspx?menu_id=268,94 年至 102 年考 選統計年報;二、2014 年獲錄取調查官學歷、錄取人數及 2005 至 2014 年結訓人數部分,係 向調查局調查人員幹部訓練所訪談獲得。另該局近年招募之調查官同時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高考,包括律師、藥師、法醫師等資格者有增加趨勢,然此部分統計資料受限調查局人 事室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而無法精確統計。

377 調查局網站,http://www.mjib.gov.tw/mojnbi.php?pg=newworkitem/science/science-2.html,2015 年 5 月 12 日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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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輔教課程:安排各種團康競賽、藝文欣賞及參觀見學等活動,

以發掘才能、涵養氣質,並注重品德陶冶、培養團 隊精神,增強使命感、責任心與榮譽觀,時數約佔 20.1%。

調查局藉由國家考試招募調查官所具備之多元化專長背景,並輔 以長期的專業養成教育訓練,不僅有助於達成該局以任務達成為導向 之目標設定,另方面,由於最近 10 年招募之基層調查官有超過半數 以上具研究所高學歷投入第一線調查實務工作,以及 2007 年放寬女 性錄取名額限制之正面影響,對該局欲建立之專業及兩性平權形象已 有大幅提升。

第二項 立案與指揮

調查局立案調查程序受到嚴格作業規範 378依受理犯罪線索之來 源可區分為主動發掘、監(督)察提供、檢舉、自首、檢察官發交調 查及其他,分述如下:

(一) 主動發掘

1. 由外勤據點(調查官)主動發掘。

2. 剪報分析後,認為具偵查價值之線索。

3. 於偵辦中案件發掘另案線索。

(二)稅、關務監(督)察提供 379

(三)檢舉

1. 業務職掌案件380:具名或當面檢舉,應即受理並於當事人同

378 調查局為因應刑事訴訟法之修正,並考量所轄犯罪調查部門辦案準則各自獨立而有統一化之 必要,而於 2004 年 1 月制訂「犯罪調查作業手冊」供各內、外勤單位參考辦理,目前最新 版本為 2011 年 9 月修訂之第四版。

379 調查局於財政部國稅局及關務總局分別派駐有監察及督察人員,負責稅關務風紀案件查察工 作。

380 受理貪瀆、賄選或組織犯罪之檢舉,另須依據「檢察、調查機關處理檢舉貪瀆案件注意事項」、

「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賄選案件注意事項」及「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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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前提下製作檢舉(或自首)筆錄,未能當場完成或拒絕製 作筆錄,應記載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陳報主管;匿名檢舉而 內容具體或有查證路線,仍應立案調查。

2. 非業務職掌案件:婉告檢舉人適當處理途徑或提供相關法律 諮詢,並做成書面紀錄備查。

(四) 自首

(五) 檢察官發交調查

1. 業務職掌案件:檢附指揮影本報局後,依發交意旨實施調查,

情形急迫者,得先電話報局,事後再補陳書面,但國家安全 維護主軸案件應先報局核准。檢方指揮或須與檢方協調之調 查、偵辦作為涉及重大事項者,應先報局核備,不得藉檢察 官主動指揮名義,逾越該局辦案相關規定。

2. 非業務職掌案件:由外勤單位派員向檢察官說明婉拒。

(六) 其他

1. 上級機關交查:總統府(含國家安全局)、行政院或法務部交 查案件。

2. 監察院委查。

3. 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函送:海岸巡防署、警政署、移 民署、憲兵司令部及其所屬機關、廉政署及其所屬政風機構函 送案件,非調查局業務職掌,書面婉復,業務職掌則應即受理 調查或併案辦理 381

4. 其他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函查案件:以是否係調查局業務職掌 為處理原則。

5. 疑似洗錢交易通報: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通報可疑交易案件線

犯罪案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381 併案辦理之前提係該函送案件屬雙方職掌競合案件,而調查局外勤單位亦已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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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雖在各直轄市及縣市皆設有調查處、站,然因直屬法務 部,組織運作方式一向奉「中央集權」為圭臬,並形成重內(勤)輕 外(勤)之文化。近年隨著地方政府自主、自治意識抬頭,加上受到 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消長變化的影響,調查局外勤處站長期以來的

「報局請示文化」已有大幅改變。局本部就立案後之案情研判、調查 計畫之擬定、調查作為之實施(包括訪談、調卷、會勘及勘驗、科技 蒐證、通訊監察、鑑定、行動蒐證)等,均授權外勤處站主管決定,

副本報局備查;然國家安全維護主軸案件之各項調查作為、境管作 業、線民布置及向上級機關之調卷 382,外勤處站均須先報局獲准後,

始得為之,辦案權限受到特別限縮與管控。

此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30、231 條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五 條規定,該局調查官就職掌內特定事項執行犯罪調查職務,始具司法 警察官身分,得接受檢察官指揮命令。因此就調查官職掌案件發動偵 查而言,由於司法警察官身分並未能使其脫離行政機關而與檢察官立 於同一獨立司法官署地位,因此仍受行政一體原則拘束而與機關主管 維持上命下從之指揮隸屬關係,且依據刑事程序法等規定,同時負有 受檢察官指揮之義務 383

第三項 監督制衡

指揮通常於事前,監督則在事後。調查局既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之

382 該等上級機關包括總統府(含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及法務部。

383 法務部所屬各地檢署於偵辦案件認有發布新聞必要者,通常以本署「指揮」…司法警察機關 以凸顯其偵查主體地位,司法警察機關縱為負責主要偵查任務者,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由檢 察機關認定,因此除現行犯逮捕外,新聞發布多以地檢署為馬首是瞻而退居第二線。然同屬 法務部之廉政署於發布類似偵辦案件新聞,不僅居於主動、主導地位,且均以廉政署「偵辦」

或「會同…地檢署共同偵辦」以凸顯其主導偵查之地位,大異其趣。由於廉政署依組織法(第 2 條第 2 項參照)亦係刑事訴訟法所定義之「司法警察機關」之一,其新聞發布迥異於其他 司法警察機關之作法,且其所屬政風人員派駐各行政機關執行防貪及肅貪線索發掘,而署長 及第一副署長均由檢察官調任,似可見檢察權實已透過與其具有上下隸屬關係之政風人員直 接滲入各行政機關發揮其情蒐能力及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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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僅機關內各部門受行政一體原則拋棄,具有上命下從之指揮隸 屬關係,因其隸屬於法務部,依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第 10 款規定,

就調查局辦理犯罪調查業務亦應受其指導監督,因此上級機關(局本 部)對下級機關(外勤處站)具有職務監督權,係包括上級機關監督 下級機關行為之合法性及妥當性,至於監督權之行使方式,則以查明

就調查局辦理犯罪調查業務亦應受其指導監督,因此上級機關(局本 部)對下級機關(外勤處站)具有職務監督權,係包括上級機關監督 下級機關行為之合法性及妥當性,至於監督權之行使方式,則以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