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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司法的內涵與特色

第二章 儒家司法:傳統中國法的判例文化

第二節 儒家司法的內涵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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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設有律例館,專職負責法律解釋、修訂、編纂出版各種官方法律彙編,

「通行」成為法典例文,即須經過此機構的抽象化與一般化工程。清代將「通行」

編為例文的有效期間,約為十年,律例館的存檔時間為十年,十年間該「通行」

未被編為例文,即從存檔中刪去,律例館同時亦負責《大清律例》的定期整理、

編修130

關於大清律例模式的判例選編流程如圖 4 所示:

(資料來源:胡興東,《中國古代判例法運作機制研究》,頁 59。筆者重製略加修改)

圖 4 大清律例模式之判例選編流程

第二節 儒家司法的內涵與特色

一、所謂儒家司法

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深受儒家禮治觀的影響,學者瞿同祖即謂此為「法律 之儒家化」131,另有學者余英時卻認為是「儒學的法家化」132,無論前者或後者,

都無可否認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的揉雜現象,以及儒術緣 飾的統治與裁判技術。不但政治意識形態上,採取「獨尊儒術」,在審判實務上,

也以儒家經典或思想作為斷案決獄的基礎,本文所稱此為「儒家司法」。至於中 國歷代的儒家思想演變,則非本文所指涉與特別要討論者。

130 胡興東,前揭註 129,頁 59、62。中央各部則例與地方省例,有可能也是採此模式。

131 瞿同祖(1984[1948]),〈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頁 355,北京:中華 書局。

132 余英時(1976),《歷史與思想》,頁 31-46,台北:聯經。

個案 成案 通行

一般典型 特別典型

具體與解釋 適

僅具事實 上拘束力

具法律上 拘束力

一般化 抽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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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律儒家化,即將儒家思想引入法典,學者瞿同祖稱「以禮入法」。儒 家的禮治,以倫常為中心,並講究等級序列而產生的相對關係,即貴賤、尊卑、

長幼、親疏有別,以此等級差序,制定有差別性的行為規範;質言之,禮是隨著 人際在各種社會關係上的不同社會地位而變化的行為規範133。亦即人與人之間在 社會網絡上所相對應的身分地位,將構成彼此間的倫理規範,不同人際即有不同 的對應社會身分地位,而彼此間的規範也會隨之改變。

儒家表面上明刑弼教並不排斥法律,實質上則以禮入法,將禮的精神和內容 編入法典之中。此現象尤其以唐律最為明顯,唐律不但是傳統中國成文法完備階 段,更是一部成就以禮入法的法典,故《四庫全書提要》謂唐律一准乎禮134。法 律儒家化,從唐朝之後,已可明確推論為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要素。

不過,學者瞿同祖提出法律儒家化的同時,認為此現象是自漢代開始135。漢 代承襲秦律,由於統治需要龐大的官僚支援,儒生適時提供帝國這樣的需求,更 由於漢武帝的「獨尊儒術」與設「五經博士」(《詩》、《書》、《禮》、《易》、《春秋》),

儒學自此做為帝國選取官員的標準,後來此種標準不斷地被強化與制度化,發展 成科舉考試,一直到清帝國末年變法為止。學者瞿同祖進一步指出由於國法不易 更動,因此漢代的儒家大部分的努力是對章句之註釋以及經義決獄。儒者為官,

可能從事審判實務,或參與討論司法的機會,漢代的代表人物如公孫弘、賈誼、

董仲舒,這些儒士常於法律條文之外,更引進儒家理論學說來詮釋並斷案決獄136。 此即漢代著名的春秋決獄或春秋折獄,在唐律完整地以禮入法之後,儒家精神與 思想引為裁判基礎已是理所當然,無須如漢代發展特別的春秋決獄模式。但審判 實務上儒家精神與思想,已成為詮釋法律並據之進行審判的基本原則。

雖 然 法 律 儒 家 化 的 起 於 何 時 , 有 不 同 見 解 , 如 學 者 馬 若 斐 ( Geoffrey MacCormack)認為非起源漢代,並指出差別性的行為規範未必是源自儒家的禮。

而是傳統中國社會固有的社會秩序,例如宗族結構、宗法制度,之後儒家出現繼 承此理念而傳承,因此對於漢代的「儒家化」此命題提出質疑。但是,學者馬若 斐並不否認唐律之後,儒家意識形態確實無論在政治上、法典上、法律詮釋上都

133 瞿同祖,前揭註 131,頁 292-309。

134 瞿同祖,前揭註 131,頁 355-356。

135 瞿同祖,前揭註 131,頁 357。

136 瞿同祖,前揭註 131,頁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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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據了統治地位137。學者黃靜嘉亦認為在「儒家化」濫觴之前,以刑法維護等差 之身分及倫理之制度,早已存在138。因此,源頭乃傳統中國固有的社會秩序,而 儒家則是將這些規範法典化的推手,未必是為了儒家化,卻產生儒家化的效果。

學者余英時則認為漢代的儒家已非純粹孔孟儒學,而是學習法家之術重新包 裝成儒家,引得帝王青睞,認為這是「儒學的法家化」139。換言之,法家借儒家 的殼重新上市,向帝王售以儒術緣飾法家的尊君卑臣之統治術。學者余英時認為 漢儒董仲舒確實主張用儒家代替法家的正統地位,用「春秋大一統」代替黃老的

「一道」和法家的「一教」,也許是希望儒家的道可以藉此實現,但是在專制皇 權下,也不得不引進法家的尊君卑臣,來獲得帝王青睞,而在政治表面上確實儒 家獲得獨尊的成果,但是實質的意識形態上已經揉雜法家的思想。例如,三綱(君 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婦綱)的教條,余英時認為這是法家的東西,只是後來 被儒家所包裝、緣飾了,乃是援法入儒140

無論儒法之爭究竟是誰影響了,或是彼此揉雜合流,都構成中國固有法律文 化的本質特色,他們其實都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如何控制,提出一套各自不同 的價值體系與方法手段141,而其目的仍是為維繫身分等級的倫理結構與差別性的 行為規範,由於這通常稱之為「禮」,亦為儒家的精神、並構成其價值體系與德 刑教化手段,在傳統中國的審判實務上無不受此影響,成為一種主流意識形態,

因此,在審判實務場域本文歸結此現象為「儒家司法」。

二、儒家「司」法的審判特色

傳統中國的官員基本上皆可稱之為儒士,那麼儒家職司適用法律的審判活動,

除自漢代已發展春秋折獄的審判技術的特色之外,儒家「司」法對於後世的影響

137 馬若斐(2008),〈重估由漢至唐的「法律儒家化」〉,柳立言(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 史分冊》,頁 106-111、136-140,台北:中央研究院。

138 黃靜嘉(2008),〈中國傳統法制之儒家化之登場、體系化及途窮——以程樹德編兩漢春秋決 獄案例為切入點〉,柳立言(主編),《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頁 239,台北:中央研究 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139 余英時,前揭註 132,頁 31-46。

140 余英時,前揭註 132,頁 38-43。

141 關於儒法之爭與中國固有文化的討論,參見 王伯琦(1989),《近代法律思潮與中國固有文化》, 四版,頁 1-19,台北:法務通訊雜誌社。而從儒法之爭到儒法合流的討論,參見 黃源盛(2009),

〈春秋折獄的方法論與法理觀〉,《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頁 107-112,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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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以清代為例,日本對明清法律史甚有研究的學者寺田浩明,指出傳統中 國刑事司法的理念是「情罪相符,歸於平允」142;而民事司法的理念是「合乎情 理地解決(紛爭)」143。簡言之,傳統中國尤其是發展到明清時代的審判特色及 其背後的理念,即是「情法/理之平」。

「情法/理之平」的審判特色,即與儒家司法的源頭乃為維護傳統中國的社 會秩序有關。學者黃源盛即指出這個社會秩序即是「理」與「禮」,「理」即體現 以「三綱」為核心的「天理」,天理的法律化而「律設大法、理順人情」,從而天 理、國法、人情三者交融合一144。而「禮」如前述以倫常為中心,並講究等級序 列而產生的相對關係,以此等級差序,制定有差別性的行為規範。由此可觀察出,

儒家司法就法律規範特色是講求禮治,而審判特色則是探求合乎情理/情法,可 發現「情」對於審判實務而言的重要性。

學者徐忠明亦指出「情感本體」一直是傳統中國文化的特色,否則例如乞求 青天大人憐憫等「訴諸情感」的修辭技巧,怎麼會充塞人民申冤的書狀與各種法 律文本145

「情感本體」的司法實踐,至明清時代審判實務發展所出「情法/理之平」。

此「情」,學者寺田浩明認為:「指的是每個犯罪行為的犯罪情形/惡性程度,『罪 /法』兩者都是被處以的刑罰。每個犯罪行為的犯罪情形/惡性程度都必須準確地 和其刑罰輕重相對應146。」這是談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則是立於調解並解決糾紛 的理念,衡量雙方主張及其背景緣由,找到適切的妥協之處,以恢復其鄉里共存 關係147

顯見傳統中國審判,如何量情定案或量刑,是整個司法實踐的重點。案情相 當即直接引用例文,而當案情有所不同即應考慮情法/理之平時,「例」提供司法 官僚判斷時的引導工具,也具有拘束力,援用者找出恰當的案例比附,進行論證

142 寺田浩明(著),曹陽(譯)(2010),〈清代刑事審判中判例作用的再考察——關於實定法的

「非規則」形態〉,張世明、步德茂、娜鶴雅(主編),《世界學者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1644-1911)》,

頁 83,北京:法律出版社。

143 寺田浩明(著),嚴雅美(譯)(2005),〈試探傳統中國法之總體像〉,《法制史研究》,9 期,

頁 225。

144 參見 黃源盛(2013),《中國法史導論》,修訂二版,頁 83-84,台北:犁齋社。

145 參見 徐忠明(2009),《情感、循吏與明清時期司法實踐》,頁 5-22,上海:上海三聯書局。

146 寺田浩明,前揭註 142,頁 83-84。

147 參見 寺田浩明,前揭註 143,頁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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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說服上級並發揮其效用148。同時這些案件經由層層的司法官僚判斷,可能從成 案確認為「通行」或上升為「定例」。體現出皇帝與上級司法官僚對於「量情」、

「量刑」的控制循環,以確保統治與社會秩序的穩固。否則當「量情」、「量刑」

流於恣意,讓人民情感上不平,而覺得有冤不能伸、天理難容,皇帝統治的正當 性將受到挑戰,上天可能降下災難,社會可能會發生動亂,甚至革命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