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憲政司法: 判例制度的正當性挑戰
第三節 規訓權力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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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規訓權力的轉變
一、三種規訓權力的鬥爭
本文將判例文化分成三個時間與思想雙重意涵的概念進行分析,儒家司法意 味著傳統中國的一種規訓權力,而為維繫此種規訓權力的正當性,相應的配套發 展出其儒家司法的規訓機制(詳見第二章討論)。而後清末民初的變革時代,大 理院重新續造判例文化(詳見第三章討論)。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歷經威權統治 之後,發展出來的訓政司法,相應的亦有其規訓機制,尤其在轉為內部控制之後,
規訓機制更為精緻化(詳見第四章討論)。而在憲政司法興起之後,訓政司法的 正當性開始逐漸受到挑戰與動搖,在經由基層法官發起的運動中,此套規訓機制 也開始發展轉變。本文認為背景的因素,正是邁向憲政司法的嘗試,規訓權力逐 漸從訓政司法轉向憲政司法,相應的規訓機制也開始朝向此改變。
邁向憲政司法的變遷中,為何最高法院成為眾矢之的,本文認為正是由於訓 政司法的判例文化,從法理上導致違反民主、法治及權力分立之原則、侵犯審判 獨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從司法實踐上導致法官階級化、法官公共論壇與溝通 機制的封閉以及事實認定尤其是區辨事實的棄守。目前判例制度,判例僅僅只有 最高法院得為有權選編,且只有要旨而無全文,在個案適用上根本難以察知是否
「相同案件、相同處理」,如此亦有違平等原則。職司判例選編、締造判例文化 的機關——最高法院——即成為眾矢之的與改革對象。
此誠非全然是最高法院之過,然而最高法院卻應擔負起如此責任。如前節所 述,改革最高法院運動之精神,並非有意製造對立,訓政司法何止停留於最高法 院,而是整個司法體系瀰漫著這樣的司法文化。改革最高法院是一種指標、一個 關鍵,不是對立,因為是終審法院,有權力說最後一句話。最高法院本即可透過 終局的、確定的裁判,為個案定分止爭,本應以裁判方式達到統一見解的作用,
卻捨此不為,緊抱司法行政作用方式來達到統一見解。更因此撼動現行判例制度 的正當性,倡言改革的論述、運動乃至立法草案皆已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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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儒家司法或訓政司法,其運作的核心邏輯均是司法行政,此種司法行政 霸權,透過壟斷法律詮釋權,維繫更深一層的法官階級化,或者這才是真正的文 化霸權——法官階級化——此種不平等結構的司法倫理秩序,至今仍影響、運作 於司法體系。回顧傳統中國法律文化,即可理解為何運作的核心邏輯是司法行政,
而邏輯背後的意識形態,在於我們可能仍延續儒家司法的上下級司法官僚關係,
對於法官監督是一種類似行政的層層考核課責機制,上級考核下級,卻不是透過 審級監督,導致司法過程上實係一種權力結構。基於身分地位所能享有等級差別 的權力與利益,導致法官彼此之間在競逐法律詮釋權時,受到此種權力結構的因 素,壓抑自主審判獨立的空間。
憲政司法興起之後,與訓政司法甚至儒家司法的鬥爭中,關鍵的突破點就是 司法行政至上的思維與霸權。基層法官掀起的改革運動,顯然都有掌握住此關鍵,
一再突破司法行政控制審判的影響。當然,革命尚未成功,因為有趣的是或弔詭 的是,基層法官要確保戰果、擴大改革,仍不免要依賴與獲得司法行政的支持。
二、規訓機制的轉變
訓政司法的規訓與控制機制,涉及判例文化的部分,本文整理至少有維持率、
裁判成績以及最為重要的候補(試署)法官書類送審制度。這些規訓機制在近年 已經有轉變,就本文的分析脈絡而言,正是由於憲政司法的興起。
2012 年 7 月 16 日《法官法》施行之後,考績制度廢止,維持率、折服率、
未結案件數、遲延案件數等,這些管考項目的影響大概應能減至最低。雖然《法 官法》甫施行幾年尚無法完整評估與實證其影響,不過至少可明顯觀察到規訓機 制的轉變。
至於辦案成績制度則維持不變。對於由上級審打下級審成績的制度,受訪者 11 認為有其必要性,重點是在成績標準的拿捏每位法官不同,可能因此不太公 平,認為只要能夠盡量做到客觀化,爭議性就會比較少。受訪者 11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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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獨立不代表審判獨裁,法官的裁判品質要被監督,只是要由誰 來監督。在審判獨立的大帽子下,法官要打混的空間太大了,要監 督法官的裁判品質不容易,光讀判決書不容易精準判斷法官的敬業 度。由上級審來監督下級審的裁判品質,是一個可行的方式,因為 上級審看完全部的卷證資料及比對下級審的判決書,就可判斷下級 審的法官是否敬業,所以由上級審的法官對下級審的判決打分數,
理論上可行。……只是如何讓分數客觀化,執行面可能有落差。
候補(試署)法官書類送審制度則有重大的變革。曾參與候補(試署)書類 審查改革小組的受訪者說明當時情況,對於以前書類審查功能不彰,導致司法體 系內部很多意見,尤其像錢建榮法官候補不及格所引發的爭議。該位受訪者說當 時(2012 年 9 月)草擬出其構想,類似格式化的審查標準表,草擬之後將之貼 到法官論壇請大家表示意見。最後參酌大家意見之後,修改過後的草案就提到書 類審查委員會討論。並且特別提到:
以前的審查委員基本上都是最高法院的庭長、法官,或者是高院的 庭長。……法官法通過之後,開始有一些外部委員,包括一二三審 的人審委員,還有檢察官、律師、學者,主席是蘇永欽副院長。……
法官應該都蠻聰明的,當很多書審委員沒有被續聘的時候,本來裡 面全部都是最高法院的庭長、法官,還有高院的庭長,結果現在最 高法院變成未過半。……從組成結構的改變,最高法院的法官意識 到說,或者他應該知道司法院有想要推動改革,所以我們那一次的 審查會,我提了那個臨時動議之後,主席在主持,讓大家發言之後,
就弄一個五人小組。
當時最高法院有推派一或兩人在場,討論「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評分表」
353的時候,最高法院法官並沒有特別爭執反對,受訪者說:「我們可能早就掌握 到話語權。然後,他們應該知道司法院要推動這個改革。」針對判決先例適用部 分,沒有任何爭議。
353 該表請參見 林孟皇,前揭註 351,頁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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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評分表」各項目中較特別者,為「就法律見解的 取捨論述是否有見地,是否正確妥當,有無違背憲法原理原則或相關法理」。以 及「適用判決先例,有無遵守以『相同案例事實』為前提的判決先例適用原則」。
此二項。曾參與候補(試署)書類審查改革小組的受訪者表示,類似這樣的改革,
外界看來也許覺得沒有什麼特別。然而,對於候補、試署法官而言卻很重要,因 為那是成為實任法官的重要關卡,從長遠來看,這一小步足以扭轉、改變整個司 法體系的結構。
依據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發起人之一林孟皇法官的說法,「憲法原理原則 項」:「是想要改變多數法官一向認為『憲法議題是由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與我何 關?』的認知,要求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具有憲法意識」。「判決先例適用原則項」:
「則是在貫徹我們推動最高法院改革所一再強調的理念」354。最後,法官林孟皇 為此改革提出自己的總結與期許355:
總而言之,我們希望將下級審法官從最高法院所形塑出的格式僵化
(制式、八股)、用語文言化(詰屈聱牙)、理由論述說文解字化(概 念法學)、理念信仰空洞化(違背良心適用不合理判例)的「桎梏」
中解放出來,找回自己的「審判靈魂」、尋回自己最初投入司法工 作的熱情。當法官們心靈解放後,以這些受過當代完整法學教育薰 陶的法官們的學識、才華,再經由不斷的溝通、對話,下級審自能 呈現價值多元、論證方法開闊、理由論述精緻的判決,如此才能豐 富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素材,而司法也才能在這不斷變遷的人 類歷史長河中,善盡其定分止爭與法的續造功能,重新贏得人民對 司法的信賴。
此外,審判實務已有第二審法院意識到判決先例的適用,應該是「相同案件,
相同處理」,對於一審法院未進行事實區辨、案例事實顯不相同,即援用判決先 例及決議的情形,撤銷改判356。上述例證規訓機制的轉變,逐步邁向憲政司法。
354 林孟皇,前揭註 351,頁 244。
355 林孟皇,前揭註 351,頁 244-245。
356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 796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1 年 度上訴字第 124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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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思維的流變
(一)法官聲請釋憲:從黑五類到無特別感覺
受訪者 13 說:「法官聲請釋憲,有聽說過早期會被歸為黑五類。例如……法 官自己就說自己被打成黑五類了,不過自己那時候是覺得還好,沒有這麼嚴重。」
並表示自己還算幸運,遇到的庭長、審判長都算開明,如果寫得出有理有據的釋 憲聲請書,他們也都支持釋憲。受訪者 08 亦表示自己蠻幸運的,遇到的院長、
庭長都蠻支持他聲請釋憲。從受訪者表示「蠻幸運的」來看,推知至少支持聲請 釋憲在目前的司法體系,仍不算多見。
事實上,目前司法體系內部對於法官聲請釋憲,多是無特別感覺。如受訪者 11 表示,至少就其所處法院的氣氛,對於法官聲請釋憲的態度是持平,不會有 特別褒貶的觀念。依據本研究受訪實證結果來看,這是目前實況。
事實上,目前司法體系內部對於法官聲請釋憲,多是無特別感覺。如受訪者 11 表示,至少就其所處法院的氣氛,對於法官聲請釋憲的態度是持平,不會有 特別褒貶的觀念。依據本研究受訪實證結果來看,這是目前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