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訓政司法: 從黨國威權到司法內部控制
第二節 訓政司法與司法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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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訓政司法與司法黨化
一、訓政司法的興起:始於司法黨化工程
訓政時期的立法與司法幾乎全操在國民黨之手,每一部法律都需經過國民黨 中央政治會議議決後才進入正常的立法程序,導致「黨治法制」現象236。而司法 黨化工程,更促使訓政司法的興起,意謂大理院的司法現代化步入由國民黨主導 的司法黨化237。民初堅持司法獨立、法官不入政黨的堅持,基於教導國民行使政 權的理念下,而有所退縮。王寵惠對於當時司法改革的建議,認為最急者即為「宜 進司法官以黨化也」,司法獨立尚在其後,他認為法院審理反革命及土豪劣紳案 件,「為法官者,對於黨義,茍無明澈之體驗,堅固之信仰,恐不能得適當之裁 判」,因此提出法官黨化計畫三種238:
(1)網羅黨員中之法政畢業之人員,使之注意於司法行政及審判 實務,以備任為法院重要職務,俾得領導僚屬,推行黨治。
(2)訓練法政畢業人員,特別注意黨義,備期嫻熟,以備任用。
(3)全國法院一律遵照中央通令,實行研究黨義,使現在法官悉 黨義之陶鎔,以收黨化之速效。
透過使黨員任司法重要職務、使習法律之人熟悉黨義、使現在法官研究與熟 悉黨義,促進司法黨化。對王寵惠而言,司法黨化可能是解決當時中國司法弊病 或者是一種先進的法律思想,其在〈二十五年中國之司法〉即如此說道239:
國府肇興,本總理之遺教,以範圍群倫,凡世界所認為至難解決之 法律問題,皆可以。總理所揭示主義,先事而利導之,如地權之平 均,資本之節制,男女平等之原則,農工地位之改善,應用之於法
236 黃源盛(2013),《中國法史導論》,修訂二版,頁 443,台北:犁齋社;詳細的黨治立法活動,
參見 王泰升,前揭註 228,頁 164-183。
237 關於以司法黨化為主題之研究,詳細參見 李在全(2012),《法治與黨治——國民黨政權的司 法黨化(1923-1948)》,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38 王寵惠(2008[1929]),〈今後司法改良之方針(一)〉,張仁善(編),《王寵惠法學文集》,頁 285-286,北京:法律出版社。
239 王寵惠(2008[1930]),〈二十五年中國之司法〉,張仁善(編),《王寵惠法學文集》,頁 302,
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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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不惟統一全國之思想,並可改善全民之生活。以今日之法律觀 念言,蓋闢中國法系之新紀元,而駸駸乎超軼世界各法系之上矣。
二、司法黨化的全面擴張
1932 年居正接手司法黨化的工程240,其以司法院院長兼任最高法院院長241, 司法行政、解釋權、審判權集於一人,推行司法黨化工作更是全面擴張,達到高 點。居正更進一步撰寫〈司法黨化問題〉為政策說明與辯護,開篇即提出「司法 黨化」應視為「家常便飯」242,訓政時期一切政治制度都應該黨化,當然包括司 法。居正認為司法黨化目的在消弭舊思想的反動,不許舊社會封建意識潛伏於現 代司法之中,使三民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成為全國人民共同一致的信仰。司法 黨化之意義,從主觀方面言,即司法幹部一律黨化,從客觀方面言,適用法律必 須注意黨義之運用243。前者是王寵惠主張的延續,後者則是居正更加將黨義擴張 於司法審判與解釋之上。
居正對於法官審判時如何思考,提出這樣的設問:應該要以何種思維方法作 為論證的基礎,進一步而言應以何種世界觀作為思維方法與論證的動向。居正對 此所提出的答案是黨義,即三民主義所構築的法律哲學、宇宙觀與世界觀,並以 此來建構中國新的社會秩序。居正如是說244:
宇宙間並沒有客觀的法理,只有主觀的法理;只有某一黨一派的主 觀信仰主觀的正義概念——因為能與某社會生活相適應,能客觀地 代表某社會某時代意識之故——把全社會感化成了,把全社會的意 識同化了,在這個時候,他的主觀的法理就變為客觀的法理。
240 關於居正的司法制度改革、措施與司法黨化之研究,詳細參見 江照信(2010),《中國法律「看 不見中國」——居正司法時期(1932-1948)研究》,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241 1932 年 5 月 21 日至 1948 年 6 月 24 日,擔任司法院院長;1932 年 11 月 5 日至 1935 年 7 月 22 日,兼任最高法院院長;1934 年 10 月 22 日至 1934 年 12 月 22 日暫兼司法行政部部長。
關於任職期間,參見 劉壽林、萬仁元、王玉文、孔慶泰(編)(1995),《民國職官年表》,頁 411-413、635、646-647,北京:中華書局。
242 居正(1934),〈司法黨化問題〉,《中華法學雜誌》,5 卷 10-12 號,頁 1。該文亦收於其文集,
參見陳三井、居蜜(編)(1998),《居正先生全集(上)》,頁 241-258,台北:中研院近史所。
243 居正,前揭註 242,頁 2。
244 居正,前揭註 242,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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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論此說法之對錯,這足以反映出居正對於三民主義的信賴之深,並且肯 認其作為中國新的社會秩序、宇宙觀與法律哲學。法官審判之思考應如是,這不 僅止於他的期望,更以其司法行政首長之地位推動全面性的司法黨化政策。
尤其在司法審判的黨義援用上,居正注意到判例的重要性,其謂:「若再就 中國特別國情言之,就其歷史上傾向與習慣言之,判例勢力之偉大,實無可爭辯
245。」並認為在民國 18 年《民法》未施行以前,除了一二部分有成文法外,實 際上支配人民法律生活的,實乃判例,且傳統中國之司法本有創造法律之權威。
居正對判例的認識即從漢代「經義折獄」而來,還舉出一則春秋折獄的故事。
甚至對於民法中規定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無效,他所提出的解釋是
「何者是公序良俗,則須求之於禮以為準」246。此焉非「唐律一准乎禮」的換句 話說,一方面表現出居正本人對於傳統中國法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外,另一方面也 表示居正清楚意識到判例與本文所使用儒家司法的概念之間密切連結。居正時期 的司法黨化工程,特別注重黨義判例的彙編與作成,表示他已在思考如何將固有 傳統中國法與繼受西方法之間,進行整合與轉型。就以本文的分析概念表述,即 居正試圖透過司法黨化工程,承繼或取代儒家司法,整合繼受西方法制,進而轉 入訓政司法。
居正認為當法制不備、法律有不足、漏洞之處,應援用黨義補充,甚至認為 法律已經僵化的,可以援用黨義解釋,使之活化、裁判黨化。居正認為一個法官 在進行審判時,應該注意下列各點247:
(一)法律所未規定之處,應當運用黨義來補充他;
(二)法律規定太抽象空洞而不能解決實際的具體問題時,應當拿 黨義去充實他們的內容,在黨義所明定的界限上,裝置法律 之具體形態;
(三)法律已經僵化之處,應該拿黨義把他活用起來;
245 居正,前揭註 242,頁 19。
246 居正,前揭註 242,頁 20。
247 居正,前揭註 242,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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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與實際社會生活明顯地表現矛盾而又沒有別的法律可援 用時,可以根據一定之黨義宣布該法律無效。
為了貫徹把國民黨的世界觀表現到裁判上,使裁判之結果,與黨之目的、黨 之主觀的正義相符合248。更實際的作法有二方面:第一方面是針對已成為推事者,
居正為了使高等法院以下推事了解並遵循最高法院判例及實際辦案情況,以收統 一法令之效,分期召集各省之最高審判機關(即高等法院)之推事到最高法院研 討判例249;同時以黨義判案作為審查辦案成績的第一標準。第二方面是針對將成 為推事者,司法官考試應以黨義判案設題、法官訓練所應開設「黨義判例」、「黨 義擬判實習」課程。關於判例文化的形塑,最重要者即是編纂「判解黨義匯覽」
250,此項工作應指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的匯編,國民政府最高法院第一次編輯判例 要旨匯編,即是居正主持擔任總編輯251,居正對此頗為滿意,對於最高法院判例 的編輯,「於今日百孔千瘡之司法現象中,得此一著,差足告慰」252。學者江照 信認為裁判黨化對應於「春秋決獄」,可稱此為「黨義決獄」253。
對於王寵惠、居正而言,黨義教育如今日我們對於憲政法治教育一樣,而且 重要內涵例如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男女平等,其實無不是今日憲法的內涵。如 我們對於認為法官應具有憲法意識、法治精神與公民涵養,道理其實相近,所以 對法官施以黨化,如現在對法官乃至人民施以法治教育。不過,司法黨化的後果,
卻也造就日後國民黨控制司法的濫觴。
學者李在全指出司法黨化,在司法體系內部並非沒有受到阻力,但是反對者 後來多數被迫離職。然而成果並沒如預期,由於其實是一種意識形態的灌輸和政
248 居正(2012[1937]),〈黨化司法之具體方案及實施標準法則〉,附錄於 李在全(著),《法治 與黨治——國民黨政權的司法黨化(1923-1948)》,頁 218,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該 文是居正在法官訓練所的講述稿,原載 1937 年 3 月 29 日《法治周刊》復刊第 1 卷第 44 期。
249 〈最高法院將召集各省高法院推事來京研討判決例〉,載於 1934 年《中華法學雜誌》第 5 卷 10-12 號之「國內要聞」部分,頁 235。
250 居正,前揭註 242,頁 27。
251 參見 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編)(1946),《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中華民國十六年至二十 九年(合訂本)》,二版,上海:大東書局。
252 居正(1934),〈一年來司法之回顧與前瞻〉,《中華法學雜誌》,5 卷 8-9 號,頁 78。
253 江照信,前揭註 240,頁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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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說教,成效如何很難把握,而且後來司法黨化演變成國民黨的派系鬥爭,互相 競逐司法領域的利益、權力。不過,司法院與最高法院中的黨員比列卻是相對於 基層高出許多254,由且越高層越明顯,以 1937 年司法院統計,最高法院庭長有 15 位,其中 14 位是國民黨黨員,而法官 80 位有 34 位國民黨黨員255。可見,司 法黨化對司法體系內部高層影響較深。
司法體系越高層級具有國民黨員身分的比例越多,直到 2011 年仍是如此。
根據法官蔡炯燉所獲得司法內部資料統計,由於 2011 年因《法官法》施行,禁
根據法官蔡炯燉所獲得司法內部資料統計,由於 2011 年因《法官法》施行,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