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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司法下判例文化的現象與影響

第四章 訓政司法: 從黨國威權到司法內部控制

第五節 訓政司法下判例文化的現象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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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認為這是事實上的制度後果,因為很難去判定制度設計的目的,真的就是為 了捍衛判例。但是書類審查委員人為操作的不當,的確會造成如此制度後果。

受訪者 07 表示:「我認為如果只是因為他挑戰最高法院見解,這點讓他的候 補不及格的話,我認為這是這個考核制度本身出了問題。」受訪者 03 說明:「法 律見解不同不代表這個法官不優秀。」

認為是制度控制的受訪者 08 認為:「其實我覺得這是中性的,無所謂對或不 對,如果我們的司法制度是認同越資深越好的法官就是在越上級審,這整個權力 結構是由他們詮釋,那必然如此。」並表示實際操作的結果是:「這反而是在反 淘汰,是在懲罰一個認真的法官,因為很簡單嘛!如果抄抄判例,案子就可以結 掉,何樂而不為,可是這種司法,我覺得第一個它不會進步,第二個也不會讓人 民信賴,也不會獲得學界的尊重,這是非常可惜的事情。」

總結上述,無論是一個開始制度設計的目的,或者因人為不當的操作導致的 後果,都無法否認,如受訪者 05 所說:

台灣目前的判例制度是這樣,你只要去挑戰或去質疑它,不只是在 個案裡面會成為被撤銷改判的理由。……甚至還會影響所謂的辦案 成績,辦案成績這倒還其次,法官如果不在乎這個,這倒也無妨。

可是如果今天你是一個候補、試署法官,你要對這個提出挑戰、質 疑的時候,可能就會像錢建榮法官那樣,受到一些不利益。

第五節 訓政司法下判例文化的現象與影響

從法理或釋義學出發,當前判例制度所造成的現象與影響,除了效力強弱之 外,多半從下述觀點批判:違反民主、法治及權力分立之原則、侵犯審判獨立、

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然而,法官侯廷昌則認為與其從學理或釋憲標的上去解讀判 例要旨的效力強弱,不如從大多數司法實務工作者依賴判例的心態去解讀:判例 要旨不是「拘束」之束縛,而是「捍衛」之武器311

本文認為,且不論拘束力如何,從判例文化來考察,判例文化所捍衛的是,

掩護訓政司法下判例文化的現象與影響:法官階級化、法官公共論壇與溝通機制 的封閉、事實認定尤其是區辨事實的棄守。

311 侯廷昌,前揭註 303,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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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階級化

本文認為判例文化的核心邏輯,即是揭示著「行政」高於「審判」的現象,

由於判例本身就是司法行政作用而造法的結果,同時由於法官基於趨吉避凶的心 理,候補、試署及格、升遷調動順利的現實,進行審判時無不要考量到這些本質 上與裁判無關的行政管考。久而習慣,判例文化及其背後邏輯可能就內化成審判 行為的一部分,而不自知。那麼,官僚化與階級化就是必然的演化。即如法官侯 廷昌認為在個案論證及判斷上引用判例要旨或最高法院見解而為裁判的結果,確 實相當大的程度複製了官僚組織的優缺點312

事實上,台灣的司法體系無不充斥著行政為上的思維。例如一位最高法院法 官受訪者即表示「以往的觀念是以你的審級、職務來判斷是否為優秀法官,因為 以往的假設是因為你夠優秀才會擔任行政職」。受訪者或許客氣了,只說這是「以 往」。但是,即使是「以往」,也足以證明「行政」高於、優於「審判」的司法體 系內部的心態與價值。因此,能夠擔任審判長、庭長、院長,尤其是後二者;能 夠升遷到第二審、最高法院,成為法官競逐的目標。由於擔任這些職務或者有此 地位,可以讓一位法官除了可被其社群網路評價為優秀之外,更重要的是,擁有 相當的權力。

受訪者 13 認為司法官僚化是無可避免的問題,由於我國司法體系向來就是 由法官兼任行政,只是司法行政運作中,反而本末倒置了,最後變成行政兼任司 法。這個要怎麼觀察呢?受訪者 13 提供一個觀察方式:「你去注意看哪種人比較 容易當院長,你可發現因為他往往曾經調到司法行政辦事過。」他認為:

原本院長應該就是首席法官,全院最資深與最有辦案經驗的法官,

但是調去行政之後,可能就不辦案了,或者就是辦一些簡單、少量 的案件。調任院長之後,反而行政能力比審判能力要好,因為他可 能多年沒辦案或者都是辦一些簡單的案件,工作核心都在行政,本

312 侯廷昌,前揭註 303,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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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應該是首席法官當院長,但是這樣一來,反而是跟人家說你行政 在審判之上,有這些行政資歷的人,才會當院長,這不是司法的本 質。……此外,當了院長之後,人脈也會變廣,將來如果想去最高 法院也比較容易。這也給人有行政在司法之上的表象,司法行政的 就是階級高一點。法官應該就是法官,不應該因此有階級。

又例如就判例選編而言,受訪者 11 說:「幾位最高法院的庭長、法官就可以 把個案的判決見解拉到跟法律一樣效力的位階。」正是如此,判例效力從來就沒 有法律明文規定究為何,但是規訓權力的效果讓判例等於法律。而其背後呈現出 法官階級化的現象,階級越高者甚至高到可以擁有立法權,而且還是不用經過民 主正當性考驗,即可擁有此權力。

法官錢建榮在其所撰寫文章,非常直白的說313

司法院長期以來,於法官之上另設有「庭長」,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庭長為當然審判長,本來重點在合議審判事務的

「資深法官職務」,卻因為兼掌司法行政事務,成為司法院派任的

「行政長官職位」。兼「庭長」的法官實質上等於「陽春法官」的 長官,庭長有權考核候補及試署法官的服務成績,更有權決定全院 法官的年終考績,審判上又是當然審判長 (審判業務上的表現則 決定法官的及格及考績結果)。單就這三點,庭長就可以掌握法官 的「生殺大權」,審判上發生法官因畏懼庭長(審判長)權力,而 於評議時讓步的現象,民眾或許訝異,但是在法官內部根本不足為 奇。

司法體系的階級網絡,大致分配的是,一個地方法院內就有五種階級:院長、

庭長、審判長、學長(姐)及法官。類推上去的上級審,還有司法院擁有司法行 政權的長官們314

313 錢建榮,前揭註 285,頁 42-43。

314 錢建榮,前揭註 285,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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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階級化的結果,同時也就構成一種層級間的倫理性,受此影響的法官,

在審判時就會有審判外的考量,考量管考成績、升遷調動。

法官錢建榮指出,「維持率」相當程度反映「服從」未必妥適的判例或上級 法院法律見解;「折服率」相當程度反映未必妥適的量刑結果,來換取當事人不 上訴;「終結或未結案件數」相當程度反映未必妥適卻仍終結的複雜個案315

受訪者 02 提供一個具體說明:

我以折服率來講,這個案子你判七個月一定要去關,被告一定會上 訴,那我乾脆判五個月,五個月可以易科罰金,他可能錢繳掉就可 以不用去關。於是為了提高折服率,法官常常會犧牲個案裁判的正 確性,就是量刑上面,自己就會做一些考量。甚至你只要判無罪,

檢察官一定會上訴,就沒有折服率,所以乾脆通通判有罪,也會有 這樣的思維。所以這些分數管考的問題,就是我常常講的,會導致 法官判決上非法律的思考。

此種重視維持率、辦案成績的結果,受訪者 02 說:「久而久之,讓法官覺得 判決不是寫給當事人,而是寫給上級審看的。」法官林孟皇亦是有此感慨,最高 法院透過判例制度所為的制度控制,使下級審若作出違反判例要旨或最高法院見 解的判決時,即會被上級審撤銷、廢棄,導致判決是為了寫給上級審看的316

受訪者 02 表示考績制度未廢以前,連打考績分數都有階級化現象,例如:「一 樣都是甲等,一般法官可能是 81~83 分,審判長是 84~85 分,庭長是 86~89 分;

而院長都是 90 分」。就連乙等也都階級化現象,例如:「79 分跟 78 分只有一分 之差,可是大有文章。打 79 分的,通常算是蠻認真的法官,但是就是為了湊 10

%乙等出來,所以打 79 分。78 分以下就是有問題的,真的很不認真或操守等有 問題的法官。」而受訪者 11 認為目前現在考績廢除以後,管考影響大概已經減 到最低了。

315 錢建榮,前揭註 285,頁 56。

316 林孟皇(2013),《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頁 40,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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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受訪者 04 說:「現在只是把不合理部分拿掉而已,不表示考評不見或 者法官彼此之間各種比較的機制就不存在,還是有的。」確實即使沒有考績的考 量,仍然有人事升遷的考量,還有同儕競爭的心態存在。因此,法官階級化並沒 有因為廢止考績就去除。

最後,受訪者 10 說:

因為台灣的司法是從行政司法慢慢走到司法獨立的,台灣傳統的中 國文化裡頭根本沒有審判獨立的觀念,審判獨立對台灣來說就是從 無到有。所以以前的觀念就是,法官裡面也是上下有階級關係。從 以前我唸書的時候,會聽到院長去關切案情,去關切判決結果,而 且確實有這樣的例子發生,為什麼他會這樣子,因為他會覺得他可 以去管,有上命下從的關係。

法官階級化,說穿了或許就只是儒家司法的延伸或變形,而在訓政司法強化 與轉化下,變成司法體系內部的細膩控制與規訓所反映的現象。如果制度的改革 沒有切中這個以司法行政為核心邏輯的思維,恐怕終究是換湯不換藥的複製階級 與官僚組織的優缺點。

二、法官公共論壇與溝通機制的封閉

判決先例,世界各國都會有類似的制度或機制,法律發展所必要的功能,因 為沒有一個法的可預測性,社會大眾就會人心惶惶,不知知所行止,司法就可能

判決先例,世界各國都會有類似的制度或機制,法律發展所必要的功能,因 為沒有一個法的可預測性,社會大眾就會人心惶惶,不知知所行止,司法就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