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符號詮釋權爭奪白熱化:司法院、最高法院與基層法官的鬥爭

第五章 憲政司法: 判例制度的正當性挑戰

第二節 符號詮釋權爭奪白熱化:司法院、最高法院與基層法官的鬥爭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所謂迴避的方式則是,如果最高法院法官認為下級審的法律見解有違憲之虞,

就會想辦法針對下級審事實尚有疑慮或者找其他理由,將之廢棄、撤銷發回。讓 下級審重新檢視事實或法律見解,案件再到最高法院之後,可能就可以在另外一 種事實基礎或法律見解上,再做合憲的法律解釋,把案件確定。

另外有幾種想法是「我們(指最高法院法官)確實有人會認為大法官沒有什 麼大不了,認為他們只不過是政治任命,專業程度就民刑事的法律見解未必就比 較高明」、「因為年紀大比較保守,尤其從比較威權時代過來的人,雖然過渡到今 天比較自由開放的社會,個性及觀念上還是比較保守。」、「由於早年憲法課程不 受重視,尤其在戒嚴之前,憲法課程都是點到為止,不會深入教授,在憲法認知 上自然就比較薄弱」。

上述幾種想法,與本研究問及下級審法官推想為何最高法院法官從未聲請違 憲解釋,想法上也相當雷同。除上述想法之外,下級審法官也有其他想法相當一 致。他們認為不只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即使下級審的法官,通常不會把憲法當作 其所要適用與解釋的標的,認為違憲審查是大法官的工作。另外就是最高法院法 官的心態上,會認為自己已經「最高」了,怎麼再上去還會有一個大法官可以對 他們的裁判置喙。

第二節 符號詮釋權爭奪白熱化:司法院、最高法院與 基層法官的鬥爭

一、司法院的崛起

司法院之所以能夠崛起,主要的原因是:其一,台灣民主化之後,憲法意識 的普遍揚升。其二,司法體系之中最具有民主正當性者,其三,完整掌握司法行 政權。其四,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努力。其五,大法官抓準時代契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憲法意識成為主流意識形態

本章第一節已有介紹台灣民主化歷程對於司法獨立的幫助,1980 年代台灣 民間社會力量的解放,雖是經過十年,1990 年代才促使保守司法體系,從內部 基層法官發起司法獨立改革運動,以邁向憲政司法為目標。不可否認的,台灣民 主化與台灣社會力量的解放,對於司法體系的改革有相當程度的作用。

民主化歷程中,憲法意識的揚升,至今日已成為主流、優勢的意識形態330。 誠如受訪者 07 說:「憲法意識……現在變得像空氣或水一樣,隨手可得,很自然。」

司法院作為職司憲法解釋的機關,在憲法意識成為主流意識形態之後,自然也就 難以忽視其重要性,人民期待其能發揮違憲解釋的功能,對於公權力所為,尤其 是行政權所可能對於人民的基本權侵害,有所作為。

(二)司法體系中最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機關

司法院大法官雖然僅有間接的民主正當性,其選任方式是由總統提名由中央 民意機關同意,1997 年以前為監察院;1997 年 7 月 21 日(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 公布)至 2000 年為國民大會;自 2000 年 4 月 25 日(第六次憲法增修條文公布)

迄今為立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雖非人民直選,仍具有間接民主正當性。此點在民主法治國家 與國民主權原則之下,即越顯重要。台灣司法體系中僅有司法院大法官擁有間接 民主正當性,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的法官就民主正當性而言則相對薄弱。在進入 民主時代的台灣,司法院的地位因此而更加提昇。

(三)掌握完整的司法行政權

1980 年審檢分隸之後,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司法院自此於法制 上,掌握完整的司法行政權。在訓政司法所生的法官階級化因素的作用下,握有 完整司法行政權的司法院,考績、升遷、調動握在司法院長官們的手裡,司法院 因此更受到司法體系內部的重視。

330 關於臺灣民主憲政的實現與憲政文化的形成,參見 王泰升(2004),〈自由民主憲政在臺灣的 實現:一個歷史的巧合〉,《臺灣史研究》,11 卷 1 期,頁 167-224;王泰升(2007),〈臺灣近 代憲政文化的形成:以文本分析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36 卷 3 期,頁 1-4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臺灣高等法院退休庭長李相助說明,在 1990 年代法官自治運動與司法獨立 改革運動之前,「法官的升遷、調動、考績及事務分配,都掌握在每一個法院院 長手中,而各級法院院長的升遷、調動、考績、任免,最終則由司法院院長掌控」

331。如此層層節制,司法院由上而下,透過司法行政權的掌控,因此事實上,司 法獨立並不因為審檢分隸有實質上的多大轉變,然而在外觀上司法權確實與行政 權脫勾。司法院在掌握完整司法行政權之後,已經有完整從內部控制司法體系的 權力。

1990 年代由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掀起的改革運動,一方面不可否認基層法官 串連的力量與積極行動,諸如將送閱箱送還院長以示廢除送閱制度的決心、透過 法官會議法官自治方式,將法院事務分配權由院長獨裁,歸由法官民主自治、鼓 吹司法預算獨立與入憲,並向國民大會修憲請願、改革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使之更加民主化(法官票選成員增加)等332。另一方面,改革能夠擴大甚至有所 成果,使之制度化,這是由於當時(1994 年至 1999 年)院長施啟揚支持改革,

延攬引領改革派的法官呂太郎為司法院人事處處長,進入司法行政中樞,透過司 法行政權的力量來擴大並進行改革,在司法獨立方面尤有成效。由此處可以觀察 到司法獨立念茲在茲者不正是惕除司法行政的干預,有趣的是,讓司法獨立改革 運動擴大並且保持戰果的,卻也是司法行政。同時這也揭示司法院不僅有完整從 內部控制司法體系的權力,更已具備這樣的實力。

(四)大法官的努力

根據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的整理,就大法官功能演變,可分為六個階段333: 1.法律顧問期(第一屆大法官,1948 至 1958 年,釋字第 1 至 79 號):此時 期大法官主要是扮演法律顧問角色,為當時行憲不久後各機關發生憲法或法令適 用上之疑義,進行解惑與釋義,所為解釋絕大多數是統一法令解釋,此時無任何 違憲解釋。

331 李相助 口述,范立達 執筆(2013),《現聲說法:一位資深法官的回憶錄》,台北:博雅書屋,

頁 276。

332 呂太郎(1996),前揭註 328,頁 32-35。

333 翁岳生(201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台灣民主政治及法治主義之發展〉,《台灣法學雜誌》,

178 期,頁 4-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功能委縮期(第二、三屆大法官,1958 年 9 月至 1976 年 9 月,釋字第 80 至 146 號):由於第一屆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76 號解釋,認為國民大會、立法院、

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觸怒立法委員,立法院便制定「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法」,使大法官的功能受到限縮,解釋範圍僅於憲法條文,且憲法解釋應 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方能通過。此導致大法官的功能受 到相當委縮。

3.人權萌芽期(第四屆大法官,1976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釋字第 147 至 199 號):此時期大法官已經將解釋重點轉往人民權益的保障,此時期大法官所 受理解釋之案件約半數是人民聲請案件。大法官開始將「判例」納為審查對象(釋 字第 153 號、第 154 號),並首次向特別權力關係宣戰(釋字第 187 號)。本文進 一步查詢,此時期大法官仍多維持法令,仍相當維護立法、行政部門,縱其有違 憲疑慮的法令,頂多只是督促改進而不宣告違憲(如釋字第 166 號)334

此外,此時亦有部分大法官對於其所擔任之角色與職權,並沒有相當重視,

第四屆大法官姚瑞光在其回憶錄中表示335

與我同屆的大法官,座位在我左右,於討論聲請請解釋案時,有事 暫外出回座。我問他們,「剛才討論的問題,你們兩位的意見如何」?

他們都不表示自己的意見,卻不約而同的說「哪一邊人數多啊」?

顯見,有部分大法官沒有意識到自己在民主憲政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與擔 負的責任。

4.憲政轉型(告別威權)期(第五屆大法官,1985 年 9 月至 1994 年 9 月,

釋字第 200 至 366 號):此時期適逢台灣解嚴(1987 年 7 月 14 日),廢止動員戡 亂臨時條款,終止動員戡亂時期(1991 年 5 月 1 日)。同時,舉辦第 2 屆中央民 意代表選舉,所謂萬年國民大會代表也在此時期結束。台灣步入民主化歷程,告 別威權統治,逐步邁向憲政轉型。此時期,大法官對於人權保障有更多著墨,開 始直接明白宣告違憲之法律失效(釋字第 251 號),已發揮出相當違憲審查功能。

334 葉俊榮(2003),《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頁 282,台北:元照。

335 姚瑞光(2012),《法律生涯七十年》,頁 77,新北市:姚瑞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功能發揮期(第六屆大法官,1994 年 10 月至 2003 年 9 月,釋字第 367 至 566 號):此時期大法官於九年間,完成 200 號解釋,是所有屆期中為數最多。

同時保障人權亦有諸多貢獻,如人身自由方面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釋字第 384 號、第 523 號)、羈押權回歸法官保留(釋字第 392 號)等。

6.穩定發展期(無屆別大法官,2003 年 10 月至今,釋字第 567 號至今):2003 年大法官實施新制,此後不分屆次,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並任,大法官名額改 為 15 名。此時期司法院大法官已步入成熟穩定發展。

歷經大法官長年的努力,確實讓大法官在憲法與法律的詮釋權上,獲得人民 信任程度的提昇與重視,人民聲請釋憲的案件於今已是司法院解釋的主要案源。

(五)大法官抓準時代契機

除上述大法官對於違憲審查的努力之外,大法官能在台灣民主化進程中獲得 重視與權威,掌握時代契機,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此時代契機本文認為至少有二 次,一次是釋字第 261 號,另一次是釋字第 499 號。二次解釋都是由於國民大會 擴權,造成人民對於國民大會的抨擊與不信任,前者即一般稱所謂終結萬年國代 的問題,後者則是宣告國民大會部分憲法增修條文違憲,二次都幫大法官贏得社

除上述大法官對於違憲審查的努力之外,大法官能在台灣民主化進程中獲得 重視與權威,掌握時代契機,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此時代契機本文認為至少有二 次,一次是釋字第 261 號,另一次是釋字第 499 號。二次解釋都是由於國民大會 擴權,造成人民對於國民大會的抨擊與不信任,前者即一般稱所謂終結萬年國代 的問題,後者則是宣告國民大會部分憲法增修條文違憲,二次都幫大法官贏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