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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文化的規訓權力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判例文化的規訓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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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我們終於穿越百年來到這裡,此刻正是面臨歷史的抉擇:惕除訓政司法的判 例文化,重新認識與認真對待判決先例,形塑憲政司法的判例文化。這也是司法 改革難得一見的景觀,改革的步伐逐漸接近台灣司法體系核心問題——法官階級 化——此種不平等結構的司法倫理秩序。

第一節 判例文化的規訓權力

本文以判例文化為觀察點,提出三個具有時間與思想雙重意涵的概念進行分 析,分別是帝國皇權的儒家司法、黨國威權的訓政司法、民主憲政的憲政司法,

隨著時空的流轉,上述三種規訓權力的競逐,其所配套的規訓機制也隨之轉換。

規訓權力的轉變圖式,在對話中轉化,在僵化中崩潰。此種對話機制是上下審級 甚至是所有法官相互說服的過程,透過有效的溝通,達到彼此同意或者彼此規訓 的過程。它們代表某個時空的主流意識形態與規訓權力,在維繫社會秩序與司法 體系內部秩序的目的下,它們有各自的規訓機制,藉以養成、控制法官的審判行 為與法律符號的詮釋。

某一種規訓權力(儒家司法、訓政司法或憲政司法)透過種種制度、手段與 方式——規訓機制——形塑法官的價值觀念、認知與偏好,以使他們接受自己在 既有秩序中的角色。質言之,規訓機制是其權力的顯現與實體化。就以訓政司法 的判例文化及其週邊配套制度而言,規訓權力的最佳效果,即是讓法官個人以為 這是自己的價值理念與見解,法官有上下階級、裁判上採某見解乃是理所當然。

其次的效果,是讓法官意識到遵循規訓權力,將可獲得規訓機制的獎勵,維持率 高、辦案成績佳、通過候補(試署)法官及格考核。最末的效果,是讓法官了解 到違反規訓權力,將導致規訓機制的懲罰,最嚴重者令其無法成為法官。

規訓權力的競逐與規訓機制的轉換之間,其本質不變且為宰制之意識形態者,

謂之霸權。本文論證從儒家司法到訓政司法,甚至於今日轉型憲政司法之刻,司 法行政為核心的邏輯始終不變,法官階級化的現象始終宰制法官的思考,這是司 法場域中的霸權。而另一種是詮釋內容所體現的霸權,菁英集團(整個法官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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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又被認為是這個社群中的菁英——最高法院法官),所作成的一致性見解,

反應我們社會文化中某種霸權,例如男性霸權。而這樣的詮釋又締造統一見解的 權威外觀,而支配或規訓下級審法院的審判。法官階級化之存在,將不斷強化、

複製、鞏固此詮釋霸權。

既有的判例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從法理或釋義學出發,對於目前判例制度所 造成的現象與影響,除了從效力強弱之外,多半從下述觀點提出批判:違反民主、

法治及權力分立之原則、侵犯審判獨立、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本文則透過法社會學與法史學的結合,進一步把判例制度以判例文化來理解,

亦即不僅只是法理、制度面的問題,還有其週邊配套措施、審判實務實踐,乃至 於潛藏背後的價值理念與意識形態的問題。歷史演變成為本文文本化研究對象的 起步。在法釋義學之外,我們對於判例制度可以有更多實證性的了解,透過法律 文化研究取徑與實證研究,從判例文化窺見台灣司法文化的部分樣貌。對判例文 化的解剖,是為了瞭解目前判例文化的規訓權力及其所支應機制,如何壟斷法律 詮釋權,並如何侵入司法獨立。

本文所提及的理論與概念:文化霸權、場域、詮釋競逐、規訓、權力等,在 法社會學乃至於社會科學,都不是陌生的理論與概念。本文在研究方法論上,找 到測試、檢驗理論的方法——法律文化、法史學、法律實證取徑的結合。同時,

也找到一個具高度關注性與時代性的觀察點——判例文化。進一步建構與修正屬 於研究司法體系、司法文化、司法政治的理論,期許能反饋於實踐行動之中。

一、判例文化的續造

民國判例文化的起源,乃是大理院(最高法院前身)因應法制不備的時代背 景與需求,創設判例制度,透過判例以司法兼營立法,進一步更可供將來立法的 參考。本文論證指出大理院判例制度根本性有別於西方判例法制,既非歐陸法系 的判例,更非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而是傳統中國判例文化的續造,續造的過程受 到西方判例法制的影響。主要從以下特徵來觀察(見第三章討論):其一,大理 院判例是經由司法行政作用所選編者出來的要旨才是判例,其他未被選中的裁判

(判決先例)皆非判例。其二,大理院因兼營立法,使其判例具有準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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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當時判例普遍受到承認其法律效力,將之視若法規。其三,中央司法機關兼 營立法的功能,在傳統中國即已存在。其四,續造傳統判例作為溝通機制的程序。

本文為了確認大理院判例制度是來自傳統中國判例文化的續造,將時間更往 前推移到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進行觀察。傳統中國法深受儒家禮治觀的影響,無 論是法律之儒家化或儒學的法律化,其背後意義透露傳統中國法,實是儒家思想 與法家思想的揉雜,並以儒術緣飾的統治與裁判技術。不但政治意識形態上,採 取「獨尊儒術」,在審判實務上,也以儒家經典或思想作為斷案決獄的基礎,本 文稱此為「儒家司法」(見第二章討論)。

儒家司法的判例文化,尤其是審判者造法的功能表現上,於大清律例傳統中 國的判例制度自此已是成熟完備狀態。傳統中國法以成文法為主,並未因此壓縮 判例文化的發展。傳統中國的判例雖居於輔助成文法典的地位,但有著相當明確 的規範效力。儒家司法的判例文化發展至大清律例之後,有以下特色:其一,律 條之後附有例;其二,中央司法機關(刑部與皇帝)兼營立法,尤其皇帝本身就 是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權集於一身;其三,傳統中國司法實是行政事務的一環,

連立法也是,大清律例的修訂與選編是由刑部進行,此過程本就是司法行政作用。

其四,判例作為一個溝通對話機制。上述四種特色,基本上仍延續於民國大理院 判例制度,並經由大理院推事們「占用」傳統的元素,而將既有形式轉化,將它 導向社會可以接納的形式,重新續造判例文化。

1927 年隨著南京國民政府的成立,國民政府於南京設置最高法院取代北京 的大理院。1928 年國民黨通過《訓政綱領》,意味著民國進入訓政時期,司法黨 化政策全面擴張,本文稱此現象為訓政司法(見第四章討論)。訓政司法並未隨 著訓政時期的結束而終結,反而隨著黨國權威而得到強化。台灣解嚴之後,民間 社會釋放的活力與威權體制的崩解,原為行政權控制的司法,逐漸轉為司法內部 控制。

本文發現維繫訓政司法的內部控制與規訓機制,與判例制度相涉者有維持率、

辦案成績、候補(試署)法官書類送審制度。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的實證,進一 步論證指出訓政司法的判例文化所造成的現象與影響是:法官階級化、法官公共 論壇與溝通機制的封閉、區辨事實的棄守以及審判實務並不太重視憲法(前三者 見第四章討論、後者見第五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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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官階級化的產生,主要是由於判例文化的核心邏輯,即揭示「行政」

高於「審判」的現象。事實上,台灣的司法體系無不充斥著行政為上的思維。從 判例文化來談,判例本身就是透過司法行政作用(最高法院決議機制)選編而來。

判例效力從來就沒有明文規定究竟為何,但是審判實務運作的結果,其實是一種 規訓權力作用的效果,導致判例的效力等於、甚至高於法律。其背後呈現出法官 階級化的現象,階級越高者甚至高到可以擁有立法權,而且還不用經過民主正當 性考驗,即擁有此權力。

回顧傳統中國法律文化,即可理解為何運作的核心邏輯是司法行政,而邏輯 背後的意識形態,在於我們可能仍延續儒家司法的上下級司法官僚關係,對於法 官監督是一種類似行政的層層考核課責機制,上級考核下級,卻不是透過審級監 督,導致司法過程上實係一種權力結構。而這些運作則決定了何者或何事可以構 成司法中的權威標的。基於身分地位所能享有等級差別的權力與利益,導致法官 彼此之間在競逐法律詮釋權時,受到此種權力結構的因素,壓抑自主審判獨立的 空間。法官進行審判時無不要考量到,這些本質上跟裁判無關的司法行政管考、

升遷調動。

第二,法官公共論壇與溝通機制的封閉,最主要原因是目前判例文化,造成 一種下級法院法官批評判例,將遭受不利益的外觀,最經典的例子即是錢建榮法 官候補不及格的事件。在「唯例是從」、不容批判的判例文化下,多數法官選擇 迴避,甚至法官階級化意識也讓部分法官選擇以「噤聲」來換取「晉升」。即使,

有意願從事挑戰的少數法官,寫了很多的理由與論述,上級審可能也不回應、也 不交待,沒有對話,就只說有判例,就將其判決廢棄、撤銷發回。不對話、不溝 通也表現在最高法院長期、原則上不開庭,例外開庭反成為新聞報導的焦點。

判決先例,世界各國都會有類似的制度或機制,促進法律統一見解,其功能 即在法律安定性與可預測性。而此功能的產生過程是:透過一個法官公共論壇與

判決先例,世界各國都會有類似的制度或機制,促進法律統一見解,其功能 即在法律安定性與可預測性。而此功能的產生過程是:透過一個法官公共論壇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