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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司法的轉變與規訓機制

第四章 訓政司法: 從黨國威權到司法內部控制

第四節 訓政司法的轉變與規訓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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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訓政司法的轉變與規訓機制

本節將介紹訓政司法的轉變,從原本由黨國威權的行政權所控制,經解嚴後 民主化與司法獨立的歷程,訓政司法並未消逝而是轉由司法內部控制。此種規訓 機制,本節會使用深度訪談的資料,進行實證性的探討,並且以法官錢建榮故事 作為討論291。法官錢建榮曾經於候補法官考核不及格,而其不及格的原因與挑戰 判例見解有相當關係。同時,可以透過他的故事反映出自 1989 年《法院組織法》

全文修訂與 1990 年代司法獨立運動以來,訓政司法的轉變,從外部的行政權控 制,到司法體系內部的控制,規訓機制發展更為細緻化與細節化。

一、訓政司法的轉變:從黨國威權到司法內部控制

訓政司法起初原意固然是為了培養法官的憲法意識,並幫助司法體系形塑集 體意識有所助益。最一開始倡議司法黨化者,認為這是為了使黨義中的男女平等、

節制資本、平均地權等觀念,期待養成法官有此意識。然而,在黨國威權統治下 強化訓政司法,原本的司法黨化已經變樣,而且黨化的司法即難稱獨立292,在行 政權干涉司法情形下,憲政司法仍受到相當壓抑。

即使解嚴後(1987 年),司法逐漸獨立,政治部門已不再現以往能夠直接干 預司法,而司法體系也較以往更能抵禦來自政治部門的壓力,政治干預已經在司 法權中逐漸消褪。隨著威權統治的瓦解,台灣經歷民主化後,司法體系從過去作 為維護國民黨威權政權的工具之一,轉變為一自主隔離的體系293。司法獨立之後,

司法體系本身反而是更把這種行政化的管理思維內化成體系的自我邏輯,訓政司 法轉入另一層次。司法變成一個相對自主的體系之後,原本的規訓機制並沒因此 被破壞,在司法獨立的外衣下,發展出自己的體系邏輯與結構生命。

291 如此寫作的好處是,直接透過一個實例,敘述故事的同時將此規訓機制描繪而出。而非僅僅 整理與排列組合相關司法制度的法令、規則,此僅能說明司法內部的規訓機制或法官養成「應 該如此」,卻無法知道「實際如何」。錢建榮法官個案在本文研究議題上極具重要性,雖然幾 乎只有這一件個案,但凸顯的並不是這是一個零星或偶然事件。而是司法文化其規訓權力的 強大,所以幾乎只有這一件個案。而且幾乎所有受訪者在筆者問及是否聽聞過某法官候補不 及格事件,都馬上說出就是錢建榮法官,可見此事件雖僅一件,在司法內部備受關注。

292 鄭南榕(1989),〈「黨化」的司法永遠不能獨立〉,《自由時代週刊》,270 期,頁 4-5。

293 王金壽(2008),〈台灣司法改革二十年——邁向獨立之路〉,《思與言》,46 卷 2 期,頁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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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司法的思維並沒因為司法獨立歷程而褪去,自主的司法體系,依舊延續 科層化官僚的想像與上命下從關係,而且這還構成一種司法倫理。院長、庭長因 掌握司法行政而享有分配資源的權力,例如減少分案、打成績,這個職位還帶有 升官的心理殊榮成就。訓政司法的焦點移轉到司法內部的控制管理上,或者應該 說是由於外部政治力量的消退,讓我們更可以發現,司法內部不當的規訓機制對 於法官審判獨立的影響。

司法高層仍是一片父母情懷對待、訓導基層法官的心態,在 1991 年 2 月發 生的謝說容案即可彰顯。當時試署和候補法官審判的案子在宣判「之前」,必須 將裁判書先送給院長、庭長審閱294。這是當時司法行政體系過去所慣用的控制干 涉案件的一種方法:「送閱制度」295。送閱制度本身就體現父母情懷對待、訓導 基層法官的心態,這時候制度的理由即是幫助年輕法官訂正錯字或其他必要之指 正,及辦案成績考核。當時台南地方法院院長王興仁透過此制度,干涉候補法官 謝說容的判決,並企圖說服謝法官改判,謝法官將此段談話錄音並向媒體公開。

王院長向謝法官說:「妨害名譽怎麼判那麼重,也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甚至 還說:「我叫你判中度刑都不肯」,又說:「你這小孩子怎麼這樣頑固」296

「你這小孩子怎麼這樣頑固」,此句完全體現一位司法高層對一名年輕法官 父母情懷、訓導的心態。且不論這名院長是否背後有無受到他人指使,其言談已 適足表現出,一是訓政司法那種上級教導、規訓下級的思維,二是法官的階級性。

因為謝說容事件被媒體報導,引起社會的批判,送閱制度旋即在 1991 年 4 月正式廢除,改為「事後」送閱。這同時也宣告,這種明顯與粗糙的司法行政控 制手段的結束,在司法體系自主往內部控制之後,轉為細緻的規訓機制控制。

294 依據〈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辦理,直至 2005 年 10 月 18 日才完廢止,另訂為

〈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閱要點〉,合議案件不必送閱,候補法官獨任案件則仍須「事後」送閱:

於宣示後法定交付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達庭長(審判長)、院長審閱。

295 王金壽,前揭註 293,頁 140。

296 社論,自立早報(3/6/1991),〈肯定司法院廢除裁判書類送閱陳規——兼駁對台南法院相關 人員懲處之失當〉,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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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恣意批評判例殊非所宜,候補因此不及格?:以錢建榮法官為例

(一)楔子

2005 年 11 月候補法官錢建榮「候補成績審查不及格」,其中一段評語謂297: 最高法院判例,係就該院歷年裁判中,擇其精要者,依法定程序,

編為判例刊行,供全國各級法院裁判上參酌遵循,而第一審法院對 於具體案件,理應針對認定之事實,適用法律,作適當之裁判……

按法院裁判,當與法學研討論文有所不同,本件判決對最高法院判 例,恣意批評,殊非所宜。

候補法官於候補成績審查不及格會有什麼影響?簡單講,即會失去法官資格,

這樣的結果十足震撼,無不令候補法官對於如何及格念茲在茲。

(二)故事的起源

錢建榮進入司法官訓練所之前,曾經在著名補習班教授法律,當時這家補習 班還自行出版編輯六法全書與判例要旨彙編,他便參與編輯工作。他說當時準備 國家考試的學生多少對於判例都有一定程度了解,而他的經驗則更特殊,由於編 輯法典之故,他說:「所以我讀過很多判例,甚至大法官解釋我可以很熟的跟你 說第幾號是什麼。」也由於在教補習班時,開過《法院組織法》這門課,所以對 於判例制度與判例,其實都有相當了解,至少應該算是當時同輩中,少數算對判 例制度小有研究,對於大部分的判例都有看過、整理過的人。

錢建榮說他還記得大學四年級某一堂課的課堂報告,就是寫「判例制度的研 究」,當時就看過研究判例制度的經典之作,王昱之的博士論文〈我國判例制度 之研究〉,所以很早就就對判例制度就有一個印象,知道它是由最高法院用決議 方式選出來的。他說:「我覺得台灣到現在還有學者還搞不清楚判例,甚至說早 期的法學者,都還搞不清判例跟最高法院裁判的差別,還以為是國外的最高法院 的判例去想像,那是不對的,我們的制度是不一樣的。」

297 「94 年法官辦案書類第 10 次審查會決議候補編號 1155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書 類審查評語」之第 5 點評語。此為錢建榮法官受訪並提供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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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或許正因為如此,才造就日後在審判過中援用判例時,會有特別注意 的原因,他認為「既然知道有這則判例,就不能忽略,即使你反對這樣的見解,

也要勇於指出為何你不用,要給上級審知道你堅實的理由何在。」

錢法官說自己並不是逢判例必反對,或許可能因為自己的反對聲音比較大些 或表達比較直接些,所以有些人誤會他反對所有判例,其實他也只是對於部分判 例感到不服氣。他進一步說:

簡單講就是權力分立底下,司法是不可以造法,當然司法不是說全 然不可以造法,但是它的造法必須基於事實,也就是說它必要在個 案裡面把講不清楚的法律,再去做出更細緻的規範。……我從來都 認為說判決也是一種規範,每一個判決都該是一個規範,只是說司 法權做出的規範,它必須還有案例事實的,司法的功能就是在解決 每一個個案,但是每個個案不得不對於那個法律做裁示,於是你就 必須基於這個事實去解釋。對於判例制度,只要判例是附著事實的 話,其實我沒有反對。但是另外一個問題是,為什麼有的被選為判 例,有的不是,這個選的過程是司法行政選的,我覺得這個不對,

所以我的想法是終審法院的每一個判決都應該被重視,你要叫它判 例,我也沒有意見,就是終審法院的判決都叫判例也可以。但是,

不該是有一些是,有些不是。

(三)司法官訓練所(司訓所)期間對於判例的再認識

錢建榮是司訓所第 37 期,關於司訓所有沒有教過審判過程中如果遇到需要 援用判例時,要如何操作,他表示印象中是沒有。此點與所有的受訪者的經驗都 是一樣的。

他表示有的講座也會說:「我不贊同這個見解,但是它是判例,你還是得用。」

印象中大部分的講座連這個都不會說,他們就是把它當作法律一樣的告訴你而已,

從來都不會去質疑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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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院長的考核項目主要為「品德操守、敬業精神」的及格與否考查,實 務上甚少聞有「品德操守、敬業精神」成績考查不及格者,成績考查不及格最主 要仍是經由法官裁判或相關書類的審查決定。例如據聞為台灣司法史上,首次候 補被評為不及格的侯廷昌法官,即是候補書類送審不及格所致303。司法院為此設

庭長、院長的考核項目主要為「品德操守、敬業精神」的及格與否考查,實 務上甚少聞有「品德操守、敬業精神」成績考查不及格者,成績考查不及格最主 要仍是經由法官裁判或相關書類的審查決定。例如據聞為台灣司法史上,首次候 補被評為不及格的侯廷昌法官,即是候補書類送審不及格所致303。司法院為此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