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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審、檢不當行為所造成的不正義

第七章 從法庭活動之觀察論法庭不正義之類型

第五節 其他審、檢不當行為所造成的不正義

第一款 檢察官的不當訊問

檢察官有以恫嚇、怒罵、喝叱、譏諷、歧視之方式訊問被告,此種訊問方式會使被 告認為檢察官已有不利於己之心證,而不能自由陳述,或會反於事實認罪、不敢提出有 利於己的事證,例如司法院職務法庭 102 年度懲字第 3 號所舉之案例:

一、檢察官訊問 99 年度偵緝字第 2345 號(詐騙集團案件)被告時,恫嚇、怒罵被告:

「去關(大聲)「你要這要處理你的證件,你要這要當代理人,你就給我去關,

你在可是什麼?」「你有時麼清白,你清白個頭?」、「你受害個頭,你這種人呴,

自己東西都不顧好,造成社會混亂,你不要來給我以受害人自居…為什麼就不會出 現我的?受害人?為什麼不會出現你媽的?」、「你只會增加我的困擾而已啦,所以 我看到你沒什麼好臉色。」

二、檢察官訊問訊問 100 年度偵字第 5511 號(過失傷害案件)被告時,出言怒吼、喝 叱被告:(台語)吵死!」(台語)(大聲)吵死了,你不要這麼囉唆,我是問你 說有沒有和解意願,你給我說傳喚什麼證人?傳喚證人你」、「(台語)(大聲吼)如 果真的是你犯的我會叫他們別和解啦!」、「(台語)不是就說不是,你就說你不要 和解就好了嘛,你廢話那麼多衝啥?」、「(台語)好啦好啦!還要什麼痕?你把人 家撞倒而已,是要撞死人是嗎?一台車輕輕 A 一下是要什麼痕?帆布是要有什麼 痕?只有你很厲害是嗎?不懂裝懂!」「廢話不用說,你慢慢等,看有沒有人治得 了你。喔,交管有個異議欸,蛤;喔,會這麼跩,不是沒有道理啊;欸,95 年有傷 害嘛,怎樣,覺得很猛,會打人是不是?還是因為你坐過牢,所以你覺得了不起,

是不是?蛤?」

三、檢察官在 100 年度偵字第 7016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被告訊問時,出言恫嚇、譏 諷及歧視被告:「你打算在監獄生小孩?」、「我還是會讓你進去關,就靠你這句 話。」、「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莊敬喔,莊敬沒有教這個喔?還是你肆業前,

人家其實打算要教,是你自己不唸完。」、「你們的想法,你什麼想法,大陸人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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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不是(咆哮)」「就大陸人的想法,怎樣?我就擺明了不喜歡,怎樣?不行 喔?」「你還是心繫祖國啦,所以 17 年前共產黨洗黨還洗得蠻成功。」。

第二款 檢察官閱卷後即決定結案的方式,並據此訊問被告

檢察官在閱卷後,或基於心證形成、或基於結案的難易度的考量,會定下其結案的 策略,進而訊問被告,例如竊盜案件,檢察官如已認為有罪,應為起訴者,縱被告否認 犯罪,其詢問方式仍會朝有罪方向詢問,但不會再重複警詢的詢問方式,其訊問會較為 有技巧性,也就是偏向他起訴書所要論述的內容,其訊問內容則為:

檢察官問:在警局所講的實不實在?

被告答:實在。

檢察官問:在某年某月某日有無出現某處(按指竊盜的時、地)?

被告答:有,但……

檢察官搶話:先不用講那麼多,等我問完再讓你講。

檢察官問:你現在的工作?經濟來源?

被告答:沒有工作,有時家人會給,有時作臨時工,有作才有錢,沒作沒有。

檢察官問:為何會偷機車?

被告答:沒有偷。

檢察官問:沒有偷,為何證人會說是你偷的,你跟他有仇恨?

被告答:不知道。沒有。

檢察官問:有無竊盜前科?

被告答:有。

檢察官問:還有沒有要陳述的?

被告答:沒有。

然後書記官就將筆錄列印出來,讓被告簽名,此時錄音、錄影都已關閉,被 告一邊簽名,才想起他剛剛要講的是為何他會在案發當天在機車遭竊的地點時,

才娓娓道來,此時已開完庭了,沒有錄音、沒有筆錄,檢察官也只是聽聽罷了,

因為他整篇的起訴書內容: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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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的特定事實,在未執行搜索及傳喚相關嫌疑人與被告前,實在很難接近起訴事實,所 以這個特定事實,究竟要到什麼程度才是適當的搜索時機,是檢察官在辦理複雜案件時 最難的抉擇。如果過於保守,要求調查人員將特定事實釐清到接近起訴事實,那可能是 緣木求魚,甚至錯失許多良好的執行時機;但是故於積極,也有可能因蒐證不足而功虧 一簣。所以筆者在辦理各種類型的複雜案件時,都會不時在心中模擬執行搜索與傳喚被 告時的情景,並提出各種可能之假定,在定時與專案團隊成員一同討論,直到確定模擬 的結果是有利於檢方偵辦的狀況,即會以「模擬的狀況作為聲搜事實」,並據此作為執 行搜索、「訊問」與強制處分選擇的根據等語。

由此可知檢察官心中特定的事實,也就是模擬的事實,非「起訴事實」。也因此檢 察官為了打擊犯罪,而不在乎事實真相,既不在乎犯罪事實的真相,自無以實現「無罪 推定原則」。且以此模擬的事實,用精進訊問技巧突破關鍵被告或被告的心房順利取得 供述,結果有可能會造就被告壓抑自己所欲澄清的事實,誠如蘋果日報 103 年 6 月 20 日報導「不甘被當賊」男含冤自盡的新聞,此案係於 102 年 6 月 26 日晚間,某超商被 人竊取貨架上之星城 Online 遊戲光碟 14 張(價值新台幣 686 元),經店員當晚盤點發 現,並調閱監視器畫面檢視,而此名自殺男子在案發隔天前往上開超商購物時,卻被該 名店員指認為昨天的賊,因此遭以竊盜罪起訴,而此案最主要的證據,就是證人,也就 是該名超商店員,其餘即是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但由於證人之觀察知覺記憶表達與 真誠性均具高度不可靠性,如檢察官不以懇切的態度讓被告「連續陳述」盡顧其結案或 辦案的策略的話,那麼後果將會跟該名自殺男子一樣,不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只能以 最激烈方式表白他的「無辜」,也許在執法者會覺得「還有法院的審判」,起訴並不代表 有罪,但在死者而言,在超商被指為賊已有「羞辱」的感覺,加上的檢察官的起訴,讓 死者認為只有死才能受到重視,才能洗刷冤情,豈是是高高在上的執法者所能體會!要 在乎事實真相,就應該先學會「聽」及讓被告「說」,不用怕耗費時間,不要怕未結案 件的壓力,因為你們手執別人的身家大權啊!每次開庭都為了結案策略、有結案效力,

案件管理力好外,應在「證據」與「事實」之間的連結上,更加用心以發現真相、澄清 事實,不要太過於倚賴「供述證據」,才不會再有冤獄發生。

第三款 採證人之證言轉為被告提起公訴

刑事被告乃程序主體者之一,有本於程序主體之地位而參與審判之權利,並 藉由辯護人協助,以強化其防禦能力,落實訴訟當事人實質上之對等。又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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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亦屬證據方法之一種,為保障其陳述之自由,現行法承認被告有保持緘默之 權。故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 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 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此為訊問被告前,應先踐行之法定義務,屬刑事訴訟之正當程序,於偵查程序同 有適用。至證人,僅以其陳述為證據方法,並非程序主體,亦非追訴或審判之客 體,除有得拒絕證言之情形外,負有真實陳述之義務,且不生訴訟上防禦及辯護 權等問題。倘檢察官於偵查中,蓄意規避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之告知義 務,對於犯罪嫌疑人以證人身分予以傳喚,命具結陳述後,採其證言為不利之證 據,列為被告,提起公訴,無異剝奪被告緘默權及防禦權之行使,尤難謂非以詐 欺之方法而取得自白。此顯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此項違法取得之供述資料,

自不具證據能力,應予排除。也因此常常有證人不敢去開庭作證,怕自己一不小 心就會變成被告,被檢察官當庭逮捕、羈押(在檢察官仍有羈押權的時代)。

如非蓄意規避上開告知義務,或訊問時始發現證人涉有犯罪嫌疑,卻未適時 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即逕列為被告,提起公訴,其因此取得之自白,

有無證據能力,仍應權衡個案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 重、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 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審酌判斷之,此有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4003 號判決可參。

但筆者認為檢察官是法律專家,對此沒有所謂「蓄意規避」與「非蓄意規避」

之分,只要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後所訊問而獲得的供述證據,就不 能將被告的供述當證據,其無證據能力,此無「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 衡的問題,因為裁判是為被告而存在,不是為被害人或公共利益而存在,是無權 衡的問題,只要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即應予排持,始能維護「無罪推定」原 則。

第四款 為什麼只有你會被騙,別人怎麼不會被騙

應徵工作提供帳戶成為詐騙集團之幫助犯,被告的辯稱大致可以歸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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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方要求提供帳戶,要查他的信用好不好。,

二、 應徵司機,要轉每日收入到他的帳戶,所以提供帳戶給對方轉帳。

三、 因為剛出社會,沒有社會經驗;找工作找很久,生活困難,好不容易找到工 作,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四、 沒想那麼多,反正存摺裡沒有錢。

而檢察官、法官對於上開說法,會認為為何只有你會被騙,別人怎麼不會被 騙。這種案件執法者應該都是抱持「有罪推定」的態度,看待案件,所以這種案 件,縱使被告說破嘴,檢察官還是會起訴、法官會判有罪,因為,對被告有利的 證據,被告應該都無法掌握,只有應徵的報章廣告;所提供的電話號碼絕對都成 為空號,另外就詐騙集團使用詐術致被害人匯款入該帳戶的時間即大約 1 到 3

而檢察官、法官對於上開說法,會認為為何只有你會被騙,別人怎麼不會被 騙。這種案件執法者應該都是抱持「有罪推定」的態度,看待案件,所以這種案 件,縱使被告說破嘴,檢察官還是會起訴、法官會判有罪,因為,對被告有利的 證據,被告應該都無法掌握,只有應徵的報章廣告;所提供的電話號碼絕對都成 為空號,另外就詐騙集團使用詐術致被害人匯款入該帳戶的時間即大約 1 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