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人權意識薄弱
法庭不正義主要肇因於我國人權重視的歷史尚短,繼受法律又未與繼受法律 之母國與時俱進,導致司法人員未本於無罪推定,堅持正當法律程序,倘法律制 度面又容有空間,則人民將因司法人員專業之傲慢,遭受基本人權之侵害。
第二節 有罪推定符合基本人性
若非無任何犯行何以被起訴判刑、有罪的人才會認罪、證人是最好的證據、
科學證據不可能發生錯誤、錯誤的判決會在上訴時獲得救濟、若重視被告的人權 就等於傷害被害人的人權、若司法制度有所瑕疵,體制會自行治癒有所改革等迷 思,更對於法庭不正義發生推波助瀾的效果。
第三節 輿論影響司法
這一、二兩來,人民公審的風潮很盛行,可是這是非常危險的一件事。大家坐在家 裡當「鍵盤法官」、媒體在電視上也當起法官,說得斬釘截鐵,但是對於事實的真相與 全貌,並沒有充分掌握,「人人皆曰可殺」的氣氛一旦形成,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就被 壓縮了。憲法要求三權分立、司法院權應該獨立行使,但人民、媒體公審就逾越了憲法 的界限。媒體上看到的民意都是要重判,只要判得不夠重就是恐龍法官146、認為該羈押 的被告,法官沒押就是恐龍法官。此種輿論壓力,將會形成檢察官非得起訴、法官非得 判有罪的壓力。
而輿論影響最大的,莫過於洪仲丘案,輿論可以將「軍事審判」整個瓦解,短短幾 個月的時間,我國存在已久的軍事審判因此案而結束,案件緊急交由法院審判,可見媒 體影響力的巨大。而在媒體輿論壓力下,法官有罪推定自然形成,而不在乎事實真相,
146 張娟芬,刑事法圓桌論壇:臺灣刑事冤獄之形成原因與對策,臺灣本土雜誌,第 202 期,
2012 年 6 月,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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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在地法意識與法庭正義衝突時,司法選擇民意至上,故輿論也是形成不正義之原因。
第四節 案件量負荷過重
法官、檢察官原本都很優秀,也都想要做好這份職志,但為何進入這個司法 體系,就會變調。法官、檢察官也是人,要中立、要客觀、要細心、要耐煩及要 有法律素養,還要通情達理,應該也沒有幾個人可以作得來,又加上案件量過大,
會失去耐性與熱情,所以就會學官僚方式對待被告,以達儘快結案的目的,也變 得越來越不關心事實真相及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被告人權等要求。當人只是工作 的工具,對工具失去耐性與熱情,更遑論榮譽感。故案件量負荷過重也是形成不 正義之原因。
第五節 行政管考
有人說法院的判決其實不是寫給被告看,而是寫給上訴審看的,看哪一種判 決比較會被上級審維持,不會被撤銷而扣分。而檢察官的起訴如經法官判決無罪,
則係採連坐法,不但偵查檢察官要扣分,連公訴檢察官也會被扣分,所以在大家 在乎扣分之情形下,其不正義的情形也會形成。例如勸說被告認罪而不重視事實 真相,只有被告認罪的情形下,被告被判有罪,被告認罪,所以比較不會上訴,
而檢察官也不會上訴,這樣大家都不會有被扣分的危險。
還有司法行政的管考,例如檢察官、法官的案件必須要在多久的時間結案(雖 可上簽「視為不遲延」,但仍須有該視為不遲延的要件)、不能超過 3 個月不進行、
上級審有業務檢查、庭長或審判長審查全庭法官的判決(實任法官是事後審查,
候補、試署法官則是事前審查)才能對外公告、送達發生效力結案,所以種種司 法行政管考會影響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法官結案的進度(法官判決有罪、無罪 是經評議,所以在言詞辯論終結下庭後即評議決定,不會因司法行政管考而受影 響,但檢察官是會受影響,比如書類送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審閱後有時,
大部分是不會有這種情形,是會影響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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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最近司法院以依法官法及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為名義,推出法官評核行政 事務,隨樣抽取個案通知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被告、律師,這些人多少與案件有 程度不等之利害關係,對於法官的評核理應迴避,否則很難客觀,但司法院卻要這 些人評核法官)至司法院網站的法官評核系統網址,以司法院所給的帳號、密碼點 選進入評核法官之問案態度、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裁判品質、敬業精神、品德操守 之 表現為評核。而且此項通知書是與判決一起送達至檢察官、律師、被告,試問如果 你是被告在收到有罪判決及該通知書,你的評核會是如何,應該不難想像,同樣地 辯護人也是一樣。這樣的結果不是把法官更推向檢察官,只有檢察官才能夠站在法 官那一邊做友善的評核,這樣的評核很容易失真,不能真正反應法官個人的法律專 業涵養及裁判品質,而法官在面對這樣層層的管考,不但要審理案件、寫判決,更 要注意這麼多的管考,法官要如何只專心在案件的發現事實真相呢,故,行政管考 是會影響檢察官、法官如何結案,會形成法官、檢察官不正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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