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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總統,有人關說」案

第五章 從個案研究看法庭正義與在地法意識間衝突

第二節 「報告總統,有人關說」案

第一款 案件之略述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於 99 年間因指揮特偵組檢察官會同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共同偵辦前高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等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案件,經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執行搜索後,發現除於陳榮和 辦公室查獲現金新臺幣 130 萬元外,另在陳榮和住處並扣得 90 萬元現款,上開 130 萬元部分,已查得是贓款,但 90 萬元部分,因陳榮和無法交待來源,其配 偶亦不知金錢來源,甚為可疑,迨特偵組檢察官查證後發現陳榮和於遭查扣 90 萬元前不久,甫審理竹聯幫前雷堂堂主等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而為二 審無罪判決,疑似以相同手段收取前開 90 萬元賄款,故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另 分 100 年度特字第 61 號案號124「正己專案」偵辦。於偵辦財產來源不明案期間,

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另發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人涉嫌關說某假釋案件且與相關 人士有資金往來關係之嫌疑(以上案情簡稱假釋關說案),因上開財產來源不明 案與假釋關說案有部分犯罪嫌疑人重疊,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遂合併在 100 年度 特他字第 61 號案號中偵辦,嗣鄭深元向組長楊榮宗、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案情 後,即於 102 年 5 月 15 日以柯建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等 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柯建銘及其助理等於上開涉嫌關說過程中所使

124 此案號,特字代表特偵組,「他」字是案件尚未清楚是否涉及刑案而暫分之案號,等成形為 刑事案件,再將案件轉為「偵」字案號,其案號就為:100 年度特偵字第 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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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 0938○○○○○○、0972○○○○○○號等電話號碼(真實號碼均詳卷)

實施通訊監察。

於偵辦假釋關說案期間,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於實施通訊監察過程中,發現 柯建銘於 102 年 6 月 28 日、29 日,與立法院長王金平之通話內容,提及王金 平聯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已於 103 年 1 月 21 日經核派為最高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法務部長曾勇夫(已於 102 年 9 月 6 日辭去法務部長職 務),亦提及陳守煌已告知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之名字,且曾勇夫已答應要處理,

沒有問題等語,柯建銘隨即於通話中頻頻向王金平道謝等語。因而懷疑立法委員 柯建銘委請立法院長王金平向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關說司法個案。鄭 深元知悉上開通訊監察所得通話內容譯文後,即向組長楊榮宗及檢察總長黃世銘 報告,黃世銘旋指示鄭深元應先查明上開通話內容所涉及之司法具體案件為何,

各該相關人員間有無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對價關係,並應研究該案判決之理由 是否允當。

經鄭深元調查後,確認上開通話內容所涉及之司法個案,係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 92 號柯建銘被訴有關全民電通背信等案判決無罪之案件

(下稱全民電通更一審案件),再向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為查明法務部長曾勇 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有無接受立法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柯建銘關說,而違 法指示收受該案判決之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就全民電通更一審案無罪判決不予 上訴(以上案情簡稱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件),黃世銘即指示鄭深元於同年 7 月 10 日、18 日,以林秀濤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等犯嫌 為由,向本院分別聲請對林秀濤申用之 0978○○○○○○號及持用之 0939○○

○○○○號等電話號碼實施通訊監察,黃世銘並指示偵辦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 之過程為求保密,監聽林秀濤通話內容之譯文須由特偵組檢察事務官何其非製 作,鄭深元並同時清查林秀濤及其配偶之親等關係、林秀濤之信用卡資料及當時 出國旅遊之資金來源等資料以勾稽有無涉嫌收賄之不法。嗣鄭深元又向組長楊榮 宗及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是否傳訊林秀濤,經討論後決定於 102 年 9 月 1 日上 午 10 時傳訊林秀濤,並於 8 月 31 日下午 4 時許以電話聯繫林秀濤。鄭深元並 即製作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專案報告底稿交與楊榮宗,楊榮宗則依黃世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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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修訂上開底稿(下稱專案報告底稿),交由黃世銘視 9 月 1 日林秀濤到案 後之案情發展,預備作為向總統馬英九報告之用。

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於 102 年 8 月 30 日批示檢察官辦案進行單,指揮書記 官於 8 月 31 日下午 4 時許以電話聯繫林秀濤,通知林秀濤於 9 月 1 日以證人 身分到案,並自該時起停止對外聯絡、外出,並由書記官至營區大門接送至詢問 室,傳票當庭手寫提出、簽收回證,且於 9 月 1 日上午 10 時備車、法警、司機

(田)、書記官(柳)、股長(王)、事務官(何),廉政署李○○本組待命等 偵查計畫。特偵組檢察事務官何其非依上開檢察官辦案進行單之指示於 102 年 8 月 31 日通知林秀濤應於翌日(9 月 1 日)上午 10 時前來特偵組以證人身分接 受訊問,不料林秀濤於當日(31 日)下午即前往特偵組要求立即訊問,經檢察 總長黃世銘決定於當日晚上訊問林秀濤,組長楊榮宗遂以電話通知鄭深元返回特 偵組,鄭深元於同日晚間 6 時 40 分許起,以證人身分訊問林秀濤,至同日晚間 7 時 38 分許,鄭深元表示林秀濤可以用餐、禱告,始為第一次暫時休息,期間 林秀濤以上開受通訊監察 0939○○○○○○號電話號碼聯繫擔任牧師之康姓友 人進行諮詢等情,經特偵組派駐監聽機房之現譯人員以電話告知,而為休息時在 辦公室內之鄭深元立即知悉林秀濤與牧師之通話內容,提及柯建銘所涉案件經一 審判決有罪,二審法院判決無罪,林秀濤認為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故未予上訴第 三審,現特偵組檢察官調查有無長官關說不上訴,林秀濤認為基督徒不能說謊,

而向康姓牧師諮詢可否說出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語。於同日晚間 7 時 55 分 起,檢察官鄭深元進入偵查庭繼續訊問,經林秀濤證稱:「…他(指高檢署檢察 長陳守煌)告訴我說,是柯建銘找他,我即將收到一個判決,柯建銘認為最好不 要上訴,他認為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問:如果檢察長沒有這樣 的指示,你是否有可能會上訴?)答:是,我會上訴,即使…」等語。又於同日 晚間 8 時 25 分許,因檢察官鄭深元稱要休息如廁,而於第二次暫時休息之際,

鄭深元向楊榮宗與黃世銘報告上開訊問內容並進行討論,為確認、補強林秀濤證 述上開內容之真實性,而決定立即傳喚高檢署檢察官陳正芬接受訊問。至同日晚 間 8 時 35 分許,鄭深元再度進入偵查庭並問林秀濤:「你有沒有陳正芬檢察官 的電話?」經林秀濤當場口述提供,由鄭深元將電話號碼書寫後,指示法警將電 話號碼交與組長楊榮宗,鄭深元則繼續針對林秀濤與陳守煌在高檢署檢察長辦公 室時現場有無他人聽到、何時至檢察長辦公室與收受判決之時間相距幾日等涉及 關說情節之問題繼續訊問林秀濤,且要求林秀濤須保密該次訊問之內容,經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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濤允諾後,書記官始將該次訊問筆錄列印後交與林秀濤簽名,於該日晚間 8 時 47 分許結束偵訊。同時,楊榮宗於取得陳正芬之電話號碼後,隨即聯絡陳正芬 立即到案接受訊問,並依黃世銘之指示而修改完成前述專案報告。

本件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正在偵查中,且林秀濤尚以刑事訴訟法上證人身 分,依據同法第 187 條規定具結後仍持續接受訊問中,當時更已傳喚高檢署檢 察官陳正芬立即前來特偵組就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接受訊問,全民電通更一審 關說案仍有視案情發展,陸續傳喚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陳守煌等人,並進 行搜索、函調清查資金等偵查作為之可能,又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及訊問林秀濤之 內容分屬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實施監聽所得之應秘密之監察通訊所得資料及依 刑事訴訟法就犯罪偵查所得應秘密之消息,不得洩漏、交付之;另林秀濤所使用 0939○○○○○○號電話號碼仍繼續實施通訊監察中;及實施通訊監察所依據之 100 年度特他字第 61 號案尚未偵結等情,黃世銘竟將楊榮宗依其指示所製作、

修正之最高法院檢察署專案報告,內容包含全民電通更一審偽證案之研究、本案 通訊監察譯文、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後續偵查方向,且附件內容為柯建銘全 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敘明全民電通更一審案件之言詞辯論終結日 期、宣判日期、柯建銘與律師之通話內容、柯建銘與王金平、王金平與曾勇夫、

王金平與陳守煌等之通聯紀錄及基地台分析、林秀濤出國及回國日期、更一審案 於 102 年 7 月 8 日無罪確定、及柯建銘與曾勇夫之通聯譯文之研判等依法應秘 密之資料(下稱專案報告一),先行準備就緒,即於同日晚間 8 時 36 分 44 秒 許起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與總統隨行秘書聯繫有關向總統馬英九面報之相關事 宜,聯繫既定後,黃世銘即委請楊榮宗駕車搭載其前往總統官邸,黃世銘於同日 晚間 9 時 27 分 56 秒再度與總統隨行秘書聯繫後即進入總統官邸,楊榮宗則留 在警衛室等待,同時高檢署檢察官陳正芬亦於同日晚間 9 時 30 分許因全民電通 更一審關說案至特偵組以證人身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規定為具結後,開始 接受檢察官鄭深元之訊問,並至同日晚間 9 時 45 分許始訊問完畢。另一方面,

王金平與陳守煌等之通聯紀錄及基地台分析、林秀濤出國及回國日期、更一審案 於 102 年 7 月 8 日無罪確定、及柯建銘與曾勇夫之通聯譯文之研判等依法應秘 密之資料(下稱專案報告一),先行準備就緒,即於同日晚間 8 時 36 分 44 秒 許起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與總統隨行秘書聯繫有關向總統馬英九面報之相關事 宜,聯繫既定後,黃世銘即委請楊榮宗駕車搭載其前往總統官邸,黃世銘於同日 晚間 9 時 27 分 56 秒再度與總統隨行秘書聯繫後即進入總統官邸,楊榮宗則留 在警衛室等待,同時高檢署檢察官陳正芬亦於同日晚間 9 時 30 分許因全民電通 更一審關說案至特偵組以證人身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規定為具結後,開始 接受檢察官鄭深元之訊問,並至同日晚間 9 時 45 分許始訊問完畢。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