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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無罪推定之意義

義大利學者貝加利亞曾指出,被告在未被作出判決之前,不能被認定為罪 犯。換言之,任何人其犯行在未被證明之前,依法應被推定為無罪之人50。所謂

「無罪推定原則」(Unschuldvermutung),係指嫌犯或被告在經過公開而公正之 審判確定判決有罪之前,均應推定為無罪。也就是不能將被告當作有罪之人加以 對待。亦即,在刑事程序中,對於嫌犯或被告應推定為無辜,經提出有罪之證據 後,使法官獲得有罪之確信,使得作有罪之判決,不可反其道,在刑事程序中先 推定嫌犯或被告有罪,於獲得無罪證據之後,再作無罪之判決。

無罪推定原則,非但為民主法治國家所公認之原則,亦為人權宣言、國際公 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判決所明確宣示,並將其核心內涵界定為:法院證明有 罪之前,對於每一嫌犯或被告均應推定為無辜;在依法證明有罪之前,任何人均 為無罪。受刑事追訴者,在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無罪。我國刑事訴 訟法於 2003 年 2 月新增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

推定其為無罪。」已明白提供了「無罪推定原則」在現行法上之依據。而刑事訴 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其主要立法意旨,無非在確保無罪推 定原則之落實。

無罪推定原則同樣是各法治國刑事訴訟程序共通之基礎原則,與所謂的職權 原則或當事人原則無關。無罪原則即被告之罪責必須合乎訴訟法所規定之正當法 律程序,且被證明到使法院產生確信心證,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之程度後,法院始能對被告為有罪判決之認定,在此之前,被告均應被 推定為無罪。51

是無罪推定原則大致上可以以下列 3 種意義來說明:一、基於公平裁判之理

50 李茂生譯,犯罪與刑罰,貝加利亞原著,臺北協志,1993 年 5 月,15 頁。

51 傅美惠,論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刑事法雜誌,2006 年 4 月,第 50 卷第 2 期,8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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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將無罪推定原則提昇至憲法層次加以保障之基本權概念。二、將無罪推定原 則與舉證責任之關係併為論述,在證據法之範圍內導出證據法則之適用界限與內 涵之訴訟法概念。三、關於被告之人格、自由應予尊重以及應受人道對待之觀念。

而我國實務並發展出「有疑問時,為被告作最有利考量原則」(in dubio pro reo),以此原則有關之範圍內,間接地肯認無罪推定原則。

第二節 無罪推定之內涵

無罪推定原則不但是刑事訴訟法之「帝王條款」,也是法治國原則很重要之 內涵之一。對於無罪推定原則之重視,迫使審判程序重視證據之提出與評價。這 樣人權才能得到有效之保障,偵查手段受到某種程度之約束,國家因而不容許只 重視犯罪追訴之有效性,而忽視人權之保障52

大多數德國學者及實務之見解,認為「無罪推定原則」係刑事訴訟法中之證 明法則(Beweisregel),因無罪推定原則主要涉及者,為犯罪事實認定之問題,

與法律效果層面無關,且事實之認定,必須依賴證據之證明,因而將無罪推定原 則視為證明法則,且係自由心證之限制原則。實則,無罪推定原則在法規範體系 中,係屬保護規範,國家不能因其無法完全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即將不利益之負 擔歸於犯罪嫌疑人,其具有保障人權之功能,目的係為防止國家對於犯罪嫌疑人 為任意性之不利裁判,因此無罪推定原則並非僅為刑事訴訟法之內部原則,而係 整體刑事司法之指導原則。53

無罪推定原則之本質為刑事司法之宣示性規範,落實在刑事訴訟程序法中,

為對於事實認定之規範,主要體現即為證據之規定,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犯罪 事實與證據之間,具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沒有證據就無法進行裁判,法院之裁判 必須使用證據以認定事實,稱為「證據裁判原則」54

52 林東茂,徘徊於有效性與法治國間的犯罪控制,罪與刑—林山田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

1998 年初版一刷,462 頁。

53 柯耀程,刑事訴訟目的與「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之運作—黃東熊教授六秩晉五華誕祝壽 論文集,臺北五南,1997 年 11 月,初版一刷,434 頁。

54 黃朝義,刑事證據法研究:事實認定與證據,臺北元照,1999 年,初版一刷,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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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不論是職權原則體系之訴訟制度,或是當事人原則下之體制,

皆具有指導性之作用。蓋無論職權原則或當事人原則均不能脫離人權保障與法制 國原則之基本思想。且無罪推定原則並非僅為刑事訴訟法之內部原則,而係整體 刑事司法之指導原則。其效應亦非僅針對於程序法而已,對於實體法犯罪行為可 罰性之認定,亦有絕對性之指標功能55。因此,「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範圍,主 要涵蓋實體法與程序法。

第三節 無罪推定之適用範圍

「無罪推定原則」在實體法上之作用,主要是作為罪責原則之反面作用

(Kehrseit des Schuldprinzips)56,也就是對於行為可罰性之限制。無罪推定 原則在實體法之適用,則涵蓋行為之可罰性存在與否,認定全部。實體法決定行 為可罰性之標準,有其體系化之認定結構,從「構成要件」進至「違法性」判斷,

透過「不法」內涵之確立,再對「責任」加以確認,這三個典型之評價階段,主 要是要確定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存在。57

在刑事訴訟中,舉凡涉及事實認定之審判程序,均有「無罪推定原則」之適 用,無罪推定原則在程序法之作用,主要係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利益情況之 限制,從事實認定之要求,必須明確證明至「不容有合理懷疑」之程度,若仍有 懷疑,則須以被告之利益為考慮,也就是說,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範圍,主要係 針對犯罪事實認定之限制,可稱之為「事實不利益認定之限制原則」,而證據規 定,即成為刑事訴訟法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之核心。

無罪推定原則支配法院形成有罪確信時點前之所有程序,包括偵查程序,因 此,偵查機關之偵查作為,仍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實則在法律上 與事實上受到諸多的限制。羈押制度便是其中最為重要法律上限制,如果嚴格依 照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既然尚未被判處罪刑,何能先行剝奪其人身自由?但基於

55 許揚成,同註 28,434-435 頁。

56 許揚成,同註 28,435 頁。

57 許揚成,同註 28,4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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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被告乃至保全證據之必要性,在許多情形之下,羈押又是為了追訴犯罪並發 見真實不得不然之結果,因此,如和求取平衡,便是羈押制度之根本問題,但是,

無罪推定原則所受之事實上限制可能更為嚴重,尤其是「媒體審判」之問題,當 蜷縮在警察局一角之嫌疑人被媒體一口咬定就是「兇手」並且大肆宣傳時,無罪 推定原則已經受到事實上之顛覆58,而各種不同形式之「媒體審判」、「人民公審」, 則被告國際社會視為踐踏人權之野蠻國家之不文明象徵,無罪推定原則被嚴重破 壞,莫甚於此。

但亦有論者對於無罪推定原則適用範圍,持不同見解,認為對於偵查程序及 事實認定後之法律適用問題,並不受「無罪推定原則」之規範,蓋無罪推定原則 所規範者,均為事實認定之問題,對於檢、警偵查機關之偵查作為,主要係提出 可疑之待證事實,以為法院審判時加以確認,故偵查程序,根本不能稱之為事實 認定問題,蓋犯罪偵查本身並非目的,而係為達追訴、審判目的的手段。至於法 律適用有懷疑時,係對於確定之事實,因法律見解不同,然其事實並無變化,亦 不須以「無罪推定」加以拘束59。然偵查係以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為開端,檢察 官只要有「初始的嫌疑」(Anfangsverdacht),即可啟動偵查程序,挖掘犯罪事 實真相,而以蒐獲得「充分的嫌疑」(hinreichender Tatverdacht),始達起訴 門檻,須有「強烈嫌疑」(dringender Tatverdacht),始得對被告聲請羈押等強 制處分,雖不若審判中法官須「確信」被告犯行,始能為有罪判決60,若存有一 絲合理懷疑,即應為無罪之諭知,但由此足見偵查程序也重在事實發現,是本文 認偵查亦有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

58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臺北學林,2000 年 9 月,一版,144 頁。

59 柯耀程,刑事訴訟目的與「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之運作—黃東熊教授六秩晉五華誕祝壽 論文集,臺北五南,1997 年 11 月,初版一刷,434 頁。

60 許恆達,「實體真實法現主義」之知識形構與概念—以中世紀至現代初之德國程序發展史為中 心,政大法學評論第 101 期(2008 年 2 月),1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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