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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以訪談方式對法庭不正義現象之調查

第四節 律師的訪談記錄

研析:管考機制,已造成法官不重程序,只在乎數字之情形,此已嚴重侵害人民 之基本權。

第四節 律師的訪談記錄 第一項 代碼 F 的訪談

問:你是比較在乎事實,還是在乎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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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然是打贏官司,其實事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達成任務,但我不會不擇手段。而 法官、檢察官還不是為了結案,很明白的大家都在跑程序,讓程序合法地跑一圈,

而心證其實早有了,我們在法庭上是表演給被告看,法官有時會不屑我們連這個都 爭執、都不懂,但是他可知道我們是作給被告看,表示我們很盡力。但如果法官自 己與被告「認罪協商」的話,我也會樂見其成,因為被告會聽法官的話,因為審判 大權在法官手上,然後配合法官去向被告說明、說服,這樣的判決被告比較能接受,

否則案件輸了,常常不知如何跟被告說明,我們是要對被告交代。

研析:實務上所追求之真實必非絕對之真實,而係審、檢、辯三方可取所需平衡下之事 實。

問:如果在有共同被告的案件,你的被告否認犯罪,而共同被告是坦承犯罪,這樣會不 會影響你的被告之案件?

答:影響很大,很難翻盤,因為共同被告共同親身經歷犯罪過程,所以有人認罪,法官 的心證絕對是很難改變了,縱使說共同被告的自白不能作為被告有罪的唯一證據,

但是所謂補強證據,還怕法官找不到嗎?判有罪、無罪法官都會有理由可寫的,所 以共同被告認罪,法官要另一個被告有罪,就不是難事了。

研析:共同被告中,倘部分被告認罪,則無罪答辯之被告將受其拖累,蓋實務上之運作,

通常法官會施以小惠,勸被告認罪,再以認罪之被告為證人,為不利其他同案被 告之證述,實務上不乏被告為圖小惠,虛偽證述之情形,不可不慎。

問:有沒有什麼案件,你覺得法官的判決比較讓你不能接受的?

答:有一個案件,不是我的案件,是別人的案件,但我們在討論時,我覺得法官的作為 有點迎合檢察官及避免被上訴撤銷判決的作法。聽說被告很不能接受。這個被告的 先生是騎車撞倒電線桿受傷,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有代辦公司自己跑來找被告說可 以幫被告申請她先生死亡的強制險賠償。據該判決講被告的先生是「自撞」,但在 被告來想她認為她先生一定因外力的影響才會撞倒電線桿,而不是無緣無故自己去 撞電線桿,所以她也認為可以申請強制險賠償,於是就委託他們去辦理,這還要給 予他們大筆的報酬。結果這些人被辦詐領保險金,並且這些人與員警及承辦保險理 賠員間互有勾結,由員警出具不實的交通事故證明書給予承辦保險理賠人員辦理理 賠事宜而詐得強制險理賠 140 萬元,這個被告只分得 40 萬元,整個犯罪事實,被 告只有配合他們拿出個人資料提出理賠申請,其他的種種她都沒有參與,而且她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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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她的先生是為了閃某人或某車而撞倒該電線桿應該符合強制險理賠,所以被告沒 有犯意,也沒有行為分擔,更不要說犯意聯絡,但一審卻判他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 6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 3 月(因犯罪時間在減刑條例所適用的時間內,故 可以減刑),緩刑 3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伍萬元。被告沒有上訴,是檢察官上訴,

因為其他共同被告均以貪污治罪條例罪判刑,所以認被告被判以普通詐欺有違背法 令。上訴審竟然迎合檢察官,避免檢察官再上訴撤銷他的判決,竟然變更起訴法條 為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罪,但宣告 刑仍維持一審的判決的怪現象,所犯法條變重,而宣告刑卻一致,無非只想給檢察 官交代,以避免法院裁判的歧異(因為其他共犯都是以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的)。這 件如果是我判,我會判被告無罪,被告明明是不知情,以她的觀念是正常的理賠,

她又何以知道代辦公司會用假的證明文件辦理理賠,這也是冤判的一種,而被告不 但被判刑,還要與共同被告一起被追回 140 萬元,實在是不公、不義的判決。被告 覺得詐欺罪已經讓她夠丟臉了,竟然改為貪污罪,她就更不能接受了。

研析:實務上因原審對於被告給予較輕之罪名導致檢察官上訴,上級審為避免檢察官再 上訴,上級審法院會出現鄉愿式之裁判,即改判較重之罪名,但刑度上仍維持與 原審相同之結果,如此,檢察官與被告均不致反彈。

第二項 代碼 G 的訪談

問:你覺得交互詰問可以發現事實真相?

答:我覺得不盡然,尤其在證人說謊時,就更難去澄清事實,反而會越來越混亂,這就 是被告會打章魚仗的方法。尤其遇到極端無罪推定的法官,被告就可被判無罪,例 如三個人一起打一個人,後來這個人被打死了,三個人被以傷害致死罪起訴,結果 三個人都否認死者的死亡結果與他們的傷害有關聯性,法官就判這三個人無罪,這 樣的判決對被告很好,但是對被害人來講簡直是恐龍法官,無公理可言。這案件也 不能說法官判的不對,因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何人打死死者,既然無有罪確信,當然 要判無罪。但這個法官這樣的判決,在二審,二審法官會指責他什麼都沒調查、不 認真的法官,所以無罪推定,是要法官將自己當成全殘、全瞎、不調查任何證據,

才算中立;還是當一個要不但張大眼睛,並且目不轉睛的看,更要努力勤勞的找證 據的認真法官,變成見仁見智的問題。而我們律師並非以發現事實真相為目的,我 只要幫老闆打贏官司,贏得當事人委任的目的,案件越來愈多、賺錢就好,我們沒 有、也不必要有社會使命感,那是檢察官、法官的事。

研析:實務上審、檢採有罪推定,無罪推定只是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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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覺得法官、檢察官是以無罪推定原則來辦案?

答:應該沒有。檢察官的起訴書已經把證據亮在哪裡,檢察官怎能做無罪推定,而法官 也會以此為審理程序的核心,當然不可能裝瞎認為是無罪推定,法官是要審到被告 有無罪的確信,才判決無罪,不然有罪是跑不掉的。

研析:實務上若檢察官濫訴,會造成法官之預斷,違反無罪推定。

問:有沒有法官要你的當事人認罪?

答:不但有,還會問被告,你的律師都沒有你說清楚這其中利害得失嗎?讓我們當律師 很沒面子。有時還會挖苦,說他的法律跟我們讀的法律不一樣。也曾經聽過法官是 這樣挖苦律師的,法官:您是哪個學校畢業的?律師:(這個律師還聽不出法官在 挖苦,竟然還回答法官)是文化大學畢業。法官:果然是最高學府!這樣的尖酸刻 薄時有耳聞。真的是法律人相輕。

研析:實務上法官基於程序簡便會要求被告認罪,然而辯護人有時也會順水推舟勸被告 認罪,此極易產生被告被告虛偽自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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