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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重視犯罪事實的澄清始能落實無罪推定

無寧說法院是為被告而存在,刑事司法每一個程序都是在審理被告的「犯罪 事實」,發現真實是法院審判工作最主要的目的,有了事實真相才能夠適用法律

,進而量刑,而這個「犯罪事實」,不只是檢察官所呈現的人、時、事、地、物 的事實,因為法院的判決,除認被告有罪外,尚需量刑,所以量刑條件的「事實

」也是法院審理所須應去澄清的事實真相,才能正確量刑,也才能夠讓被告心服

、尊重司法,而被害人也需要事實真相才能撫慰其受傷的心靈澄澱,也才有被害 人的正義與修復式正義。

法庭正義乃絕對之真實,形式上真實與絕對真實並不衝突,正當法律程序為 絕對真實之擔保,因此,作者仍採絕對真實為刑事訴訟之目的,所追求者仍為絕 對之真實,而非程序保障下之擬制之真實,基於人權保障,設若違反正當法律程 序則,則視為不真實,為被告無罪之推定即「無罪」,然無罪推定不僅維持絕對 真實消極意義,並有督促司法者應本於無罪推定之初心,堅守正當法律程序以追 求絕對真實之積極意義即「真實無辜」,並制度尚應賦予人民於案件定讞後追求 絕對真實之權利,始為正義,法庭之目的乃追求絕對的真實,只有絕對的真實,

被告才會真心悔悟,才能撫慰被害人的心靈,也才有被害人的正義與修復式正義

,社會才會尊重司法並有所反省,司法人員應重視事實的發現,本於無罪推定,

堅守正當法律程序,制度面尚應進一步賦予人民於案件定讞後追求絕對真實的權 利。

我過目前司法實務對於定讞後再救濟之機會難如登天,多採先由監察院做成 調查報告後函請法務部轉請最告法院檢察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並為受判決人利 益研提再審之模式進行,顯見,人民若循非常上訴、再審、大法官會議解釋之程 序加以救濟,幾乎不可能,甚且以 DNA 新鑑定技術追求真相的權利都頗為艱辛,

陳龍綺冤罪案即為一例,但冤罪的發現不能只靠運氣,最高法院 103 年台抗字第 398 號已承認針對客觀上無法取得的證據,再審聲請人只要敘明理由,指出證據 所在即可,換言之,再審程序中,聲請人有證據調查的聲請權,可謂露出一線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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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第二節 法律制度面之建議

應採取精緻司法之修法方向,全面杜絕司法人員發生侵害人民基本權可能 性,並全面律師強制辯護以監督程序保障,並從考、訓開始即徹底落實審、檢 分立,且應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制度,以避免法官之預斷,及保障人 民之訴訟防禦權,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引進,以解決或預防法官、檢察官之 專斷、傲慢、偏見等問題,以觀審員來監督制衡法官、檢察官在法庭上的作為

,始能達到透明(國民參與審判)、中立、客觀(起訴狀一本主義)及審理的 客體明確(訴因制度),另應建立擴大賦予人民於案件定讞追求絕對真實之機 制,以保障人民追求絕對真實的權利。

第三節 研究的限制與未來研究之方向

茲因本文研究之範圍主要在以無罪推定為核心,探討法庭不正義的類型及成 因,礙於相關本土之文獻甚少,研究對象及環境極為封閉,筆者乃以親身參與法 庭活動加以觀察及訪談之方式作為研究方法,在研究者本身即為研究工具,及受 限於訪談人物僅 7 名,因此,其客觀性必有其先天上之缺陷,惟本研究重點無非 係拋磚引玉,期許更多人重視實務上存在已久之現象,並加以研究,以進一步提 出精緻司法之修法方向,另我國冤獄情形、成因及救濟部分,在我國學術界研究 者甚少,實乃未來值得進一步研究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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