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第二項 研究目的
一、重新建構無罪推定原則與法庭正義、社會正義之連結。
二、以無罪推定為核心,以法社會研究方法研究繼受法律在地實踐之情形,
將法庭不正義類型化,並研究其成因。
三、從無罪推定原則之積極意義提出建言並拋磚引玉,期許對我國冤獄之情形 與成因有更多進一步之研究。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目前我國針對無罪推定原則有關研究之文獻皆側重於司法邏輯之論述,對於 影響無罪推定原則在運作上非法制面因素之文獻則有所欠缺,此也對於研究途徑 及研究方法有所限制,是筆者乃以法社學為研究途徑及質性研究為主,以筆者本 身為研究工具透過法庭實際的觀察及對於關係人即法官、檢察官、律師審檢辯 3 方之深度訪談,另佐以文獻之分析包含學術論著、判決、法令等。
又囿於相關文獻不足及研究者本身是一項研究工具,研究者在主觀與客觀角 色之間的轉換容易影響科學性知識的獲得,及質性研究高度依賴研究者個人因 素,諸如性別、年齡、文化背景、社會地位、教育程度與個人特質等此為研究之 限制,並提出建言或修法方向,期待能發現問題,作為今後法學研究不同之面向 拋磚引玉。
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有:(一)文獻分析、(二)深入訪談及(三)個案研 究(四)觀察法等四種。文獻分析之目的,乃透過文獻的蒐集加以分類、歸納、
摘要及分析整理,以建立本文之主軸與基礎;深入訪談的目的,除了觀察無罪推 定制度在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及實行公訴、律師辯護上的實踐情形及其所遭遇 的問題外,並從這個議題出發,深入瞭解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法意思及其對被 告有罪、無罪答辯,在實務處理上有無不同。在深入訪談過程中,將再針對受訪 者所提到的特定案例及筆者對法庭觀察、近日新聞報導之案件進行「個案研究」, 其目的在於理解當事人在具體事件脈絡中所遭遇到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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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文獻分析法
蒐集我國相關主題之書籍、期刊、論文、研究報告、監察院調查報告、新 聞報導等文獻及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所提供之「裁判書類查詢系 統」,蒐集判決,加以分類、歸納、摘要及分析整理。並從檢察新論以瞭解檢察 官的思維、以法務部之自行研究報告及統計資料為表列之數據參考,期能達到 兼容並蓄與去蕪存菁之目的,進而達成本文之研究目的。
第二項 深入訪談
筆者在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間,循下列 2 種途徑,尋找能接受訪談 的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
(一) 從筆者曾經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及同期律訓同學,詢問有意願接受訪談的律師;
(二) 從筆者生活周遭,詢問現為法官、檢察官有意願接受訪談者。
因募集訪談對象原本即為熟識之人,所以均是先以電話的方式,簡略敘述 研究背景,並詢問所選擇的對象是否有意願接受訪問。得到對方允許之後,再 主動以電話與其聯繫,確認訪談的時間、地點。訪談進行之前,會先與受訪者 協商有關訪談的進行方式、所需時間、保密原則。
在訪談之前,會事先製作訪談問題綱要。其內容包括簡述職務內容、受訪者職務執 行上除法律所規定之程序外,有無遭遇的問題,例如人事管考、升遷、同儕、案件量、
輿論等壓力或其他原因而影響其對案件處理方式的不同。
受訪者共有 7 位,他們的背景與訪談的日期、期間,請見如下之表格。這 7 位受訪 者的職稱為法官、檢察官、律師。訪談約定的時間是 1 小時到 2 小時之間,但實際訪談 時間均超過 2 個小時以上。如前已述,在訪談前,筆者會先將訪談大致的內容作成「訪 談問題綱要」,讓受訪者在訪談之前能夠對筆者所要討論的議題有一個粗略的印象。在 訪談過程中,係採用半開放式的深入訪談方法。一般而言,在訪談的前半段時間,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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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受訪者所討論的議題,主要是關於他(她)所任職機關、事務所的成員概況、業務內 容,以及職務上行政管控所遭遇的問題。而最重要的是想瞭解他(她)對其所承辦的案 件,就卷證資料如何看待被告有罪或無罪,法官、檢察官如何訊問被告、調查證據;律 師如何進行辯護策略,其背後的原因為何等問題。
代碼 性別 職 稱 職務性質 執業年資7 訪談日期 訪談時間
A 女 法官 審判 13 年 2013/11/16 14:30—17:00 B 男 法官 審判 6 年 2013/12/20 18:00—21:00 C 女 檢察官 偵查 6 年 2014/01/09 18:30—21:40 D 女 檢察官 公訴 11 年 2014/01/17 18:00—21:00 E 女 檢察官 公訴 6 年 2014/02/08 13:00—15:30 F 男 律師 辯護 5 年 2014/03/21 18:30—22:10 G 男 律師 辯護 3 年 2014/03/28 19:00—23:05
因跟受訪者熟識,是在對受訪者及其任職機關有一個大致的瞭解之後,會直 接切入主題,詢問可能涉及有罪推定之預斷問題(此部分可參第九章法庭不正義 形成之原因),其對案件管理有無內規(潛規則)感到壓力,為結案而誘導被告 回答自己想要的答案,而讓自己比較容易結案、寫書類或判決;律師是否會配合 法官、檢察官要被告認罪。另外,會要求受訪者儘量就一、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 例作詳細敘述,以便能在事後仔細分析其中法官、檢察官在判決書、起訴或不起 訴書之法意思及「自由心證」背後的主觀,並問及卷證不併送是否即可避免預斷、
對於人民參與觀審的看法等。整個訪談的過程,均有作紀錄,並經受訪者確認,
以避免有誤解或遺漏。
而本文強調實證而非規範的分析—法官、檢察官都做些什麼,而不是他們應該做什 麼。故並無文獻可資參考,乃兼以訪談方式,對 7 人次的刑事司法實務工作者,亦即法 官、檢察官、律師,進行田野調查研究,並從法社會學的觀點,分析研究我國實務工作 者對無罪推定原則無法落實之原因,並提出建言。
7 法官、檢察官部分,未將其在司法官訓練所(現改為司法官學院)受訓的 2 年年資計入;律師 部分,亦未將其職前訓練的半年受訓期間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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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個案研究
從 7 位受訪者的訪談過程中,及透過社會矚目案件之研究,筆者整理出第七 章所舉的不正義案例,並檢討分析無罪推定無法落實於本土之真正原因。
第四項 法庭活動之觀察
作者透過親身參與法庭活動,從與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被告之近距離接觸、
互動過程中,觀察繼受法律在地實踐之情形,其所發生之困境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