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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以訪談方式對法庭不正義現象之調查

第二節 檢察官的訪談紀錄

問:法官在問案的態度是否良好?會先說服被告認罪?

答:現在法官問案普遍是比較親民。原則上不會說服被告認罪,但就案件如有 比較明確的正確支撐的案件,法官會比較容易展露不相信被告之答辯的態 度,甚至會說「不認罪是你的權利,我們進行審判程序,讓三個法官來判,

看相不相信你講的話」然後繼續進行程序。

145 王皇玉,認罪協商程序之法社會學考察:以臺灣刑事司法改革為例,臺大法學論叢第 37 卷第 4 期,87-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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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法官於準備程序時,未經調查證據,即展現有罪確信之態度,極易導致被 告無法承受壓力,而為虛偽之自白,法官之目的,無非透過被告認罪,而 改用簡易或簡式之審理程序,但此以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此實務上極為普 遍之現象。

問:法官會不會要你幫忙勸被告認罪?

答:原則上不會,但曾經有一個案件是一個年齡過 80 歲(80 歲有減刑)的伯伯,

他是因犯家暴案件,但因耳力不好,且堅稱他對老婆丟家具的行為,沒有犯 法。而這個案件的被害人,也就是被告的老婆在開庭的上一個月在醫院往生 了,所以這個被告老伯伯,每次都還沒講話就開始哭,哭說他沒有打她(指 他老婆),她在外面有客兄(指外遇),我只是一時氣憤啊,……,這時候法 官有要我過去被告的旁邊大聲地跟他解釋,並指著卷附之照片,問他有沒有 這樣做,使他認罪,因為反正他年紀大了,可以減刑,又沒前科,可以判緩 刑,對被告而言,判緩刑應該沒有什麼影響。這個案件有去幫法官讓被告認 罪,並將通常程序改為簡式審判程序審結案件,以免還要傳喚被告,真是折 騰人啊!但在案件結束後,被告的兒子、媳婦此時出現於法庭要來帶被告回 去,但聽被告的兒子講,絕對不能讓被告收到有罪的判決,否則他會非常生 氣,因為他認為他沒有打我媽媽,但實際上是有打,所以應他兒子要求,判 決只能寄到被告看不到、被告的兒子可以收得到的地方,這個案件是令人印 象深刻的案件。其他的是陪法官促使兩造和解,因為法官說有我們檢察官加 入,較能說服當事人和解。

研析:此為實務上審檢不分之常態。

問:案件中有無你認為被告根本是無罪,卻被起訴的情形?

答:原則上,檢察官的起訴是有憑有據的,但會比較疏忽證據這塊,會有單一指 訴之情形或單有被告自白起訴的案件,但這種情形非常少。例如被告坦承有 施用毒品,但採尿檢驗的結果是「陰性」(表示無毒品反應),此時縱有被告 坦承施用毒品,亦應將案件處分,況且本件被告自白的時間,其實距離被查 獲的時間已有 10 天左右,遠遠已超出可以科學檢驗出施用毒品的有效時間 26 小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稱是 72 小時)、96 小時(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應該就是處分的案件,但是還是起訴了,而且偵查檢察官連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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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都不想瞭解,就說他的起訴都是依據證據起訴,就讓人不知可否,只能讓 法院判無罪,因為要撤回起訴,內部作業是要經偵查檢察官同意。

研析:只要被告認罪,不論是否有補強證據佐證是否與事實相符,起訴之機率極 高,此無非係基於自白有犯罪事實之情節,若非確有其事,被告豈可能自 陷於危險當中,此為實務上違反證據法則,濫行起訴之事例。

問:你有沒有蒞過被告較多的案件,法官的審判過程有沒有不一樣?

答:曾經有過被告 67 人的案件,只有主嫌 1 人被羈押,但審判長對於羈押被告 有期限限制,所以就案件的進行,時間排得很緊湊,而在審理上,只有在準 備程序對人的安排上有作分割,但審判程序,因證人的交互詰問攸關每一個 被告的犯罪事實,所以每一個被告都要到庭,除了其中有將要生產的孕婦可 以不用到庭外,每個都要到庭,而且關於證據調查比較侷限幾個核心,不允 被告天女散花式的將一干人都傳來作證(如依被告的傳喚,單證人就有幾百 人,如依聲請,審個三年都沒辦法結束案件),所以在這個案件,只有傳換 幾個核心的廠商、共同被告及向國稅局查調資料。但在辯護人部分,有比較 資深的律師(屬於較老資格的律師,年齡大約 60 歲),就起來主導法官辦案,

跟法官講全部只要審主嫌一人,主嫌有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後,再來審 其他人跟他有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反之,主嫌無罪,大家也就無罪等語,

反正案件被告人多、律師多(因為全部都是強制辯護的案件),大家的意見 就多,但審判長自然會將案件控制在他自己可以掌控的範圍、時間來審理,

才不會超過法律所規定之羈押期限,所以這個案件僅花了 6 個月的時間就言 詞辯論終結,中間還過了一個農曆年,才將被告移審至二審接押。但這個案 件一起訴我就知道會怎麼判,所以我跟偵查學姐講,反正準備上訴,因主嫌、

核心人物會有罪,其他都會無罪。因為審判長是吃素的,比較慈悲,關於違 法吸金案件,有涉及到違法吸金公司的員工及組織較下線的老鼠(以老鼠會 的方式違法吸金)都會被判無罪,但因主嫌及核心人物以檢察官提出這麼多 證據及厚厚一本起訴書,且扣到這麼多錢,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且這些人 要寫無罪,也很難寫,所以會判有罪,果不其然,就如上判決。

研析:實務上重罪、繁複之案件法官未必花費較多之時間審理,法官極可能礙於 羈押期間或輿論之壓力,速審、速決,此乃不重事實,法官不願承受壓力,

自利表現。

問:你覺得影響檢察官辦案最大的因素是什麼?比如是案件量大、警察移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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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或管考、升遷?

答:現在檢方升遷管道已經阻塞了,很難升,但想要升主任,除了年資以外,就 是要辦「大案」。曾經有一個法官跟我說,最近幾個大案件,那幾個檢察官 都出來辦,但平常看他們辦案也不怎麼樣,是要升主任嗎?另一種說法,要 升官就是要讓部裡(指法務部)看到你,就是要辦大案件,媒體才會報導。

而影響辦案最大的因素是案件量大,所以要用很快、很少時間將案件結束,

否則數字就會很難看(指成績排行榜,因為檢察官的月結送書類有一定的時 間,都是襄閱主任檢察官訂的,而那個時間大約都在月底,所以偵查檢察官 都會說「趕月底」,然後月初會將全署檢察官的新收案件數、已結案件數、

未結案件數、遲延案件數等公布,每個檢察官手上都會有一張報表,該報表 就可以知道大家未結的平均數為何,誰案件最多,尤其是遲延案件,會影響 檢察長的成績,所以主任、襄閱主任檢察官都會盯你結案,甚至高檢署的長 官都會來業務檢察,遲延案件是必查的案件)。當然也會影響年底的考績,

而每三個月管考一次(一個月未進行只是在電腦上警示、二個月未進行是有 報表的,但不用回應,只是催辦單,三個月未進行就要寫報告說理由),所 以案件進行的頻率要管控好,否則就成為全署的黑名單,所以每一件的辦案 時間都不能耗用太多時間,否則就要每天加班。

研析:顯見,內部管考、升遷機制對於檢察官辦案之態度,有決定性之影響。

問:對於無罪判決,都會上訴?

答:原則上會上訴,除非法院判決的理由可以說服我,被告確實無罪,所以要判 決理由充實,或則我原本就已經主張被告無罪的案件,我會在法庭表示判決 被告無罪的。例如偽證案件,被告如未具結,縱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 虛偽陳述,因未具結(未有具結程序)所以不構成偽證罪,辯護人主張被告 於供前或供後均未具結所以被告不構成偽證罪,並要求勘驗偵訊筆錄及審理 訊問筆錄(院方筆錄則是因未告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因身分關係之 拒絕證言權讓被告在前案作證,因而具結無效,既不生具結效果,則不構成 偽證),當庭勘驗後,確實如辯護人之主張,所以我當場表示對於勘驗結果 無意見,而審理論告時求法院判決被告無罪,大概是有這種明顯起訴錯誤的 案件,才不會上訴,否則都會上訴。甚至有時會因擔心被害人、告訴人請求 上訴之時間逾上訴期間,來不及上訴,縱認為被告情有可原,而被害人、告 訴人比較壞,還是會上訴,因為感覺被害人、告訴人會請求上訴。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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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告原本為前案的被害人、告訴人,告訴前案的被告(即本案的被害人、

告訴人)妨害自由及性侵害等案件,前案被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發回到二審,全案判無罪後,提出本案偽證罪、誣告罪告訴。但我心中還是 認為本案告訴人,在前案確實有對本案被告為性侵害、妨害自由的犯行,只 是因本案被告在該案的指訴、證述前後不一、矛盾,才會判無罪,但因本案 被告對於該性侵害案件,對於其親身經歷的事情,竟然有天差地遠的證述,

所以其中必有一證述是偽證,為免告訴人請求上訴時間過了上訴期間而無法 上訴,所以就先上訴,但還是有幫被告講一些好話,希望二審可以從輕量刑,

甚至是希望判無罪,是會有矛盾的心情。

研析:檢察官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 條之規定,應認為係公益之代表人,負有客 觀義務,有利、不利應一併加以注意,然而、實務上檢察官礙於內部之政

研析:檢察官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 條之規定,應認為係公益之代表人,負有客 觀義務,有利、不利應一併加以注意,然而、實務上檢察官礙於內部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