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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產文化產業論述-台式文化經濟性

第三章 台灣文化產業的發展脈絡

第二節 再生產文化產業論述-台式文化經濟性

一、「文化創意產業」是產業政策還是文化政策?

「文化創意產業」37一詞風行於台灣產官學界,大約起於台灣政府 2000 年開 始施行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此詞魅力在於它結合了文化與經濟發展的概念。

隨著文化經濟崛起,對於產業升級以提升競爭力的慾望,轉變成為一種具願景保 證的政策目標;這樣的轉變,把文化議題從政府公共政策的邊緣拉到了核心的位 置。文化與經濟的結合挑戰了既有的政策分類,並產生了疑問:「究竟文化產業 政策是一個文化政策還是產業政策?」。同時,在此政策分屬當時二個主管機關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2010 年改制為文化部)與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2014 年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情況下,加 深文化創意產業一詞的歧義糾結。

根據行政院 2000 年「挑戰 2008-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國家所展現出 推動產業轉型與經濟發展的企圖,把 13 項產業納入文化創意產業38,但其中只有 4 項產業別屬於文建會主管,其餘則分屬於經濟部與新聞局(經建會,2003)。原 則上,已獲全球市場證明具市場潛力者,如電影、設計、流行音樂與數位內容,

皆不屬於文建會所管轄。就政策計劃目標與性質而言,關切的是產業轉型與經濟 發展。之所以文化產業被認為是文化政策,除了「文化創意產業」一詞容易引起 聯想,另一原因在於文建會的政策論述,企圖將既有的文化政策理念與文化創意 產業政策目標結合起來。文建會 2004 年《文化白皮書》指出:

「文建會在 1995 年『文化產業研討會』中首先提出『文化產業化、產業文 化化』 之構想,此一『文化產業』概念,隨後成為我國「社區總體營造」

的核心。在全球化與科技化兩股力量的推進下,全球新經濟型態已轉變為以

37 本章節「文化創意產業」一詞涉及政府特定政策脈絡下的指涉,因此,此章節將以「文化產業」

與「文化創意產業」二詞交互使用:以「文化創意產業」專指在台灣政府政策與法制定義脈絡下 的文化產業概念,而以「文化產業」指涉本文全文所探討的概念。

38 2000 年此 13 項產業包含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

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

創意生活產業、數位休閒娛樂產業。2010 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定義文化創意產業包 含 16 項產業: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

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 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其他經中

創新為主之知識經濟型態。『全球思考、在地行動』更成為二十一世紀之主 流思維,政府為貼近此一脈動,因此於 2002 年正式將『文化創意產業』這 項『文化軟體』列為『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其中一項,文化 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期待藉由結合藝術創作和商業機制,以創造具本土文化 特色之產品,藉以增強人民的文化認同與增加產業的附加價值。」

(文建會,2004,頁 125)

文建會用文化政策的概念詮釋新興產業政策,把產業發展與文化政策的目標 連結在一起,延伸了文化政策的邊界。王俐容(2003)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正 是在文化政策意涵下,經濟論述擴張的結果,這結果模糊了傳統文化政策的內涵;

同時,在台灣不同階段的文化政策發展階段中,她亦指出社區營造脈絡下的文化 產業論述與文化創意產業論述之間的落差。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她認為文化創 意產業政策更趨近於一種產業政策。

文化政策的演變,實際上與 1980 年代以降的新自由主義及全球化潮流密不可 分。小政府主張成為主流,而台灣政府也在 1990 年代末期開始陸續私有化、外包 與去中心化。在這個過程中,文化政策的經濟論述被大大延展,諸如引入文化政 策的經濟影響評估、財務自償率評估等。雖然經濟在政策論述中佔有龐大位置,

但在台灣社區總體營造脈絡下的地方文化產業與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間的關係,

並非政策精神上的直接繼承與衍生關係,而是一種橫向的融合。

2000 年左右,社區總體營造概念下的地方文化產業政策仍然是文建會的主要 政策之一。在國家發展計畫的壓力下,為了要將文建會與產業發展勾連,文建會 挪移了原本社區營造論述,將文化創意產業政策重新詮釋與建構,暗示了社造下 的地方文化產業與文化創意產業之間有著某種線性關係。透過這樣的過程,兩種 不同脈絡的政策有了交集。正因為文化產業概念的歧義性,讓文建會得以透過二 種目標截然不同的政策在文化產業概念中重組,建構出文化的經濟性,而與文化 創意產業的經濟發展目標有了直接的關係,也賦予不負責產業發展政策的文建 會,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正當性(蔡郁崇,2010)。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二、社區營造脈絡下的文化產業

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多重詮釋,文建會透過上述文化產業的政策論述,試圖 重新建構文化產業的概念。「地方文化產業」則是移植前述章節所提歐美文化產 業的文化經濟論述(詳第二章)的在地化形式。自 1990 年代起,台灣興起一股社 區總體營造運動,文建會鼓勵個別的地方村落追尋本土草根的資源與活力,以創 造自己的文化與在地產業。這樣的運動,在台灣快速經濟發展與鄉村工業化的社 會變遷過程中,引起對於人地關係與人文價值的反思。社區總體營造的精神,可 謂攪動社會成員,使其涉入公共事務並形成其團體認同,為自己發聲,並透過各 種不同計畫或行動來達成其需求。

文建會首次在 1995 年「文化.產業」研討會中以官方身分揭示其文化產業聲 明。此研討會的宗旨指出「藉由社區總體營造之理念,來活絡各地區豐富的地方 產業與文化資源,賦予新的產業文化特色,使地方及社區獲得生機與活力」(文 建會,1995)。從相關官方文件可看出「地方文化產業」是社區總體營造的關鍵 所在;發展地方文化產業的目的,在於活化振興地方經濟與社區生活,這樣的文 化產業概念開始與「地方性」密不可分。

除了文建會,此研討會的策辦單位手工業研究所,後來也在 1999 年改隸為文 建會工藝中心,成為文建會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的重要執行單位;工藝在 2008 年之後成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中的主要計畫之一,是文建會轄下唯一一個旗 艦文化創意產業計畫 39。這個研討會確認了社區營造與地方文化產業的政策論述 基礎,認定社區與土地的重要連結。戰後台灣快速工業化與市場化,使人與土地 的關係日漸疏離,因此社區營造試圖透過地方性的強調,以及人與環境的和諧關 係,來重新建立這個失落的連結。

「工商業急速地發展雖然帶動了經濟的繁榮,也促使社會產業結構改變,這 使得大家雖然享有富裕的物質生活,但同時也必須去面對生活環境的污染,

景觀品質的低落、人際關係的疏離以及傳統產業的逐漸衰微等隱憂,因此,

如何藉由社區總體營造來改善工商業所帶來的各種問題,應該是政府刻不容 緩的課題....可預見的是:鄉村地區各種產業將逐漸沒落,都市人口將更為密

39 文建會與新聞局在 2012 年合併改制為文化部。因此,2012 年之後在文化部轄下的旗艦型文化 創意產業則有 4 項:工藝、電視與廣播、電影、流行音樂產業。

集,環境品質也將日趨惡化...所以傳統產業必須結合文化與科技,唯有透過

『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的理念,來凝聚社區意識,結合地方產業,改 善社區環境,並落實社區文化的發展,使社區重獲活力與生機...尤其地方政 府必須肩負起地方發展的重任,開發地方特色,整合文化活動,促使地方產 業發展,以營造充滿活力與文化氣息的生活環境。」

(時任行政院長連戰,引自蔡郁崇,2010)

社區總體營造成為解決當代社會產業發展與都市化問題的解方。產業是總體 營造的開始,凝聚改善環境的共識。更重要的,是地方文化產業並非為了賺大錢 才去做的,而是為了地方文化的形塑與社區的參與。前文建會副主委陳其南也說 明社區營造的另一個重要特徵-總體性,他認為有這樣的總體性,地方文化產業 在經濟上的重要性才能被彰顯出來。

「台灣現在可說每個社區都在做『社區總體營造』,因為多少都有作一些產 業的、古蹟保存的、民俗活動的、現代藝術活動的、甚至社區組織的活動,

但這些都不是『社區總體營造』,所以我們需要強調總體性,就是一直以來 我們在各地鄉村、社區的發展工作所欠缺的一環。總體性除了個別的項目、

施政計畫之整合性與系統性之外,最主要的是讓他產生相乘的效果。」

(陳其南,引自蔡郁崇,2010)

陳其南認為地方文化產品無法等同於社區營造概念,因為它的單一性、孤立 性。當我們提到一個「地方」,勢必是總體性的,我們會去看它的民俗活動、街 道、建築、環境、表演、工藝、歷史景點等,總總這些才稱之為「社區總體營造」。

陳其南認為地方文化產品無法等同於社區營造概念,因為它的單一性、孤立 性。當我們提到一個「地方」,勢必是總體性的,我們會去看它的民俗活動、街 道、建築、環境、表演、工藝、歷史景點等,總總這些才稱之為「社區總體營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