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定義與研究範圍
文化產業、智慧財產與地緣政治議題,所涉及學術領域範圍龐雜,諸如經濟 地理學、文化地理學、文化研究、法學理論、國族主義與地緣政治學等,涵蓋多 元且深度的研究文獻,為求聚焦與後續分析,本節先於既有學術基礎上,僅就本 研究範圍所涉及之概念作定義及說明。
一、文化產業、國家與全球秩序
文化如何被想像? Said(1978)認為西方知識界將非西方文化(特別是東方 文化)呈現為停滯與落後,這樣的文化想像對於建構西方活潑進步意象的歷史認 同上,扮演重要角色。文化作為一種想像地理(imaginative geographies)14,用來 描繪權力不平等架構中的地理與論述之間的連結:戲劇化自我/他者、這裡/那 裡之間的差異;文化作為文本不只是創造知識,也是創造他們想要描述的真實。
Said 東方主義的意義在於西方知識、機構與學者對於東方想像的控制,透過一個
「知識操弄」的過程,扭曲對於他者土地與人民的想像與刻板印象,成為理所當 然;特色差異成為特殊空間、地方、環境與自然,而他者人民被預設為無法自己 代表或管理自己。
漫畫《美國隊長》就是個明顯的例子,協助建構一個美國的認同與地緣政治 腳本-「愛好和平的美國人」(Dittmer, 2005; 2012)。《美國隊長》用美國在世 界中的角色來敘述,以局內人/局外人(insider/outsider)來勾勒一種全球秩序
-「一個好戰的歐洲 vs.愛好和平的美國」的世界觀。「美國隊長」作為美國軍事 產業與文化帝國的產品,成為美國外交與文化產業政策的最佳代言人(Dittmer, 2005; 2012),然而整個漫畫系列並沒有對冷戰議題提供更深入討論,僅傳達共產 主義邪惡與貧窮的想像。這些意象被視為「真實的」,不是因為他們精確地複製 了世界,而是因為這些意象反映並維持了人們對世界的想像,因而影響這個我們 仍然居住其中的世界。另一方面,對於自我的建構,必須有「他者」作為參照才 能更順利地進行,因此國族認同不僅止對共同體本身的傳統或神話的選取與召 喚,更在於「區分自我與他人」。《美國隊長》透過「美國隊長」的形體連結到 國家尺度再現。這部連載漫畫在當權者政治目的下,利用大眾文化商品的傳播,
14 指透過文字、圖像或論述去想像、認識一個地理空間。
塑造了「國族文化」與「國家認同」。
文化產製品因此成為想像的媒介,成為連結國家強盛和大眾消費的媒介。當 英國政府於 1998 年正式推動創意產業政策時,從此標示了一個政策制度與文化產 業結合的新位置,使「文化產業」與藝術結合進而成為「大英國協的新想像」
(O’Connor, 2007)。這種國家文化與經濟政策的結合論述,成為英國重要的文化 輸出,在後進國家與城市之間形成一股「現代化」的潮流。日本也曾經透過有意 識的自我東方化(self-orientalising),以一種實質的方式進行日本國族∕文化認同 建構,這種方式巧妙地挪用並吸納了西方的東方主義論述(邱琡雯, 2004);日本 策略地操作「日本」與「西方」兩個文化實體之間的二元對立關係,將本身再現 為一個文化上排外、同質並獨特的國族-Cool Japan,而 Cool Japan 這名稱成為日 本自 2011 年至今經濟產業省對於創意產業政策的標題口號。
把文化產業與國家的關係用想像地理來分析,實際上與全球化的影響息息相 關。文化商品的產製與消費,在當代全球化的流動與擴散下,想像地理的角色更 為強化。電影、電視、廣播、音樂等文化產業,將語言、影像、思想快速而大量 經由全國性網絡播送,成為塑造國族文化、國家認同的重要機制。然而,人民對 於媒介的訊息如何接受與反應,卻也是另外一個複雜的問題。當代資訊與資本的 全球快速流動,對於任何國家都是一種挑戰,國族認同與國家主權都因此持續地 不斷重新調節。
二、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
晚近資訊社會的崛起,知識產業(knowledge industries)越來越受重視,促成 當代社會對於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以下簡稱智財權)領 域諸多論辯。智財權其中的「著作權」實為本研究中文化產業所涉及最主要的智 慧財產概念,然而廣義的智財權意涵,仍有助於本研究後續所涉及的討論。
當知識或資訊成為某人所擁有的,智財權就是表達其所有者的法定利益,包 含對於相關的使用收取租金、對於損失可得賠償、對於轉讓或賣出可收取價金的 權利等。如同物質性的有形財產,這些權利有其理論基礎(Fisher, 2001):第一 種源自 Locke「勞動應得理論」(labor-desert approache),智財權被視為智慧勞動 者的合理報酬,對於生產任何知識或資訊所付出的勞力,都應該被授予財產權的 回報。這種看法透過建立「知識勞力付出是會獲得智財權」的利益(可透過市場
換許金錢報酬),來鼓勵智識創新活動。第二種立場則是將智財權視為一種自我 的表達,主張個體透過他們對於其所有物、財產的控制而定義自己;在知識的意 義上,人們的想法、意志是對於人們的人格身分(identity)的表達,因此智財權 是人們思想上對於個人主體的一種認知。創意行為的自我表達,必須被當作是自 我(selfhood)的產品來保護,同時也是自己的財產15。另,基於經濟效益考量,
也有第三種論點認為只有在特定資源上(例如知識或資訊)賦予價值,才能產生 最大效益進而有利於社會發展,藉由市場價格將財產訂價,使用者可以持續地獲 取最大報酬,可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與創新。
以上這幾種論點的差異,使得智財權的合理性基礎產生極大的論辯與爭議,
包含基因專利、未授權唱片拷貝、商標的非法使用等。智財權常見分為工業智財 權(專利)、人文智財權(著作權),傳統上這二者的差異在於「專利」保護想 法發明(idea),而「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expression)。知識的多元形態也 成為智財法律規範的基礎,試圖在私人報酬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智財權在 公共利益與私人報酬之間的緊張關係,實際上也是一種動態調節的時空關係,在 智財權的保護年限、智慧財產形態與要件的變化(法律邊界的界定)等議題上持 續流動與調節。
(一) 專利(patent):在專利權下,知識是被登記註冊的,所以知識作為一種 財產權必須是具備有產業或其他經濟活動的應用性(May & Sell, 2006)。
假如它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就具備取得專利權的要件。專 利化之後,就成為「智慧財產」(或稱知識產權),然而專利的爭議也在 這幾個要件中展開。專利的審查核發權在於政府所屬的專利機構(台灣為 智財局),他人可以繳交一筆費用來近用(access)專利文件所揭露的知 識訊息。對專利權人而言,最重要的可能就是非授權使用者必須被懲罰,
然而,有些專利文件內容佈滿了無意義的細節與技術術語,使得專利揭露 以促進公眾使用技術進步的美意大打折扣。同時,實務上許多概念分別鑲 嵌在不同的專利中,因而使得授權使用必須付出個別相關專利的高額費
15 由此可見「智慧財產權」概念本身即有其複雜性,來自於不同區域文化脈絡對於權利性質與理 論不同有關(例如歐陸與英美法系)。以「著作權」為例,在智慧財產權的人/物關係的光譜上,
歐陸偏向人性尊嚴,因而強調創作者的「人格權」與之於物所生的社會關係下的「財產權」;另一 方面,美國法則傾向物的使用或利益價值的關係,因此較強調促進經濟發展與交易秩序的「財產 權」概念,造成歐美處理爭議上的不同,也形成在國際組織與糾紛排解上的政治角力。
用,使得技術移轉的效率面臨重重阻礙。發明者或專利持有者,無法完全 排他持有專利知識 16,但可因為他人使用其想法概念而收到一筆相當的報 酬。
(二) 著作權(copyright):著作權主要指涉文學及藝術著作,包含文學著作、
音樂及錄音著作、藝術著作、圖形著作、照片、影像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等,台灣則有其他國家沒有的製版權17。一般基礎的想法、情節、顏色排 列、指引性的流程都無法獲得保護,只有特定的表達才受著作權的保護。
著作權禁止未經創作者(或著作權擁有者)同意的再製行為。在許多國家 這都成為一種經濟權利:創作者/著作權擁有者合法受益於知識的再製生 產,但可能無法控制最終使用的形式(May & Sell, 2006)。著作權人通常 都希望能禁止任何形式的再生產或衍生使用;利用人若無法取得再生產或 複製的同意,可能會須繳回所有因此而生的收入。有些國家則會賦予著作 權人有附加的道德權利,可對於使用或衍生性著作聲稱其部分控制權,這 樣的法律制度則會使有著作權的知識僅能以原著作權人同意的方式被使 用。不同於專利,著作權發生於著作創作的當下;若要證明仿冒、未授權 使用或再製,必須要能指出該物件從原著複製的事實。然而,共同創作,
二或多人表達類似概念與想法則無法必然構成著作權的侵犯,制裁與懲罰 必須要奠基於實際複製的證據基礎上。
(三) 商標與工業設計(Trademarks and industrial designs):著作權與專利權 是最常見的智慧財產型態,而商標與工業設計則是衍生出來的相關爭議與 衝突(May & Sell, 2006)。商標是用來區辨一家公司的產品與其他產品不 同的重要方式,其法律上的成形與大型企業在商品市場上尋求獨特性的發
(三) 商標與工業設計(Trademarks and industrial designs):著作權與專利權 是最常見的智慧財產型態,而商標與工業設計則是衍生出來的相關爭議與 衝突(May & Sell, 2006)。商標是用來區辨一家公司的產品與其他產品不 同的重要方式,其法律上的成形與大型企業在商品市場上尋求獨特性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