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文化創意產業可說是 20 世紀以來發展最快速的新興產業。有關文化創意產業 的研究,已成為國際上都市區域發展與經濟地理的重要課題,指出文化創意產業 對於都市與區域發展產生廣泛性影響,或者都市區域與此新興產業的關聯性。不 同於科技產業供給導向「集中式」科技園區的群聚,文化創意產業的地理不均分 佈現象,則以「分散式」群聚存在於都市地理形態中。例如,洛杉磯的影視與音 樂產業,倫敦的出版業、廣告業,東京的影音與漫畫產業等,這些產業促成地方 與區域的經濟成長,型塑城市的品牌意象,成為城市文化經濟發展重要驅動者;
同時,在文化全球化影響下,各個地區、城市也藉由相關政策來推動具有地方特 色的文化創意產業群聚,形成多核心發展的全球文化經濟(Scott, 2004)。
儘管如此,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仍然相當歧義 1。綜觀世界各國政府對於文化 創意產業的操作型定義與認知,涵蓋約十幾種產業類別(電影、電視、音樂、出 版、設計、時尚、數位內容等),台灣的官方定義則包含 15 種產業類別2。然而,
當我們談起文化產業時,為何經常是這十幾種產業一起地談?若文化創意產業是 一個總體概念,其概念項下差異相當大的各項子產業,為何可以統稱為文化創意 產業?還是其實根本沒有所謂「文化創意產業」? 又為何文化創意產業會特別容 易聚集於某些全球城市?創意群聚、創意城市發展模式,讓各國競相移植採用,
意味著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可以複製嗎?這麼多樣、歧義的文化創意產業概念,
加上數位科技的變化,如何影響文化創意產業與群聚的現象?我們究竟要如何定 義與理解文化創意產業?
1990 年代英國工黨政府提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政策,文化 創意產業的概念開始引發各國政府矚目與效尤。英國文化媒體部(DCMS)2001
1 Hesmondhalgh(2013)認為,文化產業視為與「社會意義產製」直接相關的機制,其製品則為 文本,目的為引起心智反應與表徵意涵,以達溝通目標;同時提出「核心文化產業」一詞,成為 今日文化產業研究的基礎。文化產業地理學則傾向定義文化產業為「作為文化產品的生產過程」。
將於本文後續文獻探討中詳述。
2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化創意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 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
、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 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等。
年在其官方文件《創意產業地圖》中定義「創意產業」為:「一群產業群,它們 可藉由個人原創的創意、技能與才華,並能夠藉著智慧財產權累積,開創財富與 就業機會。」(DCMS, 2001);台灣則以「文化創意產業」指涉「源自創意或文 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 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文化部,2010)。美國政府組 織架構中沒有設置文化部會,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以「著作權產業」
(Copyright Industries)來進行研究與統計;新加坡則以「創意群聚」的上位概念,
融合文化產業、創意產業與通路產業於「著作權產業」之中,如圖 1(MICA3,2003)。 韓國、日本所定義的「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也與文化創意產業中的產 業類別大幅重疊4 (METI, 2016; MCT, 2000)。
圖 1 新加坡創意群聚概念圖
資料來源:新加坡通訊及藝術部 MICA(2003)《新加坡創意產業對經濟的貢獻》
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著作權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看似十分 類似的名詞都牽涉到一個共同的概念-「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PR),意即,這些不同產業之間(電影、電視、出版、廣告、數位內容、
3 新加坡通訊及藝術部 MICA(Ministry of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於 2012 年更 名為「通訊及新聞部」MCI(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4 依據日本經濟產業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創意產業計畫 Cool Japan 中,特別指出「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包含電影、動畫、電視、音樂、遊戲、書籍出版等
(METI, 2016); 韓國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MCT)文化內容產業政策指出內容產 業指涉「將文化要素具體化,創造經濟附加價制的有形、無形之財物(包含文化相關的內容、數 位文化內容)及相關服務」(MCT, 2000)。
流行音樂、工藝等),可說是由「智慧財產權」架構了「文化創意產業」的總體 概念。當文化與創意被商品化之後,藉由智慧財產權得以「壟斷」並從中獲取利 益或開創工作機會時,文化創意產業才得以成形。《哈利波特》及其相關周邊產 品,即是一文化產品藉由智慧財產權機制獲利與擴大的典型範例(從書籍到電影、
玩具、遊戲,甚至是主題樂園等)。消費者購買古典音樂 CD 如莫札特的音樂,或 購票參加古典音樂會,多數收入並沒有回到作曲家後代,因為莫札特這類古典音 樂作品已超過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年限而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5,作 曲家本人及其家族後代無法再壟斷音樂本身的智慧財產權,而成為人類共有的文 化財。莫札特的音樂具有公共的文化意義,但其後代則無法藉此持續獲利;另一 方面,依靠演奏、出版莫札特音樂的廠商、運用者或壟斷演出智慧財產權者6,則 可以藉相關錄音或衍生著作獲利。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串連起多種文化產業類別,同時也因「智慧財產權」
不同的變形組合產生不同文化產品7,進而被歸類於不同的產業。例如一部電影的 劇本、配樂、美術設計本身都分別具有智慧財產權,而出資者、執行者、設計者、
配樂作曲者、編曲者等皆擁有一定程度的智慧財產權利,彼此之間也有著不同程 度的智慧財產權契約分配關係8。當電影完成後,可延伸至各種衍生商品,例如發 行 DVD、線上及周邊商品-遊戲、貼圖、T shirt、文具等。由此可明顯看出文化 產業有著高度網絡化的生產過程、特色與影響,形成有多層次、跨領域的合作(Pratt, 1997),而智慧財產權則在其中扮演著串接同時也是保護創作的經濟價值的關鍵 角色。缺了智慧財產權,獲利的可能是大量複製生產的廠商;相反地,有了智慧 財產權的保護,創作者或擁有智慧財產權者則可因其創作或衍生性商品、重製等 使用行為,獲得相當比例的經濟利益。據此,以下本研究將統稱此類文化創意產 業為「文化產業」。
5 「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在智慧財產權法律領域中,泛指著作權保護期間已經屆滿,不受 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屬於私人專屬財產或利益,而屬於全體人類社會公共所有的技術、資訊、知 識或著作等。因此,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6 唱片公司或運用者可能擁有錄音著作權或相關衍生著作權。對於公共所有的音樂著作,自行演 奏並錄製成錄音著作,不會侵害到其他人演奏完成錄製的錄音著作,但如果利用他人演奏公共所 有的音樂著作而錄製的錄音著作,就必須獲得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7 各國智慧財產權大致皆涵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地理標示等範圍,同一產品 極可能包含不只一種智慧財產權利。
8 此處暫以著作權為主要討論範圍,然而電影產業本身另外亦可能涉及技術專利權如電影放映 機、3D 撥放系統等。
文化產業發展的歷程,隨著智慧財產權系統的保障與擴張,也產生許多爭議 問題;例如 1990 年後期以來,各國皆發生大學生因為數位音樂檔案分享而被音樂 著作權團體提告侵權事件9、台灣「台客」風格被註冊商標爭議 10、美國著名的「米 老鼠延壽法案」爭議 11等,皆引發社會各界對於法律機制限制文化創意的討論。
美國法學者 Boyle(2003)指出,智慧財產權的擴張儼然已形成一種心智層面的「圈 地運動」(enclosure movement),受限於既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概念與架構與狹隘 的私人財產思考脈絡,嚴重忽略了「公共領域」概念(劉靜怡,2011),因此 Boyle 主張訴諸財產權的修辭策略,以助於建立公共領域的社會意識。用財產權的修辭 美國東岸的製片人和導演,為了逃避愛迪生(Thomas Edison)製片技術的專利權 控制,大舉西遷至加州12;美國文化產業的發展過程,本身就是一部「盜版史」,
而 好 萊 塢 的電 影產 業更 是由 一 群 逃難的 「 剽竊者 」所創建的 (Lessig, 2004;
Krasniewicz, 2010)。過往用「剽竊、擷取、融合、複製」的方式來成就今日的文 化產業王國,成為今天許多握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人(如迪士尼等企業),
並且以控告他人侵權的方式,捍衛其創意財產的行為,把真正的創作者都變成了 佃農。因此,美國法律學者 Lessig 等人於 2001 年倡議「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
11 美國國會於 1998 年通過《索尼伯諾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延長文 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著作物權利保護期限由舊法的著作人終身再加 50 年延長為著 作人終身再加 70 年,匿名著作物或以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物則為公開發表後 50 年。該項法案使 得原本應於 2003 年著作權保護期限屆期的米老鼠、以及其他將相繼到期的卡通明星如唐老鴨
(Donald Duck)、布魯托(Pluto)、高飛狗(Goofy)等免於成為公共財,因此又稱為「米老鼠 延壽法案」。此判決引發美國學界討論政府是否可以透過立法手段「徵收公共領域」的爭議。
12 當時愛迪生的勢力尚未延伸到西岸地區,在加州的製片商因此可剽竊愛迪生握有的電影技術專
12 當時愛迪生的勢力尚未延伸到西岸地區,在加州的製片商因此可剽竊愛迪生握有的電影技術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