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華語音樂產業地理形勢「去/再領域化」
第一節 盜版山寨與中國崛起
1960 至 1990 年代冷戰時期,台灣《著作權法》規定外國著作需登記才取得 權利,但許多外國著作都沒有登記,因而形成國內出版商「合法翻印」外國著作 的空間。翻印盜版問題嚴重到影響美國市場,在美國政治與貿易壓力下,逼迫台 灣政府修改著作權法;與全球法秩序接軌過程中,台灣社會產生了「現代性與國 族尊嚴」的兩難與辯論(詳本研究第三章)。華語音樂市場上也隨著這樣的脈絡,
看到了台灣早期的歌曲查禁、政治管控與美國文化的進入,這股「禁」與「揚」
的力量也將台灣流行音樂導引到東南亞、香港、星馬一帶的發展(詳第四章)。
台灣 1960 至 1990 年代華語音樂從政治控制到經濟邏輯運作的轉折,在 1980 至 2000 年代的中國重新上演。前階段的中國,處於華語流行音樂的接受者,大量盜版促 成港台流行音樂的普及;而後期跨國資本陸續加入中國市場,台灣音樂產業的人 才、演藝人員也大舉到中國發展,華語音樂產業的形勢有了很大的變化。
與台灣 1980 年代以前的盜版不太相同的是,中國的盜版則與 2000 年之後的 山寨現象息息相關。後冷戰時期地緣政治與全球資本市場脈絡下,中國成為「世 界工廠」;國際分工的模組生產方式模糊了正廠/仿冒的界線,甚至成為「破壞 式創新」的典範。中國既是智財權的後進國家,但也因市場規模大足以影響區域 市場的生態與積累。
本章探討台灣華語音樂產業第二階段地理形勢:早期台灣流行音樂大約於 1980 年代起逐漸在中國的普及,同樣也遭受中國的政治管控與隨之而生的盜版;
雖然「山寨」一詞尚未出現於早期音樂盜版時期,但本章必須先梳理山寨現象脈 絡,因為中國的崛起對華語音樂產業的影響,與中國作為巨大音樂消費市場的關 聯極大,這正是華語音樂在中國從政治控制下的跨界盜版,轉換到經濟邏輯下的 智財權戰爭的轉折。因此,本章將先挑出「山寨中國」的政治經濟意涵,再回到 華語音樂在中國的形構與轉折。
面對山寨盜版、網路音樂、現場展演與各種新型態音樂產製形態,既有的華 語音樂產業控制權領地不斷被越界、穿透。本章借用 Ferguson(2006)「全球影 子」(global shadow)與 Tsing(2005)的「戲法」(conjure)概念,來理解智慧
財產權的對立面-山寨非法生產與其所緊緊相繫的全球經濟關係。全球資本主義 與在地的介接交會,不斷產生新的「摩擦力」以及像魔術戲法(conjure)一般,
在接觸的過程中移形換位了資源與經濟的論述。國家的介入與穿透也隨著虛擬的 網路科技,更加無形地滲透我們的生活當中。換言之,從「山寨」可透視全球資 本主義與國家如何通過發展論述與模仿/創新的「戲法」,建構同西方國家並駕 齊驅的發展渴望與國家想像,進而揭露後進國家想在「世界中找到一個位置」
(place-in-the-place)的發展慾望。
一、山寨精神與中國的崛起
一般討論「山寨」時,很容易將「盜版」、「仿冒」、「山寨」等詞混淆,
雖口語上經常混合使用,但三者的意義仍有些許差異。本研究中,「盜版」(piracy)
指未經作者同意而複製其創作內容,未必涉及商業行為,但可能侵犯著作權。「仿 冒」(counterfeit, fake, knock-off)則是精心模仿其他商品,甚至意圖欺騙消費者,
亦稱「贗品」,這樣的仿冒行為除了著作權侵權,更可能觸犯商標法。「山寨」
曾被西方國家認為是廉價或劣質的膺品,後來轉化為模仿再創造、抵抗霸權精神。
山寨,可能合法,可能觸犯保護壟斷的專利法。
仿冒、盜版是歷史悠久的老活動。早期商品製作不易,成本高昂,國際貿易 流通不如現代頻繁,因此仿冒、盜版所造成的市場價值影響有限,尚不被普遍重 視。工業技術與資訊科技的改善,使仿製方式越來越快速、廉價而簡便,開始嚴 重破壞傳統的市場經濟,成為國際矚目且聲討的「罪惡」與「黑暗面」(賀德芬,
2011)。20 世紀以來,除了有反盜版的國際公約之外,也有各種反盜版組織成立,
在全球積極展開全球性「緝盜」工作。1978 年美國商業首先發難組織國際反仿冒 聯盟(Internat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Coalition, IACC),發起一連串國際反仿冒活 動。相關打擊仿冒行動,訴諸發展論述,認為仿冒以「開發中」或「未開發」國 家為多數,因低度、開發中國家崇拜西方文明,急欲發展經濟,又無力支付鉅額 權利金,因此透過仿冒獲取暴利的捷徑。同時,開發中國家缺乏法治制度與民主 素養,社會責任貧乏、欠缺尊重他人權利的觀念,因而對於此類仿冒行為失去拘 束能力(賀德芬,2011)。
法律為屬地主義,各地方有不同脈絡致使法律系統差異極大。智慧財產權相 對屬於新穎法律領域,因此初期透過法律工具、國際組織與貿易談判,較容易達
成國際共識,形塑「統一」標準與規範。今日掌握全球市場利益分配的知識/權 力者,以歐美先進國家為主,西方主流標準透過國際法律工具與貿易規範等如 ACTA(反仿冒貿易協定)、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美國貿易 法特別 301 條款等,強迫著後進國接受並修訂國內法律制度。例如,「受害」的 歐美先進國家,透過國際組織或貿易談判,要求侵犯智慧財產的後進國家加重仿 冒行為的刑罰制裁。即便歐陸與英美法系之間仍有部分法律概念歧見 61,但現行 國際主流的法律標準與制度仍嚴重偏斜先進國家立場,過於狹隘且忽略非西方的 觀點與價值。
18 世紀美國曾經大量流行盜印《大英百科全書》與英國著作,當時美國的知 識與文化仍高度依賴英國,同時亦飽受英國貿易獨佔與苛稅之苦。以「解開美國 人心智的枷鎖」為名,1790 年美國第一部聯邦著作權法,不允許外國人(包含英 國人)註冊取得專有印刷的權利(Vaidhyanathan, 2001),使英國等外國著作成為 文化智識的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但也有不少人反對這樣的方式,認為「偷」
英國人的書,不只應受道德譴責也不利美國文化自立。相關團體如「美國著作權 聯盟」認為差別待遇的條款與普世著作權理念衝突,並指出在所有對文學有貢獻 的偉大文明國家,只有美國還拒絕承認法律互惠原則在文學財產的運用(Seville, 2006)。直到 20 世紀初期美國才修正法律,保障普世著作權。在西方智財權論述 下,複製者是缺乏想像力、不光彩的小偷。雖然承認文明為站在前人智慧積累的 基礎,「模仿」某種程度上啟發些微的創新,但主流論述仍認為若社會中全是模 仿而無創新,則文明必將停滯不前。因此,鼓勵創新,保護創作,是「現代」「文 明」國家的重要任務。
相較於西方,中國體系的「智慧財產」概念甚為模糊,甚至反對將文化傳承 歸於個人利益的觀點。早期中國社會主義體制沒有財產權、私有權、著作權等觀 念;1978 年以後的中國,雖然經濟迅速成長同時也企圖與國際接軌,但仍與西方 主流智慧財產權傳統思維有很大分歧。在國際壓力下,中國於 1990 年制訂的《著 作權法》,第 43 條即可看出其差異:
61 例如,對於侵犯專利的仿冒行為是否宜以加倍賠償金處份,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觀點不同。英 美法系認定加倍賠償金是保障權利人的授權自由及懲戒意味,而歐陸法系認為加倍賠償金屬懲戒 性質,屬國家刑罰權範圍,但賠償金進入專利權人口袋,多有扞格。又如,著作權在英美法系著 重於重製的權利(即 copyright),而歐陸法系則重視作者權(author right)為人格的延伸,因而也 有處份的差異。
「廣播電台、電視台非營業性播放已經出版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
表演者、錄音製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43,1990;粗體字為本研究加註)
「廣電部門有關人士說:這正是『中國特色』。其一,我國的廣電部門都是 黨的喉舌,是為黨、為國、位人民服務的非營利性單位;其二,我國文藝工 作者身為國家職工,其創作都以領受國家工資的形式得到了應有的收入,已 無權再索取額外報酬;其三,如果按國際慣例向單位作者付酬,其數額之大 非廣電單位所能承受,而單位作者收入之高將遠遠超過工薪族的正當收入,
有損社會公正。綜各種理由,廣電部門不能像音樂作者付酬,第 43 條絕不能 改!」
(檢查日報,2000 年 1 月 26 日;引自張容瑛,2008)
這樣相當具有「中國特色」的《著作權法》,隨著中國 2001 年加入 WTO 的 壓力下也陸續完成相關法規的修改,因而變更為:
「廣播電台、電視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 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43,2001; 2010)
雖然相關條文已修改為「應支付報酬」,但仍可不經著作權人同意即公開播 放。實務上,儘管中國已如上述方式修法,但 2002 至 2007 年中國電台從未支付 版權費,國際團體與國外創作者對於中國這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仍然經常呼籲施 壓(Billboard, 2008)。
從文化藝術與創新角度而言,「藝術仿造」在中國從未被賦予闇黑意義,而
「創意」將傳統和創新混成為新模式,也同樣具有價值62。因此,原創與複製「共 存」的狀態,在中國的脈絡下完全「無違和感」,反之,在古典中國藝術創作領 域是公開且露骨地為仿製背書,以便汲取經驗,並且與真品精神交流。因此,創 造出模仿、盜版、山寨等特有文化氛圍,反映出對複製的技能與熱情,以及社會
62 此思維可從中國藝術思想找到一些脈絡-「複製」、「描摹」、「模仿」為中國的重要審美觀
62 此思維可從中國藝術思想找到一些脈絡-「複製」、「描摹」、「模仿」為中國的重要審美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