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華語音樂產業地理形勢「去/再領域化」
第四節 小結:全球網絡再定位
2000 年中國的崛起已經成為全球經濟不可忽視的重要市場。華語音樂在中國 政治管控與國際壓力下,形成港台流行音樂熱潮,重新再現了台灣流行音樂簡史;
中國市場規模對周邊趨勢產生磁吸效果,音樂排行榜陸續出現「港台、內地、粵 語、搖滾」等,塑造「華語流行音樂大一統」、「大家長」印象。然而,中國盜 版的盛行,使音樂在局部範圍傾向成為一種「公共財」,唱片公司因而無法確切 掌握每份音樂產品的使用行為,造成另一種特殊的營利模式,即音樂產業的「展 演價值」成為主要利潤來源。
「展演價值」的直接發生管道,就是「音樂展演空間」live house。現場音樂 產業出現蓬勃景象,並朝向兩極化發展:一為超大型演唱會,以及各種迷你小型 現場。中型音樂展演空間的消失,影響了音樂產業的人才培育生產鏈。各種迷你 小型展演現場則在都市中的合法/非法縫隙中流竄生存。從台灣 Live House 屢遭 違法停業的案例來看,顯然被國家排除在「文化產業」政策關注之外,究其原因,
Live House 這類音樂展演空間的產值不高,國家對於文化產業與地方鑲嵌的關聯想 像,停留在文化創意生產的「高經濟成果」,呈現作為「可轉換之高附加財產價 值」的「文化」想像;同時社會意識對於文化的想像也侷限於「社會教化意義」
的內容,反而與文化產業的核心-文化、創意的本真性、原創性本質-產生了矛 盾、衝突。
另一方面,音樂實境節目,在電視台、製作公司、唱片公司等影視集團以及 著作權集管團體的聯合下,音樂創作的版權利益,已經不在音樂創作者、表演者 身上,使得音樂創作者、表演者的創作、勞力與付出可兌換為智慧財產的價值,
開始產生了質變。音樂產業獲利模式的轉變,使得台灣音樂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 態度開始鬆動、分歧,逐漸從音樂作品本身的財產權利,位移到音樂創作者、表 演者的商品標示與其背後所代表的「人格認同」。
1990 年代之後因為中小型展演空間、搖滾音樂祭的發展,讓華語音樂的風格 型態上百花齊放。原本所謂小眾化的音樂風格,開始在新世代聽眾中擴散,甚至 因此反攻主流市場,打開了前所未有的一條大路。而 MP3 的發展與網路分享檔案 的興起,更對產業中的智慧財產權與分布有重大影響。數位科技與網際網路鬆動 了既有的社會關係、音樂產業形貌:包括它長久以來受主流音樂集團控制的音樂
產製模式及音樂風格,如何與聽眾對話,它的專業化傾向如何與線上多元、看似 未成品甚至戲謔、惡搞衝突,或者收編整合。曾經被視為萬惡的 MP3、Youtube 等平台,現在成為唱片公司必須合作的對象。大數據運算變成是我們的音樂守門 員,幫你挑選、推薦你聽的音樂。戲謔仿作、惡搞型音樂型態,也在此網路民主 化的空間中,形成一股抗拒主流音樂品味的革命。
這 些 音 樂 產 業 中 的 新 想 像 , 同 時 也 在 全 球 網 絡 中 不 斷 重 新 定 位
(re-positioning)。盜版、音樂展演空間、小眾品味、數位串流、戲謔仿作、公共 合理使用等,在反抗既有主流的智財權與文化圈地運動中,藉由網路科技在全球 各地重新連結、定位、再組織化。
一、盜版有理?文化例外?-「抵抗」力量的再定位
從「山寨」找到啟發,文化如何可能回應與抵抗全球資本主義的積累邏輯,
必須回到知識的創新與自由的本質討論。在全球圍剿「山寨」、打擊盜版的情勢 下,瑞典的「海盜黨」(瑞典文:Piratpartiet),要求改革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
甚至以分享 MP3 音樂、盜版電影為凝聚選民的口號,並一躍成為瑞典第三大黨。
「海盜黨」起始於瑞典網路使用者不滿當地政府有意收緊著作權法規,認為已威 脅到知識傳播,於 2006 年成立海盜黨,反對網路監督體系、保護個人隱私,主張 非營利分享著作權物品的合法化,改革智慧財產權法制。此想法席捲歐洲,歐洲 各國紛紛成立「海盜黨」。
另一方面,鑒於智財權制度無限擴張所帶來的弊病與爭議,1980 年代至今歐 美相關法學論述中,已開始從市民權、財產權、政治學與社會學等不同觀點,探 討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在市民社會中必須被保存與維護的正面價值,陸續提 出如「開放授權碼運動」(opensource movement)、「自由軟體/著佐權」(Free Software/Copyleft)、「公眾授權制度」(GPL、General Public Licence)、「創 用 CC」(Creative Commons)、「開放近用」(Open Access)等論述70,針對智
70 開放授權碼及自由軟體運動,分別起源於電腦程式設計師群體認為軟體應該是自由的散布,故 開放其所創作的程式原始碼供大家自由重製、散布及改作,並透過該項授權條款之設計,延續其 理想,讓依其程式所改作的軟體也必須開放原始碼,供大眾進一步自由利用。至今為止,不只是 程式設計師,包含藝術家、文字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科學家,都紛紛採取了類似的集體創作方 式,而採用不同版本的公共授權契約。各種公共授權契約的版本很多,較有名的包括公眾授權條 款(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創用 CC(Created Commons)、開放近用( Open Access)契 約等。
財權制度(尤其是著作權)合理使用機制的檢討與批評,認為著作權作為一種並 非與個人生存之延續具有必然關係、純粹為了實現特定公共目的而被設計出的法 定財產權,其權利內容的絕對性與排他性範圍,應採取限縮解釋(Benkler, 2006;
Boyle, 2003; Fisher, 2001; Lessig, 2004; Suber, 2012)。目前在智財權替代方案的倡 議上,在資訊科技上的開放授權與自由軟體運動,及學術教育領域上的開放近用 運動已然成熟,透過全球網絡形成不容忽視的抵抗力量,然而曾經形成熱潮的創 用 CC 卻在文化產業的應用上有沉寂的趨勢。
「現在沒有人在用了啦,幾乎沒有人在用這個 license,沒有必要啊…這十幾 年來大家使用東西,還有創作東西,大家比較願意分享的這個風氣,是不是 因為一堆人在推動 CC 而造成的?這個要研究啦。但是確實是有朝著更開 放,或者說創作者更願意把東西,就你隨便用,有時候人家根本不 Care 你要 不 要 記 名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已 經 死 掉 了 , 這 個 是 差 不 多 確 定 的…Youtube 裡面有免費的音樂一大堆,人家何必用 CC 的音樂」
(創作人/創用倡議者/受訪者 A5,2016 年 4 月 23 日)
山寨、「海盜黨」、創用 CC、Open Access 的出現或沒落,代表網路資訊時 代中,全球草根底層透過網路平台再網絡化的可能性與流動性。智慧財產權法制 的初衷,因保障創作者的收入,增加創新的動機,但另一方面,創作也因創作的 成本下跌,增加創作的動機。網路時代的創新作品湧現,正是因為創作、發布成 本下跌,而智財權法制尚未全面滲透網路世界的緣故。今日過度擴張的智財權法,
已變相促成智財壟斷,掠奪個人再創新自由。「再創新」的權利被壟斷,使創作 成本增加,阻礙創意思想的自由流動。創意與自由的概念,及其與經濟的關係在 國家執行的法律機制中,不斷被挪移、流動。合法與非法的界線與意義,也因資 訊科技時代中的社會關係而有了變化。
想加入 WTO 的後進國家,美國都慣常地要求取消對美國影音產品的所設定 的貿易壁壘,國際貿易協商、地域(如歐盟)及全球位階之偕同化議題,直到近 二十年開始出現了智財權的權利。許多後進國家政策,刻意不承認或不執行智財 權,擔憂外人壟斷文化產權的行為,還造成文化同化或外流的損失。晚近朝智財 權同化的議程,已逐漸區分民族傳統及消費商品的差別。凡帶有個人精巧創意的 商業商品,或是社區社群的生產與共享,已列入不同的考慮。在國際間開始倡議 文化要「例外」於 WTO 資本流動自由化的預設與原則。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電影產
業的進口配額、出版業等,保護文化多樣性,尊重各個國家的自主權,同時文化 多樣性是一種全球的公共財。此「文化例外」的倡議在全球形成 NGO 網絡,並在 聯合國提出「文化多樣性公約」(UNESCO, 2005)。
「文化例外」第一次被提出是在 1993 年的 GATT 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法國 代表為了保護本國電影產業發展不受美國電影大量傾銷影響,主張文化產業不同 於大豆、玉米、棉花,不應以一般自由貿易談判的角度進行協商。而在此概念被 正式提出之前,1992 年簽署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加拿大就已經將文化產業排 除在自由貿易協定的範圍之外,以保護自身的文化產業。
文化例外觀念來自於對「文化多樣性」的保護,「『文化多樣性』指各群體 和社會藉以表現其文化的多種不同形式。這些表現形式在他們內部及其間傳承。
文化多樣性不僅體現在人類文化遺產通過豐富多彩的文化表現形式來表達、弘揚 和傳承的多種方式,也體現在藉助各種方式和技術進行的藝術創造、生產、傳播、
銷售和消費的多種方式」(UNESCO, 2005)。如同於「生物多樣性」概念,「文 化多樣性」,試圖保留人類長期以來所創造的多元繽紛文化風貌,對於全體人類 的文化發展以及單一個體形塑自身價值觀的過程都具有極高的重要性。文化多樣 性不但可以降低人類文化進程中產生錯誤的風險,也能促進少數或弱勢文化的持 續發展與自我權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從後進國家角度而言,文化多樣性可以幫 助後進國家在面對全球文化霸權時,國家認同與價值的建立,保障其獨立的文化 發展路徑,強化國家的主體性,有利於建立在國際社會中的明確角色定位,改善
銷售和消費的多種方式」(UNESCO, 2005)。如同於「生物多樣性」概念,「文 化多樣性」,試圖保留人類長期以來所創造的多元繽紛文化風貌,對於全體人類 的文化發展以及單一個體形塑自身價值觀的過程都具有極高的重要性。文化多樣 性不但可以降低人類文化進程中產生錯誤的風險,也能促進少數或弱勢文化的持 續發展與自我權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從後進國家角度而言,文化多樣性可以幫 助後進國家在面對全球文化霸權時,國家認同與價值的建立,保障其獨立的文化 發展路徑,強化國家的主體性,有利於建立在國際社會中的明確角色定位,改善